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大队原大队长
张某某检查书
检查人:张某某
原任职务:生产大队大队长
任职时间:1961—1965年
现任职务:第一生产队政治工作员
性别:男
年龄:41岁
家庭成分:贫农
政治面貌:党员
文化程度:初步识字
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获利总值69.2元,现金57.2元,粮食80斤。
减免后应退赔现金57.2元,粮食80斤。
已退赔69.2元,现金69.2元,粮食×斤。
通过这次伟大的“四清”运动,使我深深认识到,两条路线的斗争和本大队的阶级斗争是非常尖锐复杂的。经过《二十三条》学习后,知道自己在历年工作中,方向不明,头脑不清,整天糊里糊涂,如在梦中,形成“敌我不分,认敌为友,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独权专政,胡作非为,私设公堂,任意动刑,随便捆打(的)恶劣作风”,坚持(简直)成为旧社会中土匪恶霸作风,也忘记了贫下中农(的)艰难困苦,只为自己利益打算,对工作放松不管,将“懒、馋、贪、占、变”五字全占完。对于生产、政治全不了解,现已如失掉灵魂,整天昏昏沉沉,迷三到(倒)四,对工作不能前行,好似得了瘫痪病,光吃不能动,确有生命死亡的危险。幸亏毛主席派来好医生——“四清”工作队,首先把我唤醒,带在大澡堂,在贫下中农的帮助下,进行洗手洗澡,洗净了我身上的脏东西,逐日恢复健康,深刻感到自己走在了资本主义道路上,发展个人利益,损害集体利益。严重来说: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剥削广大劳苦社员,危害实在是多,真是一言难尽。为在今后工作中再不走湾(弯)路,把心交给党和贫下中农,让(党和贫下中农)帮助我悔改,早日归队,现将自己在历年工作中所贪污的现款57元2角、玉茭80斤及(所)犯一切错误检查于下:
(一)、贪污盗窃投机倒把
1、1963年10月份,有横水公社乔寺大队来两个人要买柳条,找见我后和我到柳库看了柳条,说好价格每斤0.6元,由我经手给秤正(整)200斤,计款120元。过好后,买柳人立即将款交给我。在我将款交会计时,因我以前从大队借过10元钱未有归还,现在钱到我手,凑(借)此机会,我(便)对会计说:我以前借款也没钱归还,干脆你从这款中扣下,在入账时少记上10元,把我欠的款归还。借我大队长之权,会计也无法说,只得照我的话做。就这样,(我)从中贪污10元。
2、1963年7月份,(我)在学校和会计出售给稷山县来的一人柳条时,因在前几天有五队社员张某某(托我)给会计捎款,我未给会计,自己将款(使)用,现凑(借)出售柳条时,无人知晓,我对会计说明理由,又从出售柳条款中少交10元,自己贪污。
3、1963年10月份刹苇子时,由我在河湾看管,临晚上(社员)都回去时,有河湾社员郭某某、高某某二人到河湾偷扛苇子,被我发现。他二人说我俩错了,你估计有多少,我俩交些款。我看后,说有700斤左右。我当时不同意(交款),要他们把苇子交出来。结果他二人商量后交给我20元钱。当时,我考虑无人知道,是个好机会,自己也没说什么,就将钱收下,未交大队,自己贪污。
4、1963年10月份,社员都经(将)保存的玉茭向(集体)库房交时,我给小队会计和保管员说:今年分粮少,家里可能缺粮不够吃,看是否能想个办法让我少交点?他二人商量后说可以。我(便)在交粮时少交玉茭80斤,自己贪污。(按:保管员出具证明材料称:当时大队长家里保管集体玉茭600斤整,只交出520斤,我向他要过两次,他说:我保管的全部交了,还要我交什么?后来,他对小队会计说:算了吧!)
