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 九) 》提出新挑战“三位一体”联手建设新机制
——第四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综述

2016-03-15 04:32张超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企业家刑法犯罪

张超

《刑法修正案( 九) 》提出新挑战“三位一体”联手建设新机制
——第四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综述

张超

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三局共同主办、北师大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承办的“第四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暨《2015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发布会”于2016年4月9~10日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将两大学术品牌“高端论坛”和“年度报告发布会”融合推出,研讨更加聚焦于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重大前沿热点问题,聚合优势力量,搭建法律界与企业界的交流平台,“揭示企业家刑事风险现状、推动刑事风险防控实践、助力企业家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市场经济法治进步”的宗旨和特色更加凸显。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实务界的专家型领导,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近30所高校、科研院所的知名法学家、经济学家,以及企业界、律师界的代表300余人参加了会议。新华社、《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经济日报》等主流媒体进行了实时报道。

一、《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对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提出新挑战

大家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国家法治建设、反腐斗争与深化市场改革的全面持续推进,对建立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机制提出了紧迫的现实要求。

高铭暄先生深刻解读了企业家值得注意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事立法随着社会实践的变化而变化,先前没有刑事风险的行为,随着法律变动,很可能成为刑事风险高危行为,企业家应对刑法变化有基本了解,增强识别刑事风险意识和能力。高先生精确细致解读了《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这一罪名的国内外学术和实践背景,该罪中“有影响力的人”的内涵和外延的范围和具体人群,以及一些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行为方式,分析了其与一般行贿行为、一般馈赠行为、“感情投资”、被勒索行贿等行为的区别,以及企业家应该把握的行为限度。

裴显鼎法官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就像是“第一只鞋子”从楼上扔下来了,法学界、司法界都在盼着“第二只鞋子”——《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赶快扔下来,结果拖了这么长时间,一直没有扔下来,说明这只“鞋子”太重要了,不好扔,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不久将会出台,很多大家关注的问题都会得到解决(注:本届论坛召开一周后“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及其司法解释实施以后,对企业法治建设、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来说是新的机遇和挑战并存。

赵秉志教授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对企业家刑事风险提出新挑战,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呈现出明显增大的趋势。一名企业家的倒下,往往意味着一个企业的倒闭或者遭受重创,甚至影响到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如何提升企业和企业家防范刑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不仅事关企业和企业家的成长,而且事关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高云涛检察官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中央通过了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2016年是国企改革一个重要节点,又有一些大动作,预防腐败方面还存在很多很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急需大家提出一些新的思想和理论指导这些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方面,最高检在2016年年初发布了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怎么把非公企业活力振作起来,需要检察机关理念和实践操作上的突破。

张远煌教授主持发布的《2015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企业刑事风险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高居榜首。国企企业家涉及最多的罪名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其次为“贪污贿赂犯罪”;民企企业家触犯最多的罪名也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其次为“侵犯财产罪”。这些特点和差异既是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社会身份不同的必然反映,同时也意味着民企企业家所面临的现实刑事风险,在范围上较之国企企业家更为广泛。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案件代表性、社会关注度、刑罚适用特点等指标,筛选出2015企业家犯罪“十大案例”,分别是天津郑庆跃玩忽职守案,上海麦德龙供应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浙江中宝投资咨询公司 P2P案,上海郭锐仁案,张明等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腾讯公司腐败案,中原“皇家一号”案,湖北连国胜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石油王永春受贿、滥用职权案,山东王明南贪污受贿案。《报告》在以往基础上,特别推出“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指数分析”与“企业家高风险罪名识别”板块。透过企业家犯罪现象可看到现阶段我国刑法在市场经济领域日益扩张的现实,体现了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下“泛刑法化的思维模式”与“刑法浪漫主义情怀”,为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带来新挑战。郭卫华先生说,《报告》显示,国企主要负责人涉案比例占国企高管的99%,几乎没有一家能够做到不发一案、不走一人,形势是非常严峻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为国企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提出了新挑战,企业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国企反腐和风险防控工作任重道远。

