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旭明 陈延斌
[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德法结合作为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原则,标志着我们党在治国方略上的高度自觉。德法相辅相成的关系和我国数千年来治国理政的经验教训充分证明,德治是良法善治的基石和保障。道德信仰为依法治国提供精神和信念的支撑,道德规范对社会长治久安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道德教化为公民内在守法和真正的善治提供前提和滋养,领导干部重德力行为实施良法善治提供示范导向。以德治促进良法善治需要澄清德法关系上存在的误区,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以治理道德环境为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 德治 法治 良法善治 道德教化 法治精神
[中图分类号] 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 7-1539(2015) 0-1-0039-05
如果说把“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十三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十条基本经验之一写入十六大报告,标志着这一提法已经成为全党的共识,那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坚持的五个基本原则之一,则标志着我们在治国方略上的高度自觉。本文仅就以德治国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推进良法善治社会进程作些探讨。
一、以德治国是良法菩治的基石
第一,德法相辅相成的关系决定了道德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基础。道德与法律一样,都是用来规范、约束人们行为的手段。作为调整人们行为、协调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两种手段,道德与法律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首先,二者调整、控制社会关系的方式不同。道德的约束是一种内在的自律,而法律的约束则是一种外在的他律。另外,道德与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范围和进程也不相同。法律所要调整的只是人们某些特定领域的行为,而道德则对任何涉及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评判;法律惩恶只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发生作用,而道德的劝善则贯穿于人们行为的整个过程,包括行为前的动机,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汉书·贾谊传》)。其次,道德与法律又相辅相成,道德是法律的内在支撑,法律是维护道德的坚强力量。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在目标上一致,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在社会功能上彼此补充,在调节范围和调节手段上互为依靠。黑格尔认为,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或者说是人们内心的法,而法律的实质和规定性就是自由意志。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也指出,道德使法律更善,增加了法律的德性;法律使人们对待社会道德问题更加客观,增加了道德的理性。正是德、法的这种关系,使得中国传统社会中“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汉书·刑法志》)一直是重要的社会治理理念。道德与法律的这种辩证关系决定了“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才是良法善治的基础。
第二,我国数千年来治国理政的经验教训充分证明德治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条件。将重道立德作为立身之本、治世之道,是我国道德教化和社会治理的优良传统。重道立德的根本途径是推行道德教化。尧舜时代“刑法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商君书·画策》)。尧帝曾命令舜推行“五典之教”,教以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虞舜时代就设立司徒之官,执掌教化,“教以人伦”。
我国历史上最早注意到统治者的道德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的是西周的统治者,尤其是周公。他们从商朝灭亡的教训中认识到,尽管天有意志,“天子”是上天派到人间统治百姓的,但天命可以变化,只有那些有德之君才能得到天的佑护,故而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主张。“德”的要求包括敬天(恭行天命)、敬宗(尊崇上天和祖宗的教诲)、保民(爱护天下百姓)的治国之道。与“以德配天”的主张相适应,西周统治者还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治国方略,提倡以德治教化去感化管理民众,以德服天下,慎重、宽缓地实施刑罚。西周统治者把“明德”放到更为重要的地位,这一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的许多思想家、政治家都十分重视德治和德教问题,认为“道德不厚者,不可以使民”(《战国策·秦策一》)。