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学术期刊编辑的修改权

2016-03-16 00:48蓝晶晶
关键词:行使文章

蓝晶晶

(海军工程大学 学报编辑部, 湖北 武汉 430033)



浅析学术期刊编辑的修改权

蓝晶晶

(海军工程大学 学报编辑部, 湖北 武汉430033)

编辑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编辑在实践活动中,加工整理、完善优化他人文章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编辑行使修改权是工作的需要,也是履行职责的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编辑错用、滥用了修改权,产生了许多问题。对于此,应该加强编辑的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文责自负与编辑责任的关系;不断完善编辑的知识结构,提高其学术水平;增强编辑的服务意识与职业道德修养。

学术期刊;修改权;编辑

修改权属于编辑的职责范围与权限,它是编辑的用武之地与工作价值的体现,也是编辑对作品进行合法、合理、合适修改的依据。对于绝大多数作者来说,如果编辑没有行使修改权,那么作者的稿件都只能属于“半成品”,只有经过编辑适度地修改、加工和润饰,“半成品”才会顺利成为“成品”,并展现在读者面前。有职必有权,修改权可以被看成是编辑这个职业所天赋的,因为编辑工作同样富有创造意义与价值,编辑加工的过程本身就是策划审理作品使之适合流传的再创造活动[1]。但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著作权法中通常意义上的编辑修改权条款。修改权实际上是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在实际操作,有许多编辑确实犯了滥用修改权的错误,我们应该如何防范应对?笔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1 编辑履行修改权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过作者许可。”由此可见,如果没有著作权人的许可,报社、期刊修改了作品的内容,可能直接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任何人没有经过同意,不得擅自歪曲、篡改作品。表面上看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对立的,实际上两者即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文字性的修改。文字性的修改是指,编辑对作品只进行文字润饰,不改变作者的基本论点和基本论据,不对表达作者观点的字句妄加更改,保持作品的完整性。具体来说,文字性的修改可以是:1.对字、词、句、标点、符号作合乎规范的、标准化的修改;2、对作品的段落、架构安排作技术上的处理;3.对作品中不甚准确的资料数据作认真的核实和补全;4.对作品中的引文、参考文献查核和补充修正;5.对作品中的内容摘要、关键词作合理的增补或消减;6.对作品标题作审定和不违背作品主题思想的修改等。这些修改是根据国家相关出版规定和要求进行的,且严格遵循国家语言文字标准及学术期刊编辑规范,是对出版风格的统一,也是对出版质量的把关。文字性的修改由编辑决定,编辑可以自主行使。

二是,内容性的修改。内容性的修改是指通过对作品行使压缩权、 增补权、 改变角度权、 改变体裁权、改变结构权,使作品内容有了较大调整。原则上来说,内容性的修改需要获得作者的授权。如果没有,则视为侵权。但是在实际的编辑过程中,行使修改权不一定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作品是作者思想和意志的反映,但是经过时间的推移,某些作者的思想可能已经不合时宜,需要进行修改,又或者某些作者本身就存在歪曲事实、伪造例证等行为,那么编辑必须对此进行修改,不然出版机构将可能对刊物中出现的这些错误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编辑需要对作品的内容、文字等进行严格把关。以笔者的实际经历为例。笔者在一篇关于谈论指挥官的对象国背景文化知识与作战指挥效能关联的文章中,发现文章的主旨是,通过强调了解对象国背景文化知识对指挥官发挥效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以期提高我军指挥官的作战指挥能力。但是,该作者用了较大篇幅列举分析了在朝鲜战争中,李奇微指挥第八集团军反击中国志愿军的例子。并用了“成功地遏制了中国志愿军的攻势”“李奇微成为中国志愿军头痛的对象”等语句。笔者认为,这些话语与文章的整体风格不符,所列举的事例也不能恰当地为作者的观点服务,甚至有长他人志气,灭自己威风之嫌。笔者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当然事后取得了作者的同意。但就此来看,责任编辑“除负有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和付印样的通读工作,使稿件的内容更完善、体例更严谨、材料更准确、语言文字更通达、逻辑更严密,消除一般技术性差错,防止出现原则性错误。”[2]

2 编辑不用或者滥用修改权的问题

在编辑工作中,有许多编辑弃之修改权而不用,或者滥用修改权。有的是因为受限于自身学术水平,有的是缺乏责任感,有的是缺失相应的主体意识等,进而才出现了修改权行使不当的情况。

一是,抱有“文责自负”的心理。通常期刊出版单位都会事先向作者声明,投来的稿件将自动视为作者授与编辑修改权,实际上这样的声明并不具有法律效用。另外,从现行的著作权法来看,文字性的修改不属于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内容修改则视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对作者的创作成果进行保护,同时作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文责自负”。虽然,许多作者在附信上写有“不当之处,请编辑斧正”“如有不对之处,请编辑代为修改”。但是,仍然有许多编辑以“文责自负”为借口,被动处理稿件,敷衍了事。例如,文稿中参考文献标注不完全,期刊类文献缺少卷或者期或者起止页码的标注,有的编辑不愿意对此进行复核,任由要素缺项。又如,有的作者引用《毛泽东选集》《朱德选集》《刘少奇选集》等著作,并不是直接查阅原著,而是通过互联网或者数据库查找相关内容并引用,没有对引用的内容进行考证,有的引用的并非原话,有的出处有差错。抱有“文责自负”态度的编辑就对这些错误视而不见,弃之任之。

