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龙,冯育林
(云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试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几个着力点
张会龙,冯育林
(云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在当代中国实现民族国家崛起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感召下,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俨然已成为一项重大的政治社会工程,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但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并非完全是一项直线性进程的实践工程,必然会受制于国内民族关系走向和国家政治—社会结构特征的影响,以及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阻遏。缘此,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必须慎中取进,以规避各种不利因素。沿着这样的思路,文章从历史叙事、理论建构、社会共识、上下联动等多个维度论证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若干重要问题,以期对中华民族的一体化进程有所助益。
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叙事;民族理论;社会共识;上下联动
在当代中国,随着民族国家的构建完成与步步崛起,以及国内各民族群体意识的曲张,整合族际关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渐而被提上政治实践议程。党的十八以来,国家最高决策层做出了“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等诸多立意高远的构想,给予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前所未有的重视。与此相联动,学界也日趋重视相关理论研究,“构建中华民族理论”和“构建中华民族文化”等全新理念[1],以及“加强‘中华学’的学科建设”[2]“赋予中华民族制度内涵”[3]等有关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新思路渐次生成。然而,能否及如何把中华民族共同体从层次各异的各民族群体中提升出来,并在民族政治学的视野中对其加以理论考察,或运用政治技术对其加以建构,仍是困惑于今人的重大研究命题。本文试图以历史叙事、理论构建、社会共识和上下联动为视角,对当前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过程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做出一个基本厘定, 并期望对深入思考中华民族的一体化问题有所助益。
“叙事”作为一种研究取向,“适用于两个相隔甚远的层面,一是个体的生命之流,一是宏大的历史之流 ,并且可以将两者联系起来”。[4]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发展演变正是一种宏大的历史之流,而且是与中华民族的多元群体紧密联系的历史之流。由此可见,历史叙事的路径适用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这种历史叙事路径选择,可以让我们充分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嬗变,明晰中华民族共同体内在结构的变化幅度与限度,来拓展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表征与再现空间,重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想象力,进而求得共同体集体记忆的寻回与增强。
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叙事的概说,我们可以借助费孝通先生有关于中华民族的定义,即“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5]。沿着这一思路,似可认定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叙事应当包含着三个基本层面:一是中华民族的自在历史;二是中华民族的自觉历史;三是中华各民族相扶相持的当代历史。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极为可憾的是,那些反映着中华民族共同体集体记忆的自在、自觉历史,“在当代不仅没有得到良好的关注、发掘与弘扬,而且还遭遇到了历史虚无主义和多元民族话语的解构”,从而给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带来了“历史学意义”上的语焉不详问题。由此而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首要问题就在于追本溯源、回归历史,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叙事。而这在实质上,也就是要求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既不能割裂其自在历史,也不能割裂其自觉历史,同时还要彰显中华各民族相扶相持的当代历史。
其一,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不能割裂其多元汇聚和多元交融的自在历史。中华民族的自在发展是中华各民族在长期历史流变中的交融汇聚,并在此过程中促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生成。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一个民族实体,是中国历史上的若干族群或类民族团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不断扩张的影响下,由相联渐而相融地发展形成。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言“中华民族自始本非一族,实由多数民族混合而成”[6]。而且,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的这种混杂、涵化,不仅存在于远古,也存在于近现代。早在公元前两千余年的新石器时代,在黄河中、下游,以及长江中、下游的各个文化集团就存在着不同形式的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并形成了当时的龙山文化,而龙山文化又不断与周围文化集团相渗透、交融,最终形成中华民族的核心——华夏民族,即汉族前身。[5]尔后,我国进入封建王朝时期,在国家地域版图内出现了多次的分分合合,而这每一次的分与合却又都在不同程度上促进汉族与其他诸族的相交相融。而且由于统治当局的相关部署或者其他原因,历史上汉族也在向早先被视为“蛮夷异域”的边远地区迁徙,有如“清朝前期,内地各省约有1000万左右的人口迁往东西南北各边疆地区”。[7]这些都为当下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奠定了时空基础,也表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着深厚历史积淀,印证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当代建构不可割裂的历史基础。
