论宋代官员黜降原因

2016-03-16 08:59:44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23期
关键词:党争官员犯罪

程 天 芹

(渭南师范学院 人文学院,陕西 渭南 714099)



【历史文化研究】

论宋代官员黜降原因

程 天 芹

(渭南师范学院 人文学院,陕西 渭南 714099)

宋代官员的黜降原因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政治斗争,二是官员犯罪,三是特殊原因。政治斗争引起黜降,包括由党争而引起的官员黜降、因得罪权臣(或得罪当权者)被贬、大臣之间不和引起的被贬。官员犯罪引起的黜降种类很多,宋代对官员犯罪的处置体现优待原则。宋代官员黜降的特殊原因有:因灾害或异常现象而引起的官员黜降;因“被人告发”而贬责;因“家事”而被贬责等等。官员犯罪原因不同,对其处置也有所不同。

宋代;官员;黜降;原因;处罚

多数学者按处置类型对宋代官员黜降原因分类,张其凡、金强《宋代岭南谪官类型分析》将岭南谪官类型分为贬官型等。苗书梅提出四大类分法:兵变叛乱、贪污受贿、渎职罪、臣僚私自交结朋党等。还有擅离职守、到官违限、父母去世而匿丧以及越职言事、治家无方而出现丑闻或被臣僚指论为昏庸无能。[1]467-471陈骏程、张其凡《宋朝惩治官员之原因初探》将宋代处罚官员的原因总结为:谋反谋逆,犯赃罪,行政效率低、不称职,失职,擅权、滥用权力,违反官员管理制度,违反经济管理制度,违反军法军规,违礼,连坐,触怒皇帝,政治斗争中失利,私自惩罚奴仆,自身性格缺陷等。[2]综上,笔者将宋代官员黜降的原因按照大的类别分为三类:一是政治斗争,二是官员犯罪,三是特殊原因。

一、政治斗争

《中国流人史》将两宋与官员有关的流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失败者,包括皇权之争,官员之间的权力之争,权臣的擅权及其党同伐异之争(以南宋为典型),私仇之争,改革派与保守派之争(以北宋为典型)共五小类。另一类是主张抗金,反对议和者。[3]297-298这两类都可归入政治斗争引起的官员黜降。

宋代因政治斗争引起的官员黜降分为三类:

第一类,由党争而引起的官员黜降。

罗家祥《试论两宋党争》中提到宋代党争的四次高潮。[4]宋仁宗景祐年间(1034—1037)以吏治为焦点的范吕之争拉开了两宋党争历史的序幕,随之,党祸一发不可止。在长达160年的时间内形成四次高潮,每次以大批贬降官员为终结。因党争引起的官员黜降情况在宋代的历史上贯穿其始终。

宋初,枢密副使赵昌言(944—1009)于太宗端拱元年(988)三月自工部郎中责授崇信军节度使、行军司马。赵昌言与户部侍郎陈象舆、刑部郎中董俨、知制诰胡旦、直史馆梁颢关系密切,常在赵昌言府第聚会,京师有“陈三更、董夜半”传言,被人告发,遭贬黜。[5]52-53其被贬有结交朋党之嫌疑。

北宋因党争而引起的官员黜降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黜降范围广、规模大。如崇宁元年(1102)九月,蔡京命籍司马光等120人,谓之“奸党”,崇宁三年(1104),又将元祐、元符党人,“不附己者”合为一籍,共309人。

二是不同派别互相打击,置对方于死地而后快。王安石变法中,蔡确(1037—1093)是坚决的改革派。元丰五年(1082),蔡确拜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神宗元丰改官制,此为右宰相官名),严厉打击保守派的反扑。元祐元年(1086),宋哲宗即位,蔡确转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左相),保守派陆续返朝廷,司马光、吕公著(1018—1089)要废去新法,蔡确于元祐二年(1087)被罢,知枢密院事章惇(1035—1105)也被罢免。绍圣元年(1094)任命章惇为宰相,章大肆报复,贬了吕大防(1027—1097)等大批人的官职。元符三年(1099)哲宗驾崩,徽宗即位,章惇、蔡京遭贬。崇宁元年(1102)韩忠言、曾布等被罢免。[6]

