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民互动节目中的“人治化”隐忧

2016-03-16 06:44
武汉广播影视 2016年10期
关键词:问政百姓法治

国 铃

政民互动节目中的“人治化”隐忧

国 铃

广电媒体中的政民互动节目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历经20余年的发展,魅力始终不减。节目最大特点是媒体在同一时空构建了政府与公众面对面的公共对话平台,尤其是官员们公开、零距离地直面广播电视受众的“拷问”,直接、直观、直白的特性既暗合百姓的心理需求,又展示了政府亲民、勤政等正面形象。

在获得视听率上升、百姓和政府认同的同时,我们却发现隐藏在其后的一种隐忧:节目在凸显政府行为的透明化和媒体的监督性、服务性之外,这种“问政模式”中包含的人治色彩十分浓厚。面对百姓的诉求,场上嘉宾经常会说“马上就办”、“明天到现场处理”,甚至有些领导会在直播中直接下令立即对责任人停职。虽然民众对此多有称赞,但这种“当场解决”的模式显然是对程序和制度的漠视,或者说,是人治式行政。

一、政民互动类节目的人治特征表现

1、程序缺失是最明显的人治化表现

政民互动是媒体的一种节目形态,并不具备行政管理的基本规范。但是,无论是媒体人还是公权机关,似乎都在有意无意地带动听众或观众,使之认为官员们可以在直播现场行使行政职能。行政职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我国早已颁布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行政法律,这些法律及相应的法规中,既有权利和责任的界定,也有行政机关应该遵守的行政程序,各种行政行为都应该依照这些法律法规,按照严格的程序来执行。

权力运行必须在程序上合乎法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政民互动中如果存在行政行为,同样应该依法定程序执行,这是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必然。

曾经有某电视台在一档问政节目中,曝光了一个县木材检查站两名负责人涉嫌执法犯法,他们既违规经销木材,又涉嫌无证运输。节目中,该县所属市的市长当场决定将二人停职,这个举动在节目现场还获得了嘉宾的强烈支持。实际上,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且不说行政机关的上级对下级的处罚要有法定程序,仅仅是木材站相关人员是否真的违法,也需要司法认定。这位市长在节目中不仅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甚至有干涉司法之嫌。

为了追求结果争议,而罔顾程序正义,是该类节目中最常出现的人治特征。

2、就事论事,仅解决具体问题,少有责任追究与制度规范

任何一个法律主体,都是责任、权利、利益的统一体。现代法律体系中,归责是不可获缺的一方面,没有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就没有制度体系的建设。当下的问政节目,恰恰在归责方面缺失了环节。

依是否有责任主体,问政节目中百姓的问题有两类,一种是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一种是没有明确责任主体,即只是针对具体事情或现象发问。实践中,后者的数量远远多于前者。对后一种问题,听到、看到最多的是现场官员表示:回去“立即解决”,或是指示“马上就办”。这种对事不对人的解决思路显然是缺少问责机制的。

“问责”是“问政”中的应有之义,没有责任主体,后果就是就事论事,解决了这件事,下次再发生同样的事情还是没着落。普通百姓或许不明白追责的重要性,他们更关心的是当前与自己密切相关事情的处理方案。但是,没有责任主体的确定,就没有长效机制的建立。所谓的长效机制,就是可以长期遵照执行的法制模式,所以,没有问责,对群众问题的处理就还是“人治”的,而不是“法治”的。

3、政民互动节目内容选择呈现人治特征

1972年,美国传播学者麦康和肖正式提出议程设置理论后,大众媒介都将其作为节目设置的指导,尤其是新闻节目更是如此,媒体安排什么样的话题,百姓就会思考讨论什么话题。政民互动节目中,媒体总会依符合自身利益的内容确定百姓提问的方向。

现代意义上的“问政”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使权力的一种社会化行为。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和手段,“问政”都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即使是民生内容,也多是指那些具有重大、敏感性质的问题。

国内现有的问政节目呈现的是另一种景象。媒体在确定公众提问方向时,有意识地引导大家走向具体化、碎片化,因为只有这些问题才能当场回答或解决。不过,当有个别百姓的提问超出预计,有的官员也会情不自禁地当场承诺。

