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川,姬 智
生命伦理观念研究
生命意识:公民意识的原动力
肖川,姬智
培养“公民意识”是公民教育的首要目标,而“公民意识”的核心就是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责意识。这些意识的原动力来自生命意识,亦即对自然生命、社会生命,以及精神生命这三种生命存在形态的珍惜与重视。只有具有了生命意识,才能成功培养出主体意识、平等意识和权责意识,并进而促进公民意识的进一步发展。
生命意识;公民教育;原动力
公民教育首先是要培养公民意识,而公民意识的核心就是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利与责任意识。但这些意识的原动力究竟来自于哪里,如何才能使我们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公民,这确实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在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中,一位四川地震志愿者在讲到自己奔赴前线的初衷时,她这样说到:“地震之后我看到了一张照片,是当地一个小学,孩子们遇难了,一排书包摆在那里,犹如鲜活的生命。”就在看到这张照片的一个多月后,2008年7月15日,她作为学校签约的为期一年的志愿者,踏上了前往四川重灾区的路。这一天,是她23岁的生日。①
事实上,很多在大地震中担任志愿者的年轻人都有着与这位女生相似的经历。他们为远方生命的逝去而感到痛心,胸中又涌动出一股莫名的炙热,她们想为这些逝去的生命做点什么,也想为能活下来的生命争取点什么,就这样,他们被生命感动着,也用他们的担当和勇气感动了全社会。从他们的身上,我们看到了很多熟知的维和战士、环保人士、公益组织者和正义公民的身影,似乎在他们的心中,都潜藏着一股巨大的原动力在促使他们去做出这一切,而这股巨大的原动力,就是对生命的珍视。其实,对生命的珍视正是一位公民应有的担当,也正是公民意识发展的原动力。
1.自然生命
在《辞海》关于“生命”的辞条中,生命被界定为:“由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他物质组成的生物体所具有的特有现象。能利用外界的物质形成自己的身体和繁殖后代,按照遗传的特点生长、发育、运动,在环境变化时常表现出适应环境的能力”②。这种抽象的概括适用于所有的生命体,是对生命的生物学定义。这种生物学定义的“自然生命”是我们人生展开的基础,也是所有正常人类活动的基本保障。它主要对应着一些低级的基础需求,比如生理的需求和安全的需求。
2.社会生命
除此之外,作为自然生命较之动物具有明显局限的人类来说,在适应外部环境上,我们始终不得不并肩作战,互相取暖。没有人能够完全孤立生存于世,结成社会是人类个体能够作为人而存在下去的另一个最基本的条件。正如马克思所言:“社会关系实际决定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③。因此,对于人而言,除了自然生命外,我们还拥有“社会生命”,它大致对应着有关归属与爱的、尊重的需求。
3.精神生命
当然,人的社会性和动物的社会性是有所不同的,动物严密的社会组织形态只是自然生命正常展开的保障。但对于人来说,社会环境却是人类精神发展的现实条件。“人虽来自于动物,却与动物有重大分别;人是生命存在,又从不满足于生命的生存。”④人之为人,除了具备高灵长类动物的基本生理条件外,更重要的就在于他还有精神和意识,还有超越自身生理本能的冲动。这种生命形态我们可以称之为是人的“精神生命”,它对应着自我实现的需求。
4.“种生命”与“类生命”
除了这种三分法的存在形态外,也有人将人的生命看作是“种生命”与“类生命”的统一体。“种生命”为人与动物所共有,它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生命”。这种生命的根本特点是:由自然给予,具有自在性质,非人所能自主;服从自然的法则,与肉身结为一体,有生也有死,作为种性同等存在于一切个体身上。“类生命”则是由人创生的自为生命,是人所特有。这种生命作为对种生命的超越,已突破个体局限,与他人、他物融合为一体关系,因而也就获得了永恒、无限的性质;它体现在不同个体身上,由于人的创造活动有别,表现的价值是各有千秋、互不相同的。“类”这一概念与“种”的根本区别之一,就在它不是个体的抽象的统一性质,而是以个体的个性差别为内涵,属于多样性的甚至异质统一体的概念⑤。
当然,我们可以把“种生命”(自在生命)等同于自然生命,“类生命”(自为生命)等同于社会生命和精神生命。那么,珍视生命就包含了对生命这三种形态的珍视,以及对其相应不同需求的珍视。