三是处置严厉。宋代对士大夫优礼有加,党争中很多人受到严厉处罚。从仁宗乾兴元年(1022)寇准(961—1023)被贬雷州(今广东省海康县),丁谓(966—1037)被贬崖州(今海南省崖县)后,距元祐年间七八十年,没再贬岭南的官员。元祐四年(1089),蔡确再贬至岭南的新州(今广东省新兴县)。范纯仁对吕大防提过:“此路荆棘七八十年矣,奈何开之?吾侪正恐不免矣。”[7]10326此后因党争贬到岭南的官员增多了。

四是不少官员多次因党争被贬。李迪(971—1047),濮州(今山东省鄄城县北20公里)人。景德二年(1005)中状元,曾两度为相。《宋史》本传记载在仁宗时,寇准被贬,李迪因“朋党传会”贬衡州(今湖南省衡阳市 )团练副使。景祐中,“范讽得罪,迪坐姻党”[8]10174,罢为刑部尚书,知亳州(今安徽省亳县),改相州(今河南省安阳市)。

尽管较多官员因党争遭受黜降,却有少数人通过党争平步青云。从元祐八年(1093)九月,宋哲宗亲政,被保守派贬责的章惇重返朝廷,对元祐党人(反对变法者)大加打击,在科举考试答卷中能否诋毁元祐党人,反倒成为衡量人才的一个隐形“标准”。《中国状元大典》收录了原载《宾退录》第十卷的史实《何昌言因诋元祐擢为首选》:

绍圣四年殿试,考官得胡安国之策,定为第一。将唱名,宰执恶其不诋元祐。而何昌言策云:“元祐臣寮,不知君臣之义、父子之恩。”擢为首选。方天若策云:“当是时,鹤发宵人,碁布要路, 今家财犹未籍没,子孙犹未禁锢。”遂次之。又欲以章惇子为第三,哲宗命再读安国策,亲擢为第三。[9]585

绍圣四年(1097),正是章惇命人编类元祐臣僚章疏,极力打击元祐党人的时候,胡安国(1074—1138)之策本定为第一,由于宰执恶其不诋元祐,最后被定为第三名。何昌言(1067—1127)获状元称号,是由于诋毁元祐党人获得了好机会。这和当时的政治气氛紧密相关。

第二类,得罪权臣被贬。

北宋初,枢密学士冯瓒、绫锦副使李美、殿中侍御史李檝为“宰相赵普陷,以赃论死”[8]24。宋神宗时期,“王安石主新法,多逐谏官御史”[8]10422。

御史中丞吕诲论安石过失十事,帝为出诲,安石荐吕公著代之。御史刘述、刘琦、钱顗、孙昌龄、王子韶、程颢、张戬、陈襄、陈荐、谢景温、杨绘、刘挚,谏官范纯仁、李常、孙觉、胡宗愈皆不得其言,相继去。骤用秀州推官李定为御史,知制诰宋敏求、李大临、苏颂封还词头,御史林旦、薛昌朝、范育论定不孝,皆罢逐。[8]10545-10546

司马光在给宋神宗上的奏折里写道:“当今陛下所依者仅王安石一己之见,谄附安石者,谓之忠良;攻难安石者,谓之谗慝。”[10]62后来他被调往一个偏远之地任职。北宋仁宗时期叶清臣(1000—1049)曾发出议论:“宰相所恶,则指以微瑕,公行击搏。宰相所善,则从而唱和,为之先容。”[8]9852宋徽宗时,御史龚夬(1056—1111)击蔡京(1047—1126),朝廷将逐夬,谏官陈瓘(1057—1124)说:“绍圣以来,七年五逐言者,常安民、孙谔、董敦逸、陈次升、邹浩五人者,皆与京异议而去。今又罢夬,将若公道何。”[8]10962反映了其反常情形之严重。

