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犯罪的防治困境与对策分析

2016-03-15 09:20任彦君张晓梅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犯罪

任彦君,张晓梅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0)



网络赌博犯罪的防治困境与对策分析

任彦君,张晓梅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0)

网络赌博犯罪日益蔓延,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人原因。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投注对象多样化、发展会员的自动化、伪装性更大等。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以及跨国性等特点使得网络赌博的治理面临较大的困境。我们要完善相关刑法理论和禁赌法律,加强网络监管,提高证据收集技术和能力,切断网络赌博的利益链条,加强国际合作,以遏制网络赌博的发展。

网络赌博;监管;治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赌博这一传统的犯罪寻找到新的平台,开始演变成网络赌博犯罪,并愈演愈烈。网络赌博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主要包括: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信、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各种行为。〔1〕网络赌博犯罪以传统赌博犯罪为基础,以网络虚拟空间为平台,形式多样,类型丰富,犯罪成本低,但收益巨大,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专业性,调查取证困难。近年来,其蔓延迅速,参与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特别是频发的网络赌球等案件已经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分析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和治理措施,严厉打击和防治网络赌博犯罪已是当务之急。

一、网络赌博犯罪的现状

网络赌博是以网络为平台的传统赌博犯罪行为的异化,是集网络犯罪和赌博犯罪于一体的新型犯罪形式。〔2〕网络赌博在我国刚开始出现时,参与人员大都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和边境贸易口岸地区。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发达,另外与周边国家来往较为方便。各国对网络赌博的态度不同,因而网络赌博在各国的合法性便不同。我国明令禁止赌博,所以网络赌博的网站服务器多设在赌博不违法的周边国家或地区(在那里赌博在一定条件下是被政府允许的,而且博彩收入也是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逐渐以我国为中心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网络赌博网。面向中国市场的赌博网站不断建立,并且将传统方式扩展到现在的参与人数多、波及面广、下注资金多的赌球、赌马和六合彩等来自国外的最新的网络赌博方法。境外的网络赌博集团主要以代理的形式在我国建立起组织链条,其分工明确,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和奖励机制。他们一般是先在我国境内发展一级代理,并向其提供赌博管理网站;然后一级代理又发展二级和三级代理,并向其提供管理网站代号和登录密码等;一般发展到三四级代理商,再下面就是普通的参赌人员。随着国外网络赌博的渗透,巨大的利益诱惑使得国内的“赌博业”觉得有巨大的利润可图,也开始建立赌博网站并逐渐活跃。如今,以网络为平台的赌博犯罪已经从原来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扩散至我国几乎所有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3〕,例如,影响力最大的宝盈特大网络赌博案。*台湾宝盈赌博公司在和内地某些不法人员的勾结下,在内地肆无忌惮地从事网络赌球活动,就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参赌者就遍布23个省区,在宝盈网络赌博组织的犯罪网络中仅各级庄家就有220多人。

面对日益增多和逐渐变异的网络赌博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都面临一定的挑战,主要是对网络赌博行为的侦查、认定等方面都还存在一些困境,并且电子证据的固定上也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网络赌博犯罪的惩处和预防依然面临严峻的考验。

二、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

(一)网络赌博的虚拟性

空间的虚拟性是互联网的一个显著特征,而网络赌博的投注、转移赌资等整个过程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这正是传统赌博与网络赌博的最大不同。网络赌博的整个过程不需要真切存在的赌具,只需要借助网络建立赌博网站呈现一个虚拟的赌场和各种虚拟的赌博工具。因此,只要有一个赌博服务器,网络赌博的组织者就可以拥有一个巨大的“赌场”;只要有一台联网的电脑,任何一名使用者都可以通过在赌博网站注册账号进行登录而成为一名赌徒,而且他们都不需要在同一个时间段汇集在同一个现实的空间里。可以说,在网络赌博中每一个赌徒都是以一个虚拟的身份参与到一个虚拟的赌场中,进行着一场场真实的赌博行为。

(二)网络赌博的隐蔽性强

因为网络赌博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投注、交易和赌资转移的,整个过程交易便利,并且交易双方可能互不相识,所以隐蔽性较强。加之目前我国严厉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网络赌博集团设置了严密的组织机构,金字塔状的组织之间的上下级代理之间也不直接见面,而是以暗语交易。更有甚者,他们把赌博网站伪装成聊天室、普通的贴吧等,等到会员登录注册后对其进行考察,之后才能进入赌博网站,还有的通过熟人介绍方能进入,隐蔽性日益增强。

