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靖人
《论语》“我不欲人之加诸我”章阐释史述评
张靖人
摘要:《论语》“我不欲人之加诸我”章与孔子所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恕道联系紧密,但二者不同。历代注释此章,多存歧义。梳理代表性的注解,对进一步研究二者的异同,可以提供一些线索。
关键词:恕道;阐释四说;专制
《论语·公冶长》有一章云:“子贡曰:‘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子曰:‘赐也,非尔所及也。’”[1]132对于此章有多种解释,不少注解认为就是指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意。对于“非尔所及也”,解释也不尽同。以笔者所阅史料言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说。一为传统集解说,秉承汉魏诸儒解释。二为贬低子贡说,认为“非尔所及也”,指子贡不能很好地实践“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三为强分仁恕说,以宋明理学派的部分学者为代表,采取六经注我的方法,以己意阐释,牵强附会。四为自立自由说,乃1840年后,以变动的历史背景和知识结构为基础提出的新说。梳理这些观点,对进一步研究不无帮助。为了清晰说明问题,本文采取先罗列代表性观点,然后评述的方式。
一、传统集解说
魏何晏集解云:注:马融曰:“加,陵也。”……注:孔曰:“言不能止人使不加非义于己。”[2]24
梁皇侃疏云:子贡自愿无世人以非理加陵于我也。……孔子抑子贡也。言能不招人以非理见加,及不以非理加人,此理深远,非汝分之所能及也。……故袁氏曰:加,不得理之谓也。非无过者,何能不加人,人亦不加己,尽得理贤人也,非子贡之分也。……然不加人、人不加己并难可能,而注偏释不加己者,略也。[3]60
北宋邢昺疏云:正义曰:夫子言使人不加非义于己亦为难事,故曰赐也此事非女所能及。言不能止人使不加非义于己也。[4]2474
北宋陈祥道云:然横逆有时而至,亦所不免也。盖我无加诸人则易,人无加诸我则难。子贡不能匿人之过,其于是之易者,犹或未能,况其难者乎?故曰非尔所及也。[5]99
金王若虚云:范纯夫曰:“己欲无加诸人易,使人无加于己难。……而欲人无加于己,虽圣人不能也。”其说甚好,然注疏本如此。程氏曰:“‘我不欲人之加诸我,吾亦欲无加诸人’,仁也;‘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恕也。恕或能勉之,仁则非子贡所及。”强生穿凿,殊无谓也。晦庵曰:“我不欲人之加诸我者,我亦不欲以此加人。”却只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也”字为“者”字,于文为悖矣。又云:“此仁者之事,故非子贡所及。”予谓如彼之说,亦只是恕,何足为仁乎?林少颍曰:“此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意,而此以为非所及,而彼则曰终身可行者,盖自谓能之则不许,甘于不能则告之,乃圣人抑扬之意。”皆是曲说,无足取焉。[6]56
汉魏诸儒释《论语》诸说,被魏何晏汇集并加己意,成《论语集解》,皇侃、邢昺为其作疏(前为义疏,后为注疏)。两疏保留汉魏古义,为《论语》阐释史上的基础文本,十分重要。关于此章,集解之注是十分符合《论语》本意的。“非尔所及也”,孔安国认为以子贡的身份,不能做到使别人以非义事凌驾于己。言外之意,只有在上位者才能以自己的身份使别人不能加非义于己。但二家之疏不尽相同。皇疏,把子贡言分为人不加我与我不加人两种情况,认为二者都难做到,孔子所答是贬抑子贡,批评孔安国注只言前者不言后者,是为了省略。邢疏,完全秉承集解中注之原意,认为使人不加非义于己是困难的。显然,人不加己难于己不加人。笔者认为,二者皆有所胜。皇疏比较全面周详,但稍失文义,因它无形中削弱了对“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之难的强调,注中孔安国只释前者,正是明了此章重点强调的是 “不能止人使不加非义于己”。而邢疏紧扣文义,更合子贡本意。这里,分歧已经出现了。
