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的无限性与生命伦理的实践目的

2016-03-16 07:22李谱曼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德性伦理力量

李谱曼



善的无限性与生命伦理的实践目的

李谱曼

“善的无限性”作为一个重要的伦理学问题,不仅涉及生命实践活动,而且关涉实践者的理性认知。认识善的无限性,有助于主体的生命伦理实践活动及其内在价值追求。善的无限性,显示了至善价值追求的现实意义与精神意义,确立了生命伦理实践的根本原则。

善;无限性;生命伦理;实践

一、善的无限性问题的提出及其生存根源

“善的无限性”问题,在西方思想史上,最早由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论及。柏拉图从“相”(idea)出发论及“善的相”,这个“善的相”具有无限的放射功能;亚里士多德则在《形而上学》中提到,存在的最高追求就是“至善”,至善是存在的最高价值。“因为所有的单位成了某种善,因而,将有许许多多的善(eine groBe Fülle von Gütern)。”①奥古斯丁则将“善的无限性”与上帝的全知全能联系在一起,因为善的法则起源于上帝的立法。只有追求善的无限性才能接近天国,天国是善的终极,而至善即是无限的显示。在近代,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明确从意志出发提及“善的无限性”,将这一问题提升为重要的实践哲学问题。他说,“道德的立场即意志的立场,就此而言,意志不仅是自在的,而且是自为的无限的(sich unendlich)”②。因此,重提“善的无限性”并通过生命伦理的实践意向加以说明,就成了有意义的思想工作。从一般意义上说,善是生命存在的自由力量,它发展自身并维护良好的生存环境,对他者友爱并建立普遍的生命存在价值信仰。那么,“善”,到底源于生命外部还是生命内部?善最初必然来自于生命自身的力量,是生命存在自身的需要激励主体不断地追求善的价值。在生命存在的逻辑理性原则中,本着“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原则,“善”最终成为普遍的生命存在价值准则,因此,在社会存在中,善又是外在的力量。这就是说,它既是内在的生命力量,又是外在的价值标准。在文明生活中,“善”已经成为普遍外在的标准。善来自于个体生命之外,还是就在个体生命之内?从起源上看,“善”是人类生命自身所具有的一种德性。“爱人”与“友谊”,是与生俱来的德性,这就是说,人潜在地具有良知意识与友爱意识,这是美德伦理学经常所做的假定,尽管没有办法进行科学证实,但在生命实践上却可以进行逻辑明证。

从逻辑意义上说,如果人自身不具备善的意识,不具备友爱意愿,那么,人类如何能够表现出对他人的友好?这说明,善的意识是本有的,当然,人所具备的各种意识是复杂的。我们同样可以假定人天生具有恶的意识,问题在于,“善的意识”可以自由表达,“恶的意识”不可随意表达。“善的意识表达”使人间友爱友善,“恶的意识表达”只能使人仇恨敌视。在生活实践中,友爱意识更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利于生命的和谐快乐,而仇恨意识只能使生命存在处于紧张防范与怨恨对抗关系之中,不利于生命的自由发展。因此,善的意识是人所本有的,社会意义上的美德伦理法则与规范伦理原则,只是对这种本有的善良意识的外在立法。当善成为普遍共识之后,就可以作为社会的普遍法则而建立起公共性的道德信仰。作为普遍的共同的生命原则,就有“信善”与“行善”的问题。表面上看,这是主体服从外在的标准,实际上,还是源于主体自身的生命存在力量与主体的生命存在需要。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善的原则”来源于自然的启示,自然本身就是通过它的善的意志给予人类生命以启示。没有自然的善,就没有人的生命存在的善的本源力量;二是认为“善的意志”来源于神的关爱力量,是神制定了善的标准。信神,即信仰神所制定的善良法则;向善而在,即向神而生,这是两种不同的善的起源观念,人完全可以焕发自身的生命力量表达自由的生命善良意志。“信善”非常重要,善已经变成了价值共识,已经变成了民族国家的价值标准;信善的“善”,必须经得起历史与经验的检验,善有其理性的逻辑的价值标准与历史的经验的价值标准。就其理性的逻辑的标准而言,善的标准必须对所有人有利,善的标准必须有益于人类的共存在与共发展。正义、自由、平等等价值,就是基于理性的逻辑而建立的善的价值标准,与之相反的,则是恶的价值原则。就其历史的经验的标准而言,善必须有助于人的生活,有助于人的友爱,有助于人类生活的完善。勇敢、慷慨、宽容等价值,就是基于历史生活经验而建立的善的标准。“信善”,就是信这些源自人的理性逻辑和人的历史经验而形成的善的原则或善的观念;“行善”,就是信善的观念与原则变成具体的行动,在行动中证实善德的生命价值。