(三)犯罪成本低,涉案金额大

只要架设一台服务器,网络赌博的经营者便可拥有一个二十四小时全天开放的“赌场”,然后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电子银行完成支付交易,可见网络赌博犯罪的运营成本是非常低的。网络赌博的参与方式十分便捷,许多人容易沉迷其中,参与的人越来越多,涉案的数额由原来的几百万元,上升至现在的上千万元甚至过亿元。*2007年11月,犯罪嫌疑人胡瑜、郭惠等人利用境外赌博公司“皇冠”等赌博网站在贵州发展形成赌博网络,此案涉案投注金额50多亿元人民币。2008年6月11日,全国最大的网络赌博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被告人谭志伟、谭志满等人在毗邻中国的缅甸设立“新东方赌场”,采用现场赌博、网络电话下注、网络直接下注等方式,吸引大量中国公民赌博,涉案金额达87亿元人民币,创建国以来赌博案之最。

(四)网络赌博的跨国性

我国的网络赌博犯罪之所以发展到今天这样的地步,完全是境外网络赌博犯罪的不断渗透造成的。随着国内互联网的发展,国外网络赌博集团将中国视作一块肥肉。网络无国界,网络赌博犯罪便通过在境内寻找代理人等方式进行跨国交易,形成了许多网络赌博跨国犯罪集团,增加了侦破难度。

(五)网络赌博犯罪的专业性

网络赌博犯罪是一种依靠高科技而进行的专业性犯罪,从赌博软件的开发到赌博网站隐秘的建立及日常的维护,甚至在出现危机时能快速消声匿迹,都有精通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参与,特别是程序设计和语言编程等方面都有超高专业水准。正因为如此,网络赌博犯罪的隐蔽性特别强,收集证据困难。

另外,网络赌博犯罪和洗钱、诈骗、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紧密结合。网络赌博犯罪的虚拟隐蔽的平台,让一些犯罪分子看到了更大的商机,将其作为进行其他犯罪的跳板。如,利用其资金流动量大、快捷进行洗钱活动,而且在赌博网站上设置链接诈骗、淫秽色情网站的信息,达到其犯罪目的。

三、网络赌博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网络赌博的社会原因

1.历史原因

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诞生和发展,赌博便以不同的形式经久不衰。赌博最初是以娱乐消遣为目的的游戏活动,但随着其形式的不断变化,其特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它虽然披着游戏的外衣,但实质上它已经演变为一种投机取财的纯功利性活动,给社会带来极恶劣的影响。而现在的网络赌博犯罪就是在继承传统赌博的基础上发展创新而来的。

2.文化原因

赌博活动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丰富人们的娱乐生活,但也会带来负面影响。近年来,一些文化作品如影视剧《赌神》和《澳门风云》等对那些赌徒的高超赌技进行了大肆渲染,使得一些人争相效仿,渴望通过赌博发家致富。另外,虽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但精神文化生活却相对滞后,这导致了赌博现象的蔓延和赌博人数的增加。

3.经济原因

从经济学角度看,人们总期望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润。对于赌博人来说,赌博就是一种以较少的投入能偶然侥幸获取较多财富的方法,而赌博网站更是一种获取暴利的捷径。在多数开设赌场案件中,老板都按一定比例从赌注中抽成,稳赚不赔,获利极高。一些通过赌博偶然“致富”的事迹,刺激着更多人冒险一试,以获取意外的财富。另外,现在中国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一些无业、失业人员容易情绪低落、迷失方向,可能参与到赌博中消磨时光,寻求一夜暴富的梦想。

4.网络法制不健全,打击力度不够

网络的发展为赌博犯罪提供了新的平台。网络的跨地域性、便捷性、隐蔽性等使得传统法律难以适应变异的犯罪现象,传统的道德观也在网络空间里遭受巨大挑衅。加上网络法制的建设与网络的发展相比有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很好地对此进行规制。虽然近年来在严厉打击网络赌博犯罪,但刑法相关规定与适用情况并不完全适应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与发展,从而不利于惩处和预防此类犯罪。

5.境外网络赌博犯罪集团的引诱与渗透

在一些国家,赌博是合法的,甚至通过互联网提供“远程”博彩服务的赌博业是其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西印度群岛中的两个岛国安提瓜*1999年,提供网络赌博服务带来的产值占安提瓜国民生产总值(7.5亿美元)的10%,而该国政府每年2亿美元的财政收入中,约1/6来自网络赌博行业。和巴布达)。为了经济利益,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向其他国家公民提供网络赌博服务,以获取巨额利润。在我国,网络赌博最初是由境外渗透进来的,一些国家或地区见有利可图就把目标锁定中国,并通过在内地招募代理等多种方式引诱内地不法分子参与到国际网络赌博犯罪中。