陈祥道把外来加我事,称为横逆之事。他显然不认同皇疏,基本继承了邢疏,明确把“我欲人不加我”与“我不欲加人”二者分为难易。分难易,符合孔安国注的基本精神。成都范氏也把二者分为难易,强调自修,但没有像程朱一样完全推翻汉魏旧注。王若虚认同范氏之说,指出范氏秉承邢疏。王氏是注疏的维护者,他批评程氏的牵强,批评朱熹错解文意,把“也”变为“者”。前文所引朱注,并无“者”字。笔者以为王氏这里指朱注把“也”变为“者”,也就是变为“我不欲人之加诸我者,我欲无加诸人”,把前后句所要表达的内容合为一事。其实,子贡强调的是不欲人不强加于我这种行为,而非具体事。朱注无视“亦”字,把这种行为缩小为具体事,又引程氏言,进一步解释程注中的“无”“勿”,终言“此所以为仁恕之别”,乃赞成程氏。然程氏本人却并非指具体事。两者是矛盾的。从《论语》中孔子关于人己关系的几章论述(《论语》4.15、6.30、12.2、15.24章,见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06年版)观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非指具体之事,乃概括言,属于方法论。以此推断,此章对话中孔子言,也应为概括语。朱注把方法论式的概括语,转为具体事,是错解文意。这不但不合程氏意,更不合子贡意。
以上解家,吸收皇疏、邢疏,把子贡言分为难易,虽然异于孔安国之注,但基本上没有失去阐释方向,没有明确违背子贡、孔子原意,所以把他们的观点归为注疏说。此说在该章阐释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从之者众,后来程朱之注被定为官学后,其影响减弱,但还是不乏信从者。
二、贬低子贡说
宋程大昌云:夫我不上人,所得自制也。人或我加,自非德力蔼着,使其人望焉而意已消,渠肯但己,故曰“非尔所及也”。此圣贤之分也。[7]31
宋郑汝谐云:其言则是,其用力则未到,故激而进之。[8]128
宋钱时云:宜夫子喜而进之矣,乃曰“非尔所及”。呜呼!此以进之也,赐也一闻斯语,惕然反求其病根之所在,则终身可行之旨,何必他日而再问乎?[9]598
明刘宗周云:即与自己有碍,势不得不拒人以成己故耳。……则不欲无加之说谈何容易!故夫子以为非尔所及。盖欲其切己返观,破除坐下病痛为第一义,非可漫说强恕平情之学也。若只虚拟一平等之观,以己心度人心,有甚难事。俄而当境便成愦愦,此其中必有一吃紧关键子打不过,在赐正好于此加功。故夫子抑而进之,非谓恕可及仁不可及也……子贡一日即剿袭其说……全未有发明夫子之蕴处,亦可谓不善学矣……[10]548
清胡统虞云:以他那时候未做到反约上,故曰非所及。[11]136
清孙奇逢云:“不欲”“无加”亦是平常事,却是绝顶事中庸,所以鲜能也。[12]690
清金堡云:无我而后可以及人,圣人为贤者勉焉。……夫子不欲子贡之易言之也……乃夫子若重抑之……[13]408
程大昌认为,我不加人,能通过个人修养做到;普通人做不到使人不加我,只有如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才能做到。前七人为有权者,孔子为圣人,都是非常人。子贡是贤人,当然是不能做到的。这是圣与贤的分别。郑汝谐、钱时赞成子贡之言,只是认为子贡并不能完全做到,故孔子激励他。钱时指责子贡再三发问,显然,把子贡之问等同于《论语》其他两章(《论语》6.30、15.24章,见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06年版)中的孔子、子贡问答了。
刘宗周在文字上指出不欲无加不易,实质上认为人人都有极强的自私心,以自我为中心,故在现实中难做到推己及人。这正是子贡需要努力去做的。刘氏背离了集解马孔之注,颠倒文意,把易者转难。他不认同程朱分为仁恕,而服膺王守仁心学,显示出他和程朱的差异。其实,他和程朱的阐释方法基本相同,都强调自我修养。这里,刘氏还触及一个大问题。在他的文字中,出现了“平等之观”,涉及平等观念。如果按此解释路径,导向道德自修的局面就会改变。但刘氏把子贡已经触及的重要观念视为不足,反比子贡大大地退步了,轻轻滑过了重要节点。刘氏根本不认同这种外向的涉及人己关系的阐释方法,把此言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比,认为前者完全是模仿后者,没有什么创新,是不善学习。可见,他曲解了章旨,不能理解子贡强调个体自由平等意识的可贵之处。
胡统虞认为子贡病在多问而不能约,故孔子以恕道教之。这倒没有涉及是否能行恕道,但明显地,胡氏认为子贡言多而行少。孙奇逢认为子贡所言极难掌握实行,所以孔子才说非所及。金堡认为子贡言是难以做到的,孔子抑而勉之。
这里还应指出,此说的表达有多种,或言孔子、子贡有圣贤之分,或言孔子激子贡而进之,或言勉子贡而进之等。尽管词句有不同,但均以为“非所及”之意是指子贡不能很好地行其言。