如何从起源意义上论证“善的无限性”呢?第一,善的无限性意味着“善”可以无限扩张。无论是从内在生命想象来看,还是从外在的生命实践来看,善是无止境的。永恒的善就出自于善的无限特性,正因为善是无限的,所以,人可以永远行善。大善就是大爱,就是对所有的生命或对人类的生命的特殊爱。善基于单一的个体而言,由于源于本能的意识,因此,善的潜能是无限的。进一步说,善作为共同体的普遍信念,它因为数量众多而必然是无限的。第二,善的无限性意味着可以由无数的人来实践,善不属于某个人,而属于所有人。无数的心灵与无数的个人,经过无限的生命时间延伸,共同构成善的无限性。只要人类建立普遍的共同的善的价值信仰,那么,人类的生命存在就会消除仇恨,减少冲突,建立和谐共存的生命世界。时间的存在就会向无限延伸,善的无限性通过生命的内在信仰与外在实践得到延伸。善的无限是人心的无限,也是人的行动的无限。第三,善的无限性从起源上看,具有历史的时间维度;人类历史的时间是无限延伸的,具有空间的无限性。个体的生命可能终结,而生命的延续不会终结,只要生命可以无限延伸,在人类生活中,善的信仰就必然无限延伸。“善的无限性”,从根本上说,源于人类对美好生活的无限需要,源于人类必须共生存共发展的根本需要。正如普罗提诺所言,“善是没有部分的,因此,善是‘一’本身,不过,在此种情形下是这样特殊的善,在彼种情形下则是那样特殊的善”③。作为生命存在体,个体的生命能力是无限发展的,人的善良意识必然是无限发展的。随着人类生命创造能力的无限发展,人的行善能力必然是无限扩展的。善的生命起源与善的社会起源,都共同指向自由的生命存在。善的生命起源,通过个体生命的自省加以确证,只要是生命的自由想象,就可以体验善的无限美好。善的社会起源,是指善成为普遍共同的外在的社会伦理法则,它基于人类心灵的共同感而不断发展,它必然作为社会人的基本存在伦理依据与生存法则。

二、善的无限性认知与善的实践无限性之间

“善”永远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善虽然具有自己的说教性,但永远必须落实为行动。“什么是善”,必须在善良行动中得到阐释。善,因此形成了许多具体的生命存在境与多样性的生命理想概念。善通过这些概念获得了丰富性内容,善的类型与善的价值得到了理解。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都很重视善的内容与善的类型认知。柏拉图的“善”,既是美德之善又是规范之善;亚里士多德的“善”,既是理论德性又是实践德性。柏拉图设问:“德性是否可教?”亚里士多德则证明:“什么是理智德性与道德德性?”从总体上说,他们把正义看作是普遍的善。后来,基督教规定“什么可做与什么不可做”?“摩西十戒”,就是宗教道德实践的基本法则。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善的实践是自由的实践,也是被约束的实践;你必须实践善的法则,这是基本的底线伦理。“底线伦理”,是个体生命存在者在社会存在中必须履行的基本法则,即必须坚守最基本的伦理准则,否则,就会为现实社会所不容。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生活不许个人有伦理特例,即一个人可以不受伦理或法律的约束,可以随意损害他人的利益,伤害他人的尊严,危害他人的生命。生命伦理,严格说来是人作为人自由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善的无限性与善的知识有关,没有善的知识,就不可能理解善的无限性;善的无限性,只有在理解与实践的知识反思中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