(二)网络赌博犯罪的个人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赌博在我国自古有之,一些民众很自然地将其视为娱乐消遣活动,并未将其视为一种违法犯罪活动。发展到现在的网络赌博,觉得在虚拟的场所更不会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正是在这种意识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网络赌博犯罪中,而不知已经触碰法律的底线。

2.犯罪主体的成瘾性

一些犯罪分子深陷赌博后便不能自拔,觉得赌博满足了自己的精神需求,或者期望通过赌博实现一夜暴富的愿望。他们不能控制自己对赌博的渴望,陷入泥潭难以自拔。这种现象被称为病理性赌博,又被称为“赌博瘾”、“赌博癖”、“赌博迷”。〔4〕

3.犯罪主体的趋利性

“经济人”理论认为,人的行为受利益驱动,追求利益是人的最大动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是因为他们认为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他们可以从中得到比风险大得多的收益。〔5〕因此,一些赌徒将网络赌博看作一种新的“商机”,冲着网络赌博的有利可图,以及风险相对小而来。

4.不良社交

迷恋网络赌博的犯罪主体,大都经常出入一些人员混杂的场所,如酒吧、网吧或者KTV等,接触到一些网络赌博犯罪集团中的犯罪分子,经其煽动,出于好奇、图利等因素便接触网络赌博,尝到甜头后,犯罪集团会怂恿引诱其发展更多的人员参与其中。

四、网络赌博犯罪的治理困境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打击赌博犯罪的力度,但由于网络赌博隐蔽性强、侦破难、风险小、蔓延速度快等特点而危害巨大。网络赌博涉案金额巨大,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且造成资金大量外流*我国因网络赌博而造成资金外流每年高达上千亿元,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建设。,网络赌博既是其他犯罪的诱惑因素,还为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对此,公众和社会各界都深恶痛绝,如何治理网络赌博是我国政府以及司法机关面临的巨大考验。〔6〕

(一) 发现追踪难

网络赌博犯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缺少被害人的报案这一线索来源,不利于发现和侦查。网络赌博以虚拟的空间为平台,参赌人的身份和地址都被隐藏了起来。其服务器多设在国外,网站还不断变换域名、设置防火墙。一旦有任何异动,代理人之间以及代理人与赌客之间均通过电子方式联络,马上变换获取新的网址和投注方式。因此在侦查的过程中很难对网络赌博犯罪进行持续追踪。

(二)调查取证难

网络赌博犯罪涉及电子证据,但电子证据是很难获取并极易被破坏的。由于网络赌博犯罪采取团伙作案方式,其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很高,人员防侦破意识强,证据极易被破坏。并且多数赌博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只要公安机关采取行动,境外网站会马上关闭服务器,侦查机关无法登录原涉案网站。并且赌资多是通过参赌人员进行电子支付或网上转账的方式进行流转的,这个过程是有加密安全保护的,即使通过银行也很难明确掌握相关电子证据。因此现有的侦查技术下很难收集到网络犯罪的证据。

(三)缺乏高效的协调配合机制

网络赌博以网络为犯罪平台,对其进行打击无疑需要网络运营商的支持,取缔赌博网站,拒绝网络赌博广告推广,但大多数网络运营商都以利益为前提,并未承担应有的责任。赌资的流转多通过电子银行转账等方式,银行为追求业务利益可能有疏漏,导致账户信息不真实,无法核查。另外,各地公安机关之间侦办水平不同,在统一办案时很难提高侦办效率。

(四)网络赌博犯罪的惩处难

我国的网络赌博犯罪是从境外渗透、蔓延而来的,有很强的跨国性。世界各国对于赌博所采的态度不同,在有些国家它是合法化的存在,而我国网络赌博犯罪的服务器多设在这些将其合法化的国家且赌资也大都流转至此。那么我国在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时便没有属地管辖权,此时寻求国际司法协助必然会面临困难。国内警方只能关闭在内地租用的服务器,而国外源头依然存在,网络赌博犯罪势必无法根除。

五、网络赌博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完善相关刑法理论和禁赌法律,严惩网络赌博犯罪

网络促成了传统犯罪的异化,我国刑法规定与理论都面临一定的挑战。现有法律对于网络赌博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30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2010年“两高”和公安部又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不足的是,我国刑法对赌博案件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3年,而网络赌博犯罪属于暴利,犯罪成本与犯罪获利之间极不相当,犯罪人也是“经济人”,会权衡利弊,最终会导致犯罪人铤而走险。另外,网络赌博行为使刑法中传统犯罪行为方式和刑法适用面临新的挑战,有些行为是否应该认定为网络赌博行为还需进一步探讨,如国内某些公众网站, 以充值类网络游戏形式进行变相赌博,在司法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障碍。〔7〕再者,网络空间中的一些帮助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也是一个刑法难题,如搜索引擎不加控制或者滥用的危害性,有人曾经给“百度”公司的董事长写公开信——他从百度搜索普通信息,百度推广头几条推荐的却是赌博网站,结果没能抵抗诱惑,将所有积蓄都丢了进去。〔8〕基于搜索引擎的技术特点和在网络上的巨大作用,不管是搜索引擎对于设链网页“不主动限制”,还是利益驱动有意为之(竞价排名),都是犯罪行为的帮助行为,这种情况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它的犯罪结构都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二)加强网络监管,建设专门的“网络警察”队伍