5、1965年8月间,在刹柳条时,我和看管柳条的白某某商量偷卖些柳条,结果,也不知他偷卖了多少,给了我10元,我自己贪污。(按:白某某出具证明材料称:大队长偷窃柳条一捆,重31斤,让我扛到河湾柳匠老张家出卖,每斤价值0.5元,合洋15元整,大队长用了10元,我用了5元。)
6、1963年10月份,我从大队购买苇子1000斤,每斤0.04元,共付款40元。(苇子)除自己用外,又经(将)100斤以0.12元一斤的价格出售给(大队)砖瓦厂,从中取利7.2元。
以上6条,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现金57.2元,粮食玉茭80斤。现金在开会和家庭生活方面零星花费,粮食自己食用。
(二)、多吃多占
界限以内问题:
1、1962年12月份,过春节时,在大队由会计经手,分给我棉油3斤,未有付款。
2、1964年7月份,由二队王某某在本队当司秤员,给我分麦时,他对我说,给我少报了20斤小麦未有记账。
3、1964年享受大队补贴工125个,年终决算分配时,每个工应按0.49元计算,实际上按大队同一包工劳动日计算,每个工以1.16元分红,每个工多分0.67元,共多分现款80元正(整)。
界限以外问题:
1、1962年2月份,因自己家缺油,我跑到油坊给油坊工人朱某某要棉油2斤,未有付款和开单据。
2、1962年4月份,(从生产队)领(取)纺打棉绳棉花6斤,在交棉绳时只交4斤,从中少交棉花2斤。
3、1963年8月,在一队瓜地背27斤西瓜未付钱。
4、1962年4月,我和刘某某到县委党校学习时,从大队开个出单,在三队领玉茭40斤未有付款。
5、1963年8月,赴县城开秋征会时,我从会计白某某手借用粮食7斤,至今未归还。
6、1963年9月分柿子时,给我分柿子40斤,未记账付款。
7、1963年9月,自己从河湾将生产队让老张做的柳盖(柳条编织的锅盖),私拿在家里。
8、1963年10月份,在分胡萝卜时,会计多给我秤40斤。
9、1965年8月,从三队地拿西瓜13斤未付款。
(三)、政治路线及作风问题
1、敌我不分,认敌为友。在1949年时,和地主、历史反革命分子张某某照(了)张相片,(还)经常给人家办事。如张某某在1963年骗要果实,以200元购买贫下中农房子2间,自己不追问,(生产队)建马房时,经自己说和,地主将马房卖给队里,队里付款550元。
2、1963年,帮助富农分子张某某出售房基院落,由我经手,给说换飞鸽(牌)车子一辆,结果,被公社发现,批不准,没有换成。
3、1963年,张某某父亲去世埋葬,自己没有认识到阶级问题,只看到(其)是革命军人,由我经手批粮食200斤,油4斤,支持浪费。
4、1963年5月份,上级指示每头猪留自留地2分,结果自己没这样做,确定每头猪留4分,而(且)是不管有猪没猪,每户都留。
5、打人、捆人、骂人特别严重。在历年工作中,除骂人外,清(光)捆打的约有8人,特别是1963年将社员闫某某偷柳条弄出后,弄在大队和书记高某某进行拷打,打糊涂(后)用水灌醒,不承认,又打糊涂又灌活,连打死活多次。
6、集体经济大包干。经(将)砖瓦厂包给工人吴某某,大队吃干盘面,结果集体倒灶,少数人发财,支持单干。
(四)、其他方面错误
对工作生产不抓,乱吃胡喝,吃喝成风。凡是本大队不论红白喜事,只要是一请喝,什么事情都能给解决。如白某某、高某某摆了席面请我吃后,将公共土地规划给其做了房基院落。又如,某某和某某寻下儿子入户口无迁移证,人家请吃一席,就给人家按(安)了户口。
经(将)集体的粮食、物资胡吃海喝,历年和干部或其他客人在一块吃油条、油饼约13次,吃粮15斤。
(五)、对错误的认识
在学习前,自己如在梦中,糊里糊涂,感觉自己很好,这些小错误没什么,经过学习后,深深认识到认敌为友、贪污盗窃,自己会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国家会变颜色,影响社会主义发展,挖社会主义墙角(脚),破坏集体经济,是吃了社员的肉,喝了社员的血,自己成了似旧社会中的剥削者,特别是捆人打人,这是旧社会中土匪恶霸作风,自己今天任共产党的干部也这样做,是极不对的,丢失党的道德。总之,以上错误,是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阻碍物,是会发展到现代修正主义的。
