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平
[摘要] 尊重教师是师德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应当把“尊重教师”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伦理的一项重要原则。尊重教师之所以应当成为教育伦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从根本上说,是“尊重人”这一普遍的社会道德原则在教育活动领域中的重要体现和要求。只有尊重教师,才能充分调动教师的主体积极性,实现教育事业利益的最大化。尊重教师原则,要求尊重教师的道德人格、尊重教师的正当利益诉求、尊重教师的教育民主和自由权利、尊重教师的生命财产安全。倡导和践行“尊重教师”的教育伦理原则,需要创设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文化机制和社会公共政策、教育管理机制。
[关键词] 教育 教育伦理 尊重教师
[中图分类号] B8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5)04-0017-06
教育伦理原则,通常是指教育职业活动所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评价善恶的基本标准和最重要的道德规范。纵观目前我国实践中倡导的各项教育伦理原则,包括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遵循一些重要道德规范,都没有把“尊重教师”当作教育伦理的一项重要原则加以倡导和践行。教师是教育职业活动的主体,也是教育伦理道德的最重要的实践主体。如果我们倡导和推行的各种教育伦理原则,仅仅把教师当作教育、管束、惩戒或引导的对象,而不首先把教师当作道德上受尊重、利益上受保护、舆论上受鼓励、社会上受敬重的对象,那就不能充分调动教师的道德主体积极性,任何空洞的师德说教,或貌似强硬的由政府教育部门下达的种种“师德规范”、“师德戒令”都不会真正有效。
今天,在我国教育职业劳动和全社会生活中,大力倡导和践行“尊重教师”这一教育伦理的重要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教育职业劳动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又是当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推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现代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尊重教师是在道德上要求教师的前提
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上一直有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一方面赋予教师“传道、授业、解惑”,教书育人,培养青少年一代的神圣职责;另一方面倡导“天、地、君、亲、师”,“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给予教师崇高的社会地位和道德尊荣。这两方面相辅相成。但是,当我们冷静审视当下教育职业生活的道德现状时,就会发现,一方面.社会基于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和全面发展社会新人的需要,对教师职业群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某些社会道德舆论又片面地把教师仅仅当作“春蚕”、“蜡烛”、“园丁”,任意夸大教师的责任,而不把每个教师当作“人”给予尊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为提高广大教师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作出了可贵的努力。但是,由于受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工具理性、道德独断论等复杂因素的影响,损害普通教师道德尊严的现象一直存在。
1.在教育职业活动的价值目标层面,存在把教师仅仅当作实现某种教育目的的纯粹工具的倾向,忽视教师不论是作为个体还是群体的目的价值。在教育职业活动一味追求急功近利的目标之下,许多学校把学生的考试成绩、升学率、就业率看作衡量教师一切教育和教学活动好坏或成败的唯一尺度。不少高校为追求学校排名制定不切实际的科研成果要求,以论文发表、项目科研为主要准绳将教师分为三六九等。此风盛行之下,教师不再是教育、科研活动的主人,而是沦为考试成绩、升学率、就业率、论文数量的奴婢,职业尊严受到深层的损害。
2.在教育职业活动的行政管理层面,存在把教师仅仅当作服从和监督对象的倾向,忽视教师在学校管理和开展教育活动中的自由和民主权利。最近两年,教育部针对教师职业道德存在的突出问题,先后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分别提出了“十条师德红线”和“八条师德戒律”。这些行政命令本意是好的,但在一些学校的师德建设实践中往往容易抬高行政管理人员的地位,把教师片面放在“严加管束”对象的地位,忽视了尊重教师师德进取的主体积极性,引起许多教师的反感与不满。
3.在社会舆论道德评价层面,存在过分拔高教师的道德责任的倾向,忽视教师作为社会职业人员的正当利益诉求。人们常常把教师比作“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蜡烛”、培育青少年成长的“园丁”、辅助学生进步的“人梯”,这在强调教师的重要社会责任上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如果在复杂的教育利益冲突中,社会道德舆论仅仅强调教师的“蜡烛”、“园丁”、“人梯”的道德责任,无视教师个人和教师集体应有的正当权益,就会造成教师道德认知的片面和混乱,找不到职业道德自我进取的恰当起点。
4.在当前师德建设中,明确强调教师要“尊重学生”、“尊重家长”,恰恰没有倡导学生、家长和全社会同样应当“尊重教师”,造成教师的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失衡,使教师常常在教育事件的道德冲突中成为无辜的道德受害者。近年来,与一些地方的“医闹”借故围攻医院、伤害医生等不道德现象相类似,教育职业领域也出现了各种“道德怪状”,不久以前,我国相继发生令人心寒的暴力袭师事件。上海某高校一名大四女生因上课迟到40分钟受到教师的批评,竟然在课堂上当众将一杯热水泼向任课男教师,造成教师面部、颈部、肩部烫伤。吉林市船营区某小学任课女教师因批评了一位被称为“我们家少爷”的学生,竟在教室内遭到该男孩“七大姑八大姨”的群体谩骂、殴打。如果教师在教育职业活动中连起码的道德人格尊严都没有,何来教师师德建设的积极性?