神宗熙宁二年(1069)十二月之后,用祠禄官或来安排持不同政见者,即与当权者不合的官员,此类属贬黜官;但祠禄官之贬黜,又略含优礼,除受祠禄官待遇之外,仍有起用、重用之可能。[11]609这种做法含有避免更大矛盾爆发的因素在内。

第三类,大臣不和被贬。

寇准多次被贬是因为与王钦若(962—1025)、丁谓不和而引起的。由此也导致了与之有关的官员的黜降。寇准在真宗时被罢免后,与他亲善的人大都被指为“准党”遭到降黜。[7]2213-2216在宋代“崇文抑武”的特殊社会背景下,存在一种十分奇怪的现象:将领的行动必须服从文官主帅的支配,一旦发现其有不服管束的行为,便立即遭到贬黜。多次出现武将与文官主帅不和,武将被贬的情形。[12]204

政治斗争导致的官员黜降还有其他类型。如皇权斗争等,宋太祖、太宗异母弟赵廷美(947—984)“谋逆案”,其子随行,宰相卢多逊(934—985)也被流崖州(今海南省崖县)。此案牵涉人物甚多。[7]516-518《宋刑统》把因政治斗争引起的官员黜降称为“以理去官”,即不因犯罪而解者。[13]22-23

政治斗争引起的官员黜降,主要有三个特征:

其一,因政治斗争引起的黜降官员数量庞大,少则三两人,多则上百人,牵涉面广,甚至会造成人事的大规模变动。宋真宗时,寇准被贬斥后,丁谓掌握着大权,“至除吏不以闻”[14]419,很快丁谓加门下侍郎、兼少师,李迪加中书侍郎。李迪对丁谓不满,天禧四年(1020)十一月李迪与丁谓在真宗皇帝面前对于长春殿,李迪提出“臣愿与(丁)谓、(钱)惟演俱罢权柄,望陛下别择贤才为辅弼”[7]2223。后来,李迪、王钦若(962—1025)相继遭贬。丁谓被贬后,王钦若、李迪又被起复。[7]2306宋英宗时,“吕诲、吕大防、范纯仁皆以谏濮议罢,复除尧俞侍御史知杂事”[8]10883。元祐更化中,“前宰相蔡确坐诗诽谤,贬新州(今广东新兴县),宰执、侍从以下,罢者七八人,御史府为之一空”[8]10885。宰相在这种事件中,往往起着重要作用,“在宋代,官员在官场上的沉浮升降,其命运操纵宰相的手中。剧烈的党争,使这种原本正常的人事权恶性发展,演成了一朝宰相一朝臣的局面”[15]。

其二,政治斗争中,大批贬降官员受牵连人数之众,令人惊叹。宋代对这种情况其有其补救措施,“追复”就是一举。宋代进行这种大面积打击时,在一定时期也注意及时收敛,以防造成大的混乱。丁谓被贬时,“党人皆逐,靖雅善丁谓,左谏议大夫、集贤校理、知泉州陈靖为秘书监致仕”[7]2298。提点刑狱、御史王耿说陈靖年老有病无政事,不宜反为乡里官,故有是命。陈靖的情况说明宋真宗能网开一面。曹利用被贬时,很多有关人员被贬降。曹利用死后,他推荐的官员大多“领兵守边”,朝廷要将他们都罢免,殿中侍御史鞠咏“请一切勿治”皇帝接受了鞠咏的建议。[8]9887宋朝统治者能对某一事件做到“不穷治”,长远看,有利于人事稳定。宋哲宗时曾经下诏:“大臣朋党,司马光以下各轻重议罚,布告天下。余悉不问,议者亦勿复言。”[8]341