强调“德,国家之基也”(《左传·襄公二十四年》),将统治者的道德修养看成是治国理政的根本。子L子将道德看得比政令、刑法更重要,“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法家亦然,管子将礼义廉耻作为“国之四维”,商鞅虽认为“法”是国家的最高权威,但同时也指出了道德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圣君知物之要,故其治民有至要,故执赏罚以辅仁者,心之渎也,圣君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商君书·新令》)。法律惩罚的目的是要“辅仁”,“刑”只是实现“仁”的手段。韩非也强调“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韩非子·二柄第七》)。他赞同老子“重积德,则无不克”的观点,认为治人事天治世的关键也在于“重积德”,他说:“重积德,则无不克。战易胜敌,则兼有天下;论必盖世,则民人从”(《韩非子·解老第二十》)。
除了理论上的认识之外,当时国家治理的经验教训也引起人们对德法关系和治国策略的反思。商鞅、韩非、李斯帮助秦国变法图强,秦国国力大增,终于吞并六国,完成了统一霸业。按说这样强大的秦帝国应该长治久安,但秦王朝却只存在了十多年的时间便二世而亡。汉朝的统治者对秦朝的治国方略进行了认真的反思。陆贾总结秦王朝以严刑峻法作为治国之策终致亡国的教训后向刘邦提议,运用黄老学说,抛弃法家的重法思想,重视德治。他说:“德盛者威广,力盛者骄众。齐桓公尚德以霸,秦二世尚刑而亡。故虐行则怨积,德布则功兴”(陆贾:《新语·道基》)。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从汉高祖到汉文帝、汉景帝都实行了“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的基本国策。此后,贾谊也向皇帝建议,吸取秦亡在于“仁义不施”的教训,实施“德刑相济”的治国方略。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社会经济经过七十多年的恢复与发展,到汉武帝时国力日盛。董仲舒在向汉武帝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同时,进一步提出了“德主刑辅”的国策,他说:“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辩在人》).“诛恶”只能使人“畏法”,但不可“劝善”,不是治本之策,只有“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春秋繁露·基义》).实行德治,加强教化,并辅以刑罚,才能长治久安。
“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不仅对汉朝,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吴国大臣陆逊上书孙权“劝以施德缓刑,宽赋息调”,诸葛亮治理蜀国.科教严明,“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魏国也是“魏之初霸,术兼名法”(《文心雕龙·论说》)。隋朝自文帝杨坚到炀帝杨广仅仅37年,短命的重要原因如《唐书·刑法志》所说:“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隋朝建立以后,隋文帝标榜施行仁政,删除北周时期的“苛惨之法”。但到了隋文帝末年,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化,刑罚日重。隋炀帝即位不久,便“更立严刑”,规定凡盗窃财物者,不分轻重,一律斩首;后又下诏“为盗者,籍没其家”(《隋书·刑法志》).还恢复了诛灭九族的酷刑。正是由于隋炀帝嫉贤妒能,昏庸贪暴,尤其是推行峻法严刑,人民不堪忍受.才直接导致了隋朝的急速灭亡。唐朝建立以后.统治者特别是唐太宗李世民认真总结隋行暴政而亡的惨重教训,深刻地认识到施行仁政、德法结合的重要性。唐太宗认为,“天子者,有道则人推而为主,无道则人弃而不用,诚可畏也”(《贞观政要·卷一》),他还经常引用古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的话提醒自己。贞观之初,唐太宗就曾与大臣们一起讨论过治国之道何为根本的问题,即治国究竟以刑为先,还是以礼为先!最后唐太宗吸取后者的意见,“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罚尤甚”(《新唐书·刑法志》).在治国的指导思想上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礼法一体相互为用的治国理念,使唐代礼法结合的治国方略达到了封建社会的高峰,出现了“贞观之治”的安定、繁荣局面。
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之初,就强调“礼法,国之纪纲。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明太祖实录·卷二十六》)。故奉行“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虽然法律较以前为重,重典治吏、重典治民,但他也同样看到了法律的局限性.提出“明礼导民”,将两者结合起来。洪武年间,朱元璋与大臣有一段关于治国方略的对话。当时有参政杨宪面奏请用重法治民,御使中丞陈宁也认为,使用重法,人们就不敢轻易犯罪。朱元璋说,非也!秦国设有钻头顶、抽肋骨的酷刑,又有诛灭三族的重法,然而各地监狱关押的囚徒多如集市上密集的人群,全国老百姓心怀怨恨,奋起反叛。我没有听说过采用商鞅、韩非的严刑峻法,就可以形成尧舜时代天下大治的局面。他还说:“仁义者,养民之膏梁也。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舍仁义而专用刑罚,是以药石养人,岂得谓菩治乎7.(《明史·刑法志二》)朱元璋到了晚年,认为“重典治乱世”已见成效后.更加强调德治的作用。他告诫太孙朱允炆说,我在乱世治国,刑法不得不重,而在承平的时代,你治理国家,刑法自然要轻 (《明史·刑法志—》)。