刘仁文研究员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延续以往立法趋势,增加了不少罚金刑,很多专家学者说这是针对一些犯罪的牟利特点对症下药。但是,这里面有误区,这里的财产罚和人身罚是并驾齐驱的,就是说有点“雪上加霜”了。他呼吁,不能简单地给立法增加大量财产刑唱赞歌,在增加财产刑的同时应把人身自由刑的幅度降低。王文华教授认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其他相关立法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从处罚范围看,显示了刑法应有的扩张性,相应的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增加了新内容。高凤龙律师认为,《刑法修正案(九)》新调整内容,影响企业刑事风险的有两方面,一是增加单位犯罪,会直接影响到单位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会触犯的刑事风险;二是增加新罪名,可能有针对性运用到企业或企业家。万志鹏博士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进行修正,主要在于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

二、法学界、企业界和司法实务界“三位一体”构建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机制,成为当务之急,应作为研究重点

高铭暄先生强调,刑事风险的严厉性决定了,应该积极预防,绝不能因为眼前利益而心存侥幸,希望论坛更好搭建起法学界、企业界和司法实务界之间的学术桥梁,“三位一体”打通瓶颈,产生“1+1+1>3”的合成优势效应和集约效应,为企业和企业家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作出更多更好成绩,也希望企业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切实增强刑事风险防范意识,在合法合规道路上带领企业安全前行,为社会创造更多有价值财富。

裴显鼎法官围绕《刑法修正案(九)》实施,热切倡议“三位一体联手建设新机制”。现在全国惩治、治理腐败的氛围已形成,企业家也不断地更新换代,有的身陷囹圄,有的改朝换代。法学界、企业界和司法实务界“三位一体”,做好刑事风险分类指导,提高企业法治水平,联手打造好日子,成为当务之急,应作为研究重点。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及其每年一度的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这个平台非常重要,是当之无愧的一个法学界、企业界和司法实务界共同组建的平台,张远煌教授带领的这支研究队伍很辛苦,每年发布一个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且相应研究成果丰硕,若干年后把这些报告串起来再研究,价值比现在想到的更重要。

赵秉志教授说,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作为国内高校首家专事研究企业高管刑事风险防控的应用型研究机构,已连续四年召开论坛并发布企业家刑事风险年度报告,在法律界和企业界产生了日益广泛的社会影响,推动了社会和企业对刑事风险防控这一重大现实问题的高度关注。将法律专家和企业家紧密结合起来,努力促成学术研究成果与现实生产力的对接,积极推动企业刑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更好地服务企业和企业家在创造财富道路上稳健前行并促进市场经济法治进步,既是搭建此平台的初衷,也是作为本领域专家学者应肩负的重要社会责任。本届论坛云集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界各方面代表,尤其是主动要求参会的企业家越来越多,不仅让我们对本论坛更加充满期待,也让我们对本论坛在推动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长效机制建设,著名企业家在事业发展的道路上稳健前行充满了信心。

高云涛检察官说,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开幕是企业经营和企业管理法治化的一件好事。2013年以来,论坛已在探索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途径和方式、拓展刑事法理论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本届论坛开得非常及时、非常有意义。职务犯罪预防实践上、理论上、立法上缺陷很多,需要补齐短板,希望各界专家提出创新想法、实用的措施和办法。对企业家来说,新形势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日益激烈竞争中,企业家更需要科学的经营理论和法治理论的引领,相信在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的倡导和推动下,会有更多法律法学工作者致力于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推动更多更好的防控企业家刑事风险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措施,为企业家们依法科学经营管理提供更好智力支持。

张远煌教授在《报告》中围绕科学构建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机制,发出了九个方面的提示与建议。一是企业家正面临刑事风险高发期,亟须增强主动防范意识;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刑事风险防控的关键人群;三是不同所有制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重点方向应各有不同;四是政商环境变化应成为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重要参照;五是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须以国家宏观经济走势为背景;六是企业家对立法变动所引发的刑事风险应格外警惕;七是公共安全、民生与环保方面的刑事风险,将成为新增重点风险领域;八是国家层面应扩展反腐视野,开拓民企反腐新领域;九是刑法只有主动适应改革趋势,才能避免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阻力。《报告》区分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分别从立法意图、犯罪特征和风险提示三方面分析了国企企业家高频触犯的受贿罪等五个罪名和民企企业家高频触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十个罪名,为企业家高发刑事风险防控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梅传强教授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罪名可能对企业运行带来风险,建议学者:一是利用学术研究呼吁立法机关完善资本刑法,加强对公有经济和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减少民企刑事风险;二是利用司法机关专家咨询委员、政府顾问参事等身份呼吁善待企业家,尤其善待民企企业家,对民企企业家一些违规违法行为采取宽容态度;三是与律师一起,呼吁、帮助、指导企业家进行刑事风险防控,尤其要让企业家建立最基本法治思维或底线思维。

