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 平
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教学方法之探讨
——实践教学方法研究
贾平
摘要:教学方法是实现教学目标的手段,是教学质量的关键。高等学校法学教学的实践需求,决定了实践教学方法的必然;实践教学过程中的环节设计,是确保教学质量的核心;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更需要教学理念的指导和相关制度的保障;实践教学的验收则是整体实践教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方法;环节
一、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教学之特点与要求
针对高等教育教学的研究由来已久,针对高等法学教学方法的研究更是纷繁复杂,众说纷纭。法学高等教育教学方法与办学模式、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目标密切相关;教学方法的设计是贯彻教学指导思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在原国家教委主导的加大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力度、全国法学本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法学本科必修基础核心课程等措施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办学规范化程度有了明显提高,针对“宽口径、厚基础”的高等法学办学目标的确定,实现该目标的过程控制还有待提升,关于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研究也从未停止过。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律专业性、职业基础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是法学教育的主要方向,因此,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应该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显著特点,这就决定了法学本科教学中实践教学方法的重要地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更为注重传授通识教育和法律基本知识,职业教育内容缺失。在缺少独立的法律职业教育环节的背景下,我国法科院校的本科实践教学‘职业化’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其内容不仅要注重培养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更重要的是形成法律思维、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1]
(一)社会现实的需求,决定了法学教学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进而引导了高校法学教学的强实践性
教育目标与教学模式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基础性问题。社会的发展状况和需求,从本质上决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追求。现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与贯彻,决定了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旺盛需求。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是法治经济,它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参与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这既包括规范经济发展的立法环节,也包括贯彻执行法律制度的执法环节,更需要纠纷解决阶段的人才储备;同时,市场经济本身又客观地激发了人们的法治需求,提升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可以说,市场经济本身是强大的法律人才需求基地,它从方方面面决定了高等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必须注重贯彻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为市场经济需求的法律应用型人才,在高等学校的法学教学环节中,必然要体现这种实践的需求与时代的呼唤,彰显并提升实践性。
(二)应用型人才需求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实践性方法
我国一直都十分重视教育的学说和理念,关于教学方法的研究从未停止过,而且在传统的教学方法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的教育内容,创立新的教育方法,为教育质量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然,我们也得承认,在我国传统的教学活动中,更加注重强调知识的传承,而这种传承主要围绕着教师讲授专门理论知识而展开,往往依靠灌输来完成,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强调和追求对系统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对创新性研究重视不足。
法学本科教学需要通过实践性教学方法,培养学生构建法律专业知识体系,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是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客观需求。法律学科固有的应用性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必然贯穿应用性,脱离实践环节的教育一定是不成功的,因为法律本身必然要应用于实践、解决实践问题,特别是我们面对的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决定了不断实践成为服务经济的基础性要求,也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客观要求。应用型人才的客观状况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存在。
二、高等学校法学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教学方法的设计
法学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方法,需要完整的教学环节和科学的教学步骤。各个环节的设计及实施,是相互联系并始终贯穿于法律人才培养及具体部门法的教学之中的。当然,具体部门法的内容的差异性(包括与实践的关联性的不同),决定了在各个部门法的教学中,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应用环节存在着必然的差异和不同的侧重点。
(一)贯彻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整体教育环节的职业兴趣培养教育