从教育伦理的视角看,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每个教师的师德水准,必须是自律与他律的辩证统一。毫无疑问,社会对教师提出符合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职业道德规范或行为准则、戒律,有利于广大教师明辨教育行为的是非菩恶标准。这些师德规范或行为准则,借助社会舆论、制度管理的方式形成对教师行为的他律,有益于保障师德底线,提高师德水准。但是.从根本上说,由于教育劳动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师德建设首先要重视教师的自律。自律是他律的基础。而要促进教师的道德自律,必须依靠教师的师德建设主体积极性。从道德上要求一个人,首先要从道德上尊重一个人。世界各国教育伦理道德建设的实践经验表明,尊重教师是激励教师遵守师德的推动力。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全美教育协会职业伦理规范(NEA Code)在其最新一次修订中明确提出:“教育工作者意识到在教学过程中坚持固有责任的重要性。获得同事、学生、家长和社区成员尊重和信任的愿望,为教育工作者达到和保持最高道德品质提供了原动力。”一个社会或学校,要求教师遵守职业道德,首先必须尊重教师。优良的师德师风,不可能在轻视教师、使役教师、损害教师的社会条件下形成。师德建设实践表明,尊重教师,提高教师的师德建设主体积极性是师德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应当把“尊重教师”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伦理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尊重教师”的教育伦理价值
首先,“尊重教师”之所以应当成为教育伦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从根本上说,是“尊重人”这一普遍的社会道德原则在教育活动领域中的重要体现和要求。
尊重人是一种显见的德性和义务。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孔子这些话含有尊重人,即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重要思想。尊重人也是西方社会的传统美德。在西方社会伦理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黄金律”强调:你希望被人怎样对待,那你就怎样对待别人。其核心思想也是尊重自己和他人。康德是把“尊重人”作为最重要的道德义务的杰出思想家。康德认为,对人的尊重,包括始终把人作为目的本身对待的承认性尊重,给予一个人应得赞许的评价性尊重,以及作为道德准则和义务的尊重。由此,康德将一种以人为对象的规范性尊重推向了道德原则的位置,从而构成一种对现代社会生活产生普遍影响的“尊重(人)之伦理( elhics of respect)”。他明确提出:“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康德的这个“绝对命令”坚决主张,一个人必须把他人当作能自律地确立自己的目的的人来对待,而且绝不能把他人纯粹作为达到你自己利益的目的的手段。如果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只利用他人而不尊重他人的人格,只使用他人而不考虑他人的思想、利益的需要,仅仅把他人当作手段,就违背了“尊重人”的道德义务。
“尊重人”是人类道德进步的重要尺度。1993年9月,有德国前总理施密特、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等全球著名政治家和学者参加的一次国际性会议,经过长期讨论和反复修改,通过了《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指出:“没有新的全球伦理,便没有新的全球秩序。”整个《宣言》特别强调“尊重人”、“敬重人”的重要。“我们承诺敬重生命与尊严、敬重独特性与多样性,以使每一个人都得到符合人性的对待.毫无例外。”“每一个人,不论其年龄、性别、种族、肤色、生理或心理能力、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或社会背景如何.都拥有不可让渡的和不可侵犯的尊严。因此每一个人以及每一个国家都有义务尊重这种尊严并保护这种尊严。”在教育活动中,尊重教师就是把教师看作有绝对价值的行为者,从而承认不应该把他们当作仅仅是为实现某种社会、集团或个人目的服务的工具。在现代文明社会,教师是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的统一。一方面,教师承担着传承、创造、传播人类文明,培养青少年一代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神圣社会责任,是实现社会、集团或个人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另一方面,教师本身是“人”,是具有完全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成员之一,有在教育职业劳动中追求和实现正当的自我利益的权利,可以并且应当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创造,实现自我的目的或目标。社会教育事业的利益,应当包括教师个人的正当利益。因此,一个文明社会绝不能仅仅把教师看作“蜡烛”、“园丁”、“人梯”。在整体的道德考量上,在赋予教师重要社会责任,对教师提出各种道德准则、戒律和要求时,应当“同时把教师当作目的”。“尊重教师”乃是“尊重人”这一普遍的道德义务或道德原则在教育伦理领域中的一项根本要求。