第一,善的无限性,需要理性的认知。古希腊哲学家在探索公民道德时,重视什么是善这一问题的讨论。他们看到,善的理解需要知识,需要德性教育,人并不是天生就能明白善的知识,并非天生即具有道德实践的自觉。“善的实践”不能完全依靠本能,相对说来,只要发挥人的良知作用,就可以进行善的实践。善的实践需要以认知作基础,那么,“什么是善”?“为什么需要善”?“应该获得哪些善的知识呢”?“德性”是人所具有的生命特性,严格说来,生命德性潜存于主体生命自身之中。人的生命潜能本来具有各种生命意识,德性是自我觉悟的过程,是呈现生命本我的活动。在这种生命德性或善的认知过程中,就形成了伦理学的多元化理论。“德性”,严格说来,只可以分成“善的德性”与“不善的德性”两种,在哲学家柏拉图的认识中,“德性”可以专指“善良德性”,那么,“善良德性”由哪些因素组成呢?哲学家在伦理认知中,将伦理情感与伦理行动分成“美德伦理”与“规范伦理”。从美德伦理意义上说,一切良好的德性或习惯都可以成为美德伦理的内容,例如,友爱、勇敢、坚强、热情等等,都可以纳入美德伦理之中,而正义、责任则是柏拉图所讨论的规范伦理内容。虽然亚里士多德将正义视为人生最大的美德,但是,在希腊城邦生活中,正义是基本的社会规范,正义是公民必须具有的基本德性④。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底线伦理,缺乏正义感是不可能被城邦公民所尊重。从善的认知中,可以发现,善的行为与善的特性是无限广阔的,人完全可以自由地创造善的行为,而善的行动总能让人感动。善决不可能终结,如果善是有限的,那么,人类生活的善良实践就变成了狭隘的生活领域,这显然不符合社会生活创造的基本要求。

第二,善的无限性需要通过善的行动,特别是爱心行动来实践。善的无限性在善的实践中,除了需要自我认知之外——没有自我认知就无法进行自由实践,但是,在进行了清晰的生命伦理认知之后,就不能再停留在伦理认知的基础上——必须进行自由的生命伦理实践。没有善的行动,一切善的认知就会失去意义;善的行动,必须是善的认知的结果。善的最基本伦理规范就是要“爱人”,要乐于助人,要在关键时刻表现出生命的勇敢。在人与人组成的复杂社会关系中,人的竞争天然地形成了各种生命冲突关系;在这种生命冲突中,因为个体的能力不同,社会竞争的后果就会不同。有的人自私邪恶,只关注个体的生命利益;有的人则富有同情心,关爱他人与社会。一般说来,在个体生命创造初期,为了财富的积累,为了个体的发展,人们可能高度关注自身的利益,就不会顾及他人的利益。在财富累积到一定程度以后,人必须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责任伦理”,强调每个公民必须承载起自身的责任,而且要求公民能够对他人和社会负责,并遵循普遍共同的伦理法则与法律法规,这就是善的无限性行动的依据。善的无限性行动必然会给他人带来益处,即肯定且必然有益于他人的社会存在与生命发展。