我国数千年来治国方略的上述经验教训,充分证明了德治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良法善治的基石。
二、德治是良法善治的重要保障
我国传统的德治包括:德政(仁政)、德教(道德教化)、德制<制度、礼仪)、德范(统治者的道德垂范)。今天的“德治”也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范畴,当然涵盖这些基本方面,此外尤其突出道德信仰的导向、道德规范的约束和道德教化的熏陶,以及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
第一,道德信仰的导向为依法治国提供精神和信念的支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菩治之前提”。秉持道德操守、遵守公序良俗、确立合理的道德信仰是制订良法、实施善治的精神支撑。一个社会,无论是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道德信仰的支撑。道德信仰具有目标导向和价值整合的功能。有了合理的道德信仰,就有了正确的道德理想和善恶评价标准,就能保证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正确导向和公平正义。2014年lO月13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肯定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这一传统的治国理政经验;而lO月底,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四次全会上,王歧山也强调“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13亿人,不可能仅仅靠法律来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法规再健全、体系再完备.最终还要靠人来执行。领导干部一旦在德上出问题,必然导致纲纪松弛、法令不行”。可以说,引导广大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定道穗操守,树立道德信仰,不仅能保证整个法制建设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而不偏离轨道,还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增强法律的执行力,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这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必将起到重要的导向和支撑作用。
第二,道德规范对约束社会成员,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公民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主体,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所依赖的力量无疑是广大公民。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则是不成文的法律。只有全体公民德治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提高,才能有效促进“菩治”目标的实现。因为通过以“礼”导“行”,规范自身,必将显著提高公民对社会规范的认同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道德教化为公民内在守法和真正的善治提供前提和滋养。社会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道德教化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道德建设较之法律规范是源头治理,社会治理需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孔子向往的善治社会
周王朝,就是在继承尧舜重视教化的基础上,确定了德教的定势,形成了规模。当时,“凡民之事,莫不出于礼”(《新唐书·礼乐志》)。周公大力提倡的“彝教”,就是对庶民百姓经常进行德行规范教育,也就是古人所说的化民成俗的教化活动。《尚书大传·大诰》载:“周公居摄,六年制礼作乐,天下太平。”可见,道德教化有利于引导、激励人们以内心的信念遵守和践行法律,而内在的守法才是最高境界的守法,才能真正推进善治的实行。正如富勒所言,法律“是一个目的性的事业,其成功依赖于行为人的精神、洞见、智慧和法律实践者的良心”。
第四,领导干部重德力行为实施良法善治提供示范导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十分重要”,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道德修养,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用良好的道德形象取信于民”。人们对社会消极现象议论的焦点是社会风气不正,尤其是党风、官风不正。有调查显示,在“您对哪类群体的伦理道德状况最不满意”的回答中,有高达73.3%的人选择了“政府、政府官员群体”;而对于“您认为哪些因素应当为当今不良道德风尚负主要责任”的问题,认为“官员腐败”的占到被调查者的63.6%。因此,党员干部应该敦品立德,率先垂范。只有广大领导干部恪守党纪,践德力行,才能激励其他公民群体崇德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为良法菩治在全社会的实现提供强大的正能量。
三、以道德建设推进良法善治的着力点
正因为德治是良法菩治的重要保障,因此上述方面都是应该努力做好的工作。除此之外,还必须在以下方面着力。