(六)、产生错误的根源
因自己不好好学习政治,使自己头脑不清醒,认敌为友,和敌人站在一起,受敌人拉拢。再者,封建社会遗留的旧风俗、旧思想及资产阶级思想,仍沾染在自己脑子里没有彻底割除掉,总之是受了封建旧社会、资产阶级影响。
(七)、改正错误的措施
1、大学毛主席著作,以毛泽东思想武装自己。
2、听党话,跟党走,照党中央一切政策办事。
3、积极搞好工作,积极参加集体劳动。
4、要站稳立场,分清敌我,坚决与坏人坏事作斗争。
5、听取社员意见,接受社员批评,取消独作独为。
6、要有大公无私精神,彻底割掉自私本位主义。
7、爱护集体财产,关心集体经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8、经常参加组织活动,随时以党的政策衡量自己。
9、积极搞好退赔。
10、以上9条,保障(证)做到,让广大社员和贫下中农监督。
检查人 张某某(盖章)
1965年12月31日
二、生产队原队长
张某某检查书
检查人:张某某
原任职务:生产队队长
任职时间:1961—1965年
现任职务:生产队副队长
性别:男
年龄:43岁
文化程度:初小
家庭成分:中农
盗窃、投机倒把获利总值182.1元,现金136元,粮食270斤,其他实物折款1.6元。
减免后应退赔现金137.6元,粮食270斤。
已退赔现金153.2元,粮食159.5斤。
我在担任生产队长期间犯过严重的贪污盗窃、多吃多占错误。通过这次“四清”运动,使我认识到贪污盗窃、多吃多占是挖社会主义墙角(脚),影响到社会主义建设,和贫下中农背道而驰,已经走上了黑暗死亡的道路。多快(亏)是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到来,挽救了我。我今后坚决和资本主义一刀两断,换颗仁心,靠到贫下中农队伍中,与贫下中农一道搞好农业生产,改善农村落后面貌。现将历年来贪污盗窃粮食270斤、现金136元及犯下的其他错误检查于下:
(一)、贪污盗窃
现金方面
1、1962年3月,我和大队会计张某某、小队会计张某某用车子带了队里3麻袋胡萝卜籽去县城出售,走到某某地方一个种籽门市部时,我从麻袋里偷出7斤卖了36元,个人予以贪污。
2、1962年4月,队里盖记工房时卖(买)了大队长张某某个人的2000块瓦,应付款60元,我让他打了90元的领款收据,从中多领了30元自己贪污。
3、1962年4月份,队里把国家退赔村巷道门的940元用于修盖记工房,只用了890元,剩余的50元自己贪污。
4、1958年,公社私(使)用本队一盏汽灯,后因损坏赔偿给54元。1963年,本队买回一盏汽灯用款34元,剩余的20元自己贪污。
以上4条共贪污现金126元整。
粮食方面
1、1961年7月份,食堂散灶时,由司务长张某某和干部商量,把大家结余的粮食给干部偷分。当时,我分到小麦40斤,玉米120斤,总共160斤。(按:原生产队集体食堂司务长张某某出具证明称:1961年7—9月中旬,有县干部、公社干部来村检查工作,在食堂吃饭,我到大队以少报多,多领粮食。后来结算,长余小麦160斤,玉茭135斤。我找队长张某某商量如何处理结余的这部分粮食,队长说把粮食给干部分了。)
2、1961年9月,干部食堂因为吃少报多,多领粮食,因而结余玉米70斤,当时又和几个干部偷分,自己分到10斤。
3、1962年6月份,(生产队在)副队长白某某院内库里存放玉米种籽260斤。当时,白某某儿子结婚要占房子,我和保管员张某某凑(趁)转库之际进行偷分。张某某分到100斤,白某某分到60斤,自己分到100斤。
以上共贪污粮食270斤。
食油方面
1961年11月份,队里从外拉回棉籽入库时,天快黑了,四处无人,保管员和朱某某偷偷背出棉籽80斤,换成棉油8斤,我分到2斤。
以上贪污粮食全部吃了。贪污现金除了1961年买自行车花款100元外,其余36元赶集上会零花。食油2斤全部吃了。作案前,认为干部没有小块地,家里粮食不富裕,(就)仗队长职权,想各种办法进行贪污盗窃,总认为社员不知道,也没认识到这是破坏集体经济。对以上错误并不在乎。作案以后,自己认识到,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要想人不在(知),除非己莫为,只要老老实实交代,党会从宽处理,群众也会原谅。