加强网络通信监管部门对网站的监控,及时提供网络赌博的有关线索,有利于对网络赌博犯罪的及时侦破。同时,可以招募一批精通计算机网络的人才,由他们组成一支网络警察队伍,负责在各网站巡查和监控,并在网上接受群众的报案检举,广泛搜集线索。一旦接到报案或发现有可疑之处,迅速追踪侦查,跟进内部,及时掌握侦查信息。

(三)提高证据收集技术和能力

在网络赌博案件中,大多数证据都以电子证据形式呈现,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删除电脑记录、删除账户的方式毁灭关键证据,并且赌博网站往往对账户内的数据设置在短期内自动清零,公安机关取证时只能提取到网络赌博账户的短期投注情况。因此,在侦查时应当提高对电子证据收集的技术水平,通过对被删除的电脑数据的恢复和分析,掌握较为完整的证据,并对所获的网络赌博案件的电子证据进行固定。

(四)加强与网络运营商、银行和各地公安机关的配合

网络运营商应该加强网络监管,发现可疑网站或有关网络赌博的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以便进行侦查打击。在银行卡的管理上,要真正落实实名制,银行在办理开户、电子支付等业务时,务必核实开户人、办卡人的真实个人信息,发现可疑身份信息立即反映,以便侦查机关在查证时能对号入座,及时侦破。此外,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配合,统一学习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技术,经常开展配合演练,增加默契,以便快速有效地打击网络赌博犯罪。

(五)切断网络赌博的利益链条

要形成治理网络赌博犯罪的长效机制,就要切断网络赌博的利益链条。网络赌博犯罪日益猖獗的原因之一,就在于这种犯罪能获取非常大的非法利益,且成本低,难惩治。网络赌博已经形成了产业,而且分工日益细化(包括赌博网站的程序开发者、技术维护者、网络接入商、服务器托管商,以及为其提供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同时,都能够分得巨大的非法利益,形成了环环相扣、互相依赖的利益链条。因此,预防和治理网络赌博行为,必须切断这一利益链条,对各个环节实施制裁,才能遏制网络赌博犯罪的发展。

(六)加强国际合作

在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过程中,我们面临一些犯罪分子将服务器设在赌博合法化的国家这样的尴尬境地。为了从源头上根除我国的网络赌博犯罪,我们就必须积极开展国际、区际司法协作,比如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签署域外取证等方面的合作协议等,以便在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时能跨境跨区域取得有效的关键证据,一举歼灭网络赌博犯罪集团,并抓捕犯罪嫌疑人,追回赌资。〔9〕

〔1〕胡卫红.网络赌博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对策〔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4(4).

〔2〕张磊.赌博犯罪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4).

〔3〕何宏斌,李波阳.论网络赌博犯罪及其防治对策〔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3).

〔4〕东云.当今赌博行为的心理透视〔J〕.生活与健康,2006(4).

〔5〕〔6〕蔡艺生,赵细妹.网络赌博犯罪研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

〔7〕张平.网络赌博活动的特点与防治对策〔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4).

〔8〕二年辛酸维权未果,公民给李彦宏写公开信〔EB/OL〕.http: //www.sz.js. cn/news/technology/internet/205405.shtml.

〔9〕孟红艳.网络赌博犯罪案件调查分析〔J〕.人民检察,2014(11).

(责任编辑王守明)

Dilemma and Countermeasures of Online Gambling Crime Prevention

REN Yan-jun, ZHANG Xiao-mei

(He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Zhengzhou, Henan 450000)

Gambling crime at internet is spreading for both social and personal reasons. Internet gambling activities shows a new trend: the object betting diversification, development of members of automation, greater camouflage,and so on. Nature of the online gambling, virtual network, concealment and cross-border, bring the management greater difficulties. We should improve the relevant theory of criminal law and the prohibition of gambling laws, strengthen the network supervision and improve evidence collection techniques and the ability to cut off internet gambling interests chain, strengthe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o curb the development of online gambling.

internet gambling; regulation; governance

2016-06-11

任彦君(1968-),女,河南舞钢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法学教学和研究;张晓梅(1989-),女,河南鲁山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DF626

A

1672-2663(2016)03-00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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