正如前面所言,公民意识的核心就是主体意识、平等意识与权责意识。而这三者之中,主体意识又位于首位。没有主体意识的形成,就没有真正的公民意识的形成。但作为公民意识起点的主体意识,却不可能由灌输或强迫而形成。
1.生命的演进伴随着主体意识的觉醒
我们通常讲人是主体,“主体”这一概念最根本的含义,首先就是指人对自己生命的支配活动说的,生命是构成主体的基础条件,没有生命就没有主体。人必须从支配自己的本能生命活动开始,进而才能支配人的活动对象、人的生存环境和外部世界的存在。珍视生命,首先就是珍视人对这种本能生命活动的支配,它促成我们形成最初的主体意识。当最早人类从动物中分化出来,把自己的生命活动当作自己意识的对象时,这就发现了精神主体的伟大功能,这是人类发展上一个伟大的历史飞跃。
然而,这时的人类还都处在群体的自觉阶段。在原始部落中,每一个个体固定地生活在共同群体中,习惯于同样的生活和环境,接受几乎同样的信息,他们在共同的信念中成长,连思维的表象都带着群体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群体对于大自然的主体性,没有个体的主体性。等到文明进化到一个新的阶段,个性才从群体中分化出来,人开始把个体作为自己意识的对象,发现了个体的价值和尊严,这又是一次伟大的历史转折。这一次的转折实际上就是人类开始发现个体精神生命存在和珍视这种精神生命存在的体现。
正如我们对生命存在形态的划分中提到的,作为人来说,除了因循自然生命的法则展开活动以外,作为生命的主体来说,人还是一个具有意识属性的物质承担者。有生命,不仅代表着我们有“饥则食、渴则饮”的本能反射行为,更代表着我们有记忆、有信念、有充分的自我体认,我们的意识能够指导我们的实践,除了维持基本生存外,我们还通过生命本身的特殊性去认识世界、创造世界,更重要的是我们还同时利用我们的意识去认识和创造自我,认识和创造社会。这种自主能动和超越性的存在正是我们社会生命和精神生命存在的证明。发现它、珍视它,个体的主体意识才会强烈地萌发出来。因此,可以说,主体意识更确切的就是指这种对主体自由性的意识,是个体对自身自主性、能动性和超越性需求的体认。
2.近代以来主体意识的学理基础
放眼到整个人类的发展,从本质上说,其实也是一部个体追求自我独立和发展的历史。人类的文明越是进化,人的个体的主体性便越是得到充分的尊重。肇始于西方的文艺复兴,经过以卢梭为精神领袖的启蒙运动和以康德为代表的哲学革命,一直延续到西方的现当代,其都有一个重要的思想主题,那就是个人自由与独立意识的觉醒,其核心内容就是强调个体与群体的区别,强调个人对社会的本位地位和个体的独立、自由——人类自觉地意识到了每个个体的人作为人类整体(类存在、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存在而有别于其他同类,每个人都是一个特殊的世界,人类要想充分地发展自身,必须首先发展每个个体的独特性,让个体在社会中保持其独立性,给个体以自由。
马克思也曾指出:“首先应当避免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⑥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曾一再揭示了以往历史上的那些所谓国家、社会和“共同利益”的虚假性,称之为“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⑦加强人的个体主体性的建设,在“最无愧于和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⑧追求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就成为了人们向往的理想境界。
我们不难发现,人类历史上任何恢弘伟业,其实都是由个体生命之追求自由性的冲动所引发的。正如法国生命哲学的代表人物柏格森所言:人的生命的本质就是生命冲动,即精神生命的外在呈现。他认为:生命是一个不断的洪流,这个洪流不停地实现着生命冲动。生命冲动是宇宙的本原,整个世界就是实现生命冲动的精神性的过程。珍视精神生命,就是珍视这种个体生命之追求自由性的冲动。正是对这种自由性追求冲动的珍视,开启了中国“五四”一代人对自身命运和国家发展的探索,也正是对这种自由性追求冲动的珍视,让他们高扬起恢复独立个体的旗帜,为中国人的自由觉醒奠定了最绚丽的底色。
特别是在现代西方,许多哲学流派,如存在主义、人本主义、哲学人类学等都把揭示和确定人的主体性及其活动领域,当作理论研究的中心任务;把唤醒和恢复人的主体性,作为摆脱现代文明“困境”的唯一途径⑨。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一个人的个体主体性高扬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自由的程度就是人类发展的尺度,人的实现就是人的自由,因为自由是人的先天权利。