长期以来,政民互动节目的内容总是集中在交通、市容管理等之类的具体事例上,久而久之,人们开始习惯于这种柴米油盐似的问政内容。比如,在市政管理的政民互动中,百姓的提问几乎全部局限在拆迁、市容卫生管理方面。就拆迁问题,千篇一律只有一种问法,就是某某地方今年是否拆迁。由此看出,普通民众没有因该节目建立起真正的“问政”意识,大家的提问完全局限在日常生活中,诸如在哪里交罚款等琐碎事情。本来,这些事完全可以在政府办公机构处为大家解答,把办事地点挪在了直播间、演播室,带有明显的人为特征。

二、政民互动类节目人治化特性的存在内因

1、政民互动类节目的人治特性是由政府和媒体各自的利益追求所决定的

在保证导向正确的前提下,追求效果的最大化始终是媒体的创作思路。在选题策划、具体内容设置过程中,媒体有意识的设置易于产生影响的话题,选取具有即时解决特性的话题,并且直播中还会引导政府官员在节目中当场拍板,以达到传播效果,让听众听到“有力的”声音,看到当场解决的力度。

不仅媒体在政民互动中追求利益实现的即时性,代表公权的政府官员也力求当场展示自己的“魅力”。为了体现高效、勤政、亲民的形象,他们会最大限度地行使决定权,力争当场解决百姓的诉求。在即问即办的过程中,官员得到了百姓充分的赞扬,官员的行为也体现了政府部门“对百姓负责,为百姓解忧”的作风。

媒体和政府官员迎合了大部分受众。事实上,在节目的三个主体中,受众是相对弱势的,其能动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体的内容设置。并且,受众的成分构成也由媒体内容所限定。当节目话题集中于百姓生活中非常具体的话题时,受众会不自觉地就自己最关心的具体问题提问,事先安排好的提问起到了帮助媒体“议程设置”的作用。

这样,媒体、政府官员和受众不仅在对话内容上达成高度一致,处理方式上也都在追求舍弃程序的解决方式。随着传播效果的加大,法治理念的负增长效应同时增强。

2、“偶像依赖症”式思维对媒体的影响

中国的传统思维体系对媒体的影响是巨大的,这种思维根植于两千多年来的专制体制,以及整个社会所认同的儒家思想。

由于中国君主专制主义的统治时期非常漫长,专制文化深深沉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反映到当前的言论和文化领域,尽管专制体制不能获得直接支持认同,但专制文化早已不自觉地在国人思维体系中扎根生长,大部分人不知不觉中接受了专制文化的合理性。在内心的深层需求中,中国人离不开威权,离不开威权的代表。如果没有,大家会创设出或推举出一个精神寄托的偶像,这就是“偶像依赖症”。

民主意识的缺失,使得人们习惯于英明的领袖来领导自己,这种对英雄的期盼是中国人的“神话”思维模式——希冀上天降临英雄拯救社会,进而拯救自己。在文化产业中,不乏“微服私访式的皇帝”、“大义凛然式的青天”。皇帝、“青天”都是“官”,他们都是拯救者的身份。即使当前,民众仍会将对明君的期望寄托在各级党政领导身上。

人们的内在思想当然会折射于媒体之中,于是,节目制作方和政府官员密切协作,隐含在节目中的包青天式的解决方式被合理地设计出来。当然,这种形式的问政并非完全真实,但即使如此,还是实现了官员与民众的互动。

3、“重义轻利”妨碍了人们法治意识的建立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法学家所公认的法所促进的价值有两大类,即正义和利益。当代中国,正义和利益是一致的,是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对立的。我们通常将权利和利益合称权益,将权益和正义统一观植入公众内心应该是政民互动节目诉求之一。