第一,澄清以德治促进良法善治过程中存在的几个误区。在德治与法治关系上一直存在一些误区。有人认为,提倡德治会削弱法治、否定法治;也有人认为,提倡德治会导致人治。这些认识误区已在现实生活中影响了这一治国方略的认同和实施。实际上,我们的德治与封建社会的德治存在本质的区别。其一,我们坚持的德治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不是单独实行的德治,两者互为基础、互为支撑、相互促进。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对于国家治理来讲是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其二,这种德治是现代法治国家中的德治,是与“人治”根本不同的德治。其三,德治的主体也不相同。中国封建社会中,由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因而不论“法治”还是“德治”,实际上都是不受约束的君主的个人之治。虽然春秋时期就有了成文法,而秦朝更有了系统的成文法《秦律》,此后各个朝代几乎都有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但中国古代却没有“法制”,更没有形成法治社会。法家虽强调法制手段,但即便是秦国,也不是法制国家,因为整个国家的治理不是法制。譬如虽然清统治者多次声称“不以语言文字罪人”,大清律中也确实没有关于文字狱的直接条款,但从康熙到雍正、乾隆等帝王几乎都实行过“文字狱”,而且所有文字狱都是按最严重的谋反大逆罪名定罪,且处极刑并株连最广。与封建帝王人治不同,今天的中国,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依靠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是主体。
第二,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建设法治社会,虽然强调“法治”的统摄性作用,但是绝不能忽视法治背后“道德力量”的支撑。《决定》特别强调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从人类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发展史来看,这种拥护和信仰均源于人们对道德的忠诚笃守和期盼。法律和道德虽然共享同一价值系统,具有目标导向层面的一致性,但在价值序列中道德比法律更具优先性,因为法治建设表面上体现为“命令、规范”,但深层次却内含着对平等、正义等道德的追求。法治每前行一步,都需要从道德发展系统中汲取资源和营养,法治理念、价值、方法等均离不开道德理念及其教化力量。文化哲学的文化结构论也告诉我们,文化系统中包含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两大子系统.其中精神文化是制度文化形成与发展的源泉,制度文化始终积淀着相应时代的精神文化要素。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道德属于精神文化,法律属于制度文化,道德是法律背后的“价值源”,法律制定及其执行始终都内隐着合理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因此,唯有制定合乎道德的良法,以道德文化滋养法治精神,才能在广大公民中真正树立法制的权威,依法治国才能获得高度认同,才能取得善治之效。在现实社会中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深刻明白,要完善法治建设,就必须重视本民族道德资源的开掘和利用,保持高度的道德文化自觉,以道德建设培育法治精神,涵养法治文化,让法治在道德生态圉中获得正当性认同,如当前传统节日休假制度化、“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等法制建设行为,均源于对优秀传统道德文化,如爱国、孝敬长辈等的敬畏和自觉。
第三,以治理道德环境为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决定》强调,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决定》同时指出,“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也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这表明,依法治国离不开道德环境治理,法治的力量虽在于其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民众对法律的敬畏不仅源于法律的威慑力,更源于人们对道德的自觉追求。法律不是万能的,在社会生活的某些领域或某些方面,道德较之法律更能彰显社会治理的价值。因此,在当代中国,加强法治建设、推动依法治国,需要以德治视角.立足道德文化和社会价值理念.从道德情感、道德信仰培养等方面着手,营造全社会敬德、守德、践德的氛围,这不仅促使法治获得良性运行的“润滑剂”,而且还激励社会成员坚定对德治的信念和追求,对法治的期待、支持和维护。
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在全社会加强道德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优化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道德环境。惟其如此,法律才能得到持久的贯彻,法治才能不断完善。实践证明,贬低德治价值,或忽视道德环境建设来谋求良法菩治,无异于缘木求鱼,不仅会增强法治建设成本,还会导致法治的畸形发展,出现法律条文日益增多,犯罪现象也随之增多的怪诞现象。因此,实施良法善治,推动依法治国,就必须注重道德环境建设,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与法治意识,使“德治”与“法治”互促互动,形成“良法”与“美德”、“善举”与“善治”完美融合、协调竞进的态势,这也是《决定》大力倡行和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预见,以德养法、以法护德,德法合治,齐驱并进,必将有力推进弊绝风清、道德昌明、繁荣和谐的社会文明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