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中小学教师城乡流动制度对我国流动现状的启示

2016-12-06 02:12李靓
关键词:城乡流动韩国

李靓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韩国中小学教师城乡流动制度对我国流动现状的启示

李靓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韩国的教师城乡流动制度已经实施了四十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对我国教师流动制度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笔者通过实证研究结果发现:(1)各地缺乏教师城乡流动制度的指导性法律文件支撑,导致教师流动意识淡薄;(2)地方对中小学教师城乡流动制度的落实缺乏有效性;(3)各地中小学教师城乡流动单向失衡;(4)选取流动教师的方式存在过于强制的现象;(5)家庭无法兼顾成为制约教师城乡流动的主要因素。在此基础上,笔者借鉴韩国教师流动制度对我的教师城乡流动制度提出了四条建议:(1)国家出台教师城乡流动的专门性法律制度,使流动意识渗入教师理念当中;(2)在实施教师城乡流动制度时要做到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注重对流动教师的人文关怀;(3)建立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补偿机制,弥补流动教师的价值损失;(4)合理规定教师流动期限,确保达到流动效果。

教育均衡;教师流动;教师流动制度

一、韩国城乡教师流动制度的内容

(一)韩国中小学教师城乡流动程序

韩国中小学教师城乡流动,既要使城市和农村学校教师配备均衡,同时也充分尊重教师个人的流动意愿,保障流动过程的规范性和公平性。流动过程包括:

首先,韩国每年需要由各道的教育厅参考所在地区现阶段城乡教师的配备情况来规定并下发教师流动需求。

其次,教师个人结合自身情况,向学校提出流动的申请并提交包括个人工作经历的相关流动材料,在提交的申请中,教师可以依次提出自己最想流动的四个学校。

第三,教师的流动分计算。①教师的流动分是一种综合评价教师工作经历和业绩的方式,由业绩分、经历分以及特殊加分三个部分组成。经历分由基本经历和特殊经历组成。基本经历分是由地区分②乘以教师的教龄所得。特殊经历分包括担任班主任工作、从事特殊教育工作以及完成超工作量工作的加分;业绩分是由考核所得分加上额外加分,考核分是教师所在的学校对其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教师或其所在的学校受过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可获得额外的加分;特殊加分是指有特殊教育经历或者专业特长的教师,在进行评定时可获得相应加分。

第四,由各道的教育厅来确定教师需要流动的学校。各道的教育厅在参考教师流动加分的同时也会考虑教师的家庭居住地址、流动需求以及参考教师列出的四所意向流动学校来决定教师最终需要流动去的学校。③

(二)韩国城乡教师流动制度的合理化规定

首先,此项制度并没有强制性的安排教师流动到哪一所学校,而是先由教师本人提出四所意向流动的学校,然后参考他们流动加分,同时也考虑居住地、流动需求等,充分尊重教师的个人意愿,较为灵活的安排教师流动的最终去向。

其次,为了鼓励更多的教师参与流动到农村的偏远地区任教,韩国政府根据地区级别的不同划分,给予在不同地区任教的教师相应的津贴,也就是说,教师越是流动到边远偏僻的地方,政府对其支付的津贴补助就越高。

第三,韩国中小学教师流动区域范围一般是在道(相当于中国的省)一级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城乡互换流动。道教育厅在安排教师流动时,会充分考虑教师所居住的地方是否便于流动。一般不会让教师流动到离家特别远的地方,流动去向基本都是在90分钟车程以内,如果流动到超过90分钟车程的地方,道教育厅就要给流动教师相应的安家费。③由此看来,韩国政府充分考虑到了流动教师的家庭因素,让其能在进行流动的同时较好的顾及到家庭。在某种程度上,很多教师不愿意流动就是因为流动地点离家太远,离开了家人,无法照顾家庭。韩国政府解决了教师的这一后顾之忧,不会让其流动到离家很远的地方,即使离家较远,也可以支付安家费,教师可以利用政府给予的安家费让家人跟随自己一起流动。

