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冰
(宁夏演艺公司秦腔艺术剧院 宁夏 银川 750000)
戏曲旦角的表演探析
吴 冰
(宁夏演艺公司秦腔艺术剧院 宁夏 银川 750000)
【摘 要】“旦”是戏曲艺术中扮演一般女角行当的总称。在戏曲发展史上,最初只能有男演员,女子人物也必须由男演员扮演。男子改扮女子,白天不能唱,得晚上唱,为了避讳,要说反话,明明是在夜里,偏说是白天(旦),以假为真,他就真是个女子了。一个“反”语,把夜晚的演出,用“旦”来表示,故将“女角”统称为“旦”了。
【关键词】戏曲;旦角;表演
随着戏曲艺术的逐渐发展和成熟,行当艺术已从苍鹘和参军的雏形,演化为宋杂剧时代的副净、副末、装孤、装旦、末泥、引戏几种行当。到了元明杂剧时代,更进一步提炼和丰富,分工更为细致,发展为生、旦、净、丑等二士多种行当。到了清代,昆曲角色有“十二行”之分,微汉两调则有“十大行”之分。京剧成熟后,共分为生、旦、净、丑四大行当,其下又有二十八工细分,如旦行中就有青衣、花旦、花衫、刀马、武旦、老旦之分,花旦其下又有小家碧玉、泼辣热情、正直不屈、正义勇敢等角色类型。戏曲中的各个行当所概括的性格类型,是对生活中复杂性格的高度提炼,是由个性到共性,由特殊到一般的概括,是在表演中指导演员结合具体人物再现个性的有力手段,从而使行当表演具有由性格类型到活生生的“这一个”人物的性格特点。年长的,称之为“老旦”;端庄郑重的,称之为“青衣”;稍微灵活一些的,称之为“花旦”;偏重于舞蹈武打的,称之为“武旦”或“刀马旦”;专擅玩笑、插科、打趣的,称之为“彩旦”或“丑婆子”。
传统戏曲中的旦角,是一个重要的行当。有时匙角并重,有时比生角更胜一筹。如当年的梅巧玲、徐碧云、陈德霖、王瑶卿等,都是独挡一面的大家。以后“梅、尚、程、苟”的四大名旦,独树一帜的小翠花(于连泉)、芙蓉草(赵桐珊),“李(世芳)、张(君秋)、毛(世来)、宋(德珠)”的“四小名旦”(李世芳死后,又续上一位,有的说许翰英,有的说陈永玲),特别有许多女艺术家,如言慧珠、梁水鸢、童芷苓、李玉茹、侯玉兰、吴素秋、李丽芳、赵燕侠等等,都很了不起,都有使人倾倒的艺术魔力。表演艺术家郝寿臣先生曾言:“拿气儿唱字,拿字儿找昧儿。”可见,“字儿、劲儿、昧儿、气儿”在实际操作中相辅相成,相互渗透。而塑造人物声音形象的法则,除了以上技巧之外,主要还表现在音色变化、节奏对比(其中包括速度、力度的对比)等几个方面。花旦在声音上就要给人以年轻丰润的形象,音色上要求清丽圆润,当然具体人物要有具体要求。所有这些法则都是创作人物的手段,如果离开了塑造人物,抛开了内在依据,那么,即使技巧极佳,也只是罗列卖弄,毫无意义。京剧唱腔具有“言之不足而长言之,长言之不足而咏歌之”的抒情性,演唱时要将人物的台词语气融于唱腔之中,达到腔随情出,生动自然的效果。无论用何种行腔技巧,其目的全在于运用怎样的声乐艺术手段实现声情并茂,使行当、人物、性格、情感相结合,将旋律激活,把潜在于旋律中的人物情感变成活生生的、感性的听觉形象,给人以美的享受。
旦角在整个戏曲表演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各戏曲剧种不可或缺的重要行当之一,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又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例如京剧《拾玉镯》中的孙玉姣、傅明、刘媒婆;汉剧《柜中缘》中的玉莲、岳雷、淘气,都是小旦、小生、小丑(彩旦)的“三小戏”。旦)的“三小戏”。中,以正旦、小生为男女主人公。例如京剧《西厢记》中的崔莺莺与张君瑞,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中的祝英台与梁山伯。
京剧名旦张君秋是20世纪继四大名旦之后最成功的京剧旦角演员,他的艺术成就中最为突出的是其演唱艺术。张君秋继承京剧前辈对于京剧发展所持的艺术思想和成果、取各家之长、结合自身条件,加以创造形成的唱法及唱腔,优美流畅、充满魅力,对专业界乃至对社会有深远的影响。由此可见,旦角在戏曲表演中,艺术地位与艺术作用都是不可小视的。
随着戏曲艺术的不断发展,一批优秀的花旦演员出现了,他们表演风格各具特色,流派纷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属荀派。他兼取皮簧、梆子的艺术特长,融青衣、花旦、花衫、刀马旦于一身,并吸收了小生、老生、老旦的演唱技艺。在演唱上根据自身特点,另辟蹊径,创造出了低回婉转、秀俏柔媚的唱腔。喜剧娇柔妩媚,流利清新;悲剧则缠绵凄楚,如泣如诉。所扮演的花旦人物具有生活化、大众化的特征,表演以细腻、逼真、贴切、谐趣见长,俏丽挺拔、清秀俊美的艺术风格掀起了梨园一时竞学和吸收荀派艺术的时尚,并有“无旦不荀”的赞语。正是这样的艺术家,以他们扎实的表演功力,兼收并蓄,尊重传统,勇于创新,使花旦行当得以丰富和发展。
当一个演员突破了行当类型的约束而有所创造时,一个新的形象便由此产生了。在这个过程中,在创造新的表演程式的同时也丰富了行当表演的宝库,成为进行形象再创造的手段。如此不断突破,不断积累,使艺术形象和行当表演同时得到了丰富和完善。
中图分类号:J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2-0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