由于我国中小学基础性教育中职业兴趣培养的不足,使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着职业危机。不少高校入学新生,对自己选取的专业一无所知,法学专业也是如此。笔者在教学中发现,不少学生根本不知道法学专业的基本含义,不知道法学专业的职业定位,不知道法学专业的价值,甚至有学生从入学之初就没有想向这一专业领域探索。这可能是我国长期存在的竞争激烈的高考制度造成的,是学校、教师片面追求高考升学率造成的,是我国教育中整体职业教育缺失造成的。但从学生入学开始,高校教育就肩负起了针对高校本科学生的职业兴趣的培养教育任务:从本质上讲,兴趣是激发人们学习的动力,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学学科的热爱、对法律工作的崇尚,成为法学教育目标实现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学习热情是一种学习的动机,是一种在法律领域获得满意生活的基础*参见华盛顿大学副教授黛博拉·玛丽微莉(Deborah Maranville)的论文《通过实践性学习向传统法学课程中注入学习热情和情景》,选自2009年全国商法教学与课程建设研讨会《论文与资料》。。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职业中的积极动机,如对人类、国家、社会的关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公共服务的热情等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起点,而且这些与法学职业素养的养成息息相关,理应成为高等学校法学实践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应贯穿于教学的各个阶段与环节。其表现形式应该是充分结合实践活动的生动教育,包括法学实践领域的参观和实务界专家的介绍,等等。
(二)针对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的实践环节的设计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实践性教学方法犹如人类的实践性活动类型一样繁多,结合国内外高校法学教学实践,笔者认为主要应该包括以下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的教学方法。19世纪末,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哥伦布·郎戴尔将“苏格拉底方法”引入法学教育之中,与英美法的创制相结合,形成了流行于当今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教师运用具体的案例去形象地说明法学理论知识,使学生通过案例分析与研究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教学方法”[2]。这种方法是让学生接触法律实践的最直接、最经济的途径。
这种具有较强实践属性的教学方法,注意启发学生研究实际问题,注重智力开发、独立思考、分析问题,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它与我国传统教育中的“灌输法”形成鲜明的对比,显著优点在于活跃课堂气氛,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课堂教学的参与度,受到广大学生的欢迎。
当然案例教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从知识传授的体系上看,案例教学容易导致知识传授过程的系统性、全面性不足,而且并非适合所有的法学学科教学。如,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低年级学生在案例教学中不容易掌握真谛,而只是听“热闹”。这里还不包括教师选取案例筛选专业元素不当、案例与相关知识吻合度不足、分析不彻底等教学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个体缺陷。况且,一门或每门法学课程从头到尾都用这种教学方法也是不现实的。
因此,在案例教学中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以使其成为丰富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并且尽量避免其不足的出现:第一,要精心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教学编撰,使其内容简练,紧扣知识点,具有代表性,编撰的出发点是适用于教学需求而非忠实于实践。第二,课堂教学中应实施区分性教学,即将专业课程教学划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由教师主导完成,其教学内容主要围绕法学理论,通过教师理论阐述与分析讲解完成;另一个部分以案例教学为主,通过案例解读相关理论,主要由学生完成。第三,运用案例教学要注重学生参与,强化学生讨论,教师的点评要置后并且留有余地,激发学生的后续探索欲望,一般应注意排除标准答案。
2.模拟法庭教学
模拟法庭教学法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模拟法庭审判,其二是模拟非诉法律服务活动。模拟法庭审判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当事人、法官、检察官、陪审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具体过程的教学活动;模拟非诉法律服务活动,是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律服务者,如律师、法律顾问等,进行特定内容的法律服务,如合同文本的起草、模拟商务谈判等。
模拟法庭教学,创造了相对的“真实”的环境,学生的积极性、参与性较强。教学活动还可以引进学生之间的竞赛等,有利于学生应用能力的提高。该教学法对于理论教学方法和其他实践教学方法而言,具有独特的优势,有学者认为“其意义不只是对传统法律教学方法的改变,而且是对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根本变革”[3]。
目前在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中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已有运用,但多停留于将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次、两次教学尝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各个教学阶段连贯地、系统地加以运用,还在探讨阶段。
笔者认为,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应该贯穿于法学本科教学的各个学科教学之中,成为贯穿于法学本科全阶段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
第一,设置建设专门应用于模拟法庭教学目的的实验室,使相关教学环境更逼真。
第二,制定科学的开放性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教师(助教)进行实验指导。
第三,在法学各专业课程教学中设定实验室运用底线制度,强化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使用。
第四,结合网络技术进行模拟活动软件创新设计研发,确保教学运用。
第五,将实验室运用记录作为法学本科毕业生测评的重要指标进行考量。
这样就可以保障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性极强的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广泛运用,从而对法学教学的总体目标的实现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3.诊所式教学
