撑起反家暴的保护伞

2016-03-15 11:01老树
老友 2016年2期
关键词:家庭成员家暴受害者

老树

顺势而为

2016年1月1日新华网的文章《反家庭法让家庭成为真正的避风港》指出,家,是个温暖的字眼,无论在外遭遇到了怎样的风雨,回到家里,坏情绪就会一扫而光,在大多数人眼里,家是温暖的摇篮,家是避风的港湾。然而,在一些备受家暴折磨的人心中,家却变成了黑暗恐怖的深渊。许多人认为家暴只不过是私人应处理的问题.他人没有权利也没有必要去干预:再加上之前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以及相关部门宣传力度有所欠缺,导致大家的重视度不够,保护意识不强,从而陷进家暴的漩涡里。《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意味着曾经的“小问题”开始得到重视,这同时也成为家暴受害者捍卫人权、维护尊严的一柄利剑。

2015年7月30日光明网的文章《反家庭力法助力反家法治化》称,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这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该说是充分因应了当下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要,增强了立法的现实针对性。无论从现实还是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遏制家庭暴力都需要被纳入法律程序。换言之,在看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迫切需要从观念上予以重新审视。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

2015年12月28日中国文明网刊文《首都反家法面世是社会进步》认为,首都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这就让原来很多有争议的地方变得不再模棱两可。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反家暴法对在精神上的侵害行为,也进行了界定,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家庭中弱者的地位:在保护问题上,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这就让这部法律显得更加人性化,更有制度的弹性.而又不失温情。这也是在立法问题上的一大进步。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人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显然,反家暴法考虑到了当代乃至以后社会家庭成员组合之问的复杂性,因而将可能不是家庭成员却同居在一起的人考虑在内,这样,在一个屋檐下生活的,只要是发生了家庭暴力现象,就会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维护家庭中的弱者——不光是妇女,让弱者真正有了温馨的“避风港”。

防患未然

2015年9月8日《法制日报》刊文《反家庭力,预防是重中之重》认为,,在反家庭暴力中.预防是重中之重,而预防最重要的是以宣传教育为主,宣传教育可以渗透到公民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中。同时,我们还要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如警察、教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进行反家暴培训,让他们提高反家暴的敏感性,对家庭暴力的发生能够及时预见其危害性,从而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少家暴案件发生。预防是普遍性的有效制止,制止则是针对性最强的预防,尤其是及时制止和早期干预,效果极其显著。在反家暴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防治结合、重在预防,全面构建普遍预防与重点预防、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预防措施体系。

2015年12月27日人民网的文章《反家法:对家“态度鲜明”,重在预防和制止》称,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强调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三是人民调解组织及川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四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而在制止家暴行为方面,反家暴法同样有三个方面的亮点。一是强制报告。学校、幼儿同,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会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告诫书。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告诫书,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

2015年12月30日中国文明网的文章《“反家”要保护弱者更要惩戒者》指出,反家暴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提供保护,保障她们免于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但是这个保护的过程要建立在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惩戒基础之上。换言之,我们必须通过惩戒家庭暴力的施害者,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只有通过法律惩戒让施害者有所忌惮.不敢滥施家庭暴力,作为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弱者一方,才有望得到保护。如果受害者回到家里.作为家暴事件的施害者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那么受害人很快就会遭遇第二次、第三次乃至更多次的家暴,甚至因为先前的离家出走而遭受变本加厉的家暴“惩罚”。所以,面对将要正式落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我们支持保护家暴事件中的弱者,但我们更期待通过惩戒家暴事件中的施害人来保护弱者,这样才能够真正体现“反家暴”中“反”的意味,同时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任重道远

2016年1月6 日《检察日报》刊文《反家法执行机制仍有待细化》称,现今的中国早已不是过去的农耕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使传统的家庭(家族)结构趋于解体,家庭日趋小型化。个人从家庭走向社会,成为独立的公民,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表征和内在要求。法治是以公民为主体的,每个公民享有独立、自由、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是基本的行为准则。虽然法治并不排斥家庭的自治作用和独特功能,但这种自治是以法治为依归的,家庭并不是法外的领地。《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将法律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事务,是对传统的家庭自治观念的扬弃和超越。法律的最终效用在于执行。为了使法律不致成为另一个稻草人,《反家庭暴力法》在执行机制上仍有待科学化和细化,如应明确公安机关为统一的执法主体;明确对于家暴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明确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的法律效果等。

