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 晗 王文杰
(大连财经学院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 辽宁·大连)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浅议
□文/赵晗王文杰
(大连财经学院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辽宁·大连)
[提要]纵观目前实际情况,越来越多的公司重视股权,但也有越来越多的公司由于对股权的过于重视而在市场中制造了一系列的商业纷争。本文就不同股权结构类型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进行浅析,就我国公司治理中股权结构上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对如何解决这些公司治理中股权结构上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股权结构;治理方式;决策;发展;创新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2日
股权结构通俗地讲就是公司股东的构成,这种构成包括股东的类型、各类股东持股所占比例、股票的集中或分散程度、股东的稳定性等。根据股权的集中程度,可以将公司中的股权结构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适度分散型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等,这些利益关系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和业绩,不同的股权结构有着不同的治理矛盾,以下论述不同类型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
(一)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这种股权结构顾名思义,公司中的第一股东占据了绝大部分的股份,而其他的股东就只能被称之为小股份,瓜分第一股东所占据的股份之外的不到50%的股份。相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大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有着更大的责任,而且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也直接影响着大股东的权益,所以股权集中度程度高可以使大股东有动力监督经营者和管理者,控股股东直接参与董事会管理。高度集中股权结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经营激励,可以减少交易费用,促进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的整体效率使企业更好地发展。但是大股东可能会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对小股东进行剥削压迫,此时强制性披露信息制度等手段会成为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利器,同时高度集中的股权不利于市场对企业的约束,难以遏制股权垄断现象。
(二)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在公司中,所有的股东持股都不高于10%,就可以称之为股权高度分散。在这样的公司之中,没有大股东和小股东之分,所有人的持股比例都比较接近,使得公司的控制权从个别股东手中脱离,就产生了专业的投资人。但是股权的过于分散使得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呈现出分离的状态,经营者和股东的利益无法一致,虽然拥有年薪制和股票期权等激励机制,但是作用依然不大,同时这种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持股人对公司的管理能力十分有限,每一个控股者都无法对公司真正的实施控制权,这样会使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落到经理层手中,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股权的高度分散会使控股者只关注股票的涨落而不关注公司的管理经营和未来的发展前景,没有足够的动力促使他们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中来,这会使控股者对公司监管力度下降,并且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三)适度分散型股权结构。这种股权结构的特点表现在虽然公司的股权比较集中,有较大的控股股东,但是其本身的股份数占有量没有超过公司股权的50%,并且公司股份中占据10%~50%的大股东也会对第一大股东进行制衡和约束,此时会形成若干股东相互制衡情况,这种股权结构是最有效率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股权结构能够很好地解决之前两种股权结构为公司治理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由于公司的利益与这些占据大额股权的股东息息相关,所以他们会积极主动地去发现公司治理中出现的相关漏洞和隐患,进而去做出相应的调整,而其他的中小型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会对这些大股东的权力进行监督,不会产生类似中小股东对公司不闻不问、坐享收益的情况。这样公司内部的所有事务会使得所有股东参与进来,提升了工作效率。但是当公司内几个重要的大股东利益取向不一样的时候,各方的博弈会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一)股权结构较为落后。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有着高度集中和受限流通两种特点的股权结构仍然是我国上市公司中的主流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决定了公司治理的走向,在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之下,我国许多公司的管理方式都呈现出落后的面貌,公司的大股东掌控有绝对的权利,与经营者之间相互勾结,不仅侵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来说也是极其不利的,所以公司能否在市场中获得理想的收益与长久的发展得益于股权结构是否合理。
(二)机构投资者方面不完善。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在机构投资者方面,我国的规模还较小,实际操作起来也没有十分流畅,而我国机构投资者很明显地表现出不愿意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情绪,这就导致我国的投资者市场发展起来仍然十分困难。
