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权利平衡

2016-03-15 09:45:42周甜甜
黑龙江科学 2016年18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利益

周甜甜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哈尔滨150006)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权利平衡

周甜甜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哈尔滨150006)

主要论述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权利平衡问题。首先解释了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概念、特征和范围,其次对权力平衡进行了法理层面的分析和阐释,然后分别从国内法角度和国际法角度对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权利失衡问题进行讨论,最后总结了重建国际知识产权权利平衡的一些对策和建议。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理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大力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促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合理化。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权利平衡

1 概述

1.1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这一术语产生于18世纪的德国,其最初的含义是指文学、艺术、音乐作品的财产权利,直到19世纪才扩大其内涵范围,也用来指称包括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通称为工业产权的一些权利。然而发展到今天,各国法律研究理论及国际条约中,却找不到知识产权的明确定义,仅给出界定的范围性概念[1-3]。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对上述定义表示接受,但仍要明确的一点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和世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内涵仍然处在变化中,不断深化、不断扩展。由于知识产权范围的不同,知识产权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而广义的知识产权,内涵范围较狭义的知识产权更广,理论上囊括了一切产生于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人类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主要由两个知识产权公约予以确定。公约的第二条将以下多种权利纳入了知识产权的范畴,具体包括: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等等[4]。

1.2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就是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所进行的国际协调[5]。

如前述,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其产生须经过一国法律予以确认。一经确认,该知识产权在一国领域内可以得到相关的保护,但从世界范围上看,这种保护并不是普遍性的,其受到一国主权范围的地理限制。但现实中,知识产权的跨国流动日益普遍,为减少知识产权保护的地理屏障,促进知识产权在多国领域范围内的顺利流动,20世纪以来,各国积极通过缔结条约的方式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予以确认,一系列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多边协定或者国际公约顺势而生,也称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依据和基础。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互惠保护、双边公约保护和多边公约保护,其中多边公约是目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有力的途径。

国际性的多边公约保护是现今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主要也是最有力的途径。迄今为止,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涉及著作权及其著作邻接权保护的国际公约,这类公约多为实体性公约,典型的有1952年签订、1955年生效的《世界版权公约》等。因国际贸易产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协定,即1993年缔结、1994年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6]。

目前,上述世界性知识产权多边公约,已就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这三种主要的知识产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初步形成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巴黎公约体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

2 权利平衡之法理分析

国际税务争议仲裁概述。权利和义务是法最核心的内容和要素,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同样也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的中心。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7]权利人享受权利必须依靠对应义务人履行义务来实现,法律义务的履行是实现法律所规范和保障的权利的重要步骤。相应地,义务人履行义务并不是无止境的,履行义务的同时必然伴随权利的实现。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两者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每一方都是对方的对方,如果没有对方,自己也不会成为对方的对方。权利需要义务的配合,义务需要权利的伴随。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和广大公众对其权利的消极义务的关系也是如此。知识产权权利人经过自己的独立的脑力劳动创造出了智力成果,他就理应对这一成果享有一种专有的、排他性的权利,与此权利相对应的必然是社会公众消极的不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侵犯的普遍义务,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从这个角度考虑,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两大主体的权利跟义务一样,是而且必然会达到平衡的效果。

从相互冲突的利益调整的角度来看,在社会上不仅存在着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而且还可能发生个人或个人群体与作为有组织的集体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知识产权关系中的最大利益冲突就是作为权利人的个人群体与广大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正是需要通过调整上述利益冲突,实现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目的。在调整过程中,法律首先要创造出一整套调整规则作为依据,于是就产生了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各种法律。罗斯科·庞德对那些要求得到法律制度承认和保护的以及部分同个人利益相重叠的社会利益作了辨识和阐释,根据他的观点,应当得到鼓励和增进的社会利益有如下诸项:第一,包括防止国内外侵略的安全和公共卫生的安排在内的一般安全利益。第二,社会制度的安全利益。第三,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保护。第四,以经济和文化进步方面利益为突出代表的一般进步利益。第五,一般道德方面的一般利益。第六,个人生活中的社会利益,这种利益要求每个个人都能够按照其所在的社会标准过一种人的生活[8]。当各种利益并不能同时实现,出现利益冲突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对它们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即确定一系列规则来进行“利益评价”。庞德本人却不愿接受一种僵化呆板的评价规则的约束,而是采取了一种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方法,即应尽可能多地满足一种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我们这里所讨论的知识产权显然属于一般进步的利益的一种,而社会公众享受的知识产权带来的进步和文明的权利则应属于一般进步的利益,两者之间的冲突就需要立法者通过一个合理的权衡和平衡来解决。我认为,社会公众的利益固然十分重要,但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也不能忽视,因为这里涉及一个更大的利益,即通过搭建一个平台,在合理适当的程度内最大限度地激励脑力劳动者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客观上推动国家和社会更好的发展。各国的立法者在这方面都做出了重大的努力,但达成一个全世界统一的规则仍然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各国在国内法中各自规定了一些适合本国国情的原则和具体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朝着某种大方向统一的趋势还是存在的,例如,各国的法律对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时间期限的规定、强制许可与合理使用制度等。

