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军(广西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广西 南宁 530001)
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利益冲突及化解机制研究
杨 军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广西南宁530001)
随着民族村寨旅游项目不断落地,开发过程中各利益主体出现的冲突与矛盾也在不断增加,而这些矛盾主要是因为各利益主体存在利己性、政府角色定位不当、社区参与不足以及相关机制不健全。今后,应该通过做好利益协调监控工作、调整政府角色定位、帮助社区深入参与旅游发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等方式,保障民族村寨旅游顺利发展。
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利益冲突与化解机制
民族村寨地区所具有的特色历史文化、传统民族风俗、丰富的自然景观,为民族村寨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近年来,伴随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的不断开发、民族旅游热等文化产品的兴起与壮大,给民族村寨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旅游利益分配不均,致使民族旅游发展动力弱化,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继承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此,应对民族村寨旅游地区的利益分配冲突进行深入的探究,建立健全利益分配化解机制,最大限度的维护民族村寨各方面的利益,进而逐渐形成一种协同机制,全面推动民族村寨旅游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政府与旅游企业的利益冲突
政府与旅游企业是促进旅游业开发与发展的主要主体,相对于政府而言,应以长远的视角来看待旅游业的开发与发展问题,将旅游企业的利益纳入考虑范围内,并在政府的调控指导下,加强与旅游企业、村寨居民、旅游者之间的联系,在这三者之间建立一种协调合作的关系,共同实现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从政府的角度上看,推动当地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保证这三者利益最大化,是政府的最终发展目标,衡量因素主要包括村寨旅游地区的就业数量、经济财政收入、促进其他产业经济发展的整体效益,以及财政支出等;而从旅游企业的角度上看,旅游公司属于自主经营,承担着盈亏压力,主要目标是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因此,经济利益获取是旅游企业的最大目标,也是唯一目标,旅游地区环境问题、当地居民的利益问题不会成为旅游企业的考虑因素。对于当地政府而言,要保障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当地居民的基本利益,督促旅游公司纳税,办理旅游经营许可证,提高就业率。比如在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为维护当地社会环境,政府希望旅游公司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上给予经济支持,但实际上,旅游企业考虑到自身发展效益,通常不会满足政府的要求。对于民族村寨地区的当地政府、居民委员会来说,更多的希望旅游公司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以减少当地的失业人数,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当地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但旅游公司站在企业战略效益上考虑,认为当地居民综合素质较低,不符合企业发展的各方面要求,会在人力资源上花费额外费用,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因此,旅游企业的人员多来自外聘[1]。政府与旅游企业在发展目标、衡量指标、考虑范围等方面上的差异,导致两者利益不对等,形成两个相互博弈的利益群体。旅游公司属于经济主体,会通过各种手段来增加其经济效益,降低其运营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而对于政府部门而言,通过行政方式来加大对旅游经营市场的监管力度,是促进民族村寨旅游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政府与民族村寨居民的利益冲突
政府与村寨居民之间分别扮演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角色。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政府是领导者,在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时,会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到村寨居民的利益,比如说征地搬迁,政府则会对这片地区居民进行经济、住房等方面上的补偿。具体而言,要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向当地居民征地改造是最基本的工作,而要征收居民的土地,就需要居民搬迁到另一个地方,这会影响到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要解决居民的居住问题,资金补偿是最直接且最有效的方法。但在补偿工作实施过程中,因为村寨居民信息失衡等原因的影响,居民通常只能拿到少量的补偿金额,完全不符合补偿指标的要求。