第三,善的无限性在实践中可以引起主体生命情感的感动。人们在生命伦理感动中可以得到极大的快乐,善的实践能够给人带来生命的快乐。正如黑格尔所言,“善就是作为意志与特殊意志概念相统一的观念”⑤。善的实践是人类生命自身的要求,因为善的实践在有益于他人的时候,也有利于个体的精神生命扩展。善能给人带来特殊的荣耀感,行善证明人有余力,有能力帮助别人,能够提供别人生命自由发展的空间,因而,生命行善本身就会给主体带来特别的生命快乐。主体的道德情感,在生命实践体验中得到了自由发展。个体受到他人生命的恩惠,生命会处于激动状态。当一个人得到他人相助,生命实践处于幸福状态时,就会与他人或社会处于感恩与友好的情感关系之中。这是正向的生命情感,有助于生命间的自由关系的发展。相反,如果一个人得不到社会的帮助,就会处于孤立奋斗之中,他将与他人或社会处于漠视、冷漠或对抗、仇恨的关系之中,这样,极容易引起社会的紧张与对抗,最终造成社会的巨大冲突。

那么,善的实践行动是否具有限度?如果说,善的实践是有限度的,可以通过具体的数量加以衡量,那么,人们的善良实践就会是有限的,人的善良行动本身就会处于终结状态。即我做十件好事,就达到了行善的极致。显然,善的实践不能用数量来衡量,人做好一件善事,对于受益者来说,这就是无限有价值的事情,因为在别人身处危险时,你拯救了他者的生命,就是无限功德的事情。善在数量上是无限的,在质量上亦是无限的。仿照康德的理论,善在量上看是无限,从质上看也是无限的,从关系的角度来看是无限的。从模态的角度看也是无限的。“一个意志的准则在任何时候都符合这法则,这意志就是绝对的,在所有方面都是善的,并且是所有的善的至上条件(oberste Bedigun alles Guten)。”⑥只有将“善”设置为无限的,人类的道德生命实践才是无限的;如果将善设置为有限的,人的道德生命实践就缺乏动力。当一个人达到了有限目的之后,就会缺乏自由伦理实践的动力,而无限则可以使实践永远处于自由探索与自由开放状态,无限本身意味着自由。

三、善的无限性作为道德实践的超越之境

探索道德实践的目的,是理解善的无限性的重要方向。在人类生活实践中,必须追问:“人们为何而善”?善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他人。每个人都有行善的内在需要,因为行善是快感的源泉。善的目标,自然是行善,为了达成良好的人际状态,形成社会的真正自由和谐。行善可以帮助人们得到益处,行善直接可以帮助人们带来快乐,行善的快乐是无限的,它永无止境。因此,人们可以不断地追求善。善既不可进行数量的认知,也不可进行时间限度的认知,从总体上说,“善的实践是无止境的”。那么,为何要在伦理学上设置了“至善”的观念?这就是要人们不断地追求美善的生活。善无止境,只有到达至善才能实现善的目标,这是给人类生活设置了“善的无限性”生活目标。人生是有限的,只能有限地实践善,为了实现善的快乐,就必须追求无限。至善的追求,必须无止境地追求下去,这是生命的幸福追求与生命的情感体验所必须确立的永恒目标。问题在于,人们很少思考:“至善”(das höchste Gut)是最高善还是无限善?康德认为,“至高既意味着至上(superemum),也意味着完满(consummatum)”⑦。“至善”把善的最高境界定位于神圣或上帝,定位于“天地”,这是“元善”或“完善”。要想达到“元善”或“完善”并不容易,如果把“至善”理解成最初善或最高善,那么,就没有突出善的无限性。虽然至善论者把“善”看作是神的境界,但是,善并不是神的境界,而是指善的无限性。善如何能够具有无限性呢?为什么善不是有限的呢?从生命存在的伦理实践的经验证明中,可以看到:善不能是有限的,因为这等于把善当作了一件简单的事情。