3 权利失衡现状考量

3.1国内法层面

从各国国内法的角度考虑,知识产权的权利失衡体现在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失衡。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两种基本理论:“激励理论”和“平衡理论”。激励理论即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并保障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产生智力产品的某些权利,一方面对权利人的劳动予以肯定,并产生一种激励效果;另一方面对于其他社会成员形成一种良性启发,可以促使其他社会成员参与到智力产品的创造中来,从而推动社会进步。而平衡理论则侧重于强调立法者在制定和修改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内容时,需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因为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即需要寻求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虽然在知识产权方面起步晚,但是由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十分进步和完善,基本上达到甚至超过了TRIPS协议所要求的最低标准。但是,在某些方面,如关于限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方面,力度仍然不够。另外,在一些发展较快、比较前沿的领域,如网络上的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一些新型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仍然有失严谨。

3.2国际法层面

从国际法的角度考虑,知识产权的权利失衡在当今世界中主要体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失衡。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研究不能局限于某一国家范围内,需要对国际法层面的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审视,以寻求全面、客观的理性认识[9]。有必要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内容给予关注。

在当今的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问题。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核心内容,是各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的妥协和退让。由于立法技术的差异,其主要内容来源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TRIPS协议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设定了一个国际保护的标准,引发了诸多国家的争议。大多数发达国家坚持认为一个高水平的统一的标准是必要的,这样有利于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更有利于他们本国的利益。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却由于国内知识产权的落后状况,主张不应不加区别地强制适用与发达国家同样的高标准。从这个角度看来,目前国际社会以TRIPS协议为核心建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由于各缔约国实力的悬殊,并不能为国际社会构建相对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一体系的不公平因素根源于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利益诉求的分歧,是两个团体间经济利益层面的矛盾。然而由于双方实力悬殊,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力量差距明显。

4 重建平衡机制的对策

如前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不公平因素根源于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利益诉求的分歧,是两个团体间经济利益层面的矛盾。但细观TRIPS协议的相关条文,其也并非一无是处。部分内容体现了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平衡机制的考量。这对于国际社会而言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应在实践中加以合理运用,维护本国利益。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就不宜仅仅指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甚至知识产权制度的弊端,而是应该在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框架之下,合理解释并有效适用TRIPS协议,积极参与并最大限度维护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协调的目标。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一方面应该对自己国家高度发展的知识产权予以一定高标准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应该认清当今的国际经济政治发展趋势,认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是利益相关体,如果只是一味地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不顾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虽然在短期内能够促进己方的发展和进步,但是从长远来看,发展中国家的落后必然会影响到甚至阻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打破现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秩序,谋求建立新的保护标准或许是最为彻底的办法,但实行起来难度很大,因为经过两大利益团体艰苦博弈最终达成的国际保护标准已成为一个既成事实,显然不是能够凭借单方的力量可以说改就改的。也有学者提出通过寻找新的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方案,借此开辟TRIPS协议之外的“第二战场”,这一方法虽具有意义,但是基于现阶段国际经济政治局面,似乎也难以收到成效。其实,最佳的途径就是恰当理解、有效适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在利益分析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国内立法。也就是说,在国家通过立法将有关国际协定“转化”为国内法加以适用时,可以有意地模糊处理协定中一些具有概括性的措词,在不违背协定基本宗旨和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法进行解释和适用。

总地来说,目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中仍然存在许多权利失衡的地方,这一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

[1]王传丽.国际经济法(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08,213.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

[3]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1.

[4]黄勤南.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

[5]廖益新.国际经济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263.

[6]王传丽.国际经济法(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13.

[7]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3.

[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14.

[9]刘亚军.国际标准、利益平衡与现实选择[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7,(02):205-208.

On the right balanc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ZHOU Tian-tian
(Harbin People's Procuratorate,Harbin 150006,China)

This paper ismainly focus on the rightbalance i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discussion starts with the basic concepts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andmoves to theoretical analysis on rightbalance.It also includes a discussion about current existing problems from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evel.Finally it comes to the advice and su ggestion on the reconstruct of the balance of rights in this field.As the largest developing country,China should learn advanced experiences from the developed countries,improv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promote the international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property.

Intellectualproperty;International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balance

D996.3

A

1674-8646(2016)18-0154-03

2016-08-08

周甜甜(1983-),女,黑龙江伊春人,法学学士,助理检察员,从事刑事诉讼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研究。

猜你喜欢
知识产权权利利益
我们的权利
论确认之诉的确认利益
研究生法学(2020年6期)2020-04-13 07:59:46
论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
法大研究生(2018年2期)2018-09-23 02:19:50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知识产权(2016年5期)2016-12-01 06:58:32
环保从来就是利益博弈
能源(2016年3期)2016-12-01 05:11:17
权利套装
Coco薇(2015年12期)2015-12-10 02:43:39
绝不能让“利益绑架科学”
中国卫生(2015年1期)2015-11-16 01:05:36
利益链与新垄断
中国卫生(2014年10期)2014-11-12 13:10:22
知识产权
江苏年鉴(2014年0期)2014-03-11 17: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