(二)、多吃多占
界限以内问题
1964年全年享受大队误工补贴工42个劳动日,每个应按0.53元分红,实际上按大队包工劳动日计算,每个工为1.16元,每个工多分0.64元,共计多占款26.88元。
界限以外问题
1、1961年7月份,食堂散灶时,自己把食堂两个盆子、一把菜刀、一个水缸私拿回家占用。
2、1963年4月份,大队给各小队统一发簸箕,本队由我领回一个,但是没有交到队里,自己占用到今天。
3、1963年8月份,小队在河湾让柳匠老张编了6个簸箕,7个篮子,自己占用篮子一个。
4、1963年11月份,自己参加县里召开的四级扩干会,拿大队粮食30斤,至今未还。
(三)、政治路线方面
1、1949年5月份,我和现任大队长张某某与地主、历史反革命分子张某某3人一块照过一张像(相),并没有什么目的。
2、1962年3月份,自己身为生产队长,用高款购买地主张某某(按:与前述一同照相者为同一人)两间房子,付给550元。
3、1962年3月,富农分子张某某父死,由自己主谋,照顾给小麦90斤。
(四)、思想作风方面
1、1963年3月份,经(将)自己的女儿(实行)买卖婚姻,使用(男方)彩礼200元,身为干部,(带头)破坏婚姻法。
2、1961年以来,本队集体乱吃乱喝,社员乱开小块地成风,自己不但不制止,而且给予支持,给集体经济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五)、对错误的认识
现在,自己认识到以上所犯错误是极其严重恶劣的,对党和人民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我要重新做人,痛改前非。
(六)、产生错误的根源
自己当了好几年干部,没有抓政治学习和提高政治水平。从旧社会带来自私自利的旧思想。一些坏干部犯了错误,没有得到严肃处理,没有看到犯错误的严重后果。
(七)、改正错误的措施
大学毛主席著作,用毛泽东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
团结贫下中农,共同搞好生产。
要有民主办事作风。
愿在群众监督下积极退赔,决(绝)不保留一点。把自己的坏脑筋全部挖掉,和贫下中农以及广大社员团结起来,共同建设自己的祖国,使他(她)早日达到共产主义,永不变色。
检查人:张某某(盖章)
1966年1月30日
三、生产队原队长
白某某检查书
检查人:白某某
原任职务:生产队队长
任职时间:1965年3月—1966年1月因参军卸任
性别:男
年龄:23岁
文化程度:初中
家庭成分:中农
盗窃、投机倒把获利总值2.08元,现金2.08元,粮食60斤,其他实物折款1元。
减免后应退赔现金0元,粮食0斤。
我任职以来,犯过贪污盗窃、多吃多占的错误。通过这次伟大的“四清”运动,自己深深体会到,不来这次社教运动,社会主义的我国就要变色,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我们的社会主义到达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就不能实现。经过这次运动,坚决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人、把挖社会主义墙角(脚)的人、把光顾个人利益个人发财致富不给集体利益着想的人拉过来,换颗红心,把革命干下去。使我(们)青年人(得到)锻炼,化(划)清阶级路线,分清敌我界限,思想上没有资产阶级存在,一心一意为革命打算。
现将自己任职以来所贪污现金2.08元、多吃多占粮食60斤、食(实)物折款1元的错误检查如下:
(一)、贪污盗窃
1、1965年4月份,队里的韭菜由社员吴某某担(一)些出外卖,白某某背(一)些在村里卖。社员白某某给(向)一个难民老汉卖了些。(韭菜出卖后),换了很多鸡蛋在我家里放着。一天下午,我(把鸡蛋)提到本大队代销点(店)卖了。当时我想,自己没有电池用了,就用卖鸡蛋款买了一同(筒)电池,从中贪污0.58元。