孔孟所代表儒学认为应该“重义轻利”,这与现代法学义利一致的观点相左,妨碍了人们法治意识的建立。节目中,当百姓在生活中遇到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或者与其他人发生冲突而求助于政府机关时,往往有“麻烦政府”的思想,大部分人还没有建立起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社会正义之举的想法。这种内心想法使得他们眼光局限于自己的具体情况,不会产生为有同样情况的社会其他成员提供帮助的行为冲动。因此,大部分人在解决了自身的问题后,没有督促政府机关继续追责的意识,而政民互动节目追责机制的不完善,又进一步加重了人们的思维惯性,进而妨碍了社会群体法治意识的建立。

三、弃人治、扬法治——媒体能动性的实现目标

媒体是信息传播者和控制者,传控之中无时不体现社会责任感的强弱,建设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公民充分的法治思想意识。政民互动节目当然有责任帮助百姓在理解“法治”概念的基础上,引导他们的法律观点、法律认识达到更高的规格和标准。

1、内容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的节目取向

与人治相对应的是法治,简单说是依法行事,用更为明确的法律语言,就是内容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政民互动节目在运作过程中,从策划、准备、播出、反馈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遵循这几个合法原则。

在各种社会机制中,媒体的合理运作可以使代表国家的公权机关和代表私权的普通民众达成意见的平衡,这种作用是通过媒体创设政民对话平台实现的。

在政民互动节目里,政府、媒体、受众是三方独立主体,他们互有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一个稳定的类似于等边三角形的结构关系。

按照政治学的观点,对话平台类节目最大的功能就是通过民主、博弈的机制解决矛盾、化解利益冲突。即在“产生冲突→对话→化解冲突”的不断循环中实现其价值。这样,社会的矛盾虽然不断出现,但包括媒体对话平台在内的各种社会平衡机制不停顿地协调运作,矛盾不断被化解,社会处于动态的稳定状态下,用当前的语言系统,就是处于和谐社会的状态。由于这种和谐的社会状态不是通过高压或者强烈的意识灌输实现的,它的稳定性更持久。

媒体拥有与公权机关和受众的双向交流能力,因此在法律主体上媒体也有了两种身份:媒体是公权的延伸,也是私权的延伸,它是两种权力的交汇点。拥有这两种身份的同时,媒体还具有自身的责权利。

对媒体的多重视角分析有利于准确定位媒体在节目中的价值。

在政民互动中媒体的双重属性体现在:作为公权的延伸,它在这一特定的时候(直播过程中),具有“拟态政府”的作用。作为私权的代言人,同样是在这个特定时候,它同时充当“拟态公众”角色。可以说,媒体在充当“双重传声筒”作用。

虽然表象上,在节目播出中,官员也好、百姓也好,都在独立的表达。实际上,他们所谈及的内容都在媒体的掌控之中,此时,媒体拥有着“总控”职责和权力。因为媒体具有的总控能力,它应该在这类节目中承担社会控制阀的角色。

2、法治意识是媒介素养的必然组成部分

在学校教育之外,媒体已经成为社会大众最重要的知识渠道。社会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存在传播法治理念的媒体。目前,媒介伦理的缺失在国内媒体中普遍存在。实践中,对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要求经常仅仅与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画等号,这使得媒介伦理中应该具有的其他有价值内容被忽视,其中的一个方面就是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是在改革开放进入更深阶段后,中国共产党逐渐认同的治国理念。因此,制定法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不断出台。但是,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传统与法律的精神内涵始终存在严重冲突——即法律理念与社会心理的二元分化,这将是中国今后长期存在的现象。消除这种二元分化现象,提升国民的法律自觉性,是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我国,媒体是党和政府声音的延伸,所以要对党和政府负责。媒体又是一个自主发展的实体,所以要对自身的经济利益负责。除了这两个负责之外,媒体还肩负着社会功能——协调国家与百姓的沟通交流。也就是说,媒体要对社会负责。

政民互动节目作为新闻节目的一种,对制作者的法律素养有更高的要求。在我们的文化中,法治理念、法律因子相对缺乏,不具备法学素养的媒体人极易陷入人治观念的思维沼泽中。

媒体不仅肩负着传播法治思想和理念的重任,媒体本身的运行、内容的传播也是法律社会实践的一个方面。在依法治国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大众传媒应该在传播中摒弃人治思维,体现法治精神。

(作者系天津广播电视台主任播音员)

责任编辑 叶宝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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