三、强分仁恕说
宋张栻云:正所以勉其强恕而抑其躐等也。[14]217
康熙年间刊《日讲四书解义》云:此一章书是孔子教子贡以由恕及仁之意。子贡……以人己之见犹未化也。……彼未能臻此,视为太易,故孔子呼其名而抑之曰:最难克者己私……孔子非言仁之难以阻赐之志,正欲使知其难,以勉进于仁尔。[15]125
清陆陇其云:这一章见仁恕之分。学者当由恕以求仁……子贡如何却看得这样容易,虽非自谓己能如此,然却似一蹴便可到的。……便见他学力尚浅。……夫子此言不是贬驳子贡,正欲其反而求之切实之地,以渐及乎此也。求及乎此无他,亦曰恕而已矣。……[16]953
所谓牵强说,主要指部分宋明理学派之解。前文曾引程朱注,程氏认为此章是仁者之事,而恕道是“施诸己而不愿,亦勿于施人”。恕道,子贡还可以勉强做到,仁者之事子贡就做不到。所以孔子说“非尔所及”。其实在《论语》中,孔子对于仁恕的分别并不明显,对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既言是仁又言是恕。程氏在这里牵强分为仁恕,已失章旨。而朱熹赞程氏“晚年仁熟,方看得如此分晓,说得如此明白”,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字句上发挥,把“无”释为自然之事,乖离此章最远。张氏、《日讲四书解义》、陆氏,都秉承程朱之注,强解仁恕,代圣人立言。《日讲四书解义》属官方教材,影响极大。解释此章,明确提到人己关系,但它强调抑制个人欲望之难,认为子贡视人犹己,“凡我所不欲人加于我之事,我亦欲无加于人”,但他并不能做到。进而以孔子的口吻解释程朱之注。陆氏极力发挥程朱之注,喋喋而言的,就是子贡所言后半句“吾亦欲无加诸人”,而抛开前半句“我不欲人之加诸我”。
总之,程朱之注成为官学后,秉承程朱之说者,只能在程朱注释的基础上,一味强调子贡不能行恕道,挖掘甚深。但是,这种解释割裂了此章的两层意思,把本来子贡强调的重点抛到一边。此非解此章,而是解程朱之注。程朱之注极力地使用个人修养的方法来消弭人的自然性,而把人塑造成专制社会统治者所希望的社会人。就此章言,自然性就是个人群体关系(公私关系)中个人追求自由平等的愿望,而社会性是专制社会所宣扬的三纲五常为精神内核的中国古代社会人格。专制统治者所孜孜以求的是,广大百姓通过学习被改造过的儒家文化,追求个人道德修养的至高境界,成为专制统治者所希望看到的顺民、良民。
明王艮云:子谓朱纯甫曰:学问须如有个把柄,然后用工不差,本末原扳不开。凡于天下事必先要知本,如“我不欲人之加诸我”,是“安身”也,“立本”也,“明德”“止至善”也。“吾亦欲无加诸人”,是所以“安人”“安天下”也,不“遗末”也,“亲民”“止至善”也。此孔子学问精致奥深处,前此未有能知之者,故语赐曰“非尔所及也”。[17]36
王艮在论述他的观点时间接地解释了该章。“我不欲人之加诸我”,释王氏所谓的安身,此为本。“吾亦欲无加诸人”,则为安人安天下的方式,是本立之后的结果。这样就本末兼具了。但这也是牵强的。王氏的阐释方式和思想路径,和《论语》中所反复出现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恕道是差别不大的。王氏著作中反复出现的安身到底为何意?“安身以安家而家齐,安身而安国而国治,安身而安天下而天下平也……不知安身,便去干天下国家事,是之谓失本也。就此失脚,将或烹身、割股、饿死、结缨,且执以为是矣。不知身不能保,又何以保天下国家哉!”[18]293王氏的安身,纠正了儒家特别是程朱理学关于修身的极端行为,倡导首先保护好自己的身体。他认为子贡言前半句是指明德止至善,后半句是指亲民止至善,可见他的思想路径深受《大学》“三纲八目”的影响。他的保身安身的方法,建立在道德自修基础之上,想当然地认为能爱人则人必爱我。但是他不知道,单靠个人的自我约束、自我修养,是不能有所突破的,因为几千年来儒家学说的发展史,几乎都是循此路径。他借用子贡之言来阐发自己的观点,声言“孔子学问精致奥深处,前此未有能知之者”,过矣。总体上看,他的学说还是为统治者出谋划策的。
强分仁恕说,其实是强调子贡不能很好地行其言,和上文的贬低子贡之说相同,这里分为两说,是就程朱说的影响而着眼的。
四、自立自由说
康有为云:子赣不欲人之加诸我,自立自由也;无加诸人,不侵犯人之自立自由也。……子赣尝闻天道自立自由之学,以完人道之公理,极欲推行于天下。孔子以生当据乱,世尚幼稚,道虽极美,而行之太早,则如幼童无保傅,易滋流弊,须待进化至升平太平,乃能行之。……盖极赞美子赣所创立之学派,而惜未至其时也。……近者,世近升平,自由之义渐明,实子赣为之祖,而皆孔学之一枝一体也。[19]61