宋晓江律师呼吁,律师应该“四位一体”,更多关注和研究立法和司法。刑法有100多个罪名涉及企业家犯罪,想当个好律师、出色的刑辩律师,应认真考虑和做好怎么样把学者、律师、企业家、法治记者等黏合在一起,研究企业家刑事风险,提高素质,推动立法和司法,更好地防控和解决企业家刑事风险。张荆教授非常赞同“四位一体”为企业家呼吁,为企业家保驾护航,因为他们是改革的重要力量,请大家一起研究维护企业家正当利益,让法律和制度环境更适合企业家持续健康发展。

三、腐败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点、焦点和难点,应对企业家理清共性与个性、分类施策

大家认为,企业家腐败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点、焦点和难点,未来的企业竞争与企业家发展前景,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道德建设与刑事合规水平,但是,不同类型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控,应选取不同的重点方向及应对路径。

国企腐败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方面。郭卫华先生建议:一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探究企业家违法犯罪的内因;二是集合力抵制腐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三是整肃队伍除腐败,清除深化国企改革的障碍;四是列举现状谋方略,延伸检查刑事防控风险的新触角;五是以案说法传经验,探索构建企业防腐内控机制。当前,国企尤其是大型金融央企,只有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内部有效机制,培养全员的法律意识,才能为企业平安生产、个人进步、企业可持续发展、市场健康良性竞争、社会和谐稳定打下安全的基础。

民企腐败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方面。梅传强教授梳理分析2009年以来民企企业家腐败犯罪案件、民企企业家腐败犯罪案件的占比、民企企业家腐败犯罪案件的变化趋势,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官商勾结链条未切断、外部监管不到位是民企企业家腐败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对其展开防控需要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多种措施齐头并进、多个部门齐抓共管,才能逐渐建成民企企业家“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的长效机制,建议提升民营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切断民企企业家官商勾结链条,加强腐败行为的外部监管和控制。王文生律师认为,民企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特点是与政府官员职务犯罪相伴而生,工程建设领域民企企业家腐败犯罪较为突出,民企企业家腐败犯罪成本较低。律师在推进企业腐败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中的作用是当好参谋助手和导师,让企业家不想腐败;发挥促进作用,让企业家不愿腐败;当好法律卫士,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做好警示,让企业家不敢腐败;发挥预防、预警作用,让企业家不能腐败。操宏均博士认为,当前民企企业家腐败犯罪数量呈增长势头,形势较为严峻,且这类犯罪中以利益交换为基础的贿赂型腐败犯罪尤为突出,必须对当前刑事司法中选择性司法、多头执法、“两法衔接”、量刑失衡衍生“低成本高回报”,以及案件发现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检视,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用好刑事司法裁量权、恪守刑法谦抑精神、大力开发刑罚替代措施,以及增加“企业预防腐败犯罪”酌定量刑情节等举措实现民企企业家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公正化。

高风险行业腐败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方面。方拯律师认为,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家刑事风险很多、很大,通观我国反腐成果,高官落马往往与工程上马有关。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家刑事风险主要是串通投标、施工管理、建筑工程质量中的刑事风险,因为建筑业发展迅猛、但建筑市场尚不规范,建议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及警示教育、强力构建项目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诚信合规体系,有效防控企业刑事风险。刘广三教授认为,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重要的是要有针对性地深入挖掘其刑事风险产生的原因,探索具有良好操作性的解决办法、多帮助企业家避免触碰刑法的高压线,要理清个人责任和企业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边界,更重要的是阻却犯罪构成要件的具备。

