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慧
(运城学院 体育系,山西 运城 044000)
体育诚信的制度研究:规范与约束
王冬慧
(运城学院 体育系,山西 运城044000)
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从制度学的视角对体育诚信问题进行理论探讨。指出正式制度对体育诚信具有规范作用,而非正式制度则发挥引导作用;我国体育诚信缺失问题既与体系的缺失与漏洞有关,又与非正式制度约束的软弱无力有关。要进一步构建我国的体育诚信体系,也需要从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树立正确的体育价值观,改进体育道德教育,完善体育道德评价体系;另一方面,加强体育立法及其制度建设,完善体育竞赛规则,建立健全体育仲裁机制。
体育诚信;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价值观;体育道德;体育立法;竞赛规则
制度作为一种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很快受到社会学、教育学、政治学等领域的关注。目前,基于制度分析来研究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学、制度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范式,这为我们解决体育领域中的一些社会问题提供了研究思路。当前,我国体育诚信问题研究还鲜有应用制度分析的方法。笔者认为,制度作为最强有力的社会规范,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在我国新时期体育改革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体育诚信的树立和维护也必须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之上。
体育诚信是调节体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诚实守信的行为特征。这种行为特征的建立,需要一定的措施来进行保障,这种保障的关键就是制度。在制度中,可以明确界定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下来的叫正式制度,如各种法规和章程;不能明确界定,只能通过习惯遵从或意会或默认的叫非正式制度,如习俗和惯例等[1]。
1.1正式制度对体育诚信的规范作用
正式制度是一系列规则构成的等级结构,包括法律、规则和契约,比如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再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共同规范着人们的各种行为。体育诚信本身作为一种制度要求,其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需要正式制度的规范作用,这样才能保证在体育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能够切实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体育法律法规,就是从立法的角度对体育活动参与的主体进行规定和约束,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则有相应的处罚和纠正;在竞赛方面上,则是通过竞赛规则对运动竞赛参与者的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并由裁判员依据规则对违反者给予相应的惩罚,从而保证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2]。
1.2非正式制度对体育诚信的引导作用
非正式制度被制度经济学定义为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体育诚信本身属于道德规范,是参与体育活动的个体在活动中所形成的共同的理念[3]。非正式制度对体育诚信发挥着引导作用。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不仅仅要遵守外在的强制性的制度规范,更应该具有内在的道德自律,这种自律就属于非正式制度的范畴。非正式制度的约束作用十分广泛,而且其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在体育领域中,非正式制度内在要求体育活动参与者必须形成良好的道德意识,这使得其在体育诚信的建设过程中,具有正式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因为,再完美的制度规范都会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产生不适应性,解决体育诚信缺失问题,还需要价值观的树立、信仰的提升和道德的升华。
2.1正式制度的缺乏与漏洞
2.1.1法律不健全、落实困难
法律是人们相互建立信任关系的重要载体,也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第三方约束力量。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在调整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光靠道德和自觉建立起来的诚信并不可靠,还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体育法》已经颁布二十多年,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其已经显现出了一些不足:一些条款过于简单化和原则化,缺少实际操作的指导;对体育不同领域的职能划分不清,概念逻辑不明;对权利的描述性表述过多,而实体性规定较少;某些规定具有口号性质,缺少执行力及违反后的惩处措施;同时,《体育法》一些原则难以操作,没有明确地提出司法程序在体育领域的实施步骤,导致很多权利无法落实。以上问题导致《体育法》实践操作中的困境,因此急需修订完善。
2.1.2配套法规不完善且难以实施
我国虽已颁布并实施了《体育法》等七部与体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从整体上看,还没有建立起成熟完善的体育法律体系[4]。一些法律法规效力较弱,如国家体育总局作为我国体育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性规范文件,但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约束性较差。现行的体育法律体系中,更多的是关注于竞技体育领域,但在关乎广大公民切身利益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上,依然缺少一定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障,特别是在体育公共产品服务、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规定不清,实施起来有困难,未能真正体现《宪法》确定的发展体育事业的最终目的。
2.1.3行政执法主体模糊及效能弱化
体育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体育机构和组织,依据体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并行,行政执法的最佳状态就是实现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的和谐。然而体育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模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没有得到有效确认,行政执法效能没有得到充分施展,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强制法,削弱了体育行政执法力度。随着体育经济的发展,体育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仅仅依靠政府体育部门进行管理,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在体育立法中必须明确建立以政府行政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参与的多主体执法模式[6]。