此外,政府为大力推动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缩小时间花费,提高工作效率,要求村寨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的搬迁工作,而缺少长远而详细的搬迁规划,这对于村寨居民而言,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居民的生活水平[2]。造成这一问题有政府方面的责任,也有村寨居民本身的原因,当地居民受文化水平与经历见识等的限制,目光较为短浅,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对长远问题的考虑,导致部分村寨居民既得利益与土地价值上的不对称,进而引发村寨居民的抱怨、疑惑等不满心理,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极易导致利益冲突等社会问题的发生,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与此同时,部分地方政府在没有获得村寨居民同意之下,私下将村寨居民的住宅用地等资源转让给旅游公司,这种行为既严重侵犯了村寨居民的合法权利,又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村寨居民的切身利益,致使村寨居民对地区政府产生严重的不满与抵触情绪。在旅游产业不断开发、社会经济高效发展、义务教育不断普及的过程中,民族村寨居民的权利意识得到不断增强,对民族村寨旅游资源价值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他们希望在村寨旅游发展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中获得少部分补偿,对于开发之初只得到少部分补偿的居民也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并向政府提出了补偿要求,但村寨居民也认识到旅游业发展对其生活质量的改善作用。政府要对民族村寨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对当地资源的征收不仅仅是土地,还包括对村寨居民的思想文化资源,村寨居民积极合作的前提则是合理的补偿。
(三)旅游企业与民族村寨居民的利益冲突
旅游公司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主要目的是获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人力资源利用与分配上,在追求提高就业率的情况下,会从村寨居民当中选择综合能力较强的人员来相应岗位任职,这种岗位竞争制度对于当地居民而言,无形中减少了他们的就业机会,村寨居民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无法胜任高薪职位,而简单工作得到的薪资较少,致使当地居民在旅游公司管理中的参与性不高,大部分经济效益都流向旅游公司。也有一些旅游公司会考虑到村寨居民的收益,采用多种效益分配方式使部分收益流向村寨居民,比如说在旅游景点的门票费用上,给予居民一定的提成分红,但这些收益通常都小于居民在资源维持上所花费的代价。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居民经济理念得到不断强化,居民对利益分配的不满情绪与埋怨心理逐渐增强,从而产生不愿意继续保护旅游资源、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消极观念,一些思想较为偏执的居民则会通过不良手段来阻止旅游业的发展。一部分居民则是利用当地旅游资源的优势,摆摊开店来补贴家用,但居民在赚取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伴随着摊点乱摆、价格哄抬等不良现象,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损坏了旅游当地的整体形象,最后也使自身利益受损。旅游公司禁止旅游线路上的居民摆摊开店,成为了激怒当地居民的导火线,引发了村寨居民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充分表现在经营商机的利益点方面。要遵守客观规律,树立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3]民族村寨固有的传统风俗民情、特有的传统节日,是旅游地吸引游客的重要资源,旅游企业在对这些资源进行开发时,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设施,这就或多或少的会对原有的建筑、传统方式进行一定的改变,一些当地居民为获取经济利益,会形成与原本生活不同的生活方式,以表达他们强烈的抗议情绪与抵触心理,以换取一定数额的补贴金额,从而达到心理上的平衡,如果旅游企业未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就会致使居民与企业之间冲突的产生,扰乱当地社会环境的和谐。
(一)利益主体的自利性
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会提高对当地政府的工作评价,所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在短时间内创造突出成绩,将村寨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以及自然环境作为经济发展的资源,有甚者不惜牺牲当地美好的自然环境以及居民的切身利益,将之视为发展的“必要代价”;而承包民族村寨的旅游公司作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机构,没有充分考虑当地环境、居民对旅游项目的最大耐受度,肆意进行扩张性、破坏性开发,许多民族村寨旅游点一经推广,便吸引来人山人海,对当地民众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也使得当地民族传统文化受到了“金元攻势”的巨大冲击,威胁着民族村寨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原生态风情。一些民族村寨的居民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完全不顾所属民族的传统习俗,无论是不是自己民族习俗允许的行为,都不会向游客指出,民族传统价值理念被出卖。而游客认为自己既然是消费者,就是上帝,不仅仅满足于在当地享受少数民族风情,还认为自己的主流文化观念应该来改造当地文化,为了满足自己的“神欲”,在旅游期间经常“好为人师”地向当地民众灌输所谓的“现代文化”,对当地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虽然有比较强的兴趣,但却没有充分尊重当地文化。在这几组诉求各异的利益关系影响下,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很难避免。
