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 云
(1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湖北理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3)
康德道德哲学的当代意义*
姚 云1,2
(1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湖北理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3)
在当代,康德的道德哲学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康德的道德原则突出了人的主体性;第二,康德的道德原则能够确证道德的客观实在性;第三,康德的目的王国理念有利于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的建设;第四,康德的义务观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第五,康德的道德原则确证了人的自由,从而证明了道德是人的本质存在方式。
康德;道德原则;目的王国;义务;自由;自律
康德的道德哲学在当代西方哲学中,依然是一个热点问题。它对现代伦理学的贡献巨大,是义务论的根基,并奠定了义务论在伦理学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目前处于经济全球化时代,人们普遍地追求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盛行,道德主观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泛滥,这就迫切需要为道德确立一种客观的标准。康德的道德原则要求人们行为的准则要和普遍法则相一致,这体现了它的普遍必然性;要求每个人要把自己和他人人身中的人性都当成目的而不仅仅只是手段,这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人人平等的思想,使它具有普遍有效性;认为每个人只有做到意志自律时才是真正的自由人,使它具有实践性。所以,康德的道德原则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客观的道德标准。因此,以寻求至上的道德原则为最高目标的康德的道德哲学在当今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康德的道德原则充分显示了人的自律的自由,是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它体现了人的主体性。
科斯伽认为,根据对规范性问题的回答,现代的道德哲学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实在论、唯意志论、反思性认可、诉诸自律。“实在论认为,如果道德要求是真实的,它们就是规范性的,如果存在着他们正确地描述的内在的具有规范性的实体或者事实,那么道德要求也就是真的。实在论者通过论证价值、义务或理由的真实存在,或者更通常地,通过反驳各种类型的怀疑论,来确立伦理学的规范性。”[1]20即,道德原则是客观事实,我们只需要内在的体认它,就能按照道德原则行事,如古希腊斯多葛派的基于理性之上的自然法理论即是如此。但这个道德原则毕竟只是一种理性直觉的、形式主义的和抽象的原则,人们很难理解它的具体所指。由于仅依靠直觉,它对人就很难具有绝对约束性,比如当人的理性能力被感性遮蔽时,就不会有对道德原则的直觉。唯意志论者认为,道德原则来源于上帝、君主等权威者的意志对人的诫命,如基督教神哲学和契约论者霍布斯等。反思论者认为,道德原则存在于我们的人性之中,在我们内心的情感中,我们不再问道德要求是不是真的,而仅仅只需要问道德要求是不是好的、是不是能令我们感到快乐的,我们仅仅只需要通过理性反思就可以获得这一要求,如哈奇逊、休谟和威廉姆斯等情感论者主张这种观点。这些道德原则要么是来源于主观经验的,不具有客观普遍性;要么是来源于外在的权威的,不具有个人主体性;康德的道德哲学则诉诸于自律。
康德的道德原则就是要把客观的法则和内在的主体性相结合,以高扬人的主体地位和自由。这体现在绝对命令的几个公式中。绝对命令的自然法公式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2]428。其中准则和法则的一致体现的是主客观的结合,这种结合以人的主观意愿为前提,体现了对人的意愿的尊重。人性公式是“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2]437。其中体现的是对人格的尊重。自律公式“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的理念”[2]439。其中体现了对人的意志的尊重,每个人自我立法并自我守法,这才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因此,康德的道德原则是基于人性基础之上的主体内在反思的道德原则。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值得被尊重的,每个人都有基本的尊严感和渴望获得别人的尊重感,每个人也都愿意拥有平等的社会地位,所以,我们愿意选择这样的原则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