善必须具有无限性,善的实践必须是无限的,问题在于,善是无限的,但人所行善事只能是有限的,这就使得人的善良行动在有限与无限的追求中最终形成无限自由的空间。

第一,善的目标就是探索慈善生活的新的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慈善与发展的双重目标。善由何处来,善向何处去?行善的目标是什么?如何通过行善最大限度地实践自我的超越追求?说实在话,这在道德实践中已经成了非常值得探索的任务。事实上,许多成功人士正在不断地探索善的目标,“为何行善”?“如何行善”?这并不是简单的事情。它需要探索,例如,许多富商在如何行善问题上经常陷于苦恼?他们常常说:“我不再关心如何赚钱,而关心如何花钱?”其实,这是许多超越了简单的物质生活的存在者所关心的事情。正是由于他们的探索,他们创造了行善的时尚,引领了社会乃至世界良好秩序的社会的建立。以比尔·盖茨为例,他认为“行善”或“慈善”不再是简单地给穷人钱财的问题,他甚至可能不直接给穷人钱,并且不认为直接给穷人钱就是“慈善”,那么,“慈善是什么”?最根本的善,就是要解决社会的发展问题,要提供人们创造与发展的机会。因此,他从新的正面意义上理解善,一是关心青年人的创造,设立创新基金,给青年人提供财富或技术创造的机会。实际上,这就是最大的善,因为它让更多的人创造财富与生命价值,让更多的人获得了自由,而不只是解决穷人的饥饱与疾病问题。只要让更多的人创造生活的自由,那么,穷人就会减少,施舍并不能直接减少穷人的数量,而投资教育,支持青年,则是从根本上避免穷困的办法,这就是“最大的善”。二是关注疾病治疗,尤其关注艾滋病治疗。他直接设立癌症防治基金,一方面给癌症患者提供希望,战胜疾病,另一方面则鼓励科学工作者研究新药,治疗癌症,特别是对非洲的艾滋病患者提供有益的帮助。他在行善的同时,注重发展医疗技术,探索新的医药疗效,注重治疗那些影响全人类的流行性疾病。在这些慈善领域之外,他还关注其他的慈善方式。这就是探索行善的诸多可能性,不断开拓慈善事业的新途径,探索善的新型可能性⑧。显然,这些世界富豪的“善的实践”,直接推动了全球的慈善事业,他们的慈善实践帮助了穷人与病人,更直接帮助了无数科学创造者,推动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财富创造的无限可能性。但是,从根本上说,这些慈善事业并没有真正消除人类的贫困与疾病,因此,相对于慈善实践的无限需要而言,只有无限的善才能满足人类对慈善的无限需要。

第二,善的目标应该最大限度地激活公民的善的创造力,最大限度地激活公民的善的生活的想象力,使公民社会的公民拥有幸福的人生。从这个意义说,善是无限的,良善的公民的创造力是无限的。如何创造公民生活的善?公民生活的善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既需要个体的善,也需要普遍的善。自然,“善”要关注具体的个人,还要关注整体的社会。从整体意义上说,善与行善必然是无限的。良好的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公民的道德创造力与道德表现力,这说明,对善的需要是无限的。善永远是多多益善,善永远不会显得太多,因此,善是无限的,行善的要求也是无限的。公民社会的行善,不可能只单向地强调“利他”,“利他”是行善是发展生命的重要原则;按照生命的自由发展要求,善不仅是对他者的要求,而且是自我的要求。对自我的最大的善,就是要发展自我的生命创造力;没有自我的生命创造,“所有的善”就是一句空话。因此,按照善的无限性原则,善不仅要发展“利他的善”,而且要极大地发展“利己的善”,唯有这样,善才具有无限的创造力与无限的生命表现力。