3.从主体意识到公民意识
而着眼于个体的人格尊严的凸显,缓解以至消除个人与社会的对立与冲突,自近代以来,在人类思想史上,更是形成了一股延绵不断的思潮,那就是人道主义。人道主义的伦理原则强调尊重别人,倡导人道原则。用康德的话说,就是承认人“是目的本身,不能仅仅当作手段使用”,是“尊严的对象”,也就是承认每个人都有人的权力、人的地位、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应满足每个人的欲望和需求。“人,总之一切理性动物,是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的,并不是仅仅作为手段给某个意志使用的,我们必须在一切行动中,不管这行动是对他自己的,还是对其他理性动物的,永远把他当作目的看待。”⑩“人是目的”的“人”是指现实的、具体的个人。这一口号,也是对专制主义的蔑视和对机械唯物主义的超越。
今天,人类终于能够不仅强调集体的重要,而且更有可能强调个人的重要;不是一般地强调个人的重要,而是强调普通的个人的重要,特别是强调一切个人作为独特主体的人生最终意义,这是一种全新的现象。它标志着人类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发展开始了一个新的时代。也同样证明了人类对生命的珍视,尤其是对精神生命的珍视达到了一个更高的程度。
珍视生命,珍视个体生命的独特性,珍视生命中对不可让渡的尊严、自由、自主、能动的选择和超越性的追求,珍视其作为一个人的本质的部分,它是我们主体意识形成的动源,也是我们最终实现自由民主的起点。
作为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之一,平等意识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必须反复强调的是:平等并不等于统合或划一。平等意识是将多样化纳入人性的高度,在“和而不同”的宗旨下寻求共荣的意识。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扩展和加剧,伴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交往的日益密切,不同文化、宗教、民族和国家等之间如何进行和平、有效的交流和合作,人与自然如何和谐共生地相处,这都成为了公民教育不得不面对的实际难题。
1.生命意识天然包含着平等意识
从生命本身来说,生命本就意味着“共在”。无论从自然生命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生命、精神生命的角度来说,都是如此。现代复杂科学的研究、系统生态学的研究,都向我们不断展现着生命世界的相互依存和共生现象。作为宇宙行星系统中的地球,其内部系统之间的不断创造和演化,都不断展现着生命世界的错综复杂的关系,从植物到动物到人,生命彼此之间相互需求和依赖,共同构成了现在我们看到的这个世界。
“宇宙是一个大生命,我们是宇宙大气中之一息。江流入海,叶落归根,我们是大生命中之一叶;我们是多么卑微,多么渺小,而一滴一叶的活动生长合成了整个宇宙的进化运行。”⑪人类从这个宇宙万物中诞生,也与所有的生命息息相通。这种共生不仅仅是能源和养料供需的依存,也是一种精神上的寄托。人类从自然万物间获得爱,获得自由与创造的能量,任何贬低植物、动物乃至于自然的思想,都会抽去人的灵魂,让人的生命黯然失色。虽然我们将人的生命存在形态划分为三种,虽然人有区别于动物的社会生命和精神生命的存在,但这都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有比自然界更高的德性和权力可以将之奴役。芸芸众生,人是生命,物也是生命。人来自于自然,这就已经先在地决定了人与自然的同根性。然而,远古时代人们对于自然的那种敬畏和尊重,却在工业文明的繁荣下日渐被遗忘。
2.生命意识危机会阻碍平等意识的发展
近代西方理性主义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把人和自然架构在功利主义的关系之内,自然变成了人的对象,人成为了最高主宰,自然的意义完全因对人的满足程度而定。自然和人从这一刻便丧失了平等。直到工具理性肆虐、功利主义的价值观横行、自然资源告急、自然环境恶化等一系列生存危机的不断升级,才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去反思佛家所谓的“众生平等”的深刻含义,不得不去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从内心深处重新萌发出来的对自然生命的珍视,召唤着迷失在功利主义下的人的疲惫灵魂,呼唤其重归生命共存的精神家园。而这“还乡”的艺术可能就在中国古人所谓的“天人合一”、“物我两忘”的审美境界中⑫。