其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不能割裂其抗侮御敌渐而走向大团结的自觉历史。中华民族的自觉存在是在多种外在参照物的压力下促生的,并在此过程中促进了中华民族大团结。在晚清王朝走向腐朽衰弱之际,帝国主义入侵者用坚船利炮敲响了中国人沉睡的警钟,置当时的中国于内忧外患之绝境,于是,无数仁人志士为救亡图存、拯救民族和国家而投身于民族战斗当中。1902年梁启超先生提出“中华民族”这一概念,也正是基于这种国家存亡抗争的宏观历史背景,而且也正因为这一宏观历史背景,以及“非我族类”入侵者的不断冲击与刺激,使得“中华”和“中华民族”等概念逐渐深入人心,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感日趋强烈。同时,一种统一的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的强烈感召,成了中华民族走向大团结的强大推动力。自1840年鸦片战争伊始,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涌现出了无数包括少数民族同胞在内的杰出人士、爱国主义英雄,一些蒙古王公曾公开发电申明“我蒙同系中华民族,自宜一体出力,维持民国”[8],他们都为国家的统一、中华民族的胜利做出了重大贡献。事实上,我国民族国家的建构与成长就是由中华各族共同努力与奋斗而实现的,汉族与各少数民族均是生活于中华民族这一共同的屋顶之下。这种关系反映在中华民族的自觉历史中,也就说明中华各民族早已休戚与共,而且在今时今下,我们国家已经从法律上乃至实际上消除了民族不平等,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也必然是在这一自觉历史基础之上,进一步促进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从而不断增进中华民族的匀质性和一体性。
其三,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还须彰显中华各民族相扶相持的当代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为了帮助原始性保留较多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走向现代社会,积极鼓励东部发达地区多加帮助西部地区,而西部地区为了经济社会建设也不断在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东部地区提供基础性资源。整个中华民族共同体内,也就由此而形成了各族间与各地区间的相扶相持的族际生态,并延续至今。在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实施帮扶的同时,西部地区亦在利用其资源优势反哺于东部地区,如历史上的“三年灾荒时期”,内蒙古自治区就曾安置了数千名来自湖南等地受灾儿童,以及近年来西部地区对东部地区的有偿资源供给。这种相扶相持的族际生态,极大地促进了各族间的友好与合作,并进而推动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这一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形成。总的来说,这些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极为珍贵的集体记忆,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历程中必须彰显的共有发展历史。
民族理论是对民族过程和民族现象的一个基本阐释和展述,是对一个或多个民族的系统界说,也是构成一个民族自在成长和自觉认同的最根本和最基础的内在资源。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也必然需要一套这样的理论,为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和理论保障。然而,我国当前的民族理论体系,主要是集中于民族平等理论和少数民族权益理论的阐释,相较之下,对中华民族理论的系统界说显得不足,由此就导致了一个在现实生活中和在理论上对中华民族共同体认识不充分或者是认识不准确的问题。就现实生活而言,在组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各个民族群体实体化发展和族群意识强烈化的多重态势下,中华民族共同体出现了多元化和一体化两个发展方向,并存有博弈,甚至某种程度上带有多元化强于一体化的趋势。随着族群意识的膨胀和族性的张扬,一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本民族的认同置于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之上,恰如我们在生活中问及“你是什么民族”时,很少听闻“我是中华民族”的回答,而更多的是“我是汉族,或是某个少数民族”。同样,在理论讨论中,“一些学者援引西方的多元文化主义理论,主张要明确各个民族群体的族性,在政治上确立各个少数民族的族格,要求实现少数民族的族性张扬”[9],这些都或多或少地影响着甚至迟滞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体化建设。有鉴于此,我们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及其目标的实现,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就是构建中华民族理论,并借助这一理论,为中华民族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理论支撑。
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要构建理论支撑得到明确之后,中华民族理论究竟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理论,以及这个理论应该由哪些内容组成?俨然又成为一个值得思量的重大现实问题。有学者指出,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过程中,构建一个完整的中华民族理论,“必须对中华民族的形成、内涵、性质和特点,中华民族的结构,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群体的权利和义务,中华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进行全面的阐释和论证”。[9]实质上,看似抽象的中华民族理论,不只是一种规范性理论,更多地是基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活动的逻辑论证,还是典型的经验性理论。由此,中华民族理论就是基于历史—现实与规范—经验的视角,对中华民族或中华民族共同体进行一种系统的理论性界说,内容应当包括:中华民族的历史形成和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涵、结构、功能、特征;中华民族作为国家民族的地位如何巩固和持续发展;中华民族理论与原有少数民族相关理论的契合路径、方式;对习近平总书记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的深化等问题。
这样的一个中华民族理论,其生成逻辑是对当前中华民族共同体现存态势的充分把握,也是对当下我国民族理论发展的主张。可以说,中华民族理论是当前中国民族理论的一种补白性理论,中华民族理论的建构完成,将与原有的少数民族相关理论一道构成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主要内容,从而推动我国民族理论走上新台阶。
然而,中华民族理论的构建并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之事,实需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就现阶段而言,中华民族理论的构建主要需要国家治理主体(执政党、政府)和理论界(政策研究机构、学术界、智囊团)来共同推动和完成。当代中国政治过程主要是由国家政权系统主导和推动展开的,中华民族是现代中国的基石和极为重要的政治资源,关于中华民族理论构建,自然也就需要国家治理主体的主导和推动。而中华民族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性东西,其构建也必然需要理论界的积极参与,甚至是作为主要操作者。也只有在多方的协同参与下,中华民族理论的构建才能最终实现,并由这些理论构建主体将其通俗化,向社会进行宣传教育,才能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最终目标。