(二)政府角色错位,监控力度不大
从法律角度上看,所有民族村寨的所有资源都属于国有资源,而当地政府仅仅是负责分配、控制的管理者,然而管理者的角色也使得许多民族地区的政府混淆了民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各主体的权力,甚至垄断了一些不应由自身掌握的权力[4]。部分地方政府不顾当地村寨居民的合法权益与意愿,随意将旅游资源开发权承包给民间资本,或是直接干涉当地村民的经营。地方政府原本的决策者、监管者、协调者角色没有做好,却利用自身权力来获得便利甚至是经济效益,这不但会被舆论认为是与民争利,更体现出了政府角色定位错误的问题。鉴于政府存在利己性以及一定的盲目性,对政绩与当地经济发展有较高追求,加上村寨居民本身并不具备如政府般全面的信息资源、缺乏有效的监管体制,所以政府部门在权力垄断的基础上有可能出现权力寻租现象,如和承包开发民族村寨旅游项目的投资方勾结,出台不利于当地居民的政策等。同时政府中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旅游项目开发中饱私囊的行为,还会导致民族村寨中的村民采取不合作态度。除此之外,由于民族村寨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较低、思想比较落后,而政府也没有做好在政策法规出台后的解释、推广工作,许多民族村寨居民对这些政策法规都一知半解,一旦这些政策法规在实践过程中与居民的一般认知存在差异,就会导致居民与政府间的矛盾。例如作为国内闻名的宗教人文景观,松赞林寺每年的游客接待量都以百万计,而在2006年时当地政府将景区票价上涨三倍后,并没有提高当地村民的相应收益,从而使得村民愤懑下封堵了前往景点的栈道,是当地少有的群体性事件。
(三)社区参与不足
民族村寨旅游,顾名思义就是游览独具民族特点的村寨,生活在村寨中的居民、居民的生存环境以及文化语境都是游客前往当地旅游的重要原因,也是民族村寨旅游得以实现的根本,唯有在原住民本身积极合作的前提下,利用民族村寨发展旅游产业才有可能性。换言之,民族村寨原住民是否合作、合作到什么地步,将直接决定当地的旅游资源是否能得到充分利用,鉴于民族村寨的居民本身就是利益主体之一,所以更应该明确利益主体的具体权益才能够开发旅游资源。不仅如此,在开发民族村寨旅游的过程中,还应该做好与原住民的协商工作。在原住民的合作之下,民族村寨旅游项目就能够保持其独有的、与当地自然条件、文化语境相称的风貌,而只有在原住民的合法、合理权益得到实现的情况下,原住民才会有合作的意愿与积极性,原住民也才会主动保护有旅游发展价值的各类资源[5]。所以,民族村寨社区中的原住民既然属于主要的利益主体,就应该在项目开发的决策、规划、利益分配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话语权。但民族村寨本身并不能创造非常庞大的经济收益,加上原住民本身的受教育程度不高,除部分曾接受较好教育的人外,大部分原住民都不具备职业技能,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都很简单。而且当政府决定将项目开发交给承包的开发商后,基建工作、景点管理工作就由企业承担,而外来资本出于决策方便以及利益考量,不可能让原住民深入参与到决策过程中,何况当地原住民在开发过程中获得的赔偿金额较低,参与任何形式的资本角逐可能性都很低,例如补偿标准、项目规划以及最终的具体操作都会由政府与开发公司协商完成,即使是法定不允许政府与企业直接协商的、需要照顾居民利益的环节,企业也会通过各类方式如行贿、购买媒体版面或时间的方式来争取更大的利益。而作为村寨的居民,由于缺少资源、知识水平较低,往往不懂得如何去争取合法权益,也不懂得如何利用舆论,一些合理的要求往往会被政府与企业忽视甚至是无视。所以原住民们在民族村寨旅游项目中的合理、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四)相关利益机制建设不健全
通过观察近年来民族村寨旅游实践可以发现,能够协调各主体利益关系的机制尚不健全,而该体制健全的主要困难在于不同主体的诉求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利益机制平衡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问题,是确保当地民众合法、合理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保障。在各地区经济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民族村寨旅游项目基建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大量国内游客开始将出行目的地锁定在民族村寨上,而游客数量的激增也对当地产业结构、经济水平、文化环境产生一定影响,民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也开始出现利益冲突。在改革开放后,无论是个体、集体还是各类盈利性组织都开始有了明确的利益诉求,其主体性也不断突出,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以利益作为纽带,而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组织关系。