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昭国,李 妮
(华东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民族优惠政策与民族群体性事件论析
张昭国,李 妮
(华东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摘 要: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国家对少数民族采取了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安排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和强化了民族意识,影响着国家认同的建构,并使民族之间产生了心理上的隔阂与矛盾。在民族群体性事件日渐增多的今天,民族优惠政策的复杂影响更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关键词:民族优惠政策;国家认同;群体性事件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安全,关系到国内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民族问题的群体性事件日渐增多,且更具敏感性和复杂性。因此,加强少数民族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是维系民族团结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近年来,在世界范围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加剧及国内社会深刻变革的大背景下,国内部分地区民族问题不断凸显,出现了较大规模的由一定少数民族成员参加的、通过体制外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冲击和影响的民族群体性事件。与一般群体性事件相比较,民族群体性事件有其特殊的外在特征: (1)民族性。即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或主体之一是基于民族身份而动员起来的,这些少数民族成员有着较强的民族意识,民族认同强烈,他们有着共通的语言和心理情感、行为方式和价值体系; (2)复杂性。民族群体性事件的产生诱因比较复杂,既有原初因素,即民族、语言、宗教等的差异;有一般性因素,即社会转型的急速、交通通讯技术的发展;有现实的诱导因素,诸如经济利益的纠葛和冲突;也有反应性因素,即民族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 (3)敏感性。由于少数民族特有的主体身份、特殊的地理位置,甚至是事件过程中伴随着的宗教狂热,都使民族群体性事件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
对于民族群体性事件发生机制,我国学者从不同方面进行了认识。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民族研究中心高永久教授在《论社会转型期民族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其治理》提出了转型社会的结构紧张——结构性诱因;相对被剥夺感的产生——潜在的不满情绪;具体情境下的利益诉求冲突——现实的驱动等三个方面的诱因[1]。中央民族大学的董强博士在《当前我国民族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与对策》一文中,提出了经济发展差距和利益分配矛盾是根本诱因、国内多种政治因素与国外敌对势力介入是重要诱因、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不同是直接诱因[2]。
值得思考的是,很多学者都注意到,一方面,民族群体性事件其组织化程度一般比普通群体性事件高,并且有不断增强的趋势;另一方面,少数民族群体性事件,在民族自治地方和散杂居地区都有所发生,但主要发生在散杂居地区。据国家民委不完全统计,2006年56起民族群体性事件,仅江苏省就发生13起事件,占事件总数的21.7%;只有9起事件发生在民族自治地方,占事件总数的15%。此外,发生在边疆地区的民族群体性事件,又往往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极易被国外敌对势力所利用,而带有分裂主义的色彩。
从建国初期始,我党一直提倡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又要“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3](P227)并且也制订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少数民族的正当权益。之所以出现民族群体性事件组织化程度强、内地多发、分裂主义渐强的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我们长期实施的民族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民族政策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国家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民族发展政策、民族平等政策、民族语言政策、民族识别政策等。二是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是为解决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历史差距,保证合理的社会参与。三是针对少数民族特殊情况而制定的特殊政策。
我国对少数民族给予优惠政策,一方面是基于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的基本原则,“首先通过革命实现各民族在法律上的平等,然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通过对于少数民族的各项优惠政策,逐步实现各民族在事实上的平等。”[4](P102-103)另一方面,是基于民族地区的现实考量。由于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差异,使得少数民族在文化、教育等方面表现出与汉族较大的结构性差别。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引导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必须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困难,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改善发展条件,缩小与汉族地区的差距。
我国目前实施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主要是集体性优惠政策,政策的内容涵盖了经济、教育、就业、干部任命等多个方面。第一,经济方面,国家优先在民族自治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优先安排在民族自治地区,建立对民族自治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第二,教育方面,国实施的优惠政策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即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的少数民族学生都可以享受到教育优惠。第三,在就业方面,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并于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提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另外,在国家公务员招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区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历史证明,我国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发挥了巨大积极的作用,不仅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缩小了民族间的发展差距,而且还保留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加强了各民族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对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的安定起到了极大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民族间流动的加强,民族优惠政策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张力日渐凸显,并使发生的民族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了明显的外在特征。