中华民族共同体对于社会广泛共识的获得,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资本,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向前推进,同时也是对于这些(共识)资本的维护与再生产。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通过对历史经验的诠释、主流意识形态的塑造、政治仪式的统一、新型政权的构建等多种技术,建构与整合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并在社会广范围内初步确立了有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诸类共识。但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多型演进过程中,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存在态势也无时而不随之发展变化,社会共识也并非总是自觉地处于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状态,相反偶尔还会停留于主观或客观的单方面。恰如由于民族问题,或与民族相关因素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客观存在,以及多元文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主观意识形态的流变,社会成员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主观认识,常与中华民族共同体亟须加强建设的客观要求不相同步。然而,只要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还处于进行时,它就需要获取源源不断的社会共识,以增加共同体建构资本。具体而言,这些共识主要包括:认识性共识、情感性共识,以及高度的政治共识等。
其一,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需要达成广范围的认识性共识。这种认识性共识是最基础性的共识,要求在中华民族共同体亟须加强建设,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性质、结构等方面形成统一认识。以往,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一个什么样的民族共同体,或者说中华民族是一个怎样的民族,及其内部结构如何等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历史上就曾出现过三次关于中华民族的大讨论,第一次是清末民初,维新保皇派与资产阶级革命派之间的争论,主要焦点在于“排满”与否;第二次是民国中期,一批学者就“中华民族是一个”而展开的大讨论;第三次是改革开放之后,费孝通先生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这一著名论断之后的诸多讨论,乃至当前理论界围绕中华民族是一个“民族实体”还是一个“民族复合体”的争论。除了这三次大的讨论之外,现实中也存有诸多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识误区,如一些研究者主张将“中华民族概念虚化”,或者是“直接把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等于中华文化认同”,抑或是认为“中华民族国族化就是汉化”[10],甚至“有人提出废弃‘中华民族’的提法”[11]。很显然,这些观点有着很大程度上的认知错误,对“中华民族”概念存有明显偏见,深刻影响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认识性共识的形成。
值得欣慰的是,在追梦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感召下,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中华民族建设又重新得到党和国家的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就曾在多次中央会议讲话中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展开了论述,并明确指出要“让各族人民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的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以及“各民族要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12]习总书记的系列讲话,不仅反映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要性,而且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指明了方向,即中华民族的“多元”应该“紧紧抱在一起”以充实一体、凝聚一体。事实上,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讲话内容,也正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应达成的最基本的认识性共识,而且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也必须紧紧围绕这些共识展开。
其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需要形成全体社会成员的情感性共识。这种情感性共识属于中层性共识,要求各民族在情感上惺惺相惜和相互亲近,在文化上相互包容、相互认同,与此同时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认同。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有一著名论断:“民族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因“想象”而使得民族共同体有了多维的建设空间和发展空间。由此而论,对于本就是多元一体结构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若要加强其一体化建设,我们就必须对其朝着一体化的方向去想象和形构。而这在情感上或者文化意义上,也就意味着要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认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并把社会群体的多元文化认同有效整合到中华民族文化认同这个有机体系中。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必须注意到一体之中多元的真实存在,多元的情感并非单向性地认同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即可能存在程度不一的自我情感意识,也可能存在相互之间的不认同意识。在这样的情势下,党和国家就极为有必要在多元的民族群体之间,“构建共享的历史文化记忆与共享的现实文化形式,从中凝聚出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守的价值共识”[10],为各个民族群体及其成员生成共有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建立心理基础。实质上,这就是一种文化上和情感上的兼容并蓄,“只有汉族认同少数民族文化为中华文化,少数民族认同汉族文化为中华民族文化”[13],并相互尊重、相互接纳,才能促使社会广大成员在文化层面上和情感层面上达成共识,共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其三,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需要在社会各界构建起高度的政治共识。这种高度的政治共识属于根本性的共识,要求促生全体社会成员对统一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在现今的世界体系中,民族国家是最基本的政治单元。毋庸置疑,当代中国也是一个民族国家,必然存有领土性、主权性、民族性、民主性等民族国家的基本构成要件。沿着民族国家四个属性的思路,来论说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高度的政治共识,其应该包含着四个方面,即:全体社会成员要自觉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安全和疆域整合;自觉维护国家的主权完整,抵制民族分裂或分离;自觉把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当作自己的政治屋顶,树立起国家意识;自觉认同国家政治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普遍权威”,并且依法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事实上,这四个“自觉”,已然完整地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所需的高度政治共识的最基础乃至最根本的内容,而其最终落脚点就在于当前党和国家不断强调的“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价值观”。