跨国公司腐败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方面。王志祥教授认为,在国际长期反腐立法和执法过程中,一种融合多种措施的综合治理机制逐渐形成,硬法和软法相结合,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积极管理,预防和惩罚措施多元化。可从三方面完善我国反跨国公司贿赂的治理对策,一是刑法层面,完善我国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制裁;二是司法层面,司法机关积极执法,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对反跨国公司贿赂犯罪的斗争;三是公司层面,推广跨国公司合规计划,完善企业自我规制体系。郭理蓉博士认为,我国跨国公司的海外商业贿赂的预防与治理已成重要问题,在英美等诸多国家加强对海外商业贿赂治理的浪潮中,加强我国跨国公司海外商业贿赂的法律规范刻不容缓。在法律刑罚方面,将企业是否具有有效合规与企业受到刑罚的严厉性两者设立紧密关联,并给予跨国公司有关合规方面的指导意见或指南,激励、促进跨国公司合规主动性,达到预防我国跨国公司海外商业贿赂的目的。

四、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模式与方法应具中国时空特色,继往开来、勇于创新

大家认为,我国高发的企业家犯罪现象和复杂的企业家犯罪原因,要求构建“国家——社会——企业家”三位一体的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就国家而言,必须认真反思和检讨相关刑事制度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在制度设计时努力在维持市场基本秩序与保障市场主体自由、激发企业家创新活力之间达成与时俱进的新平衡;就社会而言,要高度重视企业家犯罪对于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巨大综合负面效应,加强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促进理论研究向社会服务转化,切实推动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的展开;就企业家而言,要切实增强刑事风险危机意识,努力提高刑事风险识别与防控能力。

古为今用、与时俱进,洋为中用、他山之石。刘仁文研究员认为,新中国成立至今资本刑法立法演变过程的四个阶段,反映出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刑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演进而演进,当前修法应与时俱进。张荆教授认为,中国长期处于非常封闭状态,改革开放后,大量企业家涌现,大量非常有魄力的干部出现,但因为法治不健全,各种各样的制度约束,很多人不得不违法,现在清算时,要充分考虑当时的社会背景,除了打击以外,必须从企业家保护、特别是企业家人才保护角度考虑得更多一些,有些原罪可免掉。谢瑞松律师认为,企业家原罪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传统,基于目前的社会现实,在社会生态环境、社会土壤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对企业家原罪提出一些赦免或类似措施,会不会是变相的对权力寻租空间的放任?应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应法律制度应该配套构建起来,然后再赦免或者特殊处理。黄石博士分析了政企关系的历史逻辑与现实困境,当前倡导政商关系“亲”“清”新常态,是基于现实政商生态的局限所确定的改进方向,是未来发展的努力目标,但目标能否实现并非取决于美好的愿望,需要现实的制度支撑与切实的资源保障;“确定目标,需要认清现实,找寻源头,知其何所来,方知何处去”。万志鹏博士分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的立法演变,认为《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在立法技术上有所提高,但司法实践效果有待检验。周振杰教授认为,立法与执法应逐渐从传统冲突模式转向现代合作模式。合作模式的合理性在于其实践价值与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在国内企业贿赂犯罪多发、英美等国延伸刑事管辖权的情况下,应该通过系统化企业贿赂犯罪罪名、将合规计划纳入刑事立法以及增设单位缓刑制度等改革措施,在我国建立起惩治企业贿赂犯罪的合作模式。岳平教授认为,美国反腐立法过程中,学者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立法机关反腐立法的关系,是很清晰、很密切的,很值得关心学习借鉴。赵赤教授认为,美国控制腐败刑事法治发展的核心启示是调查研究链接并贯通其他法治要素,由此成为推进反腐刑事法治发展的关键因素;确立预防先导、惩防并重的政策观念是推进反腐刑事法治发展的方向指引。李本灿博士认为,国外合规实践对腐败犯罪治理构建的借鉴意义,一是我国一直在强调打击行贿,但是这样一个内部视角是不是能够有效地治理腐败犯罪可以划一个问号;二是主张监督管理过失责任引入腐败犯罪的治理。