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主导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当地政府并没有出台相应机制解决这一利益问题。事实上,目前我国民族村寨旅游景区现有的各类利益协调机制,主要是针对危机状态下制定的应对方案,缺乏一个常态性的利益协调机制,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决策不科学、方案制定过于主观等问题,而各类利益冲突的协调方案也并不平衡,得不到当地原住民的认同。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不但体现了政府主导工作不力,还体现了政府对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缺乏计划性。在国内开始开发民族村寨旅游的景区当中,有相当部分的政府主管部门没有重视当地原住民的利益诉求,更没有明确开发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如果不能够及时制定利益协调机制,原住民的利益分配、环境保护等问题就得不到真正解决,为民族村寨社区爆发群体性事件埋下隐患。
(一)构建利益主体监控机制,约束各利益主体的自利性
在民族村寨各利益主体不断角力的过程中,它们的利益冲突也在不断加深,依靠主体进行利益协调并不现实。鉴于各利益主体都有既定的立场与主观角度、利己性,利益主体为了实现利益诉求,不惮于侵犯其他利益主体的现实,应在民族村寨中建立一个集结了旅游学术界专家、各方利益主体、村民代表以及新闻传媒的协调组织,该组织将对民族村寨中任何类型的旅游项目及其具体运行开展协调工作,以求在各方间取得利益共识,从而使得民族村寨旅游能够顺利发展。这一组织不应与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利益主体存在瓜葛,能够监督当地政府是否履行自身承诺、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等失范行为等等;监督资方是否有为了追求金钱而不顾当地原住民及游客正当权益、不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等不良经营行为;监督当地原住民是否有商户“宰客”、以不道德手段招徕旅客等等违规行为。通过专业的数据收集、整理以及研究,了解游客前来的主要目的,找准游客的“用户痛点”,从而在提升游客旅游满意度的同时,实现民族村寨旅游对游客的文化感染功能。
(二)调整政府的角色定位,加强对民族村寨旅游的监管
政府是否能够在民族村寨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扮演好自身角色,将直接影响民族村寨旅游产业的发展,更决定了政府权威性、公信力。政府目前在民族村寨旅游产业中的主要角色有招商者、监管者、利益分配者等等,政府必须要按照项目的进展程度灵活转变自身角色。在项目启动的时候,政府应该成为“奠基人”,帮助民族村寨做好最基本的环境建设以及公关工作。当资本介入民族村寨旅游之后,政府又应该成为监管者,通过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来扶持当地刚刚形成的旅游市场,也让开发旅游项目的资本方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经营,并严厉打击不合法的经营行为,同时政府还应该扮演教育者角色,使得当地原住民懂得“不可竭泽而渔”的道理,主动保护好当地自然、文化环境。在旅游项目已经基本实现稳定运营的情况下,政府又应该成为服务者,通过政务工作与尽量少的政策调整来为当地原住民及游客提供更全面的服务,而教育者角色在这一时期同样重要,政府应该引导居民了解自己对当地旅游业的责任,让原住民们懂得如何通过旅游业发展创造美好未来,通过旅游业推广本民族的优秀文化;同时,作为教育者的政府还有义务告知前来民族村寨旅游的游客一些最基本的民俗、旅游道德规范等等。除此之外,政府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应该成为直接开发民族村寨旅游的资本方,因为政府本身已经拥有最多的权威资源与合法性资源,如果还要成为当地旅游业的资本方,很难避免公权力寻租、不公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等问题的出现。政府应该成为旅游市场中的协调者与利益分配者,确保各利益主体能够达成共识,实现当地民族村寨旅游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利益主体参与机制,加大社区参与力度
作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及其表现形式载体的原住民必然会成为当地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弱势原住民不能够参与到当地旅游业发展以及决策活动当中,原住民的合作程度也将非常有限,唯有在原住民能够通过正常程序参与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并使其能够争取合法合理权益、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原住民及当地自然环境的耐受能力等等,同时在开发过程中竭力照顾当地原住民的传统风俗,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争取原住民对旅游业发展的合作,降低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奉献。同时鉴于资方、政府在面对当地原住民时往往处于强势,所以政府还应该帮助当地原住民构建集体参与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事务的团体或组织,提高社区的参与度与话语权,使得社区能够共享民族村寨旅游发展成果。譬如,在承包投标价格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政府应该选择当地居民承包项目,教导村民如何建立农家乐旅馆、制作及销售特色手信;在大型项目交由外来资本时,要规定资本方必须要聘请一定比例的原住民,让他们参与到设施建设、游客服务乃至项目经营等等。不仅如此,政府还应该出台倾斜于原住民的政策,使得原住民可以拥有低息贷款发展小生意的机会,制定旅游业发展规范来帮助原住民向游客提供合格的服务。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政府应建立利益分配协商机制,使得旅游项目开发的资本方可以与原住民方通过对话达成利益分配的共识。譬如,建议原住民可以聘用专业机构评估公共资源的价值后折算成项目股份,每年财报后进行分红,同时还可以通过拆分项目经营权的方式,让原住民不需要投标竞争就能够固定承包部分项目的经营权。