“认同”原本属于哲学范畴中两事物相同时“甲等于乙”的同一律公式,后被詹姆斯和弗洛伊德移植到心理学领域。埃里克森在弗洛伊德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认同”实际上是关于“我是谁”这一问题的或明确或隐晦的回答。在埃里克森的认同理论中,认同还不仅仅是个体的,而且是群体的、社会的。认同就是在人与人、群体与群体的交往中所发现的差异、特征及其归属感。随着心理学科地位的提升以及认同研究的深入,“认同”概念开始广泛运用于人文社科领域。
20世纪70年代,政治学领域诞生了“国家认同”这一概念。国家认同的重要性在苏联巨变、东欧解体引发的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中日益凸显,并猛烈的冲击着传统的国家认同观。国家认同,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对祖国的国家主权、历史文化传统、理想信念和道德价值观等的认同[5]。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与国家认同相对应的概念,还有民族认同的问题。民族认同是个体对与自己具有相同背景的同类个体或群体的一种认可。
学术界认为,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首先,二者相互联系,民族认同是国家认同的基础,国家认同需要在民族认同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在形式上,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具有相似性,二者都是内部成员对主体的认可;其次,二者又相互区别,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所涵盖的范围不同,国家认同既包括民族内部经济、政治、文化认同,又包括主权、政权和其他国家对本国的认可,而民族认同只包括了前者;再次,民族认同民族认同的文化联结来自于原生性要素的纽带,如习俗、血缘、族源、语言等的共同性;国家认同则是一种基于政治合法性和意识形态的认同[6]。因此,国家认同相较于民族认同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认同,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
正因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存在层次上的差异,我国学者多是论及了从民族认同走向国家认同的问题。他们认为,受原有民族认同的影响,少数民族惯于以民族作为感情投射对象而表现忠诚。这种思维模式使得现代国家的建立阻力重重。此外,民族认同加强了民族成员对本民族特殊身份和特殊利益的认知。当民族利益因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而受损时,民族成员的国家认同就很可能减弱甚至瓦解。因此,将民族认同上升到国家认同是公民国家的必要任务。
对如何从民族认同走向国家认同,学术界提出了诸多对策,如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改革民族地区的政治体制、缩小民族地区的文化差异等等。但不容忽视的是,民族优惠政策在因为语言、历史与文化的特质,彼此产生的一种同类感情,并因而与其他族群有所区别的民族意识之外,人为的强化了人们的民族意识与民族群体的边界。国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际利益,使少数民族成员更注重或着说是更清醒的认识到了自己的族体身份,并“使他们以一种各自独处时完全不同的方式感受、思考并行动。”[7](P312)当自己所属民族的利益或自己族体成员的利益受损时,如果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抗争,其组织化程度就会明显提升。如2004年河南的“中牟事件”中,当两个村庄的回、汉村民发生矛盾之时,临近县市的一些回族群众纷纷串联,前往声援。这中间除祛回民相同的文化、宗教信仰因素外,他们共同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他们的集体意识,从而使其群体行动带有集中性和一致性。
民族优惠政策不仅强化了“我是谁”,而且忽略了“我在哪里”,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延迟了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建构,而且在民族团结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各民族一律平等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石,伴随着民族政策的宣传贯彻、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建构提出以后,人们看待问题的“平等”意识越来越强。当前在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不同的少数民族之间、同一民族的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对现行某些政策滋生出一种不平等的感觉。
总之,在中国,毕竟并不是所有少数民族都生活在落后地区,也并不是所有汉族都生活在优越的条件下,对此,我们应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以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家的民族优惠政策。只有逐步地实现了在政策面前民族平等,以国家公民身份为基础的国家认同才能逐步建构,也才可以避免频繁出现的变更民族身份问题,也才可能避免一些民族分裂分子利用民众民族认同强化和国家认同弱化来分裂祖国的行径发生,从而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
参考文献:
[1]高永久,左宏愿.论社会转型期民族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其治理[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0(6).
[2]董强.当前我国民族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与对策[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1).
[3]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4]列宁全集:第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5]贺金瑞,燕继荣.论从民族认同到国家认同[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8(3).
[6]高永久,朱军.论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J].民族研究,2010(2).
[7][美]J.查普林.心理学的体系和理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On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Minorities and Minority Group Incidents
ZHANG Zhao-guo,LI Ni
(School of Marxism,East China Jiaotong University,Nanchang Jiangxi 330013,China)
Abstract:In the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Special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minorities are taken by China.These policies promote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ethnic regions,but also strengthened national consciousness which caused psychological barrier and contradiction between nations.Nowadays,ethnic group incidents are increasing gradually,and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the national preferential policies are more worthy of our attention and thought.
Key words: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minorities;national consciousness;group incidents
作者简介:张昭国(1972—),男,山东济宁人,博士,副教授,从事中共党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历史经验研究”(11CDJ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收稿日期:2015-11-18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313(2016)01-002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