同时,伴随着自然生命在人与物之间的分离,社会生命、精神生命也因此呈现出一种异化的分割和区隔。“人优于自然”的观念从人对自然的奴役,也逐渐衍生到人类社会中所谓的“文明”国家对“野蛮”民族的僭越。各种包裹在全球化名号下的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实在让我们很难对目前人类社会的关系保以乐观的态度。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应该否认每一个共处在地球上的生命的价值。平等共荣仍然是我们寻求发展和进步的宗旨。
然而,内含着文化同质与文化多样、类主体与民族性、国家意识与少数群体身份认同等诸多矛盾的“平等”概念在推行起来却始终困难重重。“世界公民”的提出,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对这些问题的一种回应。它是对传统国家公民教育的超越,是在地球意识、物种意识背景下来看待各国差异,并共同谋求一种人类意识的努力。它既是全球化时代的必然,也是人类进化的客观要求。
3.公民意识要兼顾平等和自由
正如有人总结的那样,基于人性(生命本性和存在本性)的人道主义有三个基本内涵:第一,平等地把一切生命当作生命看,并努力使生命成为完整的生命;第二,平等地把人当人看,并努力使一切人成为完整的人;第三,平等地把自己当人看,并努力使自己成为完整的人。⑬“平等”在人道主义这里,不是一个仅仅局限于政治制度的权力话语;在深层上,它是一个人类学意义上的原初命题。
当然,也许有人会有所疑问,我们如此郑重其事地强调平等,会不会因此而丧失掉自由,而自由、平等意识又如何在珍视生命中得到调和。我想下面的这段话可以带给我们启示:“我要自由,这理由再简单不过。首先因为我有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它要呼吸,它要搏动,它要探寻周围的世界,它不乐意被外力剥夺了生的权利。其次,我的呼吸,我的搏动,我的探寻,使我有了意识和思想,我的思想让我明白这呼吸、这搏动,这探寻,都属于‘我’,从而我有占据这片空间的要求,我不乐意被外力剥夺了我占据这片空间的权利。最后,我的呼吸,搏动,探寻和思想,必须从外界汲取能量才可以维持,所以我要求相应的经济权利和文化空间。这些要求若能被满足,我就有了初步的‘自由’。任何外力,若要剥夺我拥有的这点儿自由,不论以何种高尚或革命的名义,都将遭遇‘我’反抗。推己及人,‘我’知道别人也要求上述那有限的各自的自由空间,别人也会反抗他们各自那点儿自由的剥夺。所以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我们’面前:每一个人都先是一个‘个人’,个人不是抽象的不占据空间的‘点’,个人是基于呼吸、搏动、探寻和思想自由的一个生命过程,它不能被并入别的一个生命过程,它‘存在’的权利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于是,‘我’知道了‘我们’当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意义,由此,‘我’可以理解对‘我们’而言‘公正’的含义。”⑭
只要想好好活着的人,就必然会祝愿人类的政治群体建立在自由、公正,人人都有发言权的基础之上。坚持在所有方面而不是某些方面,为所有人而不是部分人完全恢复人权,为多样化的人类社会寻求共荣的平等,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寻找共生的家园。
1.权责观的学理冲突
权利和责任本是相互依存并生的一体两面,但由于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与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相互之间的纷争,使得这二者的关系变得复杂了起来。又由于公民教育在中国开始的时间比较短,我们一般都倾向于按照西方主流的新自由主义伦理学的假设来思考公民教育的问题,即以“人的权利”为中心,强调正义制度和规范的建立。但是,这种主张却引起了社群主义者的强烈的不满。他们认为这是对人的德性的极大忽略。因为从本质上讲,任何规范说到底都是为利益着想的,因此,规范是必须遵守却不值得尊重的。换言之,我们无法用规范来定义道德价值。社群主义强调个人所处的历史文化传统在其自我认同上的关键作用,强调公民最重要的素质就是要积极参与政治事务,为社群所认可的“共同善”(common good)负责。