2、1965年8月份,在一天早上,下西瓜时,二队白某某老汉走到地里要买,当时,我就主谋(做主)卖了他30斤。回到家里,在记工房门口,他给了我1.5元,自己(将钱)贪污。
以上贪污盗窃共2条,现金2.08元。
(二)、多吃多占
界限以内问题
1、1965年6月份,在没有割麦子前5天,家里没粮食吃了,我想了个办法:从库房里先借点吧。(于是),我就找到贫协木某某说:眼看割麦子了,家里没有点粮食了,叫我先从库房里借点小麦吧,分麦时还。木某某答应了,我就从库房里借了60斤小麦。最后分麦时,是我父亲(去)分的,他分回来,给我说:(已经)把借库房的60斤小麦扣了。我说扣了就对了。一直到公社开三干会,我还认为扣了。可是,后来会计李某某说光说了,没扣。
2、1965年9月份,我主谋给保管张某某说:把借了社员的几斤粉条还了吧,我去(用高粱)换几斤粉条。(于是),(我)就从场里拿了20斤高粱,在某某村粉坊换了5斤粉条,还了某某1斤,某某1斤,耨耨1斤,剩下的2斤自己用了。退赔折款1元。
(三)、政治路线方向
1、1965年5月,上级批下照顾粮,落(实到)户以后,地主张某某、富农张某某给大队长张某某说了一下,有某某支持,和我商量,从其他(社员)名下扣点给他两个照顾些。我从宁某某名下扣10斤,从某某名下扣5斤,木某某名下扣10斤,付某某名下扣10斤,朱某某名下扣15斤,刘某某名下扣5斤,(照顾粮食落实到户后)还剩余5斤,共计60斤,(分配给)(地主)张某某35斤,(富农)张某某25斤。
2、1965年5月份,上级批下照顾粮,一队队委会和贫协(代表)一天黑夜在记工房,(为)富农张某某评了20斤。
(四)、产生错误的根源
1、没有抓政治学习,思想落后。
2、国内外大事不莫(摸)。
3、阶级路线化(划)不清。
4、没有执行党的政策与方针。
(五)、改正错误的措施
通过学习《二十三条》后,使我认识到以上所犯的错误是挖社会主义墙角(脚),损坏集体利益,今后坚决不犯,订出以下几点:
1、大学毛著,抓政治学习。
2、坚决执行党的方针与政策。
3、坚决和资本主义思想断绝。
4、积极努力搞好工作,搞好生产。
5、坚决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6、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检查人:白某某(盖章)
1966年1月4日
四、生产队原副队长
朱某某检查书
检查人:朱某某
原任职务:生产队副队长
任职时间:1961—1965年
性别:男
年龄:55岁
文化程度:文盲
家庭成分:贫农
盗窃、投机倒把获利总值41.5元,现金×元,粮食 170斤,其他实物折款×元。
减免后应退赔现金41.5元,粮食170斤。
已退赔现金21.52元,粮食100.5斤。
我历年担任本队副队长。通过大会学习《二十三条》后,我明确了两条道路,一条是社会主义光明大道,一条是黑暗资本主义羊肠小道,知道了自己在历年工作中头脑不清醒,贪污盗窃,违反政策,只顾自己,不管别人,光打自己小算盘,漫漫(慢慢)走在(到)黑暗的资本主义小道上去,很快就无路可走。忽然,党和毛主席给我们派来了引路人,把我带在光明大道上,帮助我洗了澡,明确了贪污盗窃是喝社员的血,吃社员的肉,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现为将来坚决割断自私自利资产阶级思想,和贫下中农站在一道奋勇前进,将历年来贪污盗窃170斤粮食及(所)犯一切错误检查于下:
(一)、贪污盗窃
1、1961年9月份下灶时,事务长张某某对我说:现时,灶上还有长余一部分粮食,我和队长张某某已经研究好了,说给咱们干部每人分点。(他)给我秤玉茭10斤。
2、1963年3月,因当时家中缺细粮吃,我就借自己是副队长之权(便),给保管张某某要小麦30斤,凑社员下地无人,我二人到库房偷偷拿走,并定计说,若有人问,就说是用麸皮换的饲料。
3、1963年7月份打场时,我和司秤员白某某商量后,在社员未分粮食的前几天,借去小麦100斤。以后社员分(小麦)时,我照常和其他人一样再分,直到分完结算,我始终未向会计报账,自己(将这100斤小麦)贪污。
