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

2016-03-15 20:01:55方照明
关键词:劳动法中介机构用工

方照明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浅论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

方照明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但与此同时,大学生在兼职时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大学生兼职;劳动者;权益

兼职对于大学生而言,是大学生从校门走向社会的一个实践平台,大学生通过这个平台,可以更好的了解社会,毕业后能更快地适应社会,有利于其将来的发展。然而,目前的兼职环境不容乐观。据统计,2013年全国有82.4%的大学生做兼职工作,身体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学生有69.6%。①而国家统计局统计出2015年我国在校大学生有2547.7万人。按照上述比例,全国大概有2100万大学生都做过兼职工作,其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数则有约1700万人。②大学生兼职的队伍如此庞大,但其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关于大学生兼职期间权益受侵害的事件也屡见报端。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如此之严重,这必须得引起我们国家、社会、高校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一、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与原因

(一)劳动安全难以保障,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易受侵害

大学生在从事兼职的过程当中,由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人身权益会更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如一些用工单位所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恶劣,安全措施不到位甚至没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兼职大学生的人身安全无法保障。和男生相比,女生所面临的安全威胁更大。还有一些用工单位往往以各种理由违法扣留大学生的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证件以及违规收取押金或者其他如服装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使其自由和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二)薪资难以保障

在薪资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分别是超时用工和拖欠或克扣工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而在实际中,大学生兼职工作每天超过8个小时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寒暑假在工厂工作的兼职大学生,绝大多数每天的工作时间是10个小时;不仅如此,有些用工单位还会以各种借口,如没有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没有到约定的工作时间等等随意克扣工资。

(三)社会保险和福利无法享受

因为大学生在兼职过程当中身份的不确定性,用人单位不会把兼职大学生视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从而不会给兼职大学生缴纳任何保险费。比如大学生一旦在兼职过程当中发生意外,就无法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由于兼职的时间较短,用人单位也不会对兼职大学生进行长时间的培训,一般也就一、两天的培训,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所培训的内容基本不会涉及到所在职业的危险分析,兼职大学生的人身安全或许会更加没有保障。与正式员工相比,兼职大学生也无法享受到用人单位的相关的劳动福利。

(四)易受到企业及中介机构的欺骗

兼职与一般的劳动者存在差别,因为其工作的时间有限性,一般单位都不招录兼职者,所以招聘信息较少。人们就发现了其存在的一些创业机会,成立了中介机构,将零散的兼职就业信息汇集起来,兼职者可以从中寻找兼职的机会,中介机构也可以从中收取中介费来盈利。这似乎是一个双赢的局面,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中介机构就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的心理,收取中介费或者是保证金,但收取之后就不介绍工作、介绍不相符的工作或介绍虚假的工作。部分用工单位会将兼职大学生的薪资发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再发给兼职大学生,但从中就会出现中介机构携款消失的现象。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一)兼职大学生难以认定为劳动者

劳动者是劳动力所有者和支持者,也就是在劳动关系中提供从属劳动的一方当事人。③从劳动法上来看,劳动者资格的确定主要看四个方面,分别是年龄、健康状况、智力和行为自由。年龄上,《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健康上,劳动者必须具备必要的身体素质来完成自己的工作;智力上,则从精神、文化、技术三方面考虑;行为自由上,自己的行为能够由自己决定,不受限制。从这几方面来看,大学生基本上都可以满足这几个要求。但问题是,大学生在大学期间仍受到学校的管理,其自由也受到限制,所以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者还有待进一步确定,大学生在兼职过程当中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还有待商榷。当前,在兼职过程当中,在校大学生一般都未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兼职大学生进行保护也行不通。

(二)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薄弱

大学生兼职过程当中权益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其法律管理意识不强,维权意识淡薄。当前,兼职大学生普遍缺乏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加上对社会认识不够,许多大学生在寻找工作的时候,不去查询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在提供劳动前,很少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意识。一旦发生纠纷,不懂得收集相关证据,致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或者由于自身权益受侵害不严重,而选择放弃追究其责任,自认倒霉。而用人单位也认识到了兼职大学生的软弱和无知,从而更加毫无顾忌地侵害其利益。

(三)政府相关部门和高校重视不够

目前,没有一个特定的法律法规来捍卫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高校工作学习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兼职大学生进行调整,大学生兼职在法律保护上仍然是法制的盲区。虽然现在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兼职,但高校的重心依旧是大学生理论上的学习,而忽视了大学生在兼职方面的需要。在大学生兼职方面,其教育存在不足,相关法律知识的课程比较少,无法满足大学生的要求,大学生兼职过程当中权益受到损害往往比较迷茫。并且高校在管理上更加注重的是校内的管理,忽略了校外的管理。而政府的相关部门往往也忽视了对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关注,而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存在着明显的时效问题。如果进行诉讼,其成本又不在大学生的承受范围之内。

三、保护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相关思考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应通过修订《劳动法》或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界定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明确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当前,大学生兼职现象越来越普遍,已成为一个社会趋势,而根据兼职大学生的特点和《劳动法》的历史发展趋势,可以视兼职大学生为劳动者。

其次,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明确兼职大学生的权利,比如: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相关劳动福利、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权利等,甚至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还可以给予他们特定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等。

(二)大学生本身要具有维权意识

首先,大学生在从事兼职工作前应了解掌握一些法律知识,特别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初步了解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签订技巧,这样才有可能发现在合同或协议中存在的不合理内容,避免给自己带来不理。另外还需要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信息,包括其有关证照是否合法、齐全,其信誉是否良好等等,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其次,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有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的意识。并且注意保存在劳动过程中所取得的有关证据。

(三)高等院校应承担维护兼职大学生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因此学校不仅仅要重视对大学生的专业知识的教育,也要重视对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教育,培养其法律意识,这样可以提高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当兼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高校也应有义务积极协助学生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专门的组织或设立专门的维权基金来帮助学生维权。

另外,作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现象的关注,针对有损兼职大学生利益的用工单位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注释:

①胡杨:《试论在读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由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引发的思考》,《学理论》,2011年第七期。

②2015中国统计年鉴,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5/indexch. htm,2015-12-10。

③樊启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1]徐鑫.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研究[J].知识经济,2015,(2).

[2]葛建义.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三论[J].中国劳动,2015,(6).

[3]李跃力,汤颖.大学生假期临时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探究[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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