其次,“尊重教师”之所以应当成为教育伦理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因为只有尊重教师,才能充分调动教师的主体积极性,实现教育事业利益的最大化。
教师的主体积极性,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职业劳动的整个过程中所具有的能动性和自主创造性,体现为教师个体在教育活动中对真、善、美的自觉追求。在教育活动中教师既是教育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主体,又是自我意识和价值实现的对象。影响教师主体积极性的因素,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一方面,教师的主体积极性受到外在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文化条件的制约,会在外在社会道德规范、行为律令的作用下,自发或被动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以使自己的教育行为适应社会或客观环境的需求。另一方面,教师在自身从事的教书育人活动中获得社会、他人和自我的价值认同,通过得到道德人格尊重,从而受到深层的自我道德教育和内在道德信念的启示,把教育劳动本身作为一种至善的伦理追求,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达到自我完善和职业完善的统一。
应当看到,与其他社会职业劳动比较,教育劳动有自己显著的特点。能否尊重教师,充分调动教师的主体积极性,是能否实现教育事业利益最大化的关键所在。
1.教师劳动的目的在于培育新人。“教育者不是造神,不是造石像,不是造爱人。他们所要创造的是真菩美的活人。”教师通过自己的教育劳动向下一代传递人类世世代代积累和创造的文明成果,播种人类理想的种子,使成长中的一代人继往开来,为人类开辟更有希望的未来。正如乌申斯基所说:“在教育中,一切都应该基于教师的人格,因为教育力量是从活动的人格源泉中产生出来的。无论什么章程和计划,无论什么巧妙的设施,哪怕想的怎么巧妙,都不能代表教育事业中的人格。”教师要履行为社会培养新人的神圣使命,首先要使自身具备健全向上的独立人格。在教育工作中,智慧要靠智慧来培育,良心要靠良心来熏陶,理想的人格要靠健全的人格来塑造。获得尊重和尊重他人是教师形成健全人格的前提。只有尊重教师,才能培养教师完美的道德人格,才能激发教师教育劳动的主体积极性和无限创造力。
2.教师劳动的对象既不是死的自然物,也不是一般的动物或植物,而是有思想、有感情、有理性、有个性、作为社会整体一员的活生生的人。教育劳动的这个特点使教育劳动本身复杂化了。苏霍姆林斯基说:“可以把教学与教育的所有规律性都机械地运用到他身上的那种抽象的学生是不存在的。也不存在什么对所有学生都一律适用的在学习上取得成就的先决条件。”教育的本质要求教师在教育劳动中因材施教,从学生不同的天赋条件和个性特点出发,挖掘每个学生的内在潜能,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全面发展的人。在这里,教育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教师发挥主体能动性和自觉性。而只有全社会尊重教师、关心教师、爱护教师,才能调动教师的主体积极性。
3.在教育劳动中,劳动的执行者(教师自身)是和劳动手段融为一体的。教师通过自己的活动对学生施加影响,把知识、品德、才能传导给学生所使用的工具,除了教材、教学设备这些教育劳动的辅助工具之外,主要是教师的个性,即教师的知识水平、思维能力、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情感意志。教师的劳动效果,不仅取决于他具有的知识水平和思维能力,而且取决于他的个性、人格和道德面貌。教师是否具有良好的个性、人格和道德面貌,与教师自身是否获得社会和集体的道德上的尊重息息相关。试想一下,为什么一些获得“优秀教师”、“特级教师”称号的教师常常比其他教师取得更好的教育和教学效果?从根本上说,是这些“优秀教师”、“特级教师”由于受到学生、学生家长和教师集体的尊重,得到社会舆论的敬重,从而在内心获得对自我教育劳动价值的深刻认同和肯定,更充分地调动了自己教书育人的主体积极性。