第三,善的目标是友好社会的建构,而秩序良好的社会需要“无限的主体”进行无限自由的善良实践。只要有人破坏良善的社会秩序,秩序良好的社会就会出现生存危机。善不是固定不变的,人们对善的需要以及善的实践必须进行无限自由的探索。在贫困时代,解决穷人的一顿饭或者送给穷人一些旧衣服,就是“善的事业”,而在经济相对发展之后,提供这样的帮助,就无法获得普遍的慈善快感,它需要新的更多更好的善,从这上意义上说,善必然是无限的。在行善的过程中,“一花独放不成春”,必须高度重视普遍人际友好的社会生活与普遍自由的生态友好型社会的建立。这一过程是无限的,友好的社会必然是开放的社会,是自由的社会。一个社会的人际关系越紧张,人们的防范与对抗乃至不信任就越强烈,当然,在日趋现代化的社会,人们之间的信任度越来越低。高度发展的社会,人们的智商越来越发达,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强烈,在这种生存条件下,“不许与陌生人说话”的防范心理将会越来越严重。在现代生存条件下,这种生存心理与生存伦理是无法避免的,正如海德格尔所证明的那样,“人在世界中”(In-der-Welt-Sein),这是人类生存的本质,而在这种人类生存状态中,我们的心理状态经常是“烦”或“操心”(Sorge)。操劳(Besorgen),就成了我们生命存在的本质⑨。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友好型社会或人际友好型的社会,是很难建立的,人们经常留恋“古风时代”,但是,那个时代是不可逆的,因为那个时代只能是政治经济文化相对固定不变的时代,只能是政治经济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时代。在信息无限与互联网交往的时代,一切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相应的生存伦理就会发生改变。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并不只是要求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优先发展的,应该是“公民必须遵守法律”。这种遵守法律的公民自觉自律,才是最根本的政治伦理,只有优先遵守法律才是保证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础。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就是坚守公民道德,遵守公民社会的法律,保证个体的道德水平,这样,个人就不会损害社会秩序,不会侵害他人的利益。从这个意义说,善不可能是有限的,因为有限的善无法满足公民社会的无限要求。只有无限的善的行动,才能满足社会的丰富复杂要求;只要有人破坏社会秩序,只要社会是不平等的,只要公民社会的经济生活存在巨大的差异,那么,善的无限性就显得更加重要。越是良好发达的社会,善的无限性潜力越大。例如,在灾难面前,秩序良好的社会具有强大的动员力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灾难的损害,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持社会的拯救力。相反,越是不公平与非正义的社会,越需要善的行动,只有行善的人越多,社会才会发展得快。但是,在社会差异巨大的生存环境中,行善实际上越来越困难,因为人们对善的发展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个体生命的自由发展与个体创造力的真正表达,是现代化社会与技术化时代主体的善的最大要求。显然,要想满足这样的善良要求,社会需要提供的帮助必然是巨大的与无限的。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秩序良好的社会,善是无限的,行善的能力亦是无限的;秩序混乱的社会,善是有限的,行善的要求却是无限的,而行善的能力则是有限的。这说明,善良实践与自由意志表达是永远值得探索的问题。善的无限性与法律的规范性,是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两大法宝。

四、善的无限性与生命存在价值的自我提升之道

善具有独特的生命存在价值,问题在于,行善是需要条件的,行善也是需要做出牺牲的。行善是高贵的行动,也是自由的行动;行善既是简单的事情,只要你伸伸手就可以的,但是,行善并不能直接给人带来物质的利益,它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精神的快乐与自我内在生命价值的提升。行善并不是必然的,行善并不是他律的,而是自律的自由的要求,只能出于主体的自由意志表达。信善与行善的实践目的,就是要保护生命并发展生命。善的现实价值,不仅可以提供精神的快乐,而且提供实实在在的物质享受。善的无限性,是自由的生命之思,是生命主体的超越之思;没有自由精神与超越精神,善的无限性不可能在生命实践中得到落实。