2.1.4规则的缺陷与漏洞利用
体育领域中的各种失信现象也与比赛制度、赛制规则的缺陷有关。尽管竞赛规则是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在比赛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但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运动员大多时候在场上犯规但并不违法。这就决定了一些运动员和教练员在面对利益的时候,往往利用规则漏洞投机取巧,道德约束则被抛到了脑后。教练员、运动员利用比赛规则获取利益并对其失信行为进行辩解,不仅违背了奥林匹克的精神,更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1.5契约失效,规则遭到践踏
体育中的契约并不需要签署正式的合同或协议,而是通过报名这种特殊的形式来达成。运动员报名参赛就意味着其承诺遵守比赛要求,尊重裁判,公平竞争。而信守的对象,即契约的内容,就是竞赛规则(运动员、裁判员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和各类准则),只有在规则的保障下,体育比赛才能够顺利完成。比赛中,每个人的行为都要置于比赛规则的制约之下,违背规则就要相应地受到惩罚,且这种权利与责任由于其公开性与普遍约束力,已经使得正式的书面契约不再必要。但如上文提到的,违反比赛规则并不意味着违法,运动员、教练员等违反规则以争取其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导致契约失效,导致规则失去了约束力。
2.2非正式制度约束的软弱无力
2.2.1金钱利益驱使下价值观念扭曲
价值观是基于人一定的思维感官而作出的认知、理解、判断或抉择,也就是人认定事物、辨定是非的一种思维或价值取向,是指导、支配和评价行为和功效的核心观念[7]。一些运动员和裁判员受利益驱使,价值观念扭曲,强化追求个人利益,重金钱、讲究实惠的思想日益严重。这种风气带到运动场上,就会促使其做出各种失信行为[8]。目前体育活动的商业化更容易助长运动员的金钱至上观念,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使得运动员存有侥幸心理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归根结底都是价值观念扭曲的结果,种种诚信缺失给体育领域带来了负面影响,也有损体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2.2.2道德教育与约束的功能难以实现
道德规范是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普遍规律的反映,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造成体育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是社会道德教育功能发挥不充分。传统的灌输式、管教式的道德教育试图通过规章制度来实现运动员、教练员对道德责任的认同,却忽视了一些对等的权利,导致道德教育效果不佳,未能在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管理者、体育经纪人等相关人员心中树立起坚定的道德理想信念。加之当前社会形势下传统习惯、社会舆论等外部力量的约束力和影响力弱化,对体育运动参与主体的道德和行为规范的约束力不足。
2.2.3高尚的体育精神丧失
体育精神是指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取向和价值关怀,反映了人类积极的意识、思维、观念及心态。在社会主义社会道德体系中,体育精神被认为是人们在体育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以健康快乐、团结协作、公平竞争、挑战征服等为主要价值标准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然而,在经济社会各种利益的驱动下,很多体育运动的参与者,其积极向上的体育精神逐渐丧失,缺少勇于拼搏的英雄主义和规范有序的公平竞争精神。缺少了体育精神的支撑使得体育活动陷入工具理性的泥潭,从事体育活动的目的被扭曲,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必然遭到践踏。
2.3制度实施机制不健全
2.3.1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
体育活动中诚信缺失现象日益严重,也与当前我国体育活动中的执法监督机制弱化有关。在我国体育领域,体育主管部门的权力过大,整个行业中的各种运行规范、执法监督、行政仲裁、规则解释等等全部由体育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负责。这就容易产生因权力过度集中且缺少监督、制衡机制而导致的公信力下降问题[9]。另外,当前体育领域的执法监督也存在着监督对象片面单一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对运动员和裁判员的监督上,而对体育管理部门和体育官员的失信行为监督较少。监管不力助长了体育领域的诚信缺失和对法律法规的肆意违反。
2.3.2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有效性较差
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很多管理机构均对体育活动进行干涉,且不能形成统一协调的整体,当各方利益出现矛盾冲突时,体育事业就会陷入发展困境。最明显的就是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由于利益诉求和职权范围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体育决策时,必然首先考虑本系统的利益,如果利益不能协调,则会各自形成一套规则[10],导致体育活动多头管理的混乱。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造成了体育活动中的诸多管理漏洞,也给各种失信行为以可乘之机。
3.1加强体育道德建设
3.1.1树立正确的体育价值观
价值观是人认定事物、辨别是非的一种思维或取向,树立正确的体育价值观,对引导体育人追求积极向上的体育精神,维护公平、公正、健康的体育事业有重要作用[11]。构建正确的体育价值观必须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相适应。我国正处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当前最大的国情,是我们制订各项发展战略和政策的出发点,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道德体系和体育价值观的重要依据。因而,我们构建的体育价值观既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继续保持为国争光和无私奉献的体育精神;又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关注个体合法权益的实现。
3.1.2改进体育道德教育