应该说,社群主义的理论对西方当代社会因过分强调自由主义导致的人情冷漠有一定程度的矫正,但是作为一种理念,它同样有自己的不足。由于社群主义重集体而轻个人,所以他们的理念极易被利用,成为独裁专制的合法化。因此,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两者对于权利和德性的不同强调也就成为了我们开展公民教育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庆幸的是,这一难题似乎在汶川、玉树大地震中找到了某种启示。正如前面我们提到的那样,一场大地震让我们对中国的年轻人刮目相看。同时让我们更感欣慰的是,有越来越多的人围绕着大地震展开了对生命权问题的讨论。有人甚至直接提出,应该借此机会将生命权写入国家宪法,建议在宪法中用“公民的生命权不可让渡、财产权不可侵犯”来取代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⑮。也有人认为,正是出于对生命权本身的尊重,我们更应该在平时就居安思危,重视所有地震带,重视专业的地震专家人才培训,以及针对公民开展一些地震演练活动,竭尽全力为公民最基本的生命权提供一切可能的支持和保障。这也是生者对逝者最好的纪念⑯。
虽然这些提议的实现都有待时日,但是从这场大讨论中我们至少看到了人们对于生命权本身的捍卫,以及其在人权意识上的觉醒。2008年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的“中国公民意识年度调查”结果也同样呈现出了这一情况:人们在选择最重要的公民权利时,56%的受访人提出生命权是他们最重要的权利⑰。
2.权责关系的中国困境与出路
实事求是地说,权利意识对于中国人的确是极端缺乏的,虽然公民意识在中国传播了近百年的历史,但直至今日,我们仍对中国国民的权利意识现状深感不满。甚至仍有人认为,当代中国落后于西方的关键就在于中国人公民意识尤其是权利意识的缺乏⑱。当然,我们认可,只有当一个人形成了明确的权利意识时,才真正表明其在现代社会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自主意识的成熟。然而,正如社群主义批判的那样,完全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把个人理解成一架孤独的欲望机器,受最大程度快感与最小程度痛苦之需求的驱动。个人除了行为公正、避免残忍以及充其量对于共同帮助的需要有所认识之外,对于他人完全没有任何的义务。可以这么说,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存在一个严重的缺陷,这就是缺乏任何义务的概念,而这些义务又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认识基础之上的,即振兴有活力的共同体对于个人的成长与发展都是绝对必要的。
所以,郝大维(David L.Hall)、安乐哲(Roger T.Ames)等一批长期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才会郑重其事地警告我们:在民主化的过程中,不应放弃传统中国社会的最深层次的合理价值观,不应只夸夸其谈个人的权利,却无兴趣通过共同体的努力来实行具体的权利。一个有活力的中国民主(郝大维、安乐哲称之为“儒家式民主”)必须提倡一种建立在个人的公共源头基础上的平等,而不是一种建立在原子个人主义概念基础上的平等。郝大维、安乐哲表示,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某种形式的民主必定会在中国出现”⑲。
可以说,他们的研究鼓舞了我们,给了我们根据自身国情探索自己问题的很多信心。但是,对于如何才能在激发国民权利意识的同时,又能鼓舞人们有所担当;如何才能培养同时具有权责意识的积极公民,仍是我们始终百思不得其解的难题。当然,这也是当代西方社会所普遍苦恼的问题。虽然目前中国仍旧把公民教育的重心放在权利意识这部分,但我们也时常担心我们的下一代,我们的未来公民担当不起其所在社会、国家所赋予的责任。所以我们也会经常用“垮掉的一代”“自私的独生子女”来表达我们的这种担心。
然而,正如孟子所言:“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孟子·公孙丑上》)。对于生命的伤痛,人人皆有一种本能的惋惜和不安,这种近似本能的关切我们可以称之为“同情”。“同情作为一种良好的品质,不单纯是一种情感;它是一种有素养的想象力,使我们能想到人类共同的事情,反抗那些无谓的分裂人类的东西。”⑳同情是社群关系建立的基础,是民主公民社会生活的必需。而对我们共有的生命的同情是一切同情的开始,从大地震志愿者和很多社会公益活动者的例子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一内驱力的巨大作用。
