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鸿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解析我国刑诉法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于鸿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我国现行刑诉法对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极为重视,也作了很大的修改,以促进被害人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但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仍然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被害人在新刑诉法中被确立的当事人地位被不断的弱化,其知情权的行使也收到了很大制约。鉴于我国刑诉法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一些不足,本文从新刑诉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进步和不足进行了分析,再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讨论了我国刑诉法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造成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不利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若干建议。
刑诉法;思考解析;问题分析;建议
我国新刑诉法的出台确定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这原本对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极为有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犯罪者在司法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仍然不对等,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发挥,被害人的权益也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在此状况下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利应是必要的,可这一问题在司法界却引起了很大争议,面对实际中的种种问题该如何更的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值得讨论和深思的,这影响了我国刑诉法的进步和完善,也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新刑诉法在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方面的进步
我国刑诉法在1996年修订以后,在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例如,确立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在原有刑诉法中被害人参与诉讼程序受到很大限制,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却不被认可,被害人只能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这就导致了第一,被害人的权益虽得到了司法部门的保护,但自身却只是一个“诉讼参与人”,自身的合法利益难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化的得到争取和保护,自己难以在司法过程中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控诉意见。第二,在诉讼实践中,被害人的身份类似于“证人”,由于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被害人的很多权益得不到维护,其诉讼权利也受到了很大限制,例如被害人申请回避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等。而这些问题在新刑诉法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由此可见,新刑诉法在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上面的进步,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扩大了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参与度,保障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此外,新刑诉法在扩大被害人知情权、被害人自己处理诉讼权利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改进,促进了我国刑诉法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二)新刑诉法在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方面的不足和争议
新刑诉法虽然在被害人权利保护上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在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方面,虽然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但在诉讼实践中被害人的当事人身份不断的被弱化,其诉讼权利的保护又回到了“老思路”上。此外,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存在一定缺陷,诉讼代理制度还存在不足之处,这都影响了刑诉法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同时,“是否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争议仍然是刑诉法在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方面讨论的焦点之一,一方面,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虽然何以平衡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却会“架空”“上诉不加刑原则”,从而引起法律条规之间的不和谐,使我国法制的建设和完善更为紧迫。另一方面,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利,可充分的强化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地位,但却使诉讼过程的不确定因素增加,诉讼迟延的现象会时有发生,这就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致使一些公诉案件转变成被害人的自诉案件,使诉讼程序更为复杂、多变,不利于司法工作效率的提高。
(一)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不对等问题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不对等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诉讼权利不平等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无权提出上诉,但犯罪嫌疑人在第一审法院判决未生效前有权上诉,犯罪嫌疑人可委托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向更高一级法院提出诉讼,这就推动了案件的重申,判决结果也可能发生改变。而别害人只能对不服判决提出抗诉,而抗诉由检察院决定是否采纳,这就致使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较为被动,对于原裁定不服的被害人若得不到抗诉许可,只能通过上访等途径反映司法裁决的不公,这也为诉讼过程中一些徇私舞弊行为提供了机会,致使我国法律公平、公正的形象受到影响。其次,我国刑诉法中,被害人知情权受到很大限制,这就导致了被害人对于诉讼过程的参与不足,不能充分、全面的惩罚犯罪,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立案过程中,被害人的知情权局限于与自身直接相关案件当中,对于他人举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等都不能行使知情权,对于司法部门是否立案、立案范围等不得而知,对于犯罪人员的减刑、假释等情况也不得而知,而这些情况犯罪嫌疑人却能全面的掌握,这就导致了一些“法内人情”、“以罚代刑”等诉讼处理事实形成,使一些案件不了了之,给暗箱操作制造了机会,使被害人权益受损,也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再次,在诉讼过程中,司法部门会对弱势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但对于被害人却没有规定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这就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不平衡,弱势被害人在诉讼过程的诉讼权利更难保障,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被害者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二)诉讼代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诉讼代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问题,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程序,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在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程序时其权限却受到很多限制,如阅卷限制,当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时,有且只有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的权利,其他身份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无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律师以外的人代理诉讼可能被拒绝查阅、摘抄相关的案卷资料。此外,即使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调查权也收到限制,例如律师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先要向检察院申请,申请同意后才可进行,若不同意律师也不能调查、取证,这就体现了诉讼代理制度上存在的不对称现象,这一现象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总之,诉讼权关系着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三方的利益,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被害人的利益需要国家“代为”保护,而自身的权益得不到具体的、真正的维护,在诉讼程序中的不平衡待遇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严明、公平。
(一)造成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不利的原因分析
造成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不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我国刑诉法还需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例如,丰富被害人的司法程序参与权,给其更多的机会为自己争取合法利益;又如,扩大被害人的知情权,允许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卷宗进行查阅,通过司法解释等适当放宽被害人诉讼代理的调查、取证等权限。这些都需要我国刑诉法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也证明了进一步完善刑诉法是解决被害人速速权利保护不利的有效手段之一。第二,完善诉讼代理制度,使其他诉讼代理人员与律师行业的诉讼代理人员有同等权利,以促进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例如,通过司法解释对律师以外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进行规定,使其能够行使的权利与义务相当,促使其在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第三,我国公民法制意识的欠缺,例如刑事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很多被害人并不知道有这一规定,如法院不告知,其有可能错过最佳的民事诉讼机会,致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甚至于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而我国刑诉法并没有规定法院必须将可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告知被害者,这种可选择的“义务”往往是一些法制观念较弱的被害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害者的诉讼权利保护程度也会降低。
(二)对刑诉法就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几点建议
我国刑诉法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不足,首先,要针对问题寻找解决方法,就刑诉法中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弱化的问题进行讨论,一方面,提高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程序参与权,并将其参与权落实,使其更广泛的参与到案件侦破、审讯中来,落实刑诉法对其诉讼权利保护的效果。另一方面,通过修正刑诉法、作出司法解释等手段扩大被害者的知情权,提高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以便被害人更加规范的陈诉自己的意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其次,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利,虽然这一观点存在很大争议,但赋予被害人的上诉权利的做法在法国、加拿大等国已经执行,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我国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利可以解决抗诉申请中被害人的被动地位,能够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很好的延伸和发挥,使其诉讼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再次,学会借鉴,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有其先进性,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能更好的体现人权、公平、公正等,我国法律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对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学习,只是要把握好学习的度和方法,要认真的研究其法律制度发展的曲折性和各国不同的社会性质,再结合我国国情用以完善我国的刑诉法。此外,应实事求是的解决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不平衡性,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给被害人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以便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得到有效的落实。例如,为被害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使其能够在司法过程中获得与犯罪嫌疑人平等的法律信息、法律支持、社会支持、国家关爱等,使其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
被害人是刑事案件中犯罪者犯罪行为结果的直接承载者,他们的财产、精神等在案件中都会有很大的损失,在我国刑诉法中提高对其诉讼权利的保护是为了给这一群体更充分的话语权,使其能够更好的表达自己诉讼意见,维护自身利益。新刑诉法在这一方面虽有很大进步,但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的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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