第四,考虑到一些教师的特殊情况,韩国政府对不需要流动的教师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对于部分有办学特色的学校,校长一般会要求具备特长并且工作有一定成绩的教师留任,出现这种情况教师个人可以提出暂不参与流动的申请,道教育厅的教育长可以批准其暂不流动。但这些暂不流动的教师需要对自己的工作业绩作出承诺并和教育厅签订临时协议,如果在保留期内没有达到协议上的要求,最后也会参与流动;(2)如果本人和配偶都是教育公务员,而且其中一人当前正在偏远地区任教,那么另外一方可以不参与流动;(3)如果教师本身有残疾或是其父母、配偶、子女在精神、身体方面有残疾的,可以不进行流动。

二、我国中小学教师城乡流动的现状调查及结果分析

(一)调查问卷实施的基本情况

为了解我国中小学教师城乡流动的情况,笔者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以分布于我国15个省市的95名中小学教师为调查对象,对其所在学校的城乡教师流动现状进行了调查,调查对象的具体省市分布情况见下图1。

图1:问卷调查对象省市分布情况

1.各地缺乏教师城乡流动制度的指导性法律文件支撑,导致教师流动意识淡薄

在被调查的95名中小学教师中,对于我国中小学教师城乡流动的相关制度政策,超过半数以上的中小学教师表示有一定的认识,但是具体不太清楚,29.47%的中小学教师对此不太了解,而只有14.74%的中小学教师表示比较了解。

图2:调查对象对教师流动政策的了解程度

从1999年到2014年的这15年间,我国为了实现推动城乡间教育的均衡发展,先后出台了12个与教师流动相关的政策文件。但是通过分析这些政策文件(见表1)可以发现,关于教师城乡流动只是在文件中提及,国家并没有出台一项专门的对教师城乡流动制度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文件,仅是规定各地要建立区域内教师流动的相关机制。

表1:我国为推行城乡间教育均衡发展所出台的部分政策

正是因为如此,虽然大多数教师都清楚进行教师城乡流动不论是对教师个人的发展而言还是对国家城乡义务教育均衡的发展来说都是有利的,但是教师仍然对城乡流动表现出意识淡薄,在被调查对象中,只有44.21%的教师表示愿意流动,而有55.79%的教师表示不愿意流动或者无所谓。

图3:调查对象是否愿意进行城乡流动

2.地方中小学教师城乡流动制度的落实缺乏实效性

在调查对象中,有47.37%的教师表示,其所在地政府有发布教师城乡流动政策并落实到位;有23.16%的教师表示,所在政府虽然发布了流动政策但是并没有真正落实;13.68%的教师表示,其所在地政府没有制定教师流动的相关政策;对此表示不清楚的教师,虽然不能说明当地政府没有实施教师城乡流动,但至少可以说明其所在地并没有有效实施此项政策制度。总体看来,在被调查教师的所在地真正有效落实了教师城乡流动政策的还未达到半数。

图4:调查对象所在地区发布教师城乡流动制度及实施情况

而再从地方着眼到学校,图5显示只有37.89%的教师所在学校有定期进行教师城乡流动,将近半数的学校虽然有实施教师流动的宣传,但是流动情况比较少,而剩下的教师所在学校并没有进行教师流动。

图5:调查对象所在学校实施教师流动情况

3.各地中小学教师城乡流动单向失衡

就我国目前教师流动的现状来看,更多地方的教师还是以一种简单的支教形式从城市流动到农村,或是农村到农村、城市到城市等形式的平行流动,两者分别各占了26.32%(图6),从城市学校单向流动到农村的教师占13.68%,从农村学校单向流动到城市的教师占14.74%,而城市教师与农村教师校际间互换流动的教师仅占18.95%,这说明目前我国各地中小学教师城乡流动的形式呈现单向失衡的状态,并不利于缩小城乡校际间教育的差距。

