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潜在风险研究

2016-03-16 02:29
环球市场 2016年11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贷业务借款人

方 芳

浙江财经大学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潜在风险研究

方 芳

浙江财经大学

随着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经济增长,居民收入明显提高,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快速发展。个人信贷业务作为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更是迅速,贷款余额不断上升,已经进入了高速成长期。但放眼国外的商业银行在大规模发展个人信贷业务时,都在不同程度上出现过高风险。比如由美国引起的波及全球的次贷危机给各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信贷业务时带来了警示。因此,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研究,找出发展中的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法就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潜在风险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居民对住房、汽车、旅游、养老保障等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信用消费登上大舞台,个人信贷业务应运而生。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与公司信贷业务相关性较小、受宏观经济政策影响较小的个人信贷业务逐渐成为各银行经营管理的战略性业务,其所占的商业银行贷款比重越来越高。

一、个人信贷业务的概念

个人信贷业务,主要指运用从负债业务筹集的资金,将资金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让渡给个人,并在贷款到期时收回资金本息以取得收益的业务。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从事个人信贷业务的不仅有商业银行,还有不少财务公司、金融公司等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从事该业务。

个人信贷业务虽然在国外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但在国内还属于一项比较新兴的商业银行业务。一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商业银行才增加了个人信贷业务。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是最早出现也是规模最大的个人贷款产品。而后随着2006年底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各商业银行纷纷实行股份制改革以适应上市要求。相应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产品也适时创新来满足各群体需求,以期扩大影响力,提高竞争力,抢占市场份额。个人助业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相继问世。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模不断扩张,个人信贷产品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个人信贷业务正逐步趋于成熟和规范,形成了更加科学合理的业务运作体系。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个人信贷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具有风险性的资产业务,个人信贷风险是普遍存在的。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势必伴随着各种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的积累。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商业银行,风险与利润并存,两者正相关。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潜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首先,个人信贷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尚未建立有效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银行只依据借款人提供的户口本、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材料,结合央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以及对其预期收入作出判断,借款人收入中的“灰色收入”或非货币的收入难以查证,导致银行错估贷款人的实际收入水平。

其次,我国征信系统从2003年才开始起步,虽然当前已经逐步建立起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但是仍有许多银行信息由于种种原因还不能够完全收录到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导致个人征信报告不完整,而对于没有和银行发生过业务关系的借款人,信用报告则是无法提供有效的参考信息。此外,征信系统虽然包含了各金融机构的借款人信用信息,但是诸如电信、移动、交通、水电等外部的综合信息还没有被包括进来,使银行难以全方位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这些因素无疑增加了商业银行开展个人信用制度的风险,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也受到了相应的制约。

(二)银行内部监督管理、控制不够带来的风险

目前各商业银行已经把个人信贷业务提高到战略业务的地位,十分重视该项业务的发展,为实现市场份额的占有率,营销手段层出不穷,拓宽业务来源渠道。一些商业银行为此不得不对基层行下达硬性放贷指标。银行通过加大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投放,加强与各大按揭中介的合作,扩大个人住房贷款。此外,新的个人信贷产品也不断涌现。对业务上的支持,体现在使用人力物力等资源的倾斜,体现在对营销的投放程度。但是相对滞后的管理,如信贷档案和重要权证的整理归档、贷后催收和法律诉讼等方面管理的缺失经常会引发风险。

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许多银行也会擅自降低贷款准入标准和担保条件,易引起风险积累,不利于个人信贷业务的健康长足发展。另外,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到位等多方面的缺陷也会带来风险。如在贷前方面,有的银行完全依赖中介,没有落实面谈面签等制度,贷后催收方面也完全依赖律师事务所,易导致贷款被挪用,还有信贷档案管理不力会导致重要文件的丢失等。在抵押物管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商业银行没有专业的抵押品价值评估人员,都没有进行过长期的市场和相关技术的培训。被动接受外部评估机构的抵押品估价结果,会产生一系列的不确定因素。而且一些抵押品在贷款存续期间就会发生各种类型的损耗问题,当经济低迷时,抵押品会出现贬值或无法变现,第二还款来源的风险缓释效果受到影响。

(三)尚未健全的法律法规带来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还处于探索阶段,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这使得个人信贷业务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保障。我国尚未出台过一部完整的《个人信贷法》,目前商业银行对个人信贷业务的管理主要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等,而这些条文基本上都是立足于公司企业等法人的信贷行为,对个人信贷针对性不强,对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信贷业务时没有必要的法律保障。在出现信贷风险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手段往往对法人借款人能取得成效,而对个人借款人却无法产生效果,有些措施更是无法对个人借款人开展。此外,由于个人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比较分散,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特别是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也缺乏法律规范,使得风险管理难以落实。而对于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遭受损失。