对生命的珍视,似乎同时成为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动力来源,看到这一点,自然是令我们欣喜的事情。然而,更为深层的疑虑是:如果我们仅是为人身安全和健康而维护生命,缺失对精神生命的重视,也容易导致人们过分自私自利,产生许纪霖先生曾在《世俗时代的中国人精神生活》《大我的消解》等文章中所深刻剖析出来的问题。他认为,当代中国“自我意识、个人权利的观念空前高涨,一个个人主义的社会已经来临。不过,在当代中国的个人主义中,占主流的似乎不是我们所期望的那种具有道德自主性的、权利与责任平衡的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而是一种中国传统意义上杨朱式的唯我主义(Egoism)。这种唯我式的个人主义,以自我为中心,以物欲为目标,放弃公共责任,是一种自利性的人生观念和人生态度”㉑。
在这种自利性的人生观下,由于缺乏责任感的支撑,个体的生命是扭曲的,也是脆弱的。因此,会出现一批成天抱怨、斤斤计较,却很容易就自怨自艾、自暴自弃的小市民。这显然不是我们公民教育所期望达成的结果。从某种程度上说,对精神生命的珍视与否,可能更为根本地涉及到公民意识是否能真正形成的问题。
3.生命旅程中的社会参与
一位青年网友说过这样一句话:“我不关心政治是因为政治不关心我。”这句话实际上代表了很大部分年轻人对于人们质疑他们政治冷漠的回答。正如Terrence R.Carson所言(2006):“就其本质而言,公民素质危机乃是一种本体论问题,一种意义危机和归属危机。”㉒一个人的成长必然伴随着一个关于精神生命存在的探寻过程。在成长的历程中,“每个人都被生命所询问,而他只有用自己的生命才能回答此问题;只有以‘负责’来答复生命”㉓。这是精神医学家维多克·弗兰克博士用其一生的经历告诉我们的真理。他还认为:“生命的真谛,必须在世界中找寻,而非在人身上或内在精神中找寻,因为它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㉔。
事实上,参与社会正是一个人探寻其精神生命存在的方式,也是其精神生命得以体现的证明。然而,人对精神生命存在的探寻,并不是只有在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才会表现出来。作为精神病科的医生,维多克博士和其他医生一样,总是不断有机会观察到这样的现象,即当某人处于极为糟糕的境况时,对某种精神生命存在的需求(或称为“意义的需求”)和追问就会被激发出来。这一点,无论从他所接触的那些垂死的病人中间,还是与他同样身为集中营的幸存者那里,都能得到同样的证明。
因此,对精神生命存在的探寻并不是来自于一片安然无事的祥和,更大程度上,它正是由我们身处的社会的各种冲突和危机所促成。事实上,人类的历史本就是一部冲突史。而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其本身更不可能是完全平静祥和而没有任何冲突的。社会本就众声喧哗,只有死亡才寂静无声。鸦雀无声的社会往往是大棒和恐吓换来的。当我们坚持要寻求一个民主自由的社会时,矛盾冲突的危机永远少不了。民主本身并不能带来安宁,相反,我们看到的民主社会更是充满了无穷无尽的争执和纠葛。在这种争执和纠葛当中,每个人的价值观都随时可能遭受着挑战,这种挑战对于很多人来说,无异于一场精神世界的大地震。但这正是民主社会本身的活力与特征。
能够正视这种冲突本身,才是我们精神生命的开始,也是我们公民意识形成的开始。当然,我们相信只要是珍视生命和尊重生命的人都会有勇气去正视这样一种冲突和矛盾,因为生命本身就是差异与多样化的存在,生命本身就是一场争取与妥协的旅程。
注释:
①王曦煜:《“80后”:十年误读与正名,地震改变了一切》,《钱江晚报》2009年12月23日。
②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第2085页。
③⑦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95页,第38页。
④⑤高清海:《“人”的双重生命:种生命与类生命》,《哲学原理》2001年第4期。
⑥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22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26页。
⑨袁贵仁主编:《人的哲学》,北京:工人出版社,1988年,第146页。
⑩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西方哲学原著选集》(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317页。