“三位一体”、勇于创新,研究先行、实践互动。岳平教授和丛梅研究员认为,我国现代犯罪预防技术派和犯罪地理学的研究方法,对开展理论联系实践“三位一体”的研究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很有价值。单勇博士选取进入21世纪以来学界研究成果进行文献计量分析,介绍了商业贿赂犯罪研究的发文数量及其特点,分析了商务贿赂犯罪研究的热点。郭斌律师认为,国家要法治兴盛,就要严防权力与金钱共生,特权与财富交辉;打好反腐斗争,除了用严厉法律震慑与惩罚外,还要从预防反腐着手,形成预防与惩罚相结合的反腐脉络。高凤龙律师认为,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可以借鉴医学上治未病制度,建立健康档案,做好前期的预警和后期的救治、保障。狄小华教授和邹建华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参与犯罪预防必须依托其法律监督职能,突出平等保护,重视建构性特征,充分体现公益属性,并形成处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工作机制;核心是构建检察机关参与非公企业的新的“三自”模式,一是促进公共权力自我规范,二是促进社会性权利自我治理,三是促进公民权利自我约束。张荆教授认为,企业自身自律和行业自律,以及公民自律,应在防止企业家犯罪里面起到很好的内化功能作用。许道敏检察官认为,刑事政策层面,我国对行贿犯罪尚没有明确的一概追究还是作为一个原罪然后作适当的赦免,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应该对受贿和行贿的刑法意义进行有效衡量,不能简单实施连体追究。季吉如检察官推出了服务非公经济的检察新形态,包括四个层次内容的“非公检察”。梅传强教授认为,如果全国基层检察院都做好新形态“非公检察”,可能民企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会少一些。

五、科学立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保障企业健康运行和推进市场法治进步,解除体制和制度瓶颈

科学立法目标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皮艺军教授认为,政商之间“离不开、靠不住”,是过远则饿死、过近则烧死。《报告》中数据表明,政府官员受贿罪与民企行贿罪在全部企业家犯罪中占有压倒性多数,在这种官本关系中,博弈双方各得其所、相辅相成、同恶相济。经济学中刺猬效应可解读新型政商关系中的“亲”与“清”,即政府官员应当主动亲近和关注企业的存在,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护,但二者之间的距离却又不至于过度亲密,应该以安全距离使得暧昧和扭曲的政商关系真正恢复到常态的“民本关系”,才能达成“亲”且“清”的政商关系。高明华教授认为,公司制的本质是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安排、利益分配和责任机制。在我国更多强调权利安排和利益分配,很少谈责任机制,一些企业,尤其是央企等国企选人时,发现那么多问题,出现那么多腐败分子,谁来担责任呢?只能是该企业及其企业家承担责任。中国公司治理缺少对重大问题决策的责任机制,而这是公司治理非常核心的问题,公司治理是保护企业家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但是没有做好,所以企业家犯罪与制度设计很有关系。

科学立法应保持刑法谦抑精神。张远煌教授认为,透过企业家犯罪现象可以看到现阶段我国刑法在市场经济领域日益扩张的现实,体制性缺陷是刑法非理性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的根本原因,刑事立法缺陷为刑法非理性介入市场经济领域创造了前提条件。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强力法和保障法,需要应新形势、新要求而保持应有的理性,努力在维护基本市场经济秩序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之间取得平衡,应该确立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平等保护的刑事政策观念,刑法立法应主动适应市场化改革的进程,通过能动刑事司法过滤掉刑法规范中非谦抑性因素。刘仁文研究员强调刑法谦抑精神,建议:一是资本刑法对犯罪化问题要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有其他调控方法可供选择时避免轻易入刑;二是部分资本犯罪应尽快非犯罪化,降低刑罚严厉程度;三是改进刑法配置,增强刑法明确性。万方博士建议,立足我国企业犯罪刑法治理的现实困境,通过转换企业犯罪刑法治理模式,引入和借鉴刑事合规刑法治理模式,改变我国企业犯罪治理现状,探究我国企业犯罪治理的出路所在。

科学立法应与时俱进、正当合理。刘仁文研究员认为,我国目前的资本刑法立法仍受计划经济思维模式影响,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资本刑法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完善资本刑法立法,改变资本刑法笼统保护经济秩序的特点。吴宗宪教授认为,反腐造成人才损失,确实是个很重要的新问题,大家应加以关注和研究。王文华教授认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然而,刑事司法应当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保持适度的谦抑,审慎界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监管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信息”“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等,从而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保护信息网络监管秩序的同时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的融合发展。贺丹博士认为,刑法需要确保国企改制过程透明和可预期,避免企业家在改制过程中的刑事风险,法律应摒弃从身份角度出发的制度设计,实现对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的平等对待。高明华教授建议,第一,《国有资产法》修改,至少在国资属性、国企类型和国有资本交易程序三个方面;第二,《公司法》修改,主要是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明晰,保证权力和责任的对称,并实施到位,特别强化保障中小投资者在股东大会中的权利、明确董事会是股东和公司的受托人、确立总经理在经营层的权威和“一把手”地位;第三,重新审视《证券法》,着重修改加入集体诉讼和索赔条款、内幕交易处罚条款和强制分红条款,建议出台专门《内幕交易处罚法》。

