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的理论导向与实践逻辑
——基于精细社会理论的视角

2016-03-15 18:43:46王宇李博左停
贵州社会科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精细化贫困户精准

王宇 李博 左停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 100193)



精准扶贫的理论导向与实践逻辑
——基于精细社会理论的视角

王宇李博左停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100193)

精准扶贫的提出为中国农村的扶贫开发做出了新的规划,从精细社会的理论视角来看,精准扶贫需要从制度设计、政策运行、扶贫治理体系构建以及人的精细化等方面来探索精准扶贫的理论导向。精准扶贫的理论导向是将精细社会“精、准、细、严”的核心思想内化为农村扶贫开发的实践,通过制度设计的细化与合理化使农村扶贫由“大而全”向“小而精”过渡;通过加强政策运行的规范化与可行性及探索精准扶贫的乡土逻辑来确保扶贫的落实;通过以贫困人口为靶向实现扶贫的“人性化”;通过职业意识与职业技能的提升实现扶贫工作人员的精细化,以期实现整个扶贫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精准化。

精细社会;精准扶贫;扶贫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意见中首次提出了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的若干举措,并对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从战略层面做出了统揽全局的规划。自精准扶贫提出以来的一年多时间里,各地区,尤其是在14个集中连片贫困区域分别针对本地区的贫困状况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规划、生计保障、组织体制等方面做出了精细化的安排,实现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与扶贫治理由“天女散花”和“大水漫灌”式的粗放式扶贫向精准化扶贫的有效转型。但是,在肯定所获成绩的同时仍需看到当下中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艰巨性与迫切性。截止2014年底,全国仍有14个集中连片贫困区、12.8万个贫困村、7017万贫困人口,重点分布在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1]实现这些地区在2020年如期全部脱贫的目标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亟需在精准扶贫的理念创新、制度建构、政策运行、治理逻辑与理论导向方面寻求新的突破,从而为新一轮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构建起一套体系化、条理化和富有实践性与操作性的理论框架来更好地指导精准扶贫的实施与推广。

精准扶贫是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合规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和精准考核的治贫方式。通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扶贫到村到户,逐步构建扶贫工作长效机制,为科学扶贫奠定坚实基础的扶贫创新之举。[2-3]针对精准扶贫的研究,学术界主要关注于精准扶贫的含义、实施难点以及政策建议等。汪三贵、郭子豪通过对精准扶贫的含义和作用的阐述指出中国的精准扶贫应从改革贫困标准的制定方法,完善精准识别机制与考核机制,探索和建立贫困户的受益机制,改革扶贫资金管理体制和加强资金整合等方面来实施创新。[4]唐丽霞、罗江月、李小云主要对精准扶贫机制实施过程中贫困户识别的政策和技术困境、乡村治理现状、贫困户思想观念以及扶贫政策本身的制度缺陷进行了分析,认为必须在扶贫过程中提高扶贫瞄准的精度。[5]在此基础上,左停、杨雨鑫、钟玲则运用中央——地方关系、社会控制理论以及“社会成本”三种视角对精准扶贫进行了理论上的有效反思,并对精准扶贫所面临的规模排斥、乡村内平均主义思想、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困境进行了有效解析。[6]从以上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出,针对精准扶贫的研究,焦点主要集中在精准扶贫的制度解析和实施困境方面,虽然有一些理论层面的总结,但总体来看仍然比较细碎,缺乏从相应的理论高度对精准扶贫的机制以及面临的困境进行全方位透视,从而为精准扶贫的有效实施提供理论参考。在前人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尝试从精细社会理论视角出发来探析精准扶贫的理论导向与实践逻辑,将精准扶贫的实践逻辑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进行理论抽象与建构,为当下中国农村的扶贫开发提供可靠的理论借鉴与实践指导。

