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伟
(北京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48)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与参政党民主监督建设
张宏伟
(北京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48)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西方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生活中,很早就有体现协商民主理念的政治协商实践。参政党是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力量,它所具有的高层政治性和所联系社会阶层的多样性,有利于政党协商实现广泛多层制度化。实际上,作为政党协商的主体,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优势,同样,参政党也可凭借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和价值进一步提升对执政党的监督实效。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参政党;执政党;民主监督
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是,在多元社会现实背景下,通过多方沟通达成共识。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不仅仅属于西方,它在中国的应用领域也很广,比如各级政府的听证会、各党派团体的政治协商以及基层的民主恳谈会等,权力机关、各党派团体、社会基层组织均成为进行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中国的协商民主是各政治党派和各社会阶层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就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重要问题通过对话讨论的方式,相互平衡与妥协,进而实现各自的利益诉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我国长期的协商民主实践,持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显著成果。
我国的协商民主实践发展到今天,其形式大体分为:人大中立法方面的协商、政府部门行政事务的协商、党派间的政党协商等。立法协商和行政协商主要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国家政权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过程中的协商;各政党的民主协商主要指执政党就国家重大问题同参政党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的渠道是多样的,包括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的直接协商,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民主协商以及通过人民政协进行的政治协商等。这些协商形式是我国最早的协商民主实践,它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参政党的政治地位。
第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三三制”政权的建立,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的有益尝试。在延安革命根据地,共产党发扬民主工作作风,与各抗日党派在政治上互敬互商,按照毛泽东的指示:“在一切有意愿和我们合作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存在的地方,共产党员必须采取和他们一道商量问题和一道工作的态度”[1],对一切重大事情坚持共同商量、共同执行的原则,决不自己包办。“三三制”政权的建设,要求参与政权的多党派遇事充分协商,政府的一切工作,共同知道、共同讨论、共同决定并分工合作。共产党广泛团结党外人士,充分听取党外人士对各项决策的意见建议,通过民主协商,各项决策都取得多数同意以后才予以实施,体现了各党派的政治平等性。
第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无论是新中国的成立,还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都是多党派协商民主实践的结果。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强调:“必须把党外大多数民主人士看成和自己的干部一样,同他们诚恳地坦白地商量和解决那些必须商量和解决的问题。”[2]这为新中国成立后多党合作政党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协商民主作了理论准备。1949年9月,新政协会议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为执政党和参政党共商国是的重要平台,人民政协也成为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可以说,新中国的成立是各党派运用协商民主形式凝聚社会共识的结果。新中国成立后,各民主党派积极作为参政党,与执政党通过协商座谈会的形式,就国家各项建设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比如对抗美援朝、土地改革、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的改造等事关国际民生的重大事件“献智出力”,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顺利恢复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从而证明协商民主政治已经成为一种中国特色的国家民主形式。
第三,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朝着多层次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也逐渐加快,1987年中共明确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此后,基层自治政权的建设激励了民主实践,促使基层政府开始重视公民参与决策的权利,城市中为了协调不同阶层的利益,满足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要求,开始大力推行民主协商,上海将听证制度引入立法过程就是很好的例证。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特色的政治协商制度日益完善,2007年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理念写入《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的制度,坚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由此可见,不论是在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和改革开放时期,我国的民主党派都是协商民主的主要参与者,这不仅架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同时也是参政党政治地位和功能特征的重要体现,更为参政党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发展途径。