作为古老的科学,就其价值而言,法学和医学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如医学技术在于预防和治疗人的不健康的身体,而法学技术在于预防和治疗人的不健康的行为,但二者的价值都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促进社会主体的健康发展。在科学的传承方式上,两者也相辅相成,互为借鉴。诊所式教学方法就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病和治疗),由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过程,让学生接触真实案件,直面各种社会冲突和纠纷,从而巩固法律知识,培养法律职业能力,最终使学生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双提高。[4]诊所式教学方法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如今在美国,诊所式教学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校外当事人诊所和模拟诊所等。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七所院校率先在全国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开始把诊所式教学方法引入法律教学实践的实验。目前,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缺失,诊所式教学方法在我国面临着诸如本身地位的定位、与传统教学模式的冲突、法律保障、经费保证等问题。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结合实践教学的需求,诊所式教学方法的发展有一定的空间,但不大可能成为实践教学中的主要方式。
4.实践观摩与法律实习
实践观摩与法律实习是密不可分的教学环节,也成为实践教学方法的组成部分。实践观摩主要以庭审观摩、司法实践场所观摩等为主。法律实习包括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
庭审观摩是指组织学生到法院观摩案件的庭审过程,让学生以旁听者的身份了解庭审程序、分析案件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把学生置于一种现实的审判场景之中,使学生既能观察法官的审判活动,也能观察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更具有真实性和全面性。庭审观摩一般宜选在已经学过主要实体法和程序法,或者在程序法学习的过程中进行。选择适当的案件进行观摩也非常重要,不适当的案件很难达到设置观摩的初衷。
司法实践场所的观摩主要包括组织学生到相关的法律应用场所进行观摩,并可以结合实习。如组织学生到日常生活场所进行行政执法观摩、参观监狱等场所、到相关司法机构进行工作观摩和实习、组织学生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观摩与实习,等等。
上述教学方法均可以使学生真正接触实践,满足学生“学有所用”的成就感,更好地使学生从学校的学习过渡到社会的工作,为学生走入社会打好基础。
当然,要想使法律实习收到良好的效果,还离开不实习单位的积极配合,需要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和相对固定的指导教师帮助学生一起去处理法律事务,例如作为助手协助办案。在这一过程中学习法律事务,就能很快锻炼某一方面的法律实务操作技巧。与在法学院系的课堂学习相比,实习更有其独到之处。
5.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指高年级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深入社会,解答民众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法律咨询的方式灵活多样,简便易行,教师可以随时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组织学生到社区、广场、集市等地方开展咨询活动。通过法律咨询实践,学生可以了解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状况,为以后的就业树立信心、打下基础,还可以通过解答实际问题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学知识。如同医疗下乡一样,该方式深受人民群众的喜爱,同时也可以有效检验学生所学法学知识。因此,这是一举两得的法学教学方法。
三、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方法的保障
高等学校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设计与实施,需要相关制度的保障,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教学理念更新
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往往与其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目标密切相关,而且办学模式的设定取决于办学指导思想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设定,法学高等教育也不例外。教育界、学界对高等法学教育的办学思想、定位、人才培养规格等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教育理念也有很大的不同。就目前的状况讲,人才培养模式存在三种代表性观点。
第一,精英教育说。该说认为法学教育是一种精英教育,它培养的是“专才”,是精英领袖和法律职业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
第二,基础教育说。该说将法学本科教育视为基础教育。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根本任务有三:一是解决做人的问题,使学生树立社会主导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具有现代理性精神,养成独立的法律人格;二是解决方法问题,尤其是思维方法的问题,以获得自我发展的能力;三是解决做事的问题,使学生掌握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基本知识、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满足从事法律职业基本需要。[5]
第三,职业教育说。该说推崇的是类似美国的职业化法学教育。这种教育培养的是法学专门人才,通过职业教育与训练来凸显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应用性及职业化程度。
在以上不同思想的支配下,自然形成了中国多层次、多类别的高等法学教育办学模式。笔者认为,无论哪种人才目标设定,只有围绕法学学科的实质,彰显法学学科的特征,才会有利于相关人才的培养。法学就其实质而言,是具有重要实践特色的学科,如果背离了生动的现实社会,背离了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现实,法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改变思维模式,确立实践性教学理念,是完成法学本科教学的基础,也是贯彻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基础。
(二)相关制度保障