4、1963年10月份,我负责到地(里)捆棉花柴,我到库房取绳子,凑(趁)此时无人之机,又和保管张某某商量,偷领小麦30斤,定计就说是用麸皮换的饲料。
以上4条,共贪污盗窃粮食170斤,其中小麦160斤,玉茭10斤,全部自己食用,并未出卖。作案前,思想上认为,自己是(副)队长,每天跑腿非(费)心,应该沾点光。作案后,认为要(一旦)叫社员知道,可(真)是丢人。又认为自己是偷偷做事,别人是不会知道的。感到自己不算什么,认为自己能干。
(二)、多吃多占
界限以内问题
1964年享受大队补贴劳动日15个,本应该每个劳动日按0.49元分红,实际上以大队1.157元计算,多分款9.6元。
界限以外问题
1、1961年6月份,母亲病逝殡埋时,自己利用职权向队里要棉籽,将(经)保管员张某某手秤棉籽25斤,换油3斤,又向食堂事务长张某某要粉条4斤。
2、1962年9月份,(队里当年)最后(一次)分粮时,自己还应分玉茭30斤,到库房领时,凑(趁)当时无人,和保管员张某某商量,分成小麦30斤,多占1.14元。
3、1963年10月,棉籽入库时,我们几个干部商量,偷棉籽80斤。当时,由我弟弟朱某某和保管张某某(将棉籽)偷放在我的新房子里。停了几天,我和副队长白某某、保管张某某3人到某某村换棉籽油8斤,我和队长张某某、副队长白某某、保管4人均分,每人2斤。
4、1963年7月份,自己生病时,队长张某某前来看我,见我吃的黑,他就和保管张某某商量,给我从库房秤小麦30斤,我没付款。
(三)、政治路线
1964年3月间,经(将)自己结余的粮食—玉茭160斤,放给(按:私人借贷)某某村,到小麦收获后,对方归还自己小麦120斤,从中剥削。
(四)、思想作风方面
1963年10月间,(我)给自己自留地担茅粪,(当时),队里已经决定不准私自担茅粪,确定由社员白某某(专人)担茅粪。我要使用茅桶,白某某不让我用,(我便)借自己(副)队长之权大骂,几乎还要动手打(人)。
(五)、其他错误方面
1、1963年9月份,购茶叶(按:当地出产的连翘叶)80斤,付款12元,加工后出售18元,除报税2元、加工费5元外,从中得利9元。
2、1963年,(生产队用于)奖励蔬菜(生产)的洋袜,自己穿(了)一双,未有付款。
历年在收麦打场时,(使用)集体的粮食、油吃油饼、油条,糟蹋集体财产。
(六)、对错误的认识
贪污盗窃、多吃多占,是剥削了广大社员,喝了广大社员的血,挖了社会主义的墙根,影响集体经济发展。自己出身于贫苦家庭,在旧社会里曾受别人的剥削,现时共产党领导自己翻了身,生活过(得)富裕了,也开始放高利贷剥削人,这是极不合理的,很不对的。这只是对自己有利,对国家和集体是不利的,危害社会主义制度。
(七)、产生错误的根源
由于自己不识字,经常不学习,不懂政策,又加上出身于旧社会,把小资产阶级一直还保存在自己的脑子里,时刻在指(支)配着自己,所以,产生了种种错误。
(八)、改正错误的措施
首先要积极做好退赔,使资产阶级思想受到打击,今后再不产生。要积极参加劳动,多多参加会议,靠近党的领导,执行党的一切政策和方针,将自己的一切力量贡献给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检查人:朱某某(盖章)
1965年12月30日
[资料提供者附言]:2015年春,我在晋南某县城旧书摊上购得一册某生产大队第一生产队“社教运动中三百元以下案件登记表”、犯错误干部“书面检查”、“证明材料”合订本。登记表记录了干部所犯错误,大队党支部和四清委员会处理意见、工作队党支部意见两栏填写为“免于一切处分”,公社和工作团党委审批意见为“同意支部意见”。兹将个人检查书录出,以飨读者。为保留原汁原味和便于阅读起见,文中错字别字漏字照录,并加注括号改正,数字、时间改录为阿拉伯数字,从登记表中录出检查人基本情况、“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获利总值”及“减免后应退赔”、“已退赔”各项内容。恕不完全具名,且隐去所涉部分人名、地名。
资料提供者:杨澍,作家,现居山西省闻喜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