二、精细社会理论视角下的精准扶贫:一个社会学分析框架的建构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这是老子《道德经》中最早关于精细化思想与理念的阐述,着重强调了细节对于成败的影响。精细社会是对农业领域的“集约化经营”以及管理学领域的“精细化管理”理念和思想在社会学层面的抽象。所谓精细社会就是以科学知识和技术为基础,以精简、合理、高效为原则,借助职业化和劳动分工,实现生产、管理、社会服务各部门、各领域有效链接,促进人和社会健康全面发展的社会状态。[7]“精细社会”可以简单理解为精细化管理和运行的社会,是精细化的管理理念扩展和延伸到整个社会的结果。[8]精细社会涉及日常生活的政治、经济、文化知识、社会服务、制度体系以及人的职业意识等领域。精细社会的核心理念是“精、准、细、严”,其中“精”是指精致、精准、精确和精益求精;“准”是指准确、明确、及时和恰到好处;“细”是指细节、细致、细分、仔细;“严“是指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和标准,严格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偏差。这四个字囊括了组织和社会运行的各个环节。其中“精”是目标,追求最优的质量和效果;“准”是信息准确与决策合理正确;“细”是执行细化、重视细节;“严”是严格要求,严格纠正偏差。[9]在精细社会建设中,是要将这些理念逐步渗入到了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单元中以期实现整个社会运行系统的精细化。

精细社会理论所透视的核心思想为当前中国农村的精准扶贫提供了相应的理论支撑,扶贫治理作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精准化的扶贫治理层面,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与精准考核仅是从扶贫实施过程与操作层面对于精准扶贫的工具性要求,而从转型期中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来看,困扰精准扶贫实施的障碍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乡村治理的干旱而滋生的扶贫中的“精英捕获”现象的频发;二是行政部门之间因缺乏制度衔接与融合而形成的部门之间条块化、细碎化的扶贫治理格局;三是因参与式扶贫机制的缺失而导致贫困户在扶贫过程中的集体失语;四是普适化政策造成的中央与地方扶贫治理的脱钩与上下互动的失败。面对以上困境,从精细社会的理论出发,在精准扶贫过程中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精准化的扶贫治理体系,并在此之上来对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与精准考核进行指导,将这几个层面有效渗入到国家制度设计、政策运行、扶贫治理和贫困地区、贫困户、贫困人口的发展过程中来将是未来精准扶贫所要考虑的重要任务。

三、精准化扶贫治理体系的逻辑构建

中国扶贫经历了从20世纪80年代以贫困县为扶贫单元的区域瞄准到2001 年开始以贫困村为扶贫单元的村级瞄准,再到现在正在实施的在14个连片特困地区的精准扶贫战略的历程。[10]这一扶贫治理机制的转向和目标定位的变化目的在于将有限的资源有效地用于贫困群体的减贫过程中。从精准扶贫的实施效果与推广经验来看,扶贫单元的不断缩小、精准度等技术靶向的不断瞄准的确提升了扶贫的效果。但是从精准扶贫的制度设计、政策运行、治理逻辑、扶贫工作人员的职业意识等方面来看仍然留有粗放式的扶贫逻辑与思维理念。所以,从精细社会理论导向来看,制度设计、政策运行、治理逻辑、以及扶贫工作人员职业意识等方面的精细化将是有效指导精准扶贫在实践层面实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与精准考核的前提条件,也是破除精准扶贫所存在的国家意识形态与基层扶贫治理势差的有效方法。以下笔者主要从制度设计、政策运行、治理逻辑以及人的精细化方面来论述精准扶贫的逻辑建构。

(一)精准扶贫的制度基础:制度的细化与合理化

在社会发展中,制度更多是充当中介作用,而从精细社会的理论建构来看,精细化的理念、思想、意识形态通常都是通过精细化的制度内化为人精细化的行为。所谓制度的细化是指制度在设计过程中注重细节,分类指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其中,制度设计的精细化直接关乎到制度实施的精准化。同样,在精准扶贫过程中,行动逻辑以及操作层面的精准化必须通过制度设计的精细化来实现。扶贫制度设计层面的细化与合理化是精准扶贫需要在制度方面考虑的首要因素。在制度的细化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实施的“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到2001年与2011年分别出台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以及14个集中连片贫困区的划分与确立,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的设置,扶贫单位从贫困县向贫困村、贫困户的转变,再到各个省、市、区县相应扶贫规划与目标设置的确立。这种从中央到地方制度设计的层层细化为精准扶贫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但是,在制度的细化层面仍然存在着一些设计上的真空,如部分山区贫困地带虽然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得天独厚的林下种植优势,但是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产业扶贫等仍然没有惠及到这些地区的贫困群体。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一级政府部门在制度设计上仍然缺乏逐级、逐层、逐片来进行扶贫资源分配与统筹的行动,这一方面是由于高昂的行政运行成本所限,另一方面是由于扶贫治理能力的缺乏,缺乏精细化的治理理念。制度的合理性要求制度的设计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符合逻辑,与所要实现的目标相一致。而从当前的扶贫制度设计来看,一些地区的制度设计有悖于精准扶贫的理念与初衷,导致扶贫效果的式微,如笔者于2014年与2015年在秦巴山区集中连片贫困区域部分县区调研时发现,在以实施精准扶贫和惠及贫困户为目标的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实施过程中,政府在制度设计层面由于受压力型体制的威逼和指标化治理的控制存在严重的“一刀切”现象,即鼓励贫困户与非贫困户全部实施移民搬迁,搬到靠近城镇周围的扶贫移民集中安置点,而据笔者了解,这些搬迁点的入住率普遍不到50%,看似整齐而排场的移民新村存在大量空房,而且部分基层乡镇一级政府借助扶贫移民搬迁大力搞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最终以精准扶贫为宗旨的扶贫工程变成了政府的形象工程与基层领导的政绩工程。由此看出,制度设计不合理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严重违背了制度的初衷,在制度设计上,上级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对于各项制度预期的考量与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监管,从而造成扶贫治理的失败。