上述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实施,需要建立一整套内部关联的制度加以保障,不仅把法学教学的实践性体现在宣传中,而且要确保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的实施。
在法学教学课程设置中,确定涵盖专业课程教学前的实践(职业兴趣养成)和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实践要素,可以在专业课程中设计硬性实践教学环节,例如在具体专业课程中设计案例教学的课时、安排模拟法庭的频率、设计诊所教学的方案、确定实践观摩与法律实习的具体要求,并在四年的教学中设计最低法律咨询的次数等,涵盖法学教学的课程设计、课程监控、学生毕业评定的各个环节。
同时,将实践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建立法学教师实践教学考评制度,强化教师管理,将法学教学的实践要求作为法学教师培养及提高的制度要求,建立“双师型”(授课教师、实务导师)人才培养机制,并通过实务界兼职教师任教制度使实践性教学拥有师资力量支撑。
建立实践性教学辅助人员的配备制度。实践性教学的深入开展,需要教师投入大量的精力,而且很多环节可能不是一两个专业教师所能完成的,如实习基地的建立、实务活动的前期沟通与协调、咨询服务的联络,等等,均需要法学教学单位的整体重视,也需要具体工作人员的协调沟通。这就必然需要实践教学辅助人员的配备,并使其成为整体教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制度建设还应该包含专门运用于实践教学的经费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教学实践活动顺利进行。
四、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验收
不同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的选择,从根本上讲,是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针对具体教学模式的验收,是检验教学模式状况的忠实手段。建立适应检验实践教学效果的切实可行的检验验收体系,是贯彻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
(一)检验指标的多样化
在传统的以课堂讲课为主的法学教学模式中,一般会设计比较固定的以基础知识为主要知识点的闭卷考试,在实践性教学中也应该存在,并且成为实践性能力检验的基础;同时,要确定多重考核指标,并通过多样性的指标,考查检验学生的实践能力状况,从而评定实践教学效果。笔者认为,这些指标应该包括(不局限于):①职业感悟报告,②案例资料整理,③模拟法庭角色演练,④诊所模式角色评价,⑤实践观摩体会,⑥实习报告与鉴定,⑦法律咨询体会等。
(二)检验过程的可监控化与创新
在具体的实践性教学的检验过程中,可以采用阶段性指标控制,例如,在每个学期中设定不同的“时间段”作为考查的阶段,要求学生完成相应的考查指标。将考查期限从“点”变成“段”,可以使学生持续地面临考查。将考查“动态化”,能有效地避免目前高校教学中普遍存在的短期突击应付考试的状况,并为学生适应未来工作中必然存在的以“项目”或者“案件”为基点进行法律服务的特点,走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根据法学学科特点,设定特殊的考查救济制度。在法学教学考查中,要强调法律本身赋予主体权利的救济性,即如果某学生在某个考查环节考查效果不好,可以设定规定期限内的“救济主张制度”(类似于现在学校考试中的“补考制度”),但此时的验收人已经从教师转换成在前面考查中考查优秀的学生,这时的被考查者会因为这种制度中考查人的转化而受到很大的激励,从而避免以后的考查不足。同时,此举对转换成考查者的学生也有强大的激励作用。
(三)考试方式的复合化
在具体的考试方式中,可以保留原有的书面考试形式,同时较多地进行面试、口试、小组组合考试(针对小组成员共同完成的合作作品的评定,可以有案件分析、模拟庭审等内容),这种复合型的考试方式,对于考量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协作精神,有较好的帮助。
(四)检验时间的长期化
在法学教学考核中,可以打破不同部门法的界限,将不同部门法的考查交叉、延长,在整个法学教学过程中实现整体考核与部分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出现跨年级、跨部门法的考核,使学生的实践能力的考核检验,符合能力培养的规律。检验时间的长期化还有助于与法学学科之间的关联,并避免不必要的知识点的重复,加强应用性。
参考文献:
[1]唐力,刘有东.反思与改革: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创新模式研究——以法律职业教育为视角的一种思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37-46.
[2]张元洁.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课教学中的运用[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11):109-111.
[3]姜春兰.模拟法庭课:实践性法律教学的新尝试[J].政法论丛,2004(1):81-83.
[4]邓佑文,宛锦春.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研究[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5(2):71-74.
[5]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政法论坛,2004(4):27-32.
(责任编辑毕凌霄)
On the Teaching Method of Undergraduate Law Educ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On the Practice Teaching Method
JIA Ping
(LawSchool,ShanghaiUniversityofInternationalBusinessandEconomics,Shanghai201620,China)
Abstract:Teaching method is approach to the goal of teaching and the key of teaching quality. The practice demands of higher law teaching determine the practical teaching methods, and the link design of the practice teaching is the core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teaching. Carrying out practice teaching pattern requires the direction of teaching idea and the guarantee of relevant system. The evaluation becomes the essential component of overall practice teaching.
Key words:Science of Law; practice teaching; teaching method; link
文章编号:1006-2920(2016)01-0107-06
doi:10.13892/j.cnki.cn41-1093/i.2016.01.021
作者简介:贾平,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 201620)。
基金项目:2015年上海市级精品课程“经济法”建设项目(沪教委高〔201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