体育运动参与者的道德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体育诚信的整体水平,加强对体育活动参与主体——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相关体育工作者的道德教育,对体育诚信工作意义重大。要积极适应社会发展形势,不断改革和创新道德教育和宣传的内容和形式,避免空洞说教,进一步增强针对性、贴近性和实用性;要立场鲜明地反对一切极度追求私利的不道德行为、践踏比赛规则和扰乱比赛秩序的行为,反对“唯金牌论”,大力弘扬优秀的体育文化。通过持之以恒的思想教育与文化熏陶,帮助体育参与主体树立正确的体育价值观,实现竞技体育与人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体育道德文化氛围。
3.1.3完善体育道德评价
体育运动对于塑造良好的道德品质具有显著的优越性,也是培养人才的一个重要的道德手段。体育道德评价对于规范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体育道德作为行为规范,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也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强制性规范。那么体育道德的社会作用就需要通过道德评价和体育教育功能来实现,体育道德评价标准的建立也就十分必要,它规定了在体育行为中应当遵守的准则,并且时刻指引人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进行评价[12]。同时要推进体育道德评价多元化体系的构建,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与监督在其中的评价作用。
3.2加快体育法治建设
3.2.1加强体育立法及其制度建设
推进和完善体育立法势在必行。立法中要明确体现体育主管部门的责任,对体育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扩充性列举,建立、完善与主体法律相关的配套体育法律法规,形成严密的体育法律体系。提高体育执法效能,建立健全各类体育执法制度,推行执法责任制。理顺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其权责范围,建立合理、高效、法治化的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13]。加大对体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杜绝体育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提高体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3.2.2完善体育竞赛规则
运动竞赛规则体现了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为比赛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障。运动竞赛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运动技术的日新月异、比赛观赏性提高的要求以及项目推广的需要等等,都可以推动竞赛规则的修订。依据运动项目和比赛的实际情况不断修正和完善竞赛规则,才能促进竞赛的持续开展和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这是体育运动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同样对体育诚信的弘扬也具有积极的作用。因为只有适时合理的修订和完善竞赛规则,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运动员公平竞争的权利,才能营造一个纯净的比赛环境。
3.2.3建立健全体育仲裁机制
由体育诚信缺失所导致的各种纠纷,需要及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建立体育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是一条经济便捷的途径。进一步建立健全体育仲裁制度,推动、配合司法机构依法处理体育领域发生的各类案件,同时健全各种救助机制和渠道,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该说,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今天,建立健全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体育事业不断深化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体育诚信制度建设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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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itutional Research on the Sports Integrity: Norms and Constraints
WANG Dong-hui
(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 Yuncheng University, Yuncheng 044000,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al theory, this paper discusses sports integrity based on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and logical analysi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the formal institutions can standardize sports integrity, while the informal institutions play a guiding role; the deficiency of sports integrity in our country results from the lack and loopholes of formal institution, as well as the weakness of informal ones. To further construct sports integrity in China, we should focus on both of these two aspects. On the one hand, we must set up the correct sports values, improve the sports moral education, and optimize the sports moral evaluation; on the other hand, we must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sports legislation and institution, improve the sports competition system, and establish wholesome mechanism of sports arbitration.
sports integrity; formal institutions; informal institutions; values; sports morals; sports legislation; competition rules
2016-04-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TY029);运城学院院级课题(XK-2014008);河东文化研究项目( HY-2012008)
王冬慧(1986-),男,山西运城人,硕士,研究方向为体育社会学。
G803
A
1008-3596(2016)05-0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