第一,善的价值是精神自由价值与道德神圣价值的交互,是快感价值与美感价值的共感。善的价值是精神的价值,精神的价值不可能是有形的,必然是无形的无限的。善的价值,通过现实生活实践加以体现,但是,它需要高度发展的“道德心”与之相适应,没有良好的道德心,将无法体会善的价值。道德价值与道德体验有关,情感伦理学相当关注道德体验的内容。在西方文明生活中,道德体验本身就是自由的价值,这种价值奠基于希腊伦理精神之中,也奠基于基督教伦理世界之中。善作用于个人,对他人具有幸福与温暖价值,对自己则使生命充盈自由。善作用于社会,使社会关系处于和谐状态,使公民社会充满了自由与平等。西方社会之所以把“正义”视为最基本的道德价值,这是因为“正义”有助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的建立,有利于契约社会的公平公正实践,有利于良好社会价值的普遍建立。“正义之善”使公民社会充满了自由与平等,通过最基本的正义,就可以建立最稳固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怨恨与仇视,可以通过正义的实施而消解。在正义之善的主导下,友爱的社会与诚信的社会自然就得以建立。没有正义之善,没有法律的约束,社会之间可能充满着伪诈,充满不公与贪腐,最终导致社会价值体系的崩溃,因此,追求正义之善与追求善的无限性,理想的社会与秩序友好的社会就能得以真正建构。

第二,善的价值与恶相对抗,确立保持社会希望与自由信念的价值。“恶是什么”?康德对此有专门的论述,他认为,“善与恶的概念首先为意志规定一个客体。”“它们自身却服从理性的一条实践规则”,“这条规则先天地在意志的对象方面规定意志”⑩。善是对自我与他人生命的肯定,恶是对他人生命的否定。恶是生命的自私价值,是邪恶意志的外化;恶是生命本能的放纵,恶的放纵可以给人带来生命的快感。善的价值就是要与恶相对抗,让人认识善恶,就是要让人明白人之为人的神圣性与尊严性。人并不是纯粹的动物,人不可能完全按照动物的法则生活。动物的生活法则,是人所追求的善良法则需要克服和超越的,这样,才能展示人之为人的神圣性与崇高性。恶行使人绝望,善行则使人充满希望。与恶相对抗,善的无限性使人类社会充满美好的希望。一个充满善的友好社会,必然敌视恶,必然重视公正友好和平,这是善的无限性的必然性表现。恶对善的冲击是巨大的,恶是现实社会生活的事实;恶不可能从生活中消失,恶的生命存在是人的自私的本能要求,也是生命的内在力量的表达。它是生命维持自身存在的重要力量,在善的无限性世界中,人们并非必然能彻底消灭恶。事实上,在圣经传统中,上帝与撒旦有过多次的斗争,上帝知道撒旦代表了恶,但是,上帝为何不直接消灭撒旦?其实,如果要创造和谐神圣的世界,只要上帝消灭了撒旦即可。我们所不知道的是:“恶”与“善”同是人类生命存在的两种力量,人们具有善良的力量也具有作恶的力量。问题在于,“应该如何把恶的力量转化为对善的创造?”撒旦代表了诱惑,也代表了生命的力量,恶的存在有其必然,恶并不全是坏,关键在于,“如何利用恶的能量?”事实上,无论是科学技术还是现实生命追求,人们都在关注“恶的能量”。善的能量是保护性力量,恶的能量是创造性的否定力量,它可能带来世界的根本变革,因此,恶的力量如何能够得到善用,并最终让它也可以转变成有益的力量,这才是至善的事业必须追求的目标。恶代表了邪恶与诱惑,也代表了旺盛而强大的生命力量。在善恶对抗中,善的力量对恶的力量是一种约束。善的力量是光明的力量而恶的力量是黑暗的力量,善的力量得到了世界的爱与肯定,而恶的力量则受到世界的排斥与憎恶,因此,善的力量在与恶的挑战中显示了真正伟大的创造。它使恶的力量最终转变为创造的力量,服务于生命自由的伟大事业,并远离罪恶之境。恶的力量的无限性永远受到约束,它不可能是“真无限”的,而善的力量则是“真无限”的,它可能没有立即表现出来,但是,善的力量具有无限的潜能。善的力量之表现,永远不受限制和约束,这就是善的无限性法则在生命实践中的高度体现。通过与恶的竞争和对抗,更能显示善的力量的永恒,特别是在善的力量的指引下,如果将恶的力量转化为善并服务于善的力量,那么,显示出“善的无限性”。总之,不管从哪个方面来看,善的无限性昭示了生命存在的超越之路,昭示了生命存在的无限神圣价值。