汪精卫云:况汉人非惟无排斥蒙回藏之心,且将实行平等制度,以我不欲人之加诸我者,吾亦欲无加诸人。曩与蒙回藏诸族同受制于满族,今兹逐满非惟汉人之庆,抑亦蒙回藏之庆,是汉人无致蒙回藏离异之原因也。[20]17
李泽厚云:“办不到”,今日看来,是由于当时宗教、伦理、政治三合一,公私不分,情理纠缠,没法理性化的缘故。值得重视的是子贡等人要求的,是这种客观的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即社会性公德;颇不同于颜回、曾参追求的个人主观性修养和人生境界的宗教性私德。孔子对子贡问“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的答复,也是“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同此。朱注遵循传统,恰恰把应分开的这两种道德,又说成一起了,不可取。[21]71
康氏所论,乃近代以来关于此章较有深度和特色的解释。他于1902年注《论语》,其中不乏用他个人的思想解释《论语》的地方。他1901—1902年又著《大同书》,该书受西方空想社会主义学说影响,结合中国传统的大同、公羊三世思想,提出一套新的乌托邦式的大同思想。“《大同书》全书的中心环节,康有为民主理论和‘大同’空想最重要的基石,是个人的自由、平等、独立,是个人的权利、个性的解放。”[22]136康氏注此章,认为子贡之言是自立自由的表达,子贡不愿别人侵犯他的自立自由,也不愿侵犯别人的自立自由。自立自由乃人道公理,子贡从孔子处学习此说,想把它推行于天下。但孔子时代处于三世的据乱世,还不是行自立自由的时代,社会进化至升平世、太平世才能行之。故孔子不许。他认为自己著书时代,接近升平世,自由之意逐渐彰显。康氏这样注解,多根据他本人的思想学说,易遭驳难。但是,就此章而言,康氏有如下贡献:(1)首次明确提出子贡之言蕴含自由之意。(2)显示孔子对子贡理解之同情。(3)认识到子贡所提出的自立自由非其时代所能行。笔者认为,子贡之言确实表达了对自由平等的渴望,当然并不认同他对此章的全部解说:子贡所言不能实行,是处在据乱世,此无须多论;无限拔高孔子、子贡,二人皆能洞察幽微,预测后世,其实是圣人观念、经学思维作祟,有把孔子、子贡神化之虞;把产生于近代的思想附会于两千多年前之古人。
1840年后,西学更深入地传入中国。国人在使用传入的新词汇时,自觉地去民族文化的典籍寻求根源。汪精卫在排满反清时,就引用子贡之言来阐述平等之意。可见,他本人也是这样理解子贡之言的。
李氏的解释,和康氏差别很大。他认为子贡之言,就是孔子所说的恕道。但为什么孔子不认同呢?因为“宗教、伦理、政治三合一,公私不分”,此也是全新的解释。李氏还指出,子贡之言,乃要求“客观的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即社会性公德”。这一点,他在《论语今读》多次提到,特别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部分,认为子贡提出的公平正义,乃社会性公德。这和康氏有相通之处。
五、结语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提出如下看法。其一,汉魏诸儒,去古未远,对于经典的解释,更接近文意。随着时代变迁,其他人就不能很确切地理解文本。其二,汉魏旧注,延之北宋,还有秉承者,上文所论列的陈祥道、范祖禹,就是代表。当时程注虽出,只为一家之言,不占主导地位。到了南宋,程朱注逐渐被官方接受,终成一家独大之局。朱注出后,解《论语》者众,然多秉程朱,经典中对人的自然性追求的些许萌蘖,被注重社会性解释的注解所遮蔽了。他们实际成为程朱之注的宣讲者。其三,程朱独大,人们对经典的解读被限制,广大的不能读书识字的百姓就只有接受由官方提供的解释,最终逐渐化为风俗,以三纲五常为指归的专制文化直接束缚民众七百年之久。其四,1840年后,中国被迫融入世界,东西激荡,新时代来临、新观念产生,对于该章的阐释也有了新解。