二是,主体意识存在偏差。编辑主体意识,是指编辑主体所持有的一种对编辑客体的系统化了的、自觉的、伴随着情感体验且具有能动性的心理反映形式。它是编辑主体以情感、态度等方式体现编辑与受众之间、编辑与作者之间、编辑与社会之间的一种带有倾向性的形态,具有使编辑行为带有目的性并促成现实的控制力量[3]。由于受到自身知识结构、审美取向、经营理念等因素的影响,每个编辑的主体意识都会不同。一方面,主体意识较弱,通常就会像具有“文责自负”心理的编辑那样,对稿件的问题不愿意花费精力和时间去修订,降低期刊质量要求,造成了一些语言表述不规范,甚至是常识性错误的出现。另一方面,主体意识较强,编辑会出现滥用修改权的现象。有的编辑会肆意对文章进行大篇幅的删减,使有的受版面篇幅的限制,从文中截取一部分仅保留主要观点进行发表,破坏了文章原有结构和风格,使得文章主体意思表达不完整。有的甚至认为修改权是编辑对文章掌有的“生杀大权”,在心理上产生一种凌驾于作者、文章之上的心理优势,凭借自己的喜好和习惯进行修改,完全不顾文章原有的逻辑清晰性、内容完整性和风格的延续性,强加个人意志,强求一律,滥改滥删。由于受自身专业水平、知识结构的限制,编辑并不能对每篇文章有准确的把握,特别是不属于自己领域范畴的文章,但是有的编辑过于武断自信,在没有完全领悟作者的表达意图与主题内涵的情况下,即不能虚心求教他人,也没有向作者确认,凭借想当然的对文章行使修改权,造成不该改地方错改误改了。还有的编辑看到作者是该领域的学术专家、权威教授,对其盲目崇拜。也许是因为缺乏科学质疑的精神,亦或是在专家面前对自己的学术能力缺乏自信,他们一味地认为专家的文章都是高质量、高水准,不需要也不敢对文章中不合理、不到位之处进行修改。以上这些种种存在的问题,暴露了编辑在行使修改权时走入的误区。编辑如果在工作中能够重视这些影响修改实践的因素,注意规避这些问题,就能够更好地对文章规范性和准确性予以审视。

3 对策建议

对文章进行加工整理是编辑的责任,有责就有权。因此,编辑在工作中必然需要行使修改权,但如何客观、公正地行使编辑修改权,防范以上问题的发生,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树立法律意识的同时,正确处理文责自负与编辑责任的关系。编辑的修改权是“其本职的天赋”[4]。编辑需要做到的是,处理好修改权和著作权法的关系,既要尊重法律、尊重作者,又要尽职尽责完成稿件的编辑加工。不能以著作权法、文责自负的态度为借口,放任文章中必要的文字性错误或内容性错误而不顾。文责自负与编辑责任虽是一对矛盾,但是他们又是统一的。编辑只有端正作风、树立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谦虚好学、乐于奉献的精神,遇到有异议的问题主动联系作者,与作者切磋,不含糊带过,才能得到作者的认同,履行自己应该尽的职责。

二是,要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学术水平。编辑需要“逐字逐句,一一推敲。逐章反复,通看本章血脉。全篇反复,通看一篇次第。终而复始,莫论遍数”[5]。编辑工作像是对璞玉不断进行打磨一样,是让文章进一步优化的过程。尽管作者在某一领域内有较深的造诣,但总会有个体局限,特别是在知识时代,知识更新速度日益加快,新知识不断产生,作者不可能保证文章内容全盘正确,而编辑为了能敏锐地发现文章中的问题,也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不断学习,增加知识储备。现在有学者提倡,编辑应当学者化,就是基于对文章的价值能做出客观判断和修改有的放矢的要求。要做到这一点,编辑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功底,了解学术研究的最新动态,还要涉猎其他相关专业,做到点面结合,既有宽度又有深度。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对文章的误读、误判、误改及错改。

三是,增强服务意识与职业道德修养。可以说,编辑对文章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心智,但最终是为他人做嫁衣裳。显然,当一名编辑需要具有较高奉献精神,能任劳任怨、不图名利,要有服务作者的意识。再则,文章是作者精神创造的成果,编辑不能凌驾于作者之上。这就要求编辑在行使修改权的时候必须把握好度,不能不作为,但也不能肆意而为,不违规操作的同时又要求精益求精,坚持科学尺度和人文尺度的整合,努力做到为文与为人的统一。

4 结束语

编辑修改文章的活动涉及作者、学术期刊以及读者利益的协调。各种利益既有矛盾也有统一,而这种矛盾不应该被夸大。编辑行使修改权,处理各方面关系的时候,应该兼顾作者与期刊的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版规范对文章进行修改。要做到不乱改、不漏改,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作者,即尊重作者又对作者负责。

[1]默语.关于编辑学理论体系的总体构想[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14(3):108~113.

[2]徐雨衡.简议学术期刊编辑修改权行使能动模式和被动模式的运用[J].中国编辑,2011,(4):61~64.

[3]刘云. 期刊编辑的主体意识与修改权行使[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1(2):62~64.

[4]范达明.责任编辑的动议权、修改权与转型权[J].编辑之友,2001,(1):12~15.

[5]徐柏蓉.期刊编辑学概论[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

2016—05—31

蓝晶晶(1981—),女,硕士,编辑,主要研究方向为编辑学.

G232

A

1009-2714(2016)03-0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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