(三)民主管理存在漏洞。在过去,我国公司治理中曾经出现过“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民主治理方式,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这种治理方式已经逐渐消失在了人们的视野之中,而我国的《公司法》中也详细地对公司治理进行了规定,表示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的员工可以进入董事会,其他类型的公司员工最多只能进入监事会。在这一规定下,我国许多公司的职工都无法真正地参与进公司的管理之中,民主管理存在着相当大的漏洞。首先,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仅仅只占据了市场中的一小部分,而其他类型的公司则占据着市场中的大多数,导致大部分公司都无法实现民主管理;其次,虽然在《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的监事会有明文规定必须设立,但是在大部分公司中,监事会不可以单独行使监督权,行使监督权必须要经过董事会,这就导致在这些公司中,监事会成为了空洞的名词,不能真正地对公司的监管起到作用,从根本上将公司中的民主管理平衡打破。
(一)改变股权高度集中的落后股权结构。在美国,股份制公司已经发展得十分成熟,大多数公司都采用分散的公司结构对公司进行治理。放眼国际,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德国等国家都在股份制公司的治理中取得了成绩,我国应当结合发达国家股份制公司的管理经验,并且结合我国本身的实际情况,来为公司设计出最符合公司发展规律的治理方式,制定最为合理的股权结构。这样的股权结构必须不能过于分散,也不能过于集中,而是在两者中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将个人持股、法人机构持股与国家持股的比例均衡开来,既能有较大的股东为公司的发展掌舵,又能不忽视小股东的利益,激励小股东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积极发展投资者。在美国,机构投资者已经占据了股票市场的半壁江山,投资机构的比例逐渐上升,个人投资者的比例却在逐渐减少。在我国,这种现象也初见端倪,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多地涌入进股票市场之中,为股票市场带来一股积极的力量,并在最近几年之内获得了较为理想的成绩。截至2012年,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就已经达到了70余家,资产规模为2.6万亿元,而在这中间,有包括特定客户、社保基金等在内的非公开募集资产7,564.52亿元,超过了行业管理资产规模的二成,可见在我国发展机构投资者是有着良好前景的。要想从根本上将投资者市场作为公司发展中的一块重要战场,首先要做的就是将机构投资者的心态调整好,让机构投资者能够认识到科学投资的重要性,建立起长期投资、战略性投资的意识,保证公司能够实现长久稳定的发展,获取更加持久的回报。在积极发展投资者的战略手段之下,公司不仅可以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转换,将高度集中的股权治理结构打破,转变成为更加科学的股权治理结构,还可以使机构投资者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获取更大的利益,可谓是一举两得。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个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以及监督机构互相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才可以称之为一个完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针对我国大部分公司中出现的治理结构不完善、民主管理不科学的问题,可以参考德国对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计工作。在德国,民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主题,职工能够派出代表进入到企业的监事会之中,让基层的职工对公司的发展进行监督和管理。我国可以效仿德国,在监事会中安排职工进入,通过职工来对公司进行监督,同时提高整个公司职工对于民主管理的热情,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职工的工作热情,实现公司的良好治理与发展。
不仅如此,在我国公司中经常出现的经营者工作不积极的现象之下,公司可以通过更加丰厚的物质报酬手段来提升经营者的工作积极性,而公司如果能够将经营者可以获得的报酬与公司的实际命运相联系起来,则可以更大限度地让经营者保持充沛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公司可以通过工资、奖金、职务升迁等奖励手段来吸引经营者,在经营者取得了一定成绩之后,给予经营者相应的奖励,让经营者感受到自我价值的实现,从而以更加饱满的态度进行工作,形成良性循环。
随着我国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公司结构的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公司认识到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对于公司发展的重要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公司股权结构治理改革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不断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寻找一种适合公司治理的股权结构,在此基础之上不断加强公司的民主监管,完善公司的各项制度,是公司未来发展重要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李莉,张晓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与公司治理路径分析———以国有企业为例[J].财会通讯,2011.36.
[2]李梅.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绩效影响研究综述[J].商业会计,2014.7.
[3]陈健,贾隽.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及影响浅析[J].财务与会计,2014.11.
[4]谢珺.股权集中结构下的公司治理文献综述[J].财会通讯,2012.36.
[5]张旭.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关系研究——以电力行业为例[J].财会通讯,2011.29.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