六、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应翔实描述企业家犯罪类型和具象,理清刑事风险点,研讨防控对策

企业家犯罪应分类研究特征、翔实梳理具象,理清刑事风险点。白建军教授聚焦被告风险,用海量数据和一系列具体案例观察分析了企业家金融犯罪,主要涉及哪些类型、定罪特点、变更罪名与企业家犯罪刑辩、量刑轻重分布。犯罪类型方面,企业家金融犯罪不是金融诈骗主力,也不靠小打小闹,更多涉贷,较多涉及非法集资,多见于破坏秩序类犯罪,所以,非法所得的运用重于占有。定罪方面,法院判决中企业家犯罪无罪率较低,变更罪名较多;量刑方面,企业家金融犯罪量刑较重。周振杰教授认为,企业家刑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每个细节每个企业家都要注意。魏东教授认为,当前企业主要面临着网络运营类、融资类、业务合作类、商务公关类等四类刑事风险。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防控一方面在于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在于控制和救济已经发生的刑事风险。马章民教授认为,近年来企业家犯罪的特点:一是犯罪数量多发频发;二是犯罪类型多种多样;三是犯罪样态呈现复杂化;四是犯罪主体国企及高管多于民企及高管;五是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李晓明教授认为,网络金融新形式 A2P虽然具有更安全稳定的优势,在形式上或许可成为互联网金融的自我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容易出现关联交易、资金自融、虚构标的情形,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中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虚假广告等刑事犯罪。郑小宁律师说,北师大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对办理过的每个案子都有研究,从罪名的适用、行为方式、犯罪构成、刑法处罚、地域分布、行业分布、处罚的特点,以及刑事辩护的要点、法律风险点的梯次等各方面进行数理分析,建议企业聘请刑事风险防范控制官,提高企业的刑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王殿学律师认为,企业家高发罪名的非法经营罪的涉罪风险主要是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经营行为或者被动参与到非法经营活动中,从而构成共同犯罪,刑事风险预防主要做好:一是加强非法经营罪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二是企业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时,应尽早咨询专业人士,制定解决方案,切勿怀有侥幸心理参与共同犯罪。

以案说法、以点带面,精准把脉、对症下药。吴宗宪教授认为,企业家的刑事风险从哪里来?如果公检法机关能够规规矩矩看得准,严格执法,企业家的风险就可以大大地降低。叶良芳教授实证分析了中宝投资案的警示与反思,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其方便、快捷、灵活的特性,获得了快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P2P平台应从产品和运营的合规性开始,不断强化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改进产品种类和服务水平,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宋晓江律师围绕山西闫平平案——“买卖成罪”等分析了谨防企业家犯罪治理中的刑法越位。列举了刑事执法的随意立案、强行管辖、违法划拨和滥用兜底条款等越位现象,分析了苛严立法、普遍违法和选择执法等原因,探讨了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七、“三位一体”构建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体系,追根溯源、“对症下药”,防控结合、标本兼治

“三位一体”打造好日子,首先需要彼此了解和信任。邱格屏教授也是一家知名企业的负责人,她请大家认真考虑和解决好三个看似简单但令人深思的问题。第一,企业家到底需不需要律师和法律学者。第二,企业家什么时候需要律师和学者。第三,企业家为什么需要律师和学者。黄振中教授也是知名兼职律师,他用自己20多年律师执业经历告诉大家,做合格的律师,能够提供优质的服务,首先,要懂得经济,虽不要求成为一个经济学家,但一定要知道些经济知识。其次,为哪个企业服务,为哪一类企业服务,要在这个企业、这一类企业里找到自己的归宿感。岳平教授用自己与企业家交往的经历告诉大家,律师不仅需要有比较熟练的律师能力和律师技能,更要介入到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范当中去,这是一个情感上的延续,律师的自身修养和他展现出来的风格是很重要的。宋晓江律师认为,要热爱企业家,你才能为企业家辩护;要热爱企业家,你才能研究企业家犯罪。