协商民主理念的提出是建立在对代议民主的批判和反思基础之上的,它强调的是,平等参与,尊重差异,充分讨论之后达成的一致或妥协。协商民主的实现,不仅需要满足广泛的政治参与诉求,还要进行社会整合,不断拓宽公民平等参与民主政治的渠道。我国参政党的存在以及它各项政治职能的发挥有利于不断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第一,参政党民主监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协商有序进行。中国当前正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和利益主体的不断分化,使社会的现实需求从平均化转向多极化,参政党民主监督职能的发挥有利于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实现社会安定团结。
随着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社会阶层的分化日益加剧,原有按政治身份、户籍身份和行政身份为标准的划分体制已然被按职业为基础的新社会阶层划分机制所替代。利益主体日趋多样、利益诉求日趋多样,人们的价值观念也日趋多样,再加上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和网络政治的兴起,造成新的社会阶层利益实现的途径也追求多元化。各民主党派作为我国的参政党,集合和代表了各自所联系阶层的具体利益。它的这种广泛代表性能帮助执政党广开言路和广求良策,如实了解社情民意,上达各阶层利益诉求,下达执政党方针政策,有利于理顺公众情绪,切实缓解各种利益矛盾与关系纠纷的冲突,有效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政治制度化要求政治理念、政权体系和政治实践活动等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它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各领域。参政党民主监督作为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规范了民众参与政治的实践活动,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进而确保国家政治系统的稳定性。
第二,参政党民主监督有利于党际关系和谐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政党协商建设。政党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政党协商并不意味着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完全一致,发出相同的声音,执政党与参政党也是有差异的,二者拥有不同的政治纲领,不同的代表阶层和不同的政治地位和功能,正是因为代表不同群体的利益,持有不同观点的意见,双方的协商才更有意义。这种“和而不同”的政党关系有利于参政党与执政党就国家事务相互讨论,民主协商。
参政党民主监督以政党关系和谐为前提,是寓于政党协商之中的。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不是要推翻执政党的政权,恰恰是要更好地参与和融入执政党的政权之中。我国参政党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与西方国家以夺取政权为目标的政党监督有着本质区别,参政党不是以政治对手的身份去质疑执政党,而是以朋友的身份对执政党提出批评,表达不同的声音,目的是为了帮助执政党科学民主执政。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搞好合作共事,巩固和发展和谐政党关系”。[3]各民主党派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参与者,各民主党派成员长期参与到国家的政权建设当中,一直担任各权力部门的领导职务,特别是在涉及执法监督、专业性强的各级政府部门领导班子中都有各民主党派的代表。这为各民主党派参与国家政策方针的制定执行、参与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参与权力部门的人事任免等提供了组织保障。参政党就一些重要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经常性地向执政党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这种党际之间的政治协商其实质就是参政党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可以说,党际协商民主不是没有原则的一团和气,相互监督寓于各政党间的协商民主之中,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因此说,参政党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有利于扩大社会整合的边界和张力,使政党关系朝着互利共荣。
第三,参政党民主监督有利于激发统一战线的重要作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发展。各民主党派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它们各自代表着不同的社会基层,有着鲜明的政治纲领和优秀的组织队伍。各民主党派的领袖均为德高望重的社会活动家和政治活动家,他们拥有先进的政治理念和良好的民主传统,各民主党派的成员均为社会各领域的高级知识分子或者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他们拥有渊博的学识、丰富的阅历以及广泛的社会联系,这种与生俱来的群体和专业优势决定了参政党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具有科学价值和参考价值的,是能真实的反映所代表阶层的利益诉求的。他们活跃于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协和社会团体中,就一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民众实际利益的现实问题进行广泛讨论,汇集民智,增进共识,进而达成协商意愿。因此说,参政党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有利于通过党派团体的渠道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规划,采取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进行协商。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4]人民政协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政治协商会议是执政党开展统战工作的重要平台,而参政党是当前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协商会议上的主要政治力量。通过政治协商会议这一重要平台,作为统一战线的主要组成部分参政党,有效发挥其民主监督的作用,既能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保证公民利益诉求有序表达,又能广泛调动社会各阶层、各界人士的政治参与,畅通民主协商的渠道,有效避免各种利益冲突。在政协会议上各民主党派以党派名义充分发表不同政见,对执政党提出批评建议。因此,加强参政党民主监督建设有利于推进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与西方国家的政党监督不同,中国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是以共同的目标和利益为前提,用合作与共识代替矛盾与冲突,好比“大合唱”。中国特色的政党监督充分体现了中国协商民主的优势,同样,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不断完善也有利于参政党民主监督能力的提升。