图6:各地中小学教师参与城乡流动的方式

4.选取流动教师的方式存在过于强制的现象

调查对象中有35.79%的教师是通过自己申请来流动的,而剩下的64.21%的教师流动的选择权就不在自己手上。而这剩下的20%中,是由领导直接指定进行流动的。这种选取教师流动的方式,过于强制的同时,也带有领导较强的主观意识。一方面,在这种带有不满情绪的状态下,教师不能倾其所有尽心尽力的去教学生,学生在获取知识时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另一方面,领导在指定流动教师时可能存在一定的“私心”。对于经验丰富、授课能力强、口碑好、受学生欢迎的教师,领导是想他们留在自己学校的,所以在选派教师时,领导更偏重于选择年轻的、经验缺乏的、授课能力较弱的新教师去进行流动,在此种情况下,流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就存在很大问题,而且流动的新教师因为能力有限,在流动的期限内,也不能完成让人满意的教学工作。这样一来,既违背了城乡教师流动的初衷,同时也让流动的效果大打折扣。

图7:调查对象所在学校选取流动教师的方式

5.家庭无法兼顾成为制约教师城乡流动的主要因素

每一位教师都会成立自己家庭,而有些时候,人们会把教师这个职业神化,认为教师就应该大公无私,为了教育事业应该顾大家而舍小家。但是教师是人不是神,他们也有自己的小家庭需要兼顾,自己的家庭也会有困难需要面对,也正是家庭这一原因,成为了制约教师流动的主要因素。从图8可以看到,56.84%的教师认为如果进行城乡流动会出现难以顾及家庭的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很多教师在参与城乡教师流动时,面临着家庭方面的很多问题,那么,在鼓励教师进行城乡流动时,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看到影响教师流动的这些困难因素,设身处地为教师着想,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个人实际困难,才能让教师在流动后能够安下心来教书育人,为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添己之力。

图8:制约教师城乡流动的因素

三、韩国中小学教师城乡流动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一)国家出台教师城乡流动的专门性法律制度

我国为什么会出现中小学教师城乡流动意识淡薄的现象,主要是因为部分地方学校没有认识到教师城乡流动的重要性,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文件,未引起各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有国家法律制度做坚强的后盾,城乡教师流动才能顺利实施。更重要的是要把流动意识渗透到每位教师的理念当中,将外在的指令内化成为自身的一种态度和行动。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的政策宣传和引导。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在出台相应的流动政策之后,要借助社会媒介积极宣传,从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整体素质以及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这三个维度来让教师认识到合理流动的重要性。另外,各学校流动过的教师需要对未流动的教师或者是即将流动的教师进行指导交流学习,对他们的困惑进行解答,使他们充分了解流动的具体情况,适当安抚他们的情绪,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帮助他们消除担忧,鼓励他们转变对流动的思想观念,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流动。第三,学校需要对即将流动的教师进行流动前培训,宣传政策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让教师理解政策,帮助教师做好流动思想准备工作、克服其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以便能让教师尽快适应流动后的环境。

有了国家层面上针对教师城乡流动的具体法律制度后,再下达到各地方,就会引起各地方政府、学校以及老师的重视,从而形成一种流动意识并愿意积极参与其中,这一制度才能落到实处,从而达到教育均衡的效果。

(二)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

韩国政府在强制性实施流动的同时也充分尊重教师个人意愿,在进行流动时可以选择四所意向流动学校,最后再做综合性分析确定教师的流动学校,做到政策强制与教师自愿相结合,对此我们可以参考借鉴。

学校可以规定一个流动的基准年数。在此年限内,达到要求的教师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想流动的时间并向学校提出申请,同时按照流动意愿依次列出几所意向流动学校并结合自己个人履历一同递交给学校,再由学校经过整理后递交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除了参考教师的履历以及列出的意向学校外,还要了解城乡各所学校的师资配备情况,这样才能让教师做到有效流动。在使流动效果最大化的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流动教师的家庭因素,因为这是教师流动时的最大顾虑,要想教师能够安心的流动,就要想办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韩国,尽量综合考虑,例如家里有老有小的教师流动的地方离家车程不应超过三个小时,让教师能在工作之余照料一下家庭。如果流动的地方离家过于偏远就要给予教师额外的安家费,能把家人接到身边,如此在流动期间也能安下心来。除此之外,也要把一些有特殊情况的教师考虑在内,如有的教师身体带病不适合去偏远地区,有的教师离异独自抚养孩子,有的教师要独自赡养年迈的父母等,对此部分教师可做出无需强制性要求流动的规定,既对特殊教师群体进行政策上的倾斜,也体现了流动制度人性化的一面。

