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韶英 宋 岩
北京安华鼎仕检测技术服务中心
对某医药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白韶英 宋 岩
北京安华鼎仕检测技术服务中心
医药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较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可能性较高。当前,医药企业在职业病防治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其的研究非常有必要,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能够更好的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某医药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某医药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人们对药品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制药行业的发展。随着医药行业的迅速发展,该行业存在的职业危害显得愈加突出。我国近年来在医药行业倡导的“清洁生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对保护员工健康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不少企业的经营理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这部分企业仅仅是众多医药企业的冰山一角,整个行业员工的健康问题仍不容乐观。要想尽快改变现状,必须采取一种综合的、全面的、效果持久的工作思路,以工作场所健康促进的理念来指导制药企业的员工健康工作。对于医药生产企业来说,健康的事业要以健康的员工作为基础,这不仅是员工的需要,也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
本文结合某医药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分析:
2.1 药品制剂分类
根据剂型不同,现阶段药品制剂生产可分为固体制剂生产、软胶囊生产和口服液生产。
固体制剂生产环节:称料、粉碎、制粒、混合、压片、包衣、罐瓶、胶囊填充、装袋、外包装;
软胶囊生产环节:称料、化胶、配制、压丸定型、干燥、选丸、装瓶、外包装;
口服液生产环节:称料、配液、灌装、灭菌、外包装。
2.2 生产工艺流程
称料:劳动者在称量罩内,按照各产品要求的比例称取原料药,此过程劳动者可能接触其他粉尘。原料药提升机及人工搬运设备均为密封。
粉碎:劳动者将称取的原料药分别放入粉碎机内进行粉碎处理,此过程劳动者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其他粉尘和噪声。
制粒:劳动者将粉碎的原料药放入制粒机进行制粒处理,此过程劳动者可能接触噪声。
混合:劳动者将不同原料药颗粒投入混合机中进行混合,此过程劳动者可能接触噪声。
压片:劳动者采用压片设备将颗粒进行直接压片,此过程劳动者可能接触噪声。
包衣:劳动者使用包衣设备直接将包衣粉包裹在片剂表面,此过程劳动者可能接触滑石粉尘。
胶囊填充:混合后的物料进入胶囊充填工艺,充填机为全自动密闭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少量粉尘和噪声。
装瓶、外包装:劳动者利用专用包装线对产品进行内包装和外包装,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可能接触噪声。
灭菌:劳动者将装瓶后的口服液放入水浴灭菌柜内进行灭菌,劳动者在放入和取出物料时可能会接触高温。
3.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3.1.1 正常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拟建项目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和主要设备判定,拟建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主要存在环节为以下方面:
固体制剂生产:
1)固体制剂称料岗,存在的部位或环节是称料,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为其他粉尘。2)固体制剂粉碎岗,存在的部位或环节是粉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为其他粉尘、噪声。3)固体制剂制粒岗,存在的部位或环节是制粒,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为其他粉尘、噪声。4)固体制剂混合岗,存在的部位或环节是混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为噪声。5)固体制剂包衣岗,存在的部位或环节是包衣制作,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为其他粉尘、噪声。6)固体制剂粉剂单列装袋岗。存在的部位或环节是装袋,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为噪声。
软胶囊生产:
1)软胶囊装瓶岗,存在的部位或环节是装瓶,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为噪声。2)软胶囊外包装岗,存在的部位或环节是外包装,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为噪声。
口服液生产:
1)口服液灌装岗,存在的部位或环节是灌装,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为噪声。2)口服液外包装岗,存在的部位或环节是外包装,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为噪声。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其他粉尘、石膏粉尘、氨、硫化氢、噪声等。
3.2 职业病防治管理
3.2.1 提高职业病认识和职业病防治意识。医药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必须提高职工防治意识,充分了解和宣传职业病的危害,认识到职业病防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项目建设阶段,应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3.3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医药企业应当成立专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要安排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所在岗位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措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应急救援等。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要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要由具备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进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4 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
为提升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医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还应完善生产现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中文警示说明、警示线和职业卫生公告栏的设置。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告知书中应当写明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以及防护措施等。
总之,只要生产企业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可以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对此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1]崔霞.我国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发展策略研究[D].中南大学,2012.
[2]徐文婷.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