其三,党争后皇帝年号的变化蕴寓着政策改变的倾向。宋徽宗曾用“建中靖国”作年号,“当国者欲和调元祐、绍圣之人,故以‘中’为名”[8]10965。宋太宗时赵廷美被贬至房州(今湖北房县)安置,真宗即位后追复其西京留守,检校太师兼中书令、河南尹、秦王。[8]8670党争中受打击、排挤的官员,往往因政治形势变化被追复。宋哲宗时“元祐党人”被贬的官员很多,徽宗、高宗时对其追复。徽宗曾两次对其中的官员“追复”。第一次是追复文彦博、王珪 、司马光、吕公著、吕大防、刘挚等三十三人官。[8]359第二次是还王珪 ,孙固赠谥,追复韩忠、曾布、安焘、李清臣、黄履等官职。[8]392宋高宗落实延伸了元祐党人的追复情况,“元祐石刻党人官职,恩数追复未尽者,令其家自陈”[8]464。

政治斗争中被贬责的官员(尤其是卷入党争中),后代难免受到一些负面因素影响。徽宗时特地下诏“宗室不得与元祐奸党子孙为婚姻”[8]368。

二、官员犯罪

宋代官员犯罪的研究,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犯罪原因:经济犯罪(包括私盐贩卖、外贸走私腐败)、职务犯罪(包括伪造官文书犯罪、司法官吏犯罪);第二,官员犯罪的制约、防范机制研究;第三,官员犯罪的刑罚研究;第四,总体讨论。这些研究都从不同侧面讨论了官员犯罪的问题。

苗书梅提出宋代官员黜降的原因中的兵变叛乱、贪污受贿、渎职罪、擅离职守、到官违限、越职言事等,事实上都属于因官员因犯罪而引起的黜降。北宋官员由于犯罪引起的贬责处置,有如下特点。

(一)宋代对官员犯罪的处置,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并体现优待原则

宋代在《宋刑统》的《名例律》中对官员犯罪的处置,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八议、请减赎、以官当徒、除名免罪、免官、免所居官的法规。其贯穿的基本原则是对官员这种特殊身份阶层的优待。

宋代官员犯罪处置最重的是贪污罪及谋逆罪等。惩处贪污罪,在太祖、太宗、神宗、孝宗等朝较严厉积极,真宗、仁宗时愈来愈持宽宥政策。北宋末年,吏治大坏,贪风日盛。宋代惩治贪官污吏的法律不是始终如一的,在实际执行中发生由严而宽、由重而轻的变化。[16]“前严后宽,前紧后松的执法状态,各代难免,而在惩贪法律实施方面最为典型的王朝当算两宋。北宋自第三代皇帝真宗以后,赃官论处的记录已不多见了,贪赃死罪的多以决杖流配刑罚给予宽贷而不处死刑。”[17]即使在宋初对官员贪污的处置,也最多是“弃市”或腰斩。而明初就以“剥皮萱草”的方式对付贪官污吏。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十三记载了朱元璋将贪官制作成“人皮草袋”的事。[18]109其残酷情形远甚于宋初。

宋真宗时期对法官用刑不当往往将其事“布告天下”。大中祥符六年(1013)十一月,重惩用刑失当的刘晟,并“暴其事状戒饬诸道”[7]1852。

(二)宋代对官员犯罪处置的用刑原则

北宋官员犯罪后,对其实际执行的处罚与法律的规定差距很大,多从轻处罚。折杖法制定后,宋代文献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系统的刑罚名称,一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系统之法定刑名称,即本刑。另一种为宣告刑名称,是本刑经折杖法比折后的刑罚。有时还附加编配法等从刑。宣告刑一般来说,即是实际执行刑。[19]79-95宋代刑罚中的本刑与宣告刑两套体系,在实际执行中多使用宣告刑。