第三,善的价值是民族国家与共同体的普遍价值,也是人类必须遵守的共同价值。真正的道德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从民族国家意义上说,有对内友好而对外残暴的生命伦理价值,但这不是普遍的道德价值,而是狭隘的道德价值。人类生活的和谐安定与美好,善的价值总能超越个人而上升为普遍的价值理想。善的价值必须具有内在的超越性,善的价值必须具有开放的视野,它需要突破狭隘的价值观念与伦理观念。其一,它需要超越自我的限制。伦理价值不能以自我的理解或自我的满足为要求,它需要突破自我。自我的伦理观念,永远带有自己的狭隘性,自我对善的理解是有限的,只有超越自我才能接近善的无限性。其二,善的价值需要超越民族国家。虽然自我与民族国家的伦理,是主体性生命存在者伦理实践的基础,但是,一个不爱自我,不爱家庭,不爱国家的人,很难想象他会热爱世界。当一个人对个人、家庭和国家极其冷漠时,不可能对世界充满真正的伦理情怀。如果只具有这种有限性或狭隘性的伦理情感,可能是高度的自私的表现,例如,有人对敌国充满忠诚却对母国充满仇恨,这绝对不是正常的生命伦理情感。在伦理实践中,公民必须强调伦理的实证性与伦理的超越性;没有具体的伦理实证,就没有伦理的真正超越;伦理的超越,都建立在具体的生命实践之上,这样,善的无限性(unednlichkeit des Güten)就是通过有限的生命实践达致的无限的生命之境的活动,这是善的实践的有限性与无限性的统一。因此,从善的无限性看生命的自由实践与生命的自由追求,主体就必须进行无限的自我生命确证。

注释:

①Aristotles,Metaphysik,1091b,Felix Meiner Verlag,Hamburg,1995,S.310.

②G.W:F:Hegel,Grundlinien der Rechts,Felix Meiner Verlag,Hamburg,1999,S.101.

③Plotinus,Ennead VI(18),Translation by Armstrong,Harvard University Press,pp.149.

④Aristotles,Nikomachische Ethik,1129b,übersetzung von Eugen Rolfes,Felix Meiner Verlag,Hamburg,S.102.

⑤G.W:F:Hegel,Grundlinien der Rechts,Felix Meiner Verlag,Hamburg,1999,S.116.

⑥Immannl Kant,kritik der Praktike Vernuft,Felix Meiner Verlag,Hamburg,2003,S.85.

⑦Immannl Kant,kritik der Praktike Vernuft,Felix Meiner Verlag,Hamburg,2003,S.149.

⑧拉特玛:《比尔·盖茨》,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5-83页。

⑨Martin Heidegger,Sein und Zeit,Max Niemeyer Verlag Tübingen,2006,S.191.

⑩Immannl Kant,kritik der Praktike Vernuft,Felix Meiner Verlag,Hamburg,2003,S.91-92.

(责任编校:文建)

The Limitless of Good:Life-Ethics and its Practical Purpose

LI Puman

As an important ethical issue,“the limitless of Good”not only involves the activity of life but also concerns the rational knowledge.To know“the limitless of Good”can help us practice the bioethics activities and pursuit the intrinsic value.“The limitless of Good”set up the rules for the practice of bioethics activities which show the reality and spirit value of the super Good.

Good;limitless;Bioethics;Practice

李谱曼,德国海德堡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德国 海德堡 6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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