为什么该章阐释史在中国古代呈现这种局面(这里不包括1840年后的新解)?一言以蔽之,封建专制社会统治的需要(封建一词争议甚大,这里不作阐述,指1840年以前的历史时期),封建专制社会专制的必然结果。子贡“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如果要实现,是不以子贡本人的好恶为转移的,它牵涉面众多,涉及社会制度、法律规则。如在孔子、子贡时代,等级制、宗法制的存在使这一理想难以实现,即使处于较高等级的群体,也要受到宗法制的限制。如果要实现,必须改变,或改革或革命。子贡“我亦欲无加诸人”,涉及控制个人行为规范,主要依靠个人调整、限制欲望而达到符合社会的要求,通过个人修养来实现。前后相比较,后者虽然也不易,但前者难度更大。通过回顾该章的阐释史,可以发现:(1)魏晋时代,从何晏集解可知,汉魏阐释者单方面强调前半句之难,是符合章旨的。而皇疏开始强调两者之难,稍失章旨。但是,毕竟其所解为疏,没有取代注的地位和影响。(2)北宋时期,解经者众。由于邢疏坚持了汉魏之注,强调前者之难,其书为官方钦定,汉魏之注影响还是很大。后来,程氏经解出现,把子贡之言前后两句皆归为仁者之事,又强加关于恕的部分,并一再强调为仁之事难于为恕之事。这里,也出现了难易之分,但完全不同于马孔之注了。由恕及仁,由易而难。从此,子贡之言就被阉割肢解了。本来强调的内涵,有部分需要社会变革才能完成,被悄悄地转化为只注重个人自我道德修养。但是所幸程氏之解只为一家之言,还不占主导。(3)南宋、金国时期,朱熹继承程氏,在程解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个人道德自律。程朱之注影响渐大,但和他们相异的解释还是存在。在金国,王若虚以批驳程朱为名,有一批信从者。王氏有质疑精神,对程朱的阉割很不满。具体到该章,也是维护注疏。王氏的影响到元代前期还存在。(4)统治者发现了程朱之注的好处是维护专制统治,逐渐接受,最终把程朱一派学说定为官学。于是,出现了程朱独大之局。这种官方钦定的解释一出笼,行之六七百载。以后的该章注释,几乎都是大谈特谈个人修养、控制欲望去适应社会。此章如果强调前半句,那就意味着要求平等观念的出现,以三纲五常为专制精神内核的体系就要打破,那么封建专制制度不也需要变革吗?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当然不希望如此。所以,他们需要阉割肢解章旨,程朱之注正符合他们的需要,于是最终程朱之注成为唯一解释。(5)经学思维。自两汉始,经学深深打上了官方意识形态的底色,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意识形态需要。但该章的阐释史,又一次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经学发展史的独特视角。从这一视角,可以再一次证明这样的观点:经学的专制底色的发展,是和专制体制的加强相联系的。从政治制度上来看,北宋相比较于前朝,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加强了,但北宋经学的专制性并不明显异于前代。延至南宋,专制主义的经学意识形态,通过朱熹之手,在文本上完成了。在实践中,专制统治者内部,对是否接受这一套学说,进行过争论,也有短期的实践。至元代,秉宋金之学术,最终在政治上完成了官方对这种学说的认可、接受、利用。(6)圣人观念。经学思维的另一侧面,还有圣人观念。孔子在不同时代所受待遇不同。经学思维高扬的时代,也是孔子被捧得最高的时代。这种圣人观念,背后有专制体制的扶植、支撑。在官方钦定的教科书中,孔子成了被随意强加的对象,孔子被随意发言。综上,比较历史上对该章的不同解释,在研究中对该章解释进行历史分析,是有一定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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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俊红)
基金项目:2014年河南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先秦公私关系考论”( 2014BLS005);2015年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青年基金项目“先秦公私关系研究”( 2015132001)。
作者简介:张靖人,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史博士研究生(开封475004),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思政部讲师(郑州450046)。
doi:10.13892/j.cnki.cn41-1093/i.2016.02.017
文章编号:1006-2920(2016)02-007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