北宋对不同级别官员的犯罪处置,法律规定有很大区别,实际执行也有明显不同。受到重罚的主要是官职卑微人员,少有高级官员受到严苛刑罚。[20]

对官员犯罪的处罚上宽厚有加,甚至不顾及群臣的议论。如傅潜犯罪“百官议法当斩,从驾群臣多上封请诛之,上贷其死,下诏削夺潜在身官爵,并其家属长流房州”[8]9474。《宋史》中多见“法当”“贷死”之记载。开宝(968—976)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贷死”[8]4986。在世人公认为执法较严的宋太祖时期,尚且如此;其后的皇帝,更是沿袭之。甚至人们所深恶痛绝的贪污受贿官员也可“贷死”。三班奉职和钦贷所部纲钱,“至绞,帝命贷死免杖,刺隶福建路牢城”[8]4989。尤其是“法官坐仲宣枉法赃应绞,援前比贷死,杖脊、黥配海岛”[8]5018。后来,官员犯罪,甚至是赃罪,“贷死”已成定例。绍圣三年(1096),刑部侍郎邢恕等言:“艺祖初定天下,主典自盗,赃满者往往抵死。仁祖之初,尚不废也。其后用法稍宽,官吏犯自盗,罪至极法,率多贷死。”[8]5019北宋对官员犯罪处罚的趋势越来越轻,法治的力量逐渐为人治所冲淡。

宋代在官员犯罪处罚上一般用刑不重,只对某些官员“破例使用腰斩”[18]105。太平兴国三年(978)正月殿直霍琼“坐募兵劫民财,腰斩”[8]57。中国古代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之弊,仍然禁止凌迟之刑。到熙宁、元丰年间,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18]23-24《宋史·刑法志》说:“若凌迟、腰斩之法,熙宁以前未尝用于元凶巨蠹,而自是以口语狂悖致罪者,丽于极法矣。”[8]4999熙宁八年(1075)将作监主簿张靖、武进士郝士宣皆腰斩。[8]4998南宋初期高宗齐愈“谋立异姓,以危宗社,非受伪命臣僚之比,特不赦,腰斩都市”[8]5001。

(三)宋代对官员犯罪处置的贬所

宋朝将某些犯罪官员贬向各地。崖州(今海南省崖县)、雷州(今广东省海康县)、春州(今广东省阳春市)、登州沙门岛(位于今山东省县西北六十里海中,荒凉偏僻)一般都以环境恶劣著称,是官员常贬之处。很多官员不愿奔赴这样的地方,真宗时期,王素不愿到“地多瘴毒”之地去,“托疾,在道二百余日”[7]1998,后因此又遭黜降。

宋朝春州(今广东省阳春市)环境至为恶劣。卢多逊被流崖州(今海南省崖县)时,李符对赵普说:“春州稍近,瘴气甚毒,至者必死,不若令多逊处之”[8]9276。赵普后来让李符知春州,一年多就死了。春州环境太恶劣,很多官员被贬春州后,又改贬他地。蔡襄、唐介即为此种情形[8]10399。广南转运司言:“春州瘴疠之地,配隶至者十死八九,愿停配隶人。”[8]5018“元丰六年(1083),王安石相位,遂改春州为阳春县,隶南恩州。既改为县,自此获罪者遂不至此地也。此仁人之用也。”[21]7宋朝春州沿革变化反映出对贬官生命安全的重视。

北宋对官员犯罪的处罚,无论法律规定,还是实际执行都处处要照顾到这个特殊群体的利益关系,主要是保证上层建筑的稳定。

三、特殊原因

除了政治斗争和官员犯罪两种大的类别之外,北宋官员黜降的原因中还有些其他特殊类型,如因灾异、“被人告发” “家事”等被贬责的情形。

(一)灾害或异常现象而引起的官员黜降

两宋前后320年,遭受各种灾害,总计874次。其中最多的是水灾,达193次;其次是旱灾,达183次;再次是雹灾,达101次。其余风灾有93次,蝗灾、歉灾、地震、疫灾等。两宋灾害频繁之度相当于唐代,而其强度和广度,则更甚于唐代。[22]26灾荒严重发展的最主要结果,就是社会的变乱,所谓社会变乱的主要形式,不外人口的流移死亡、农民的暴动和异族的侵入。[22]128