“望、闻、问、切”,追根溯源,找到企业家刑事风险症结所在。翟英范教授认为,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人的社会行为和生物行为交互作用的结果,不能简单归结为单一生物行为或社会行为,应关注引爆机制问题,找到一个合适引爆点。所以,在给企业家刑事风险提供防控时,应提前对这个企业家的受教育环境、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作更为人性的了解和分析,对他今后的发展作出合理的风险阻隔,建立防火墙。这使他在进行企业行为时没有引爆点,不产生引爆点,犯罪就不容易发生。郭斌律师认为,应围绕企业生存与发展核心要素建立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体系。企业的核心要素是以拥有执行力的人力资源为依托的,是能够决定企业命脉、保障企业运营的系统性综合要素。刑事风险存在普遍性、长期累积性、灾难性、责任多重性等特点,而每个核心要素在遭遇刑事风险上彼此关联、彼此波及、彼此影响,企业每个核心要素的刑事风险点一旦爆发,均可导致整个运营体系垮塌与崩溃,导致企业运营整体“停车”。郑小宁律师认为,追逐企业利润最大化,法律意识淡薄,是引发企业家犯罪的重要个体性原因;内部管理制度的缺陷,法人治理结构虚化,同样是导致企业家犯罪的重要原因;涉案企业家诚信缺失是导致其犯罪的另一重要原因;“官本位”思想严重,社会资源分配严重不均,是导致企业家犯罪高发的历史性原因;配套社会体制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形势,是企业家犯罪的系统性、体制性原因。

“对症下药”,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左坚卫教授认为,应构建运行好现代企业制度,理清企业的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阻却犯罪构成要件的具备,客观上大大降低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才能够真正走向未来,做大做强。许道敏检察官特别欣赏企业家底线是不行贿,应预防在前,讲究企业文化建设,在律师工作中大力推进企业精神建设,对揭发腐败的行为实行奖励,而且,对行贿人主动揭发受贿事实予以奖励,能得到很大程度解决企业家的原罪。赵军博士分析了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重点面向在:一是企业家刑事风险控制的重点关照对象是企业领导层,尤其是“一把手”的风险行为;二是企业家刑事风险控制的着力点应根据企业性质/企业家在企业中的角色定位具体确定;三是政商关系是企业家刑事风险控制中最难把握、同时也最需要适当把握的维度之一,极为考验企业家的风险管控能力及管控智慧;四是经济及政策环境的变化与企业家实际面临的刑事风险息息相关,应未雨绸缪;五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与“安全”相关的隐患都可能演化为导致企业家全局性溃败的刑事风险。林存吉认为,企业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在世界通行的组织风险管理的原则与框架之下,结合我国公共风险管理、国有企业风险管理、民营企业风险管理、国家五部委指引、部分行业纵向风险管理体系,出台社会组织风险管理标准。

民企刑事风险更高,更需关注,更要研究。丛梅研究员认为,建立民企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是民企抵御法律风险、可持续地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莫晓宇博士认为,民间融资是民企缓解经营资金困境的重要渠道,通过规范刑法适用规则,把握刑法介入的力度和时机;限缩民间融资犯罪圈,完善刑事立法技术;进行全方位金融法律建设,健全融资活动服务体系,优化民企融资环境,全方位地规范和完善民企的融资活动,最终形成规范的民间资本市场体制。

八、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暨年度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发布会构建“三位一体”平台,满足学术供求关系,形成长效机制

皮艺军教授梳理分析全部与会代表的讨论内容、研究方法和学术观点,对论坛的开展和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工作的发展提出了建议,一是对企业家刑事风险的研究视角中,宏观、中观和微观等不同层面都是应该注意到的;二是在研究的内容上,关注如何跟企业家互动,如何去理解企业家,作好马克思提出的移情式理解,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理解,作为一个很重要的研究方面。

赵军博士认为,大家对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讨论,首先是对企业家未来危险的预测。风险预测,是一些新的知识,但讨论得都非常深入,是大家积极沟通的结果,是法学界、企业界和司法实务界在论坛中实现了“心通”“道通”,而且已经上升到一个哲学的层面。在讨论过程中大家在批评,仅仅知道一些法律条文、法律知识,是很不够的;但是,问题就在于怎么样去开拓,怎么样去调整,怎么样让自己综合的法律适用能力适应市场,和市场对接起来,发挥自己的价值,“三位一体”的“心通”“道通”联手打造好日子,已经指明了道路。