(三)建立经济精神上的双重补偿机制,弥补流动教师的价值损失

韩国的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身份,都是由国家统一发放工资,级别相同的教师工资标准都是一样的,教师如果流动到偏远地区,在津贴待遇上都有较大的倾斜,使流动教师利益和价值上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补偿,从而对教师起到一定的安抚作用,使其能够更为安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对此,我国可以借鉴韩国,为流动的教师建立待遇补偿机制。

对于从城市流动到农村的教师,可以保证其原来的待遇稳定不变的同时发放专门的补贴。补贴根据流动地区的偏远程度划分不同等级,流动到距离城市越远的地区,获得的补贴就越高。补贴的内容包括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伙食费等,需要把流动教师的衣食住行都考虑在内,酌情设定补贴金额的同时,要能真正起到帮助流动教师解决经济问题及安抚情绪的作用。

除此之外,也要对流动到农村的教师进行精神上补偿,以此对教师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双因素激励理论是由赫兹伯格提出的,他认为,激励因素是一种存在于工作本身的因素,它影响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激励因素包括:工作使人富有的成就感、工作成绩能得到他人的认可、工作本身所具有的挑战性、职务上的责任感、个人发展空间、职位的提升等。④在这些激励因素当中,大多数都属于精神激励,所以想要真正激励教师积极的参与城乡流动,精神激励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小觑。我们可以通过颁发“优秀教师”、“模范教师”等奖项,给予优秀的流动教师一定的荣誉;在评优评先、晋升职称、年度考核中都享有一定的倾斜待遇;为流动教师提供更多的专业发展和研修的机会等,以此来对从城市流动到偏远地区的教师进行精神上的补偿。

(四)合理规定流动期限,确保达到流动效果

韩国的教师城乡流动制度虽然相对我国来说较为完善,但其并非是制定后就得以顺利实施的,在实施的过程中同样会出现一些不合理之处,对于这些部分,只有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才能使此项制度变得更为合理和被教师所接受。而其中一个不合理的地方就是韩国部分地区教师流动的年限过短,造成了教师频繁的流动,影响了教育工作的连续性。

对此,我国要引以为戒,流动期限不宜过短或过长,过短的话起不到流动效果,有的地区把教师流动的期限规定为一年甚至更短,如此短的时间内,有的教师或许刚刚适应好了新的教学和生活环境并准备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当中、有的教师甚至还没有适应新的环境就到离开的时间了,在这种情况下,既没有达到所要的流动效果,耗费人力物力财力的同时也会因为教师流动过于频繁直接影响到教育工作。如果流动的期限过长,流动教师就会逐渐产生疲惫感,对目前的环境和状态存在一种不满的情绪,时间一长,就不会把全部心思放在教学研究上,直接影响了工作成效。正是因为这种长时间的流动,会使得流动教师对城乡流动制度抱有反面态度,如果再让他参与流动,他肯定是极不情愿的,而他这种对城乡流动制度带有主观色彩的态度和情绪又会给与他同在一所学校工作的、即将参与流动的其他教师带来直接的负面影响,因而也会使流动效果大打折扣。

由此可见,规定一个合理的流动期限对于有效实施教师城乡流动是有利的,建议流动三年左右的时间,这个时间既能让流动教师充分适应并融入到新的环境中,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教学,把个人的效能发挥到最高,而且也不至于让教师产生厌倦的情绪,充分达到流动效果后再全身而退,如此便起到了城乡流动的作用。

注释:

①谢彦红:《韩国教师管理体现多维性》,载《上海教育》,2012年第4期,第43页。

②不同地区的学校对应不同的地区分,由韩国各道教育厅规定相应分数。

③佚名:《日韩两国中小学教师定期流动的做法及启示》,载《教育参阅》,2008年,第33期。

④况志华,徐佩林:《管理心理学》,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274-2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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