(二)精准扶贫的行动基础:政策运行逻辑的规范化与可行性

政策运行的规范化与可操作性是体现政策生命力强弱的重要指标,也是实现政策运行效率的有力保障。所谓政策的规范化是指政策的运行必须遵照相应的规程、法律、逻辑等,并且防止政策运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在扶贫层面,扶贫政策运行的规范化必须建立在科学的政策与有效的法律保障之中。在当前的扶贫治理体系中,从政策的规范化运行上来看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政策执行仍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与监督。政策规范化层面,尽管2011年国务院在发布《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时已有学者提出加快扶贫立法的建议,而且在每年的两会上很多贫困地区省份代表也将加快扶贫立法作为重要建议向国家建言。但到目前为止,仍无相关法律出台。政策运行的规范化已成为困扰当前精准扶贫的最大障碍,很多地区由于扶贫政策运行缺乏法律与相关监督机制保障而使扶贫资金与扶贫项目在运行与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流失与“精英捕获”现象。如2015年所查处的四川凉山五起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案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政策在运行过程中失去法律、规程与监督而丧失规范化所致。所以,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来减缓、减少、消除贫困,反贫困行为才能体现出制度化和主流化,法律要明确规定贫困者的各项权利,还要明确包括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在内的国家责任主体地位,以及在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方面的政府主体责任。[11]政策的可行性是指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相应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地方知识、乡土文化等因素,从而使政策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目前一些地区在扶贫政策设计,尤其是在产业扶贫方面,忽略了当地的地理、气候、区位以及地方知识等因素,盲目地学习和借鉴其它地方的经验和做法,从而使产业扶贫失败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策失去可行性所致。

(三)精准扶贫的思想基础:扶贫实践的人性化

“以人为本”思想最早是由春秋时期的管仲提出的,扶贫实践的人性化主要是指扶贫制度设计、政策运行应该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度设计与政策运行往往关注于两者所带来的以经济利益为代表的工具性价值,而忽视了以满足人性为目标的伦理性价值。精准扶贫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以贫困人口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发展能力与发展权利的最大化。制度设计与政策运行的人性化要求在扶贫过程中,所有制度设计与政策运行必须以贫困人口的利益诉求与生计保障为基础,充分发挥贫困人口在扶贫过程中的主体作用,这也是精准扶贫在精准帮扶方面所要实现的目标。而从当前的精准扶贫来看,很多制度设计与政策运行仍然没有惠及到贫困人口,没有触及到贫困人口的贫困根源。笔者在秦巴山区部分贫困县区调研时发现,有些政策在运行方面仍然不符合贫困人口的现实情况,如近年来所推行的金融性扶贫小额信贷,这种小额信贷主要是通过帮助建档立卡户从事发展生产,如通过发展种养殖业以及生产服务等来提升贫困户收入。但是从实施的效果来看并没有对贫困户的生产与生活带来大的改观,该项政策规定,获得小额信贷的每个贫困户必须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而且需要一定的担保,贫困户在提出贷款之后,相关金融机构要对贫困户的还款能力进行实际考察,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绝大多数贫困户的发展,很多贫困户由于缺乏一定的还款能力而被拒绝贷款,导致贷款名额落到经济实力相对较好的贫困户手里,所以政策的设计与运行仍然存在一定的悖论。对于贫困人口来说,制度设计必须考虑到贫困人口的实际状况,需要从贫困者的角度而不是从国家的角度来进行制度设计,在精准扶贫中“以人为本”,尤其是“以贫困人口为本”依然是精准扶贫所要考虑的重中之重。