2016年1月7日《人民法院报》的文章《反家庭力:立法出台普法跟紧》指出,在公众的翘首期盼下,反家暴法终于落地,对于预防和惩罚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不过,反家暴虽然已经立法,但如何操作、如何施行,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和跟进,才能彰显出法律的作用。反家暴法的落地,不过是保障家庭成员权益的第一步,还需要让立法规定深入人心。从这个方面而言,反家暴法律知识要得到广泛普及,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反家暴的氛围.让家庭成员不再将家暴当作“家丑”。对于社区、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基层机构组织来说,则应该积极融入和参与社会救助体系,为反家暴法的落地提供制度基础。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更需要改变之前“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执法思维,认真研读法律规定,做到严格有序执法。反对家庭暴力行为,不能止于立法完善,还应该强化普法力度和水平。不管是公民个体,还是社会外部环境,以及司法机关,都要克服和扭转之前的固有认识,真正让反家暴法落地生根。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反家暴的良好氛围,让家暴行为无处遁形,确保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伤害。

2015年12月30日光明网的文章《反家要立法更要执法》指出,如何让受害者有底气对家庭暴力说“不”,不仅要立法,更要积极执法。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抗争无果以后,除了忍气吞声,或用极端方式寻求解脱以外,权利主张往往难以伸张。由于家庭暴力涉及婚姻、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家庭伦理问题,反家庭暴力立法,也有对传统世俗与法律刚性不足的矫正意味。反家庭暴力入法.增强法律可操作性与刚性,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无疑是必要的。但是法律不能解决所有家庭暴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公检法、妇联等相关部门依然需要负起责任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形成法律法规与道德舆论的合力.共筑反家庭暴力安全防线。

链接:反家暴,国外怎么做

美国:美国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主要依靠两个渠道。第一个渠道是“法律诊所”。美国的一些公立院校和私立院校的法学院,一般都设有“法律诊所”。诊所都是自主管理,无须到政府注册,不受政府干涉,免费代理贫困妇女儿童受暴力侵害的法庭上诉,以让受害者获得公正和安全。此外,美国有众多的反家庭暴力组织,受虐妇女可向这些组织寻求帮助。另一个渠道是民事保护令。民事保护令的申请很简单,受虐妇女难以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自己可以到法院申请保护,法院会获准该妇女受有限保护。

瑞典:瑞典刑法有很多条文是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殴打妻子或者同居伴侣将受到制裁,而且并不仅仅是偶尔发生的严重暴力行为才会被制裁,如果反复施暴,就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瑞典相当重视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教育。瑞典政府在所有的教育中都会反复强调反对对妇女的暴力,社会工作者、教育者、哪怕只是一个保育员,都需要通过这类的教育培训才能上岗。瑞典还有女性庇护所,如果因为举报家暴行为导致无家可归,或者没有经济收入.这些女性可以去女性庇护所接受帮助。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每一个州都有独立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共同的基本做法就是在家庭暴力即将发生之前,或者刚刚发生之后,尽快地将家庭暴力行为人和被施暴人隔离开,以防止进一步的暴力事件,这就是在澳大利亚广为人知的“人身禁制令”。在禁制令期间,施暴者不得接近受害者.一旦受害人发现施暴者就在附近的情况下,可以立即报警。近年来,为了防止有家庭暴力劣迹的人接触受害人,澳大利亚给处于禁制令期间的施暴者都带上了电子脚环,同时警方在受害人的办公室、住所、家庭也安装了监控报警系统,一旦施暴者近距离地靠近这些有监控系统的地点的时候,脚环就会发出信号,警方就会获悉并且立刻出警进行干预。

日本:日本把夫妇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等家庭关系内的暴力都视为家庭暴力.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配偶者暴力防治法》就是其中之一。配偶者之间的暴力被认为是重大的人权侵害,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公共团体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受害者.,《配偶者暴力防治法》规定,即使是不相关的人,如果发现遭受配偶暴力的人也应该报警,或者是通报给配偶者暴力咨询支援中心。警方确定受害者的情况之后,必须采取保护受害人的措施,如果起诉后认定暴力实施,法院可以发布保护命令,其中包括禁止加害者接近受害者,命令加害者搬离受害者居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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