(四)金融机构间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之间还没有能够建立起真正的信息共享资源平台,而能够办理个人信贷业务不只有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也会带来风险。比如银监会所发布的黑名单,如果信息严重滞后或者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整体性的信息分享,这就使许多不良贷款乘虚而入。再比如说,一些借款人会选择在信用社等类似的小型金融机构办理个人信贷业务,而这些机构可能因为自身系统接口与央行不吻合,而造成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无法输入到征信系统中,那么这些信息就不能被商业银行查询到,当借款人意识到这一点时就可能会执行多渠道贷款。还有当借款人在几家银行同时申请贷款时,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会使这几家银行无法及时的掌握借款人的具体信息。

三、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潜在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对个人来说,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踏足社会的有力武器。良好的信用记录不仅可以更方便的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更能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个人信用是宝贵的财富,必须强化信用观念,增强信用意识,自觉积累信用,维护信用。对商业银行银行来说,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是银行控制个人信贷业务潜在风险的前提,成熟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成就发达的个人信贷业务。个人信贷体系是根据居民的个人收入和家庭收入、已发生的借贷和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及贷款额度的制度。在我国,当前的个人信用体系还需要长久的发展来逐步完善。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信用意识,而商业银行众多,如果能建立自己客户的信用体系对银行的发展尤为重要。在这方面,银行首先必须要有信用资料搜集和保护意识,要将个人信贷业务客户信息及时输入自己的数据库并妥善保管。还要与其他银行进行个人信用体系共建客户信用资料平台,共享信用信息,以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率。此外,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信用贷款时,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信贷决策仍然是依赖长期积累的经验和简单的定性分析,而个体之间复杂的差异性,凭主观判断和简单分析是不能做出正确判断的。因此,建立合理的个人信用评价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个人信用的评价可以包含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是个人的基本资料,比如年龄、学历、职业,家庭成员等;其次是个人的财务状况,根据借款人的存贷款记录、信用卡透支状况、动产和不动产等来进行评判;最后是整合商业银行、公安、工商、法院、税务、保险等部门的个人有关信息。将以上信息用合理的评分标准来统计分析,得出科学有效的个人信用评级。

(二)提高国内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

通过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核和贷后管理等严格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通过规范化来降低操作风险。此外,通过创新个人信贷产品,取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有利于商业银行抢占市场,迈向国际化。可以对个人信贷产品进行科学的市场细分,体现差异化原则。还应完善奖励制度,对个人信贷产品创新给予奖励,激励员工创新开发新产品。同时也要及时淘汰不受市场欢迎、风险增大的产品,优化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产品的资源配置,提高创新产品的效率。最后,控制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必须提高个人信贷人员的职业素养,加强业务培训,实现信贷队伍的专业化。

(三)加快完善个人信贷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自开办以来,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商业银行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力保障,也是进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法律法规的不规范,使得银行大量合法债权得不到依法保护。为保护个人信贷业务中借款人和商业银行双方的合法权益,亟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个人信贷法》,对个人信贷业务相关问题作出定义和规范,使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信贷业务时有法可依。

加快制定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保证各项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同时还应注意保护借款人的隐私,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传递、使用和披露等过程都应保护各方利益。此外,还应加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由于目前国内缺乏个人破产制度,当个人出现债务危机时,债权人难免会寻求司法救助,这样就会增加诉讼,耗费司法资源。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当个人资产远小于个人负债以致于无法承担偿债责任时,可以申请破产,不仅解除借款人部分债务限制其日后消费,也使银行的债权得到公平赔偿。

(四)多部门加强合作减少个人信贷业务信息不对称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仅仅依靠商业银行一己之力是做不到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广泛宣传信用观念,把信用作为每个人的“身份证”和“通行证”。同时,可以从法律法规上强制性约束,联合金融、工商行政、司法等部门,构建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构建和完善个人信用数据库,加大对个人信用的管理,严厉打击恶意逃债等违约行为。

总之,作为现代商业银行业务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的个人信贷业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已经被各家银行提到战略发展的地位。但它作为一项新兴的业务,在外部环境不成熟、经验欠缺的情况下,在发展时必然会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商业银行应通过对个人信贷业务的借款人信用进行科学准确地评估,对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进行分类和管理控制,积极扶持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1]庄毓敏.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辛树森.个人信贷[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3]戴建新.国内个人信贷业务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J].商业文化,2014,(18):155.

[4]景建国.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的几点思考[J].上海金融,2005,(06):60-61.

[5]蒋海.不对称信息、不完全契约与中国的信用制度建设[J].财经研究,2002,(02):79-81.

[6]施杰.论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J].经济论坛,2004,(11):111-112.

方芳(1992-),女,汉族,浙江嘉兴,研究生在读,浙江财经大学,研究方向:转型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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