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医改下对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定价的思考

2016-03-14 08:08张秀华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3期

张秀华

摘要:在新医改形势下,公立医院在药品集中招标的情况下如何对药品的价格进行定价,以及用这种药品定价机制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加以说明和这种定价机制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的思考。

关键词:药品价格 集中招标 议价

由于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对患者看病费用影响极大,对药品采购价格制定必须立足于制度建设,对每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监督,不仅要实行事后监督,更要在事前,事中进行监督,使医院药品采购价格的制定过程中做到行为自律,公开透明,把降低药品价格的工作落到实处。2014年7月以前公立医院都是按照省医药招标采购平台上的各种药品的中标价格严格执行,但目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的精神,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上述药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确定)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汇总医院上报的采购计划和预算,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按照上述原则合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医院药品采购目录,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医院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新政在全国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相关负责人详解新政变化》一文中指出: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可能会占公立医院全部药品种类的 70%—80%,由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直接议价,赋予其更大的自主权,以后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网上有一定数量的药品在网上只标有中标产地而价格需要公立医院自行定价。本文从三种情况对公立医院的药品定价进行阐述。

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并且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平台上有中标价格的药品,严格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平台上药品中标价格执行。

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但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且在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平台上只标有品种和规格没有中标价格的药品,需要由公立医院自行定价。这类药品由公立医院组织招标办、药学部、临床药学办公室、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审计室,监察室等部门组成药品议价小组,向公立医院的配送商进行竟价招标。具体操作如下:药品议价小组制定出需要议价的药品目录,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产地;药品议价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需议价的药品在全国各省市最新最低交易价格及该药品在其他同级别的医院销售价格进行收集,低价药品参照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不得突破政策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西药3元以下,中成药5元以下)其他药品按照不违返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制定出医院可以接受的最高采购限价;药品议价小组办公室确定议价日期后,提前一天通知配送公司按时到公立医院指定的议价现场,对于迟到或不到议价现场的取消参加议价的资格。在议价现场各配送公司提交本公司能正常供应药品议价目录中药品的价格。议价结果的选取:在同样报价情况下,药品产地是大企业,实力强、信誉好的配送公司取得药品的配送资格;在产地、规格一致,药品价格报价最低者取得药品配送权;因低价药品价格市场价格变动比较大所以签订配送协议为三个月,在这三个月之内,中标的配送公司不得申请该药品价格的上涨,并且足量保证公立医院的临床应用,否则,将取消该配送公司在公立医院药品的配送资格。

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临床用量大的药品且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没有标明价格,只是标明可以采购的产地的药品。对于这一部分的药品,首先由药学部列出公立医院所有这部分药品品种,然后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公立医院所用品种的规格。药学部依据所提出的药品规格在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找出在本省中标的药品企业并列出表格上交给公立医院由招标办、药学部、临床药学办公室、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审计室,监察室等部门组成药品议价小组。由药品议价小组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向各个企业发出投标文件。邀请招标就是指采购人或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投标邀请书上的具体内容:列明医院所要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计划采购量;列明医院所要求药品从计划下达到配送到医院的时间;列明医院本次投标的有效时间和投标文件接收的截止日期;列明医院承诺的药品款项的结算周期;列明医院要求药品企业提供的资格证明以及药品的报价和投标各个项目的记分规则。药品议价小组审核确认应标人资格和提交的各类文件。向各应标企业发出谈判的邀请。在谈判现场让各应标企业标出自已所能供应药品的价格,药品从计划下达到配送到医院的配送时间,要求医院的汇款周期,药品在临床应用中出现问题到问题解决的时间承诺。议价小组分别给这四个方面赋予不同的分值,计算出每一个应标企业的分值,分值最高者即为这种药品的供应商。并与中标供商签订供货协议,供货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在协议中要求供应商对自已所供应的品种的质量,配送时间,药品的售后服务以及保证金交纳金额,违约责任,以及双方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条件加以确,公立医院所应承担的责任如:汇款周期,药品的储存条件等。在整个谈判过程接受公立医院主管药品的院长,医院纪委和社会新闻媒体的监督,充分体现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通过以上办法对公立医院药品进行价格的制定,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效控制药价,减少不合理药费增长,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销售行为,促进合理用药;有利于减少环节,节约管理成本,让利于患者。但是对于独家生产和具有垄断性的药品的药品价格公立医院是无能为力,因为有些药品是临床上必须的而又无其他药品可以替代,例如:地高辛片(规格2.5mg*100片/瓶)从以前的零售价7.9元/瓶上涨到现在的54元/瓶,甲氨蝶岭片(规格:2.5mg*100片/瓶)从以前零售价19.5元涨到在218元/瓶,这两个品种都是在国家低价药品目录,现在买的最高零售价也不违返国家规定的西药低价药品日均量不超过3元的规定,但这么高的涨价幅度是否是药品的真实定价?这就需要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调研,必要时应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药品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以此来促进我国药品实现公平的市场竟争机制形成。

参考文献:

[1]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EB/OL]. ( 2014-04-15)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产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年856号))

[3]我国低价药品目录的品种及价格分析 杨 男田 燕(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5 年 8 月第 8 卷第 8 期)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文件

[5]曹惠明.从医院角度看药品招标采购[J].医药卫生2012.03.

[6]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高级会计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04

[7]洪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新政在全国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相关负责人详解新政变化[J].产经纵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