⑪冰心:《谈生命》,《文汇报》1999年3月4日。
⑫王云霞:《生命同根:伦理主体的拓展何以可能》,《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⑬王海明:《新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80页。
⑭汪丁丁:《走向边缘》,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第250-251页。
⑮刘军宁:《建议“生命权”入宪》,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30455.
⑯社评:《哀悼时刻,让我们再读生命权》,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00421/08087794359.shtml.
⑰沈明明等:《中国公民意识调查数据报告(200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68页。
⑱陈永森:《告别臣民的尝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5页。
⑲何爱国:《现代性”的社群主义视野:“儒家民主”如何可能?——美国学者郝大维、安乐哲的中国政治现代化理论解读》,http://www.studa.net/zhexueqita/060409/08415260.html.
⑳Dewey,John:“Democracy and education :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history os Education”,New York:The Macmil-lan Company ,1930,pp.141. lan Company,1930,pp.141.
㉑许纪霖:《大我的消解:现代中国个人主义思潮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辑刊(春季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27页。
㉒Carson,Terrance R.:“The Lonely Citizen: Democracy Curriculum & Identity crisis”,2006,Eds.by(加)乔治·H.理查森等主编:《质疑公民教育的准则》,郭洋生、邓海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7页。
㉓㉔Frankl,Viktor E.:“Man's Search for Meaning :An Introduction to Logotherapy (IV Edition)”,Boston:Beacon Press,1992,pp.113,pp.115.
(责任编校:文建)
Life Consciousness:The Driving Force of Civic Consciousness
XIAO Chuang,JI Zhi
As we know,developing the civic consciousness is the primary goal of citizenship education,the key point of which is the consciousness of subject,equality,and right&responsibility.The driving force of these consciousness is from life consciousness,that is,valuing and emphasizing three different life existing forms——natural life,social life,and spiritual life.Only by the life consciousness,can we develop the consciousness of subject,equality,and right& responsibility,and even promote civic consciousness.
Life Consciousness;Citizenship Education;The Driving force
肖川,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5)姬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