当前社会,我们的政治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意识形态比较稳固,并不缺少社会道德规范。党中央建构了核心价值观,其中一部分可视为道德规范,比如自由、平等、公正、诚信和友善。个人在社会中的生活也较为自由,但是普遍化的社会规范和个体的自由意志难以融合。宋希仁先生把它概括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伦理学是关于人的自由和秩序的科学”[3]3。
由于个人的生存意识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道德规范没有基本的成体系的一个概念,而是随心所欲,凭个人的主观偏好而行动,因此,道德虚无主义和道德主观主义就会流行。它们对于社会秩序不但不会起到调和作用,而且还会起到破坏作用。社会上没有占主流的普遍有效的道德原则,人们就可能任意妄为,例如经济活动领域的不守诚信,制假售假。
这就需要用某种东西来为人们行为的正当合理性指明方向,为人们的行为设立边界,这种东西即为对道德法则的意识——道德原则。它需要对人是绝对的普遍的,适合于每一个理性人,对人们具有可接受性,对人们行为的目的具有规范性和最高的指导,既能体现人是世界中的最高存在者,具有最高的绝对的价值,又对人们是绝对的权威,最至上的约束。
康德的道德原则是意志论、实在论和反思论的特征完整结合的道德原则,是基于纯粹实践理性基础之上的理性事实,所以它符合这个标准。由于它是意志自律的原则,它表明的是每一个个体的意志的意愿,因此它是意志论的,它是客观存在的理性事实。试想,当某人要做出损人利己之事时,内心总有一个声音在提醒他,他会感到内疚、不安。一般认为,这是良知在起作用,康德却认为它就是人的理性对道德法则的意识。由于它是普遍有效的,是每个人心中的行为底线,所以它是实在的。它的至上的权威性和客观实在性是理性存在者通过理性反思意识到的,所以它是反思的。
因此,康德的道德原则可以避免道德虚无和道德主观,能够确证道德的客观实在性和普遍有效性。这对于人的行为可以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有利于调节社会秩序和道德秩序。
康德的道德原则主要关注的是个体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同意并遵守道德原则导向的是目的王国。它是一种有着良好的道德秩序的理想的社会状态。在这个王国中,每个人的主观的、具体的目的都被抽象掉了,都把促进共同的抽象的目的作为自己的义务,这样就避免因个人主观目的的追求所带来的不公平的社会现象。因此,在目的王国中,所有人都是平等的,都是目的,都具有尊严,都有立法和守法的权利和义务,都是自律的自由人。而这样的一个王国就是一个有效合作的、自由、公正的社会。一个有效的社会合作机制是指这样的社会:所有社会成员都是公道的(英文为reasonable,也有学者译为合理的)理性的自由平等的人,他们在公平的社会条件下参与社会合作,并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而行动,也就是自由平等地参与社会制度的制定并遵守它们。
目的王国作为一种理想的自由平等的社会,对我们社会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它不同于功利主义的消极的社会惩罚机制,而是一种积极的建构。这里的建构是指人们和社会积极主动地通过个人的理性和社会的公共理性去选择和促进一种公平的社会状态,也是理性能动性的发挥。因为在这样的一个社会状态中,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通过意志自律,都认同道德原则并把它作为行为的唯一准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在坚持制度自信时,也要不断地深化改革,吸收人类先进的文化成果。我们要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最终也是建立这样的一个社会制度。康德的目的王国理念中所蕴含的自由平等和公正思想,有利于我们社会制度的建设。
义务是人们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行动的必然性。道德哲学仅仅靠义务能否解决自由和秩序的关系问题,人并不是只拥有义务和只尽义务的理性存在者,在现实生活中,毕竟也有合理的对幸福的需求。这一点恰恰被康德看到,他的义务论至少关注到幸福,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个人的正义——行为正当性的依据。这种个人正义也即,我们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正确的,应该如何生活。这种标准在于,人们在行为和生活中要自觉地尽义务,既保证自己的幸福,又促进他人的幸福。假如每个人都这样做,则会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
首先,康德认为,“保证自己的幸福是义务(至少间接地是义务)”[2]14-15,因为假如人们的生活总是处于各种忧虑之中,需要总得不到满足,就会不满意于自己所处的状态,从而被强烈诱惑去逾越义务。意思是,如果一个人不能保证自己能够获得幸福,比如生活无着落,没有饭吃,没有钱花,没有工作,这些就可能引诱他去做违背义务的事,因为他长期处于底层社会,长期得不到幸福,其价值观可能会变得极端和扭曲(虽然古语有“富贵不能淫”的说法,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是君子,一般常人是做不到这一点的),这样就可能会为了内心的欲望不择手段,甚至于违法,更不要说违背道德了。所以,为了不违背义务,人们必须优先考虑并保证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和条件可以获得幸福。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康德举了一个痛风病人的情况。痛风病人不能喝酒,有些食物也是不能吃的。对他来说,保持健康就是幸福。所以说,如果他偏爱幸福的话,那就不吃一些不能吃的食物;可是他可能会想,谁愿意为了这见不到的幸福而放弃眼下的享受呢,所以,他可能会选择大吃大喝的享受。但是如果他最终没有选择大吃大喝,而是选择了保持健康,那么他的行为依然具有道德价值,依然经受了道德法则的衡量。因为,他估算了未来的幸福和眼下的享受的利弊,最终选择了末来的幸福,这就是意志所做出的理性的选择,所以这时他选择促进幸福并不是出于偏好和本能,而是出于义务。这也说明人类有能力选择道德法则,即使是在面对所有的欲望时,人都是有自由意志,可以做出自由选择的。每个人都有对幸福的偏好,现在有人在具体情境中并不被自然偏好左右,而是选择不是偏好的片刻的快乐,也不是出于偏好的促进幸福,这种出于义务的选择是对道德法则的遵守,是道德的。