宋晓江律师认为,《报告》大数据分析比以往更为精当;论坛上,专家学者在讲企业家犯罪时,对企业家的理解、心胸和情怀更好了。推进企业家刑事防控风险,大家用自己的研究及其成果,用自己的善良,让企业家能够理解、能够很好接受,使企业家在接受法律服务中得到改变,提高法律素养,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下一步有很大空间要做,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应统筹全国的分中心,把实务和理论结合起来,整理几个模式出来,更好解决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现实和逻辑问题。

邸瑛琪教授认为,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建设应充分借助论坛平台,河南是中国的缩影,即将成立的北师大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河南中心会全面汇聚河南省一流的法学人才和法律人才,做好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三位一体”建设的中原支点,诚邀全国“三界”朋友一起推动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建设迈上新台阶。

郭卫华先生认为,这个论坛特别有意义,非常赞成“三位一体联手建设新机制”。他说,自己是论坛的铁杆粉丝,见到很多老朋友,还有很多新朋友,真的很开心,大家在一起,探讨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每一次相聚都有新收获,每一次散会都有新期待。论坛每年最起码举办一次,两次更好,形成更好的长效机制,让更多的朋友、特别是企业家朋友在市场经济和企业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安全前行、持续健康前行。

邱格屏教授认为,现实经济生活中和很多的学术研讨中以及众多的司法实务办理过程中,学者和律师对企业和企业家的了解是非常不够的,本次论坛上企业家挺多,希望下次论坛有更多企业界人士参加,更多地听到他们的肺腑之言,更多碰撞出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智慧火花,更好地发挥这个学术桥梁的作用,进一步满足企业家、法学家、司法实务专家之间彼此的学术供求关系。为了更容易形成高效的对话机制,她对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及其论坛的开办,提出“二合、二分”的建议。“二合”包括:一是把中心在全国的几个分中心合起来进行同台竞争,展示出更高水平;二是把更多政法人士邀请到会,和法学界、企业界人士一起对典型案例进行“庖丁解牛式”研讨辩论。“二分”包括:一是对参会专家根据专业分类编排研讨;二是把国企企业家犯罪和民企企业家犯罪分场讨论。

柳晞春检察官说,2000年最高检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厅,全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过10多年的探索、摸索和发展,全国已经有100多家廉政研究中心,职务犯罪预防行业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法学界、企业界和司法实务界“三位一体”的庞大职务犯罪预防队伍。每年一度的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暨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发布会,就是常设的学术窗口。依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教育、监督和制度三方面建设的需要,已经形成了犯罪分析、检察建议、预防调查、归纳查询、警示教育、预测预警、预防咨询、侦查介入、线索处置、专项预防等一系列专业手段和措施集成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大家播下了职务犯罪预防的种子,已经生根发芽,正在枝繁叶茂地往外扩展成一棵企业治理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大树,这是大家希望看到的真正实现的东西。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是一个方向,这个方向正在越来越明晰。

张远煌教授宣布,以后每年4月份第一个周末,都将固定举办年度高端论坛暨年度报告发布会,同时热切期待:第一,期待理论界努力推动犯罪预防实践的研究,成为推动我国犯罪预防实践取得重大突破的平台与先导。第二,期待律师在做好传统企业家刑事辩护、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提升法律服务境界,有更高价值追求,通过开拓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领域的服务,成为高端法律服务引领者。第三,期待企业人士不要抱怨当下市场环境如何不好、法律执行如何不公正,抱怨并不能降低企业家实际风险,要意识到现在是越来越讲规矩、越来越讲究生产有道的时代,要增强自身刑事风险危机意识,认真解决好如何从自身做起、如何从当下做起,主动与高水平法律人士加强沟通和联系,才是将所面临刑事风险降至最低,保障在财富道路上稳健前行的根基所在。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事业在我国还属于有待开垦的土地,在当下关乎企业和企业家发展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社会经济的稳定大局,值得大家为之努力和奋斗!

(责任编辑:岳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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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张 超(1975—),男,河南鲁山人,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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