(四)完善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共享与社会保障机制
构建并完善民族村寨旅游发展的制度。要构建并完善利益诉求制度。利益诉求制度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让那些话语权较低的群体能够充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是民族村寨旅游实现利益分配均衡、公正的重要制度。要构建并完善利益诉求制度,特别是要构建对所有群体都公平的利益诉求制度,使得弱势群体能够通过合法程序表达利益诉求,并在正常的博弈下达成利益共识。鉴于民族村寨原住民平均受教育程度不高、信息资源弱势、法律条文不熟悉的现实情况,他们往往也不能够主动充分地表达自身利益诉求。[6]政府有义务为这些原住民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援助,并对其进行最基本的旅游业、服务业、法律内容等等教育。同时,政府还应该通过宣传活动等方式让当地原住民了解旅游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并鼓励原住民主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强化原住民群体合法合理争取权益的意识。要充分利用好公共媒体,以公共媒体为工具,让原住民们可以了解现代社会的基本情况以及当前、未来自身所处或可能面对的环境,使得原住民能够在对政治、社会有基本了解的情况下参与到旅游业决策活动之中。要建立由社会学家、法律学家、民俗学家共同组成的研究组织,以求通过学术活动来寻找最适合民族村寨旅游的利益诉求以及利益平衡机制。通过深入的田野调查收集资料,定期以现代学科的角度出具研究报告,使得各方面的利益诉求都能够得到充分表达。政府应该重视那些拥有责任感、荣誉感以及民主意识的专家学者,使得学者能够成为当地弱势群体的代表,并鼓励他们据理直言,帮助甚至是在必要时倒逼政府构建公正均衡的利益分配与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确保当地原住民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并通过全面的考量,制定更能够鼓励当地原住民参与旅游业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了让当地原住民顺利参与旅游业发展,政府应与高职院校、民间教育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当地居民提供最基本的职业技能培训,让原住民能够真正通过民族村寨旅游改善生活质量。要通过制度来明确民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资源拥有者、资源管理者、资源使用者三方的权利、责任以及地位,以制度保障民族村寨旅游稳定规范发展。同时,针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方利益主体冲突,政府还应建立利益协调以及冲突化解制度,避免这些利益冲突对当地旅游业、原住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以制度保证多方共赢。
[1]王克军.民族村寨旅游利益博弈下的环境问题研究——以四川甲居藏寨为例[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4(2):197-202.
[2]杨建春,吴建国.民族村寨旅游管理制度研究[J].商业研究,2012(8):188-193.
[3]杨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58-62.
[4]陈志永.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主体选择及利益制衡机制[J].光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1(2):156-171.
[5]唐玲萍.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理论分析:社会表象理论[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12(2):44-53.
[6]李海军,杨阿莉.社区参与何以照进现实——社区参与旅游研究[J].阴山学刊,2012(5):88-101.
责任编辑:胡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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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1(2016)04-0056-05
2016-06-14
国家社科重点课题“闽台历史民俗文化资源保护与产业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AGL025);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网络环境下地方政府危机公关能力提升研究”(项目编号:15CGL003)。
杨军(1980-),男,河南遂平人,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文化、民族经济、民族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