其次,促进他人的幸福是一种值得称赞的义务。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康德认为对他人的不完全义务指帮助他人。如果我们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从不去积极地帮助他人,这样的一条互相冷淡的规则作为自然法则也可以生效,人们可以生存下去,它好过于空谈同情和互相伤害、互相欺骗,但是这样的一条法则却不可以到处生效,因为当我们愿意这样的一条准则时,它会与我们的意愿相冲突。我们虽然愿意不帮助别人,但是当我们身处困境时总是希望获得别人的爱和同情,所以如果我们意愿这样的一条法则,那么它就会剥夺我们所期望得到的一切协助。进一步来说,帮助他人也是从积极意义上尊重他人,把他人当成目的的表现。因为把他人当成目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把他人的目的当成自己的目的,关心他人的幸福。反过来说,如果不去尽其所能的促进他人的幸福,与作为目的自身的人性是消极一致的,而不是积极一致的。就一个是目的本身的主体来说,它的目的也必须尽可能地是我的目的,这就是绝对命令的第二个公式所提出的要求。绝对命令是义务的根据,对他人的幸福由于符合绝对命令,这就构成了我们彼此的义务。所以,康德认为,你冲破追求自己幸福的本能,去促进他人的幸福,这是一种值得称赞的义务。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每个人都发挥并发展自己的才能,培养自己获得幸福的手段,人就不会去作恶。同样,如果每个人都关心并促进他人的幸福,人人互帮互助,人与人就不会相互争夺,社会上就不会出现为了获得自己的幸福而不择手段的现象,比如毒奶粉、地沟油的现象就可能避免。这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
康德的道德哲学处理的是人的本质存在方式。人有多种存在方式,比如,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此外,人还有政治生活、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的存在方式等。康德给人赋予了一种道德的存在,并把它看成是人的本质存在方式,因此它实现了人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在康德看来,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所以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只能认识事物的现象,并不能认识事物本身——物自体。康德说道:“人们必须承认并假定在显象背后毕竟还有某种别的不是显象的东西,亦即物自身,尽管我们自己就知道,既然我们绝不可能认识物自身,而是永远只能以它们刺激我们的方式认识它们,所以无法更为接近它们,绝不可能知道它们就自身而言之所是。这就必然提供一个感性世界与知性世界的区分。”[2]459在感性世界中,人没有自由,只有欲望和自然偏好,受自然法则的约束;在理智世界中,人是自由的,受道德法则的约束。但是人又不同于动物,人有理性反思能力,所以现实中的人同时具有感性欲望和理性反思。
人的社会性使人不得不互相打交道,而当人的经验行为涉及到他人的利益时,理性反思起作用,通过约束人的感性欲望,把人的行为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就产生了道德。在道德领域,人们实现了两种身份的统一,人们通过道德行为获得了自由。具体而言,这种自由是通过自律实现的。道德原则是自律的原则,它要求每个人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每个人通过意志的自我立法并自我守法,使准则和法则相一致,获得自由,它使人的尊严得到了实现,人从此是自主的、自由的。
尊重人、实现人的自由是康德整个哲学体系的基石和最终目的。其道德哲学之所以以寻求道德原则为最高目标,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道德原则的确立正是为实现人的自由而服务的。在此,自由通过自律得到证实,即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意志,做自己意志的主人。自律又是依据人对道德法则的表象达到的。可能会有人质疑,既然这样,人就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意志最终还是受到道德法则的约束。这就需要澄清道德法则的含义。班级有班规,学校有校规,社会集团也有它的规则,一个社会有社会秩序和社会规范,更有它的政治法律制度。所以,道德法则从最广泛的社会层面上讲,是一种普遍的道德秩序。而具体到社会现实生活中,它又是一个人们处理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基本要求,各种具体情境中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规则以及条例可以依它而定。这样的秩序和规范是每个人都认可的、接受的,就应该作为行为的准则。所以,道德法则不是外在的,而是具有内在反思性的理性事实。