中国历代统治者注意灾害发生时采取补救措施,黜降有关官员,是一种常用方法。汉时就因为灾异而策免过三公。“按《周官》,三公之职,本以论道纪邦,燮理阴阳为务。汉初犹重此说。《徐防传》,防为太尉,与张禹参录尚书事,后以灾异寇贼策免,三公以灾异策免自防始也。”[23]47-48在宋代执政因灾异罢相的情况也有几处,如孝宗在位时有一年发生大旱,赵温叔罢相。[24]138

古代十分重视天与地的相通。《前汉·五行志》曰:“雷于天地为长子,以其首万物,也之出入了。入则除害,出则兴利,人君之象也。”[25]75所以“丙申雷变,陛下一日黜二相”[24]317-321。宋代发生灾异,尤其是水旱灾害时议论“三公例当策免”的例子很多。

也有发生灾异官员请求自责的,太宗端拱二年(989)七月“彗出东井、积水西”,据卡惠尔和克劳密林的推算,哈雷彗星在989年9月2日通过近日点。[26]807今天对于我们来说哈雷彗星很平常,古代人觉得这是怪异的天象。因而宋太宗自责,同时赵普请求免相。[7]685-696赵德彝(967—1015),是魏王赵廷美第三子。太宗雍熙三年(986)授右千牛卫大将军,封长宁郡侯,判沂州(今山东省临沂市)。当时飞蝗入境,赵德彝曰:“上天降灾,守土之罪也。”[7]602乃责躬引咎。皇帝常与大臣议论上天“示惩罚”之事,以言明宰执“和阴阳”之职。真宗时期,黄州(今湖北省黄冈县)二虎相斗,对人民危害很大;还有群鸡夜鸣,经月不止;冬雷暴作等一系列怪异现象。知州、刑部郎中王禹偁(954—1001)上疏此事,皇帝询问日官,“言守土者当其咎”[7]1064。王禹偁被徙蕲州(今湖北省蕲春县),到了蕲州没过一个月他就死了。

(二)“被人告发”而贬责

中国许多朝代的法律都明文规定,知情不举要治罪。相反,“自商鞅变法后,告奸亦为入仕途径之一。官可告奸者,即可袭代被告官长的官爵,此实为出仕一捷径”[27]68。

宋代与“被人告发”贬责相伴生的现象有:

政府多次募告者,规定赏赐。宋太祖开宝元年(968)十一月,主要对天下县令佐,检苗定税,区分刑狱的事务规定:“贵在公平,如有违踰,并宜论述。或令佐不相纠举,许吏民告民告,得实者赏之有差。”[7]211这次规定原则上是要“令佐”互相纠举,若不能纠举,才让“吏民告”。开宝七年(974)因为知博州(宋朝隶河北东路,辖今山东省聊城、高唐、堂邑、博平4县)吕鹄、知蕲州(今湖北省蕲春县)秦亶 “坐盗盐麴额外钱,决杖除名”[7]521。从而招募告者来告发类似情况,并定下高额赏钱达三十万。宋朝政府的这种规定针对的是统治者认为在当时至为重要之事。

因告发官员而得到擢升或赏赐。太祖乾德元年(963)十月,“德州(今山东省陵县)刺史何隐擅发省仓给军士,判官郭象飞表上言,按验得实,乃责隐为亳州(今安徽省亳县)别驾,擢象权知德州(今山东陵县)”[7]106。郑伸原在李崇矩(924—988)门下做门客几十年,不为李崇矩重用,宋太祖开宝五年(972)他将李崇矩的丑事曝于朝廷,李崇矩罢为镇国节度使,郑伸被赐同进士出身,酸枣县(今河南省延津县)主簿。[7]289