第一,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发展,畅通表达政治诉求的渠道。《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强调:“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发挥各协商渠道自身优势,做好衔接配合,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2]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形式和渠道是多样的。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各政党之间、参政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按照政协会议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职能,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对共产党及权力机关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把具体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直接反馈到政府各部门,进而实现参政党对执政党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在传递过程中上通下达。通过人民政协这一制度化的表达渠道,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寓于民主协商之中,有利于执政党的公共决策全面体现各阶层群众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要制定规章制度实现各项听证会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在听证会上,以各民主党派为主,邀请群众代表参加,针对社会中反映强烈和具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请政府相关部门就特定问题进行专项说明,对参政党以及所代表的阶层提出的疑问给予直接答复,参政党当面提出批评和相关建议。可见,协商民主既能广泛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满足公众当下日益增强的政治表达意愿,又能为参政党监督执政党搭建一个平等公正表达政治诉求的平台。协商民主的广泛发展畅通了监督前的沟通渠道和监督后的反馈渠道。
第二,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多层发展,实现参政党监督与其他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协商民主能够有效实现社会整合,拓宽公民直接有序参与民主政治的渠道,这一优势可以促进各种监督形式相互借力,共同推进监督效果。
一方面,有利于将参政党民主监督融入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协商民主的多层次发展拓宽了参政党的监督渠道。各民主党派在人大中是以人大代表身份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虽然这种监督不具有政党监督的性质,但各民主党派成员作为人大代表总有机会被举荐到国家权力部门工作,这使得参政党监督与权力性监督的结合成为可能。通过参政党与行政部门的对口联系制度,畅通规范的民主党派监督机构与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的联系渠道,实现各行政部门特别是公检法机关的各项专题性调查监督中都有参政党的广泛参与。不断健全特约监督员制度,力争实现政府各部门和执政党各级党委机关聘任特约监督员的全覆盖,重点加强参政党同执政党的组织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的协商与沟通,通过加强政党协商实现互相监督。
另一方面,推动参政党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虽然舆论监督不具有法定的强制力,但它凭借着新闻媒体的采访权和评价权以及公民的知情权和议政权等优点,成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实效性较强的监督形式。参政党民主监督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它可以为舆论监督把握正确的方向,舆论监督覆盖面达、时效性强,为参政党监督提供大量丰富的一手信息和线索,增强其监督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参政党必须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舆论媒介,对执政党及其国家权力机关进行联合性监督,尤其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政治监督的便捷、开放和效率优势正好弥补参政党监督的不足,参政党积极利用网络参政议政,把网络监督作为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新渠道。
第三,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从制度上保障参政党民主监督建设。人民政协是调动我国各社会阶层人民来共同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更好地履行人民当家做主权利、进一步体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
健全协商民主制度需要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在新中国刚成立时,人民政协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各民主党派与共产党通过定期召开协商座谈会、高层谈心会以及双周座谈会等民主协商形式,共同商量国家政权建设、国民经济恢复以及社会服务工作等事宜。这些协商民主形式,随着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不断完善逐渐规范化和程序化。现如今,随着《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相继颁发,标志着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两个《意见》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的制度,进一步拓宽参政党负责人向执政党中央直言进谏、指正批评的途径。
总之,统一战线是执政党团结社会各界人士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平台,它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是进一步拓宽国家政权机关、各党派团体、社会基层组织的协商渠道,构建和谐有序的协商民主体系,保证执政党认真听取参政党及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由此可见,只有发挥好人民政协的重要渠道作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才能有效提升参政党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效果。
[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26.
[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37-1438.
[3]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EB/OL].http:// news.xinhuanet.com/2015-02/09/.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新华每日电讯2版,2013-11-16.
责任编辑:胡 晓
D033.4
A
1004-941(2016)03-0101-04
2016-03-10
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微博政治参与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CKS015);2016年北京工商大学两科基金培育项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视阈下的参政民主监督研究”(项目编号:LKJJ2016-07)。
张宏伟(1981-),内蒙古包头市人,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协商民主与中国特色政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