具体来说,康德的道德法则之所以体现了人的自律,是由它的本质内涵决定的。你的行为必须出于道德法则,必须是对义务的履行,才是道德的行为,这样你就是一个自由、自主和自律的人。这个道德法则是你的实践理性能力的发挥,是你自由选择的法则,它使你在行为中既满足了你的基本善、利益和幸福,同时也满足了他人的基本善、利益和幸福。因为理性的功能首先是为你的行为设定目的,并寻求最有效的手段去实现它们,但由于你在选择目的的过程中,你的理性不断地通过反思来排查这个目的是否是你的最终目的,是否能够真正实现你的幸福,这时理性就不得不考虑到他人的幸福和目的。人毕竟不是一个独立的原子,而是具有社会性的,需要和他人相处并共同存在的,所以你的行为必定会涉及到他人的利益,你不得不考虑到他人的幸福,如果你损害了他人的幸福,他人反过来也和你一样行动,其结果必然是你的幸福不但没有保障反倒还丧失掉了,同理,最终是所有人的幸福都得不到保障。但这种对幸福的考量,并不表明康德的道德原则是后果主义的。道义论并非完全不考虑后果,也不是完全不准人们考虑自己的幸福,只是要求人们对后果和幸福的考虑,不能作为形成道德法则的前提和依据。此外,假设从后果的角度去考量,它也是可以被人理解的一种原则。这个后果的考虑不同于功利主义对个人幸福或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幸福的考量。它充分考虑的是每个人的幸福和利益。因为,从理性自爱的角度考虑,你的基本善和幸福要得到满足,别人的基本善和幸福同样也要得到满足,所以,每个人的基本善和幸福都要得到满足。这就要求所有人在行为时都要帮助他人,主动积极地促进他人的目的的实现。这样的一种道德法则具体就被表现为绝对命令的三个公式。无论你的社会身份如何,无论你的行为是涉及到某一个人、某一群体,还是涉及你所处的整个社会乃至全世界的利益的时候,你是否都依据道德法则去行动,在行为时考虑到你的准则是否能被其他所有人接受,你的行为有没有把自己和他人都作为目的而不仅仅只是手段,你有没有尊重他人的立法权,有没有考虑到他人的幸福、善和利益的满足,如果你做到了这些,你的行为就是道德的,你才能配享幸福,你的幸福也会最终得到实现。因此,这样的道德法则是自律的法则,它对人的约束性使人真正做到自律,充分保障了人的自由。
总之,人有理性,所以能够自我选择。理性和社会性都是人与动物的不同之处,是人的本质的表现。当人运用理性反思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或准则,而准则又在法则的限制之内,照顾到社会中的他人的利益的时候,这也就是人的自由的展现。因此,当道德法则保障了人的自由的时候,它也就实现了人的本质存在。
[1] 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规范性的来源[M].杨顺利,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2] 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 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龚 勤)
The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Kant's Moral Philosophy
YAOYun1,2
(1School of Marxism,Wuhan University,Wuhan Hubei 430072;2Academy of Maxism,Hubei Polytechnic University,Huangshi Hubei 435003)
At present,Kant's moral philosophy is still of significance in the following five aspects: First,Kant's moral principle highlights human's subjectivity.Second,Kant's moral principle can justify the objective reality of morality.Third,Kant's concept of the kingdom of ends promote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air and just social system.Fourth,Kant's conception of duty is conducive to the harmonious social order.Fifth,Kant's moral principle proves that the morality is the essence of human existence by confirming human freedom.
Kant;moral principle;the kingdom of ends;duty;freedom;autonomy
2016-04-17
湖北理工学院引进人才项目“康德自律的道德观及其对高校立德树人的启示 ”,项目编号:9862。
姚云,讲师,博士,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西方伦理学、伦理学基础理论。
10.3969/j.ISSN.2095-4662.2016.06.012
B82
A
2095-4662(2016)06-006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