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校企合作中的政府职能

2016-03-15 14:32龚建荣杨秋鸾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校企学院政府

龚建荣 杨秋鸾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 福建 福州 350000)

根据独立学院的办学宗旨,其发展目标就是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人才,该人才不仅要掌握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而且能将理论知识灵活地运用于社会实践。为了实现这一培养目标,独立学院积极探索校企合作路径与模式,使学生能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但是,由于学校和企业两者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导致多数校企合作只停留于表面、浅层次,出现“企业冷、学校热”的尴尬局面[1]。因此,如何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就需要政府干预与正确引导,明确政府在构建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过程中的职能。

一、独立学院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独立学院从发展之初就在不断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培养模式,为了实现培养目标,独立学院积极联系企业,加强与企业合作,通过“订单式”培养、建立实训基地、项目合作等形式,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在本科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但是从校企合作的层次、深度及可持续性发展等方面看,校企合作教育还存在以下两大主要问题。

(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

从目前独立学院校企合作的情况可以看出: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过程中,一般是高校积极主动寻找企业合作伙伴,并设法通过各种途径促进校企合作,表现出极高的热情及主动性;但是企业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参与校企合作不仅不能带来经济效益,反而会增加企业负担,因此企业的积极性不高,表现非常被动,缺乏热情与主动性。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出现“学校热、企业冷”的尴尬局面。

(二)校企合作处于表面、浅层次合作

独立学院校企合作模式比较单一,实习实训是当前独立学院校企合作的主要形式,学校通过与企业合作建立实习实训基地,为学校师生提供实践场所,并安排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该合作形式属于浅层次的合作。而对于企业参与学校专业设置、课程开发、联合办学等更深层次的合作较少。由于大多数校企合作处于低层次无法深入,导致培养出来的人才与企业实际需求脱节,不能真正适应现代企业要求。

二、独立学院校企合作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校企合作双方利益目标不一致,认识观念存在误区

学校与企业属于两个性质不同的系统,两者的发展目标不一致,学校是以人才培养作为主要任务,而企业以追求经济利润为目标,发展目标的不一致必然导致两者对校企合作的认识存在差异。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认为通过合作有利于实现自身的人才培养目标,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推动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做到与时俱进。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注重短期内的利益回报,企业把校企合作看成是一种负担,认为参与校企合作不仅不能为企业带来眼前利益,而且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由于校企双方的目标不一致,各自的认识观念存在差异,导致校企合作无法长久深入的发展。

(二)缺乏政府的支持与干预

校企合作教育不单纯是学校与企业两个主体之间的合作,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必然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干预。但从目前现状来看,政府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校企合作;没有专门负责校企合作规划、运行、监督、考评的部门;没有规定校企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等。由于政府在校企合作方面职能缺失,导致校企合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遵守,完全依靠校企双方的人情关系或者双方签订的契约合同,随意性较大,合作表现为短期性、松散性、低层次性等特点。

三、政府在独立学院校企合作中的职能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属于准公共或公共产品范畴,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于缺乏利益驱动,企业在参与校企合作教育方面缺乏主动积极性。因此,只有通过政府的有效介入与干预,大力宣传,并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激励及约束机制、监督及考核制度等推进校企合作。为了构建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政府必须履行自身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能。

(一)加大对校企合作的宣传与推动力度

独立学院发展至今才十几年的历史,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不高,同时,独立学院自身的办学能力、人才培养实力还不够强,在寻找企业合作伙伴的过程缺乏吸引力。同时,由于校企双方的利益目标不一致,企业对校企合作本质认识不够,导致企业在合作中缺乏主动性与积极性。因此,政府作为校企合作的管理部门,应该协调双方合作关系,加大对校企合作的宣传与推动力度,利用网络、电视、杂志等大众媒体宣传独立学院及校企合作的意义与必要性,从而改变企业及社会各界对校企合作、独立学院教育的认识和观念。其实,校企合作成功与否,关键要改变企业的观念,让企业认识到人才培养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人才质量将影响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企业必须用战略发展的眼光对待并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

从德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校企合作成功实施经验可以看出,通过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确定学校与企业双方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校企合作过程有法可依[3],保障双方的权利和利益,有利于校企双方长期、稳定、深入合作。从我国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现状来看,对校企合作具有指导意义的相关法律主要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与《职业教育法》。这些法律都是从宏观上对校企合作做了些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难以起到相应的规范约束作用。因此,政府应该针对独立学院校企合作制定单项法律法规,比如《校企合作法》,同时各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校企合作细则或条例,确定校企合作的法律地位,规定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中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明确企业必须在承担一定的人才培养义务之后才能行使用人的权利,将人才培养转化成企业的自觉行为,同时对校企合作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从而通过法律形式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意识。这样,既可以发挥政府教育管理的功能,又能保障我国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三)建立校企合作的激励及约束机制

要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必须建立校企合作的激励及约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企业盈利的发展目标。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于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给予奖励、表彰,并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发生的人财物损耗等费用允许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给予扣除;校企合作过程中,依据企业接受培训学生的数量与质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4];对于企业与独立学院合作建立实验室、实训基地、开展项目研发等工作,给予校企合作信贷支持。总之,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激励校企合作行为,以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对于不配合校企合作、态度冷淡、合作过程中具有消极抵触行为的企业予以约束与限制。

(四)建立科学的监督与评价制度

由于校企合作是两个不同利益主体合作培养本科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模式,虽然双方合作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但是校企双方存在利益目标冲突,必然存在摩擦和矛盾。因此,需要政府协调双方的利益,进行有效的沟通,监督双方履行校企合作契约,避免校企合作中的形式主义与表面工作,确保合作目标的实现。目前,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没有专门针对校企合作效果评价的机构及体系,导致校企合作处于松散、随意状态。因此,政府在校企合作管理中,应该成立一个由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组成的评价机构[5],确定合理的评价标准,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定期对校企合作进展情况、合作规范性、合作成果等进行阶段性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给予参与合作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或奖励政策,从而提高企业积极性,推动校企合作长期、稳定、深入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独立学院要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竞争中持续发展,必须通过校企合作提升学生质量,但由于校企双方的属性不同,合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需要政府的介入与干预,合理协调校企双方利益关系,通过建立适当的机制、法律法规等推进校企合作持续、稳定、深入发展,顺利实现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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