(四)精准扶贫的运行基础:扶贫治理的协同化

扶贫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和协同化的工程,需要与扶贫职能相关的众多行政部门之间有效互动、合作与配合,从而实现扶贫治理的协同化运作,提高整个扶贫治理能力,以期构建综合性的扶贫治理体系。但是,从目前中国扶贫治理体系的构成来看,细碎化、条块化的治理模式仍然是困扰农村精准扶贫有效实施的主要障碍。各项制度,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制度衔接和部门协同与互动,导致精准扶贫的乏力。例如,在涉及贫困户的产业扶贫方面,地方扶贫部门设计好了相关扶贫计划,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与互动而导致扶贫项目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笔者在秦巴山区某贫困县调研时发现,县里为了推进产业扶贫免费为贫困户发放了核桃苗,但是在核桃种植过程中,贫困户由于缺少技术而使大面积的核桃树枯死,而且挂了果的核桃普遍质量欠佳,销路不好,通过此案例可以看出,在扶贫治理过程中,地方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思想,即扶贫就是当地扶贫办或者扶贫局的职责,实际这种思想存在很大的问题,扶贫部门只是负责扶贫各项事务的规划、监督与实施,而涉及扶贫的实践仍需与扶贫相关的各个职能部门有效配合。在上面这个案例中由于扶贫部门与农业部门缺乏有效互动,从而导致扶贫项目的失败。目前虽然国家在有些政策制定上已经做了相关的修正,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的两项制度衔接以及在云南等部分省份所推广的扶贫开发与基层党建“双推进”的工作,但是从扶贫治理的角度来看,所谓的两项制度衔接还远远不能解决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的艰巨任务,综合性的扶贫治理体系需要在扶贫开发过程中实行多项制度的衔接,以及多部门之间的联合行政才有可能破除长期以来形成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以及条块化、细碎化的扶贫治理格局。

(五)精准扶贫的行为基础:人的精细化

培养人的精细化意识和提高人的能力是实现社会精细化的前提,只有整个社会形成精细化的意识与理念,才能逐步实现社会的精细化发展。[12]人的精细化是指将精细社会所蕴含的“精、准、细、严”的核心理念内化为人的实际行动,这也是精细社会建设中对于人的内在要求。人的精细化主要表现为强烈的职业责任意识,高度的敬业精神,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理性化。从精准扶贫的实践逻辑来看,所有的制度设计、政策制定、精准扶贫过程中的识别、帮扶、管理、考核最终都将由人来完成,所以实现人的精细化将是精准扶贫在政策落地后从操作层面所要考虑的重点环节。在扶贫治理过程中人的精细化主要是指提高与扶贫职能相关的各个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意识、敬业精神,工作能力,专业技能等,从而将这些素养贯穿到整个精准扶贫的实践过程中来。从目前基层扶贫实践来看,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责任意识还有待提升,在某些偏远山区,工作人员职业责任意识淡化,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国家扶贫资金,利用扶贫项目大肆聚敛财产的现象仍有发生,缺乏基本的职业责任意识与敬业精神。除此之外,相关扶贫职能部门人员的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仍不达标,很多部门仍存在人浮于事,得过且过,责任意识淡化的现象,这些懈怠不但体现在日常的工作方式、行为模式中,而且有的也内化在了扶贫部门的制度规范与行政逻辑之中,影响了精准扶贫的有效实施。

四、精准扶贫的实践逻辑定位

目前,面对2020年全面脱贫的目标,形式严峻,任务艰巨,探索出一条科学和富有成效的精准化扶贫道路已成为“十三五”时期中国农村扶贫开发亟需面对的重要议题,精准扶贫不仅指实践层面的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与精准考核,更需要从制度设计、政策运行、扶贫治理体系构建以及扶贫人员的职业意识提升等方面来做出高屋建瓴性的顶层设计,从而将精细化的 “精、准、细、严”理念内化为基层扶贫的现实逻辑,实现以上目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实施:

(一)不断强化制度设计的精细化,实现扶贫治理由“大而全”向“小而精”转型

在精准扶贫的实践过程中,制度在其中发挥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制度的设计从中央到地方遵循着严格的线性逻辑,从目前基层精准扶贫的制度设计来看,应该突出以下几点:首先,从国家层面来看,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在扶贫制度设计层面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机构,尤其是县乡一级的主体功能,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充分尊重基层政府的利益与诉求。其次,基层政府,尤其是县乡一级政府部门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各项扶贫制度的设计,充分尊重当地的人口、文化、产业等区域条件;再次,不断完善基层治理,尤其是村级治理,加强制度在村级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最后,在14个集中连片贫困区域放缓对于撤村并居和乡村合并的步伐,贫苦地区大多地处山区地带,贫困面积大,居住分散,合并之后,基层事权上移,不利于“小而精”的精准扶贫的顺利开展。

(二)继续加强政策运行的规范化与可行性,探索精准扶贫的乡土逻辑

在精准扶贫过程中确保政策落地的不偏不离必须要从政策运行的规范化与可行性方面入手,并且探索精准扶贫的乡土逻辑。首先,在政策运行的规范化方面,要建立相关的扶贫政策实施的监督体系,尤其是针对扶贫资金、项目要安排专门机构与专业人员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快扶贫的立法步伐,贫困地区,尤其是14个集中连片贫困地区要加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扶贫过程中各项权力的实施的规范化,杜绝扶贫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最后,在政策运行的可行性方面,要继续加大调研力度,地方政府部门要加强和相关科研单位和学术团体的交流,政策的出台必须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准,切不可采取“一刀切”和“大水漫灌”的措施,在充分尊重农村社会发展的前提下探索精准扶贫的乡土逻辑。

(三)以贫困人口的利益为出发点,实现“以人为本”的扶贫实践逻辑

精准扶贫的宗旨是瞄准贫困地区最贫困人口进行扶持,实现贫困人口发展能力与权利的最大化将是未来所要考虑的重要议题。首先,在政策制定方面,要充分考虑到贫困人口的利益诉求,在相关政策的落实方面要提高贫困者的参与度,如贫困户的评选,建档立卡户的筛选等,尊重贫困者的意愿与选择,使贫困者享有一定的权利;其次,对于一些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失去脱贫能力与发展潜力的特困户,政府要采取兜底的全额资助方式来进行扶持,从而不放弃每一位贫困户;最后,在精准扶贫中,积极倡导参与式的扶贫理念,在诸如整村推进、连片开发扶贫项目的确定与申报中,基层组织要和贫困人口来共同协商进行,充分发挥基层民主,从而让每一位贫困户有发言的权利。

(四)构建综合性的扶贫治理体系,实现整个扶贫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精准化

构建综合性的扶贫治理体系是破除基层扶贫治理条块化、碎片化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整个扶贫 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精准化的重要步骤。首先,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建立由多部门参与的扶贫治理联动机制,从而构建大的综合性的扶贫治理体系,实现扶贫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次,除了部门之间的互动之外,在扶贫治理中推动多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打通政策之间的壁垒,从而破除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条块化治理格局,有效提高扶贫开发的效率;最后,各级扶贫部门在扶贫治理过程中应该发挥好各个部门以及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联结作用,从而在扶贫治理过程中实现制度、政策的融会贯通,确保扶贫治理体系的良好运转。

(五)在精准扶贫中加强工作人员职业意识与职业技能培训,实现精准扶贫的价值理性

在扶贫治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工作人员职业意识、职业技能的提升也是关乎到精准扶贫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首先,不断强化基层工作人员的职业意识与责任感,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能力,提升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通过各种培训与学习强化基层扶贫人员的业务素质;其次,在对口帮扶中要明确各个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与职责,做到人员的精准安排与精准分配;最后,在扶贫攻坚上,加强地区扶贫工作人员之间的互动与交流,通过选派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到贫困村任职的方式加强扶贫人员在工作能力与业务素质上的沟通与交流,从而将精细化的理念贯彻到基层扶贫人员的工作实践中去。

[1] 左停.精准扶贫战略的多层面解读[J]. 国家治理,2015(36):16-21.

[2] 葛志军,邢成举.精准扶贫:内涵、实践困境及其原因阐释[J].贵州社会科学,2015(5):157-163.

[3] 张笑芸,唐燕.创新扶贫方式,实现精准扶贫[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4(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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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唐丽霞,罗江月,李小云. 精准扶贫机制实施的政策和实践困境[J].贵州社会科学,2015(5):15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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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李博.技术对社会精细化发展的作用研究[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责任编辑:唐少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扶贫类NGO公信力研究”(14BSH098)

王宇,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农民生计与妇女发展;李博,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农村减贫与发展;左停,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农村减贫与发展。

C913

A

1002-6924(2016)05-15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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