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上下联动”模式选择,主要是基于现代中国政治过程中的府际关系。在我们国家的中央集权体制下,政府关系具有明显的层级化特点,一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二是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这里的“上下联动”,主要是着眼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其中的原因在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一个庞大的国家政治—社会工程,必然有赖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从而促生上下联动与相互协力。而这种“上下联动”模式的形成与增强,实际上也就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基础和体制条件。当然,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上下互动模式的充分把握,还须借助于对府际关系基本性质的理解。基于各级政府的权限范围、管辖幅度与限度、相关收益等因素,政府间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权力分配关系和责任、义务关系,但归根结底是贯穿于这些关系中的隶属关系。那么,基于对府际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这一政治实践议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究竟应该在哪些方面实现有效联动呢?
其一,主流意识形态宣扬方面的上下联动。主流意识形态是国家利益或统治阶级利益的反映,在本质上往往表现为若干思想观念的集合,但当这些思想观念得到政治权力主体的加工提炼之后,就会具备较强的传播能力,成为社会现象的解释工具,并能够重塑社会共识,“促成强有力的集体行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目标的最终实现显然需要一套这样的意识形态。甚至可以说,一套有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中华民族凝聚一体的意识形态的存在与传播,将对全体社会成员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提升,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全局利益维护产生巨大功效。然而,这样的一套意识形态毕竟是新生物,其构建主体必然是拥有强大力量和丰富资源的国家公共权力系统,这也就要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吸纳政治社会化的若干机制——家庭、学校、伙伴群体、大众传媒、政府等[14]参与其中。
其二,政策制定与落实方面的上下联动。基于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情感性和政治性关怀,以往我们国家的民族政策更多是聚焦于少数民族群体,而全方位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并未得到应有的政策关注。在缺乏政策动力的情况下,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迟滞也就在所难免。有鉴于此,在当前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这一迫切时刻,党和国家极为有必要通过制度完善和政策制定等手段,运用国家公共权力为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设置一个实现和维护的基本框架,并借助这一系列环节来确立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国家民族的政治地位,使中华民族共同体“由文化共同体向法律共同体转变”,兼具文化属性和政治内涵。在中央政府这一的宏观调控下,地方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则主要是政策落实者和微观操作者,即切实贯彻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并通过聚合民众利益等方式向中央政府反馈政策效果,从而增加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政策的可行性与实施成效。
其三,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维护方面的上下联动。可以说,每一政治行为主体都是相关利益的代表者,中央政府往往代表着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地方政府单位的利益代表范围则是其权限范围或地域管辖范围。由于所代表的利益层级和利益导向的不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常产生利益博弈。加之地方政府对于中央政府的隶属,府际关系就存有一种执行性的特征,并因执行性而延伸出应付性。[15]在这些多重因素的影响下,一些地方政府时而会巧借地域特色,有如少数民族身份资源和族际间的殊异性,来换取中央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经济帮扶,甚至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产生。诚然,这样的举措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地域利益需求,但也难免带有不同程度的“地方主义”色彩,乃至是有悖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目标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实现。因此,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全局目标下,地方政府应与中央政府保持同一思维,“摒弃简单粗暴的‘区域治理思维’,树立清晰的‘国族建构’意识,将传统狭隘的地方主义意识,上升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高度”[16],从而与中央政府形成上下协力、齐心共进,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
当然,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上下联动”,除了体现于以上三方面外,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和恐怖主义势力,以及驱逐地方民族主义和大汉族主义等方面,同样也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发生联动的重要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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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伦文
2016-08-15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当代中国族际政治整合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4CZZ010);云南大学“青年英才培育计划”项目。
张会龙(1979- ),男,河北安平人,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政治;冯育林(1991- ),男,云南麻栗坡人,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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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1(2016)05-015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