那些“告人得升擢”者,不为世人所齿,自己难免惶惶不可终日。雷德骧(917—991)的儿子雷有邻,告发别人得升擢,并受赏赐,他便以“上疏告人阴事”为业,后来得病见到曾被他告发的人(刘伟,已弃市)进入房间“以杖箠其背,有邻号呼,声闻于外,数日而死”[7]303。

鼓励官员告发是宋朝政府重视舆论监督的体现,有利于防范官僚做不法之事,又易滋生诬告之风。庆历五年(1045)有人谣传欧阳修(1007—1072)和留养在家的外甥女张氏有不正当关系一事。此事后来虽辩明,欧阳修却被降官,出知滁州(今安徽省滁州市)。欧阳修遭此诬陷,在政治斗争中多次为流言中伤,他每闻那些如簧之巧舌(不管是人言,还是鸟语),憎恶之心,即时生起。[28]140欧阳修贬到滁州后赋诗《啼鸟》:“我遭谗口身落此,每闻巧舌宜可憎。”钱钟书注云:“‘谗口’就指捕风捉影攻击他的政敌。”[29]42-43

(三)因“家事”而被贬责

中国古代提倡孝道和家庭和睦。能使家庭和睦在宋代理学兴盛的时期,更是人们公认的道德准则。宋太祖乾德五年(967)工部侍郎毋守素(921—973)免官,是因其在父丧期纳妾。[7]196-197宋真宗时内园使曹珝“坐闺门不肃,授均州团练副使”[7]969。

治平四年(1067)宋神宗刚即位,年过六旬的欧阳修在朝任参知政事,因英宗皇帝生父谥号之争,遭到一些人的嫉恨。被御史中丞彭思永(1000—1070)和御史蒋之奇(1031—1104)一道上书,参劾与其长子欧阳发之妻吴氏发生性关系。欧阳修因有乱伦嫌疑被立案审查。经根究,毫无事实。然而欧阳修坚辞参知政事,以观文殿学士、刑部尚书,出知毫州(今安徽省亳县)。从此再未回朝,五年后病逝于颖州(今安徽省阜阳市)[30]109。

引起宋代官员黜降的原因很多,政治原因、官员犯罪、特殊原因是其主要类别。宋朝政府对其采取的处罚政策也不同。政治原因引起的官员黜降影响范围最广。官员犯罪引起的黜降,在处置的时候,政府采取一定的优待政策,并常把官员贬到一些环境相对恶劣的地方。而特殊原因引起的官员黜降比较复杂,其中被人告发引起的官员贬责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种。

[1] 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

[2] 陈骏程,张其凡.宋朝惩治官员之原因初探[J].兰州学刊,2006,(11):47-50+77.

[3] 李兴盛.中国流人史[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6.

[4] 罗家祥.试论两宋党争[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5):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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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梁红仙】

Discussing on the Reas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Song Dynasty officials’ Relegation

CHENG Tian-qin

(School of Humanities, Weinan Normal University, Weinan 714099, China)

The reasons about the Song Dynasty officials’ relegation are mainly divided into three categories. The first reason is the political struggle, the second is the official’s crime, and the third is the particular reason. The political struggle caused by relegation is complex. It includes that factional political struggle, offending powerful minister, and minister’s discord. There are many types of relegation caused by officials’ crime in the Song Dynasty. The government of the Song Dynasty gave the favored treatment to the officials who were committed crime. There are relegations caused by disasters or abnormal phenomenon, by denouncement and criticism, and even by their “family affairs”. For different reasons about the officials’ crime, their treatments are different.

Song Dynasty; officials; relegation; reason; punishment

K244

A

1009-5128(2016)23-0082-06

2016-10-26

程天芹(1972—),女,河南新乡人,渭南师范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历史地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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