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宏祥+欧阳峰
因婚外情过错,男方自愿放弃家产离婚。6个月后,又因发现女方在离婚谈判期出轨,男方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那么,离婚谈判期出轨算不算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履行了的离婚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反悔呢?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提供了答案。
婚内出轨,丈夫羞愧签协议
容貌出众的谭芳在大学期间是很多男生心仪的女孩,张平与周毅这对好兄弟也是其中的两位。临近毕业时,谭芳最终被张平的执著追求所感动,与之建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年底,张平与谭芳购置新房准备结婚。由于资金不足,张父便帮儿子出资,并要求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注明所购商品房由张平、谭芳和张父分别享有同等份额。
2008年7月,张平与谭芳举行了婚礼,并立下了“丁克之约”,打算尽情享受二人世界。然而,婚后不久,抱孙心切的张父便催促二人生子。一开始,两人不为所动,但时间久了,谭芳心生不快。面对父亲的再三催促,张平请求谭芳择机怀孕,可谭芳均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张平虽没有执意坚持,但自此心生芥蒂。2013年12月24日,张平与朋友聚会后彻夜未归,谭芳就此生疑。张平不擅说谎,支支吾吾坦白说醉酒后与一位女友共度了一晚。
张平虽信誓旦旦向谭芳保证绝不再犯,但谭芳始终不能释怀,这让夫妻关系陷入僵局。与此同时,与张平发生关系的女子乘虚而入,隔三差五与张平相约。
2014年4月,张平心怀愧疚地向谭芳提出离婚,并承诺放弃个人房产份额。谭芳开始没有理会,之后见张平态度坚决,便心灰意冷。4月24日,他们签下第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张父也与谭芳签订了房屋产权转让合同,把其名下1/3的产权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谭芳。第二天去领离婚证时,谭芳临场反悔,并未与张平离婚。
6月18日,张平与谭芳再度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女方目前并未怀孕,张平自愿将1/3的房产份额归谭芳所有,张父的产权部分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谭芳,而两人平日所开的汽车也归谭芳所有,并注明款项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
在办理了财产协议公证后,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领取了离婚证。当晚,张平回家取个人用品时,谭芳声称张平作为公司高管,年薪不菲,必有其他隐蔽的财产,两人再起争执。为平息谭芳的怨气,张平又签下一份补偿谭芳60万元的离婚补充协议。
前妻生女,前夫起疑悔协议
办理离婚手续后不久,谭芳即与周毅结婚。2015年1月的一天,谭芳的女儿出生。
听闻前妻生女,张平十分错愕。离婚前几个月,他与谭芳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此时谭芳所生的女儿毫无疑问是周毅的,而按时间推算应该是2014年4月前后所怀的。更让张平恼怒的是,离婚前谭芳之所以再三纠缠财产问题,很可能是受了周毅的唆使。
2月初,未等谭芳坐完月子,张平就上门质问谭芳。谭芳承认孩子就是她和周毅的。原来,张平出轨后,谭芳心情低落,周毅曾几次在两人之间斡旋,试图劝说他们和好如初。但随着张平与谭芳的关系越来越僵,周毅对张平产生了看法,便经常劝慰谭芳,成为她感情的避风港。在与张平第一次签下离婚协议后,谭芳与周毅的感情迅速升温,并发生了关系。
闻此,张平异常气愤。第二天,他拿着离婚协议书找到谭芳,声称谭芳也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却仍让他以为只有自己有婚外情,并因此承揽全部过错责任,在财产上做出巨大牺牲,所以,他要求重新分割家产。谭芳则果断拒绝,她认为离婚财产协议是两人在清醒的状态下所签的,并没有强迫一方意愿的行为,并称自己与他人发生关系的行为并不具有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责任,更与张平婚内出轨行为过错有本质的区别,而且如今协议早已生效,所以张平无权反悔。
3月31日,在与对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平以谭芳欺诈为由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张平与谭芳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还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房产以及谭芳使用的汽车。
谭芳则答辩称,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之前她尚不知自己怀有身孕,故不属于故意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因而张平无权申请撤销。除此之外,谭芳还称张平于2014年6月19日签订了支付60万元补偿款的协议至今尚未履行,要求法院一并处理。
庭审期间,张平、谭芳均确认所争的房产现值350万元,张父所占产权份额价值130万元,汽车价值9.5万元。6月5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综合张平、谭芳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判决涉案房屋产权归谭芳所有,谭芳支付张平产权折价款110万元,支付张父产权折价款130万元,谭芳另支付汽车折价款4.75万元。对谭芳要求张平履行离婚补充协议中支付60万元的意见,因谭芳未能举证说明在离婚时存在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没有采纳。
一审判决后,谭芳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条的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双方离婚之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否可以撤销;第二,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后、办理离婚证之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告张平在规定的期间内请求变更离婚协议,其主张能否成立,主要看双方签订协议时有无欺诈和胁迫的情形。
张平提出对方欺诈的理由是谭芳在离婚前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并怀有身孕。谭芳则认为,双方在此前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经产生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从该时起即不负有夫妻忠实义务。然而,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之规定,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的离婚协议应以双方离婚之日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为准。夫妻双方在法律认可的正式解除婚姻关系时间之前,双方均还享有并承担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而谭芳在与张平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之时,已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并怀有身孕,且未将此情形告知张平,并在协议中声明未怀孕,此行为已经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往往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作为财产分割中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张平系在对谭芳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自己在婚姻中的过错程度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在财产分割上作出重大让步。当获知谭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样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后,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足够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很多人认为,夫妻双方均有离婚意愿后或者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便不再被婚姻忠实义务所束缚,可实际情况是只有领了离婚证后双方义务才算正式解除。而所谓的离婚协议,也是在正式提交给婚姻登记部门后才有效。因此,在离婚协议生效之前,切莫大意,否则必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吴 猛(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