4.教育劳动是建立在集体协作基础上的个体脑力劳动。一方面,教育劳动作为一种集体协作劳动,需要教师集体成员之间具有互相尊重的道德氛围。爱因斯坦在《论教育》一文中曾把雄心看作学校教育的基础推动力。他指出:“雄心,说的委婉点就是以被承认和被尊敬为目标,牢固地存在于人的本性之中。没有这种精神刺激,人类合作就完全不可能;取得伙伴赞同的愿望肯定是社会最重要的束缚力之一。”显然,教师在教育劳动中成为被承认和被尊敬的目标是开展教育劳动极其重要的激励因素和道德条件。另一方面,教育劳动的脑力性质,决定了教师劳动的个体形式。教育劳动的大部分工作是依靠教师独立完成的。教师是否全心全意地搞好教学工作,尽心尽力提高教育质量,很大程度上依靠教师的个人自觉性和责任心,外界难以直接监督检查。教育劳动时空上的灵活性,使外界难以对教师劳动的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努力与应付直接加以督促。教师只有在社会上和学校集体中受到必不可少的尊重,成为被承认和被尊敬的目标,才会养成自觉的劳动态度,全面提高教育劳动的效益。
5.真正的教育劳动既是一种科学性的创造,又是一种艺术性的创造。任何创造,都是主体的一种自由自觉的心理和行为实践活动。一个人有尊严、有自由才会有创造。在教育劳动中,教师只有在获得包括学生、家长、教师集体和社会其他成员充分尊重的情况下,才会体认自身的价值和社会教育责任,张扬生命的激情和潜能,创造性地投入自己的劳动。尊重教师是促进教师发挥教育劳动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地工作的道德保障。
三、“尊重教师”的内在规定性及实践机制
教育伦理道德问题通常涉及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教育伦理的宏观层面,包括整个社会教育活动的根本价值追求,教育制度和教育公共政策的伦理导向及道德基础;教育伦理的中观层面,包括学校具体教育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道德规范、教师处理与各方面利益关系中的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伦理的微观层面,包括教师和各级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个人的职业品格、道德修为等。“尊重教师”这一重要教育伦理原则涉及教育伦理道德的各个层面。为了倡导和践行“尊重教师”这一原则,我们有必要探讨其内在规定性和基本实践机制。
(一)“尊重教师”的内在规定性
尊重教师作为教育伦理的一项重要原则,在道德实践中有其基本的内在规定性。尊重教师原则要求社会、集体和相关的个人尊重教师的道德人格,尊重教师的正当利益诉求,尊重教师的教育民主和自由权利,尊重教师的生命财产安全。
1.尊重教师的道德人格。尊重教师的道德人格是指尊重教师作为职业劳动群体和职业劳动个体的名誉、尊严、威信等。教师的名誉、尊严和威信是教师的智慧、才能和贡献的结晶,既是教师顺利开展教育劳动的健康道德心理基础,又是取得良好的教学和教育劳动效果的重要条件。苏霍姆林斯基说:“教师的人格是进行教育的基石。”实践表明,在一个可以任意诋毁教师职业的价值、毁坏教师的名誉、损害教师的尊严和威信的社会环境里,不可能有教师正常的教育职业劳动,更不可能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体积极性。尊重教师的道德人格,既是对教师作为“人”的尊重,又是对教育劳动、教育利益本身的尊重。
2.尊重教师的正当利益诉求。尊重教师的正当利益诉求,是指尊重和尽量满足教师与自己的职业劳动贡献相一致的工资待遇、职称晋升、专业发展等个人的物质利益要求。教师作为社会职业人员之一,自然有着自己正当的物质利益需求。社会没有任何理由,因为教师职业“神圣”,就把教师关注自己的物质利益看作“低俗”;因为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就要求教师无条件地“无私奉献”;因为教师要讲“师德”,就要求教师不讲“报酬”。斯宾诺莎曾说过:“遵循德行,不是别的,即是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己的存在,而且是建立在寻求自己的利益基础上的。”社会或学校应当依据教师的职业劳动贡献,充分尊重教师的正当利益诉求,不断改善教师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工作待遇。这既是让教师精神饱满地投入教育工作的物质基础,又是教师信奉和遵循教师职业道德的“支持性资源”。
3.尊重教师的教育民主和自由权利。尊重教师的教育民主和自由权利是指社会和学校应当充分尊重教师在教育职业活动中个人所享有的民主管理权、监督评议权以及遵循宪法、法律和教育规律基础上的教育理念、教学方式的自由选择权。我们知道,“民主”、“自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也是社会主义教育活动的核心价值理念,尊重教师的教育民主和自由权利是教育伦理的题中之义。应当看到,一方面,当今中国的教育事业发展,正面临教育实力竞争、教育体制改革、教育观念转型、教育方式多样的巨大挑战,需要广大教师最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另一方面,广大教师在实际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主体积极性,又面临着由市场经济泛化和极权思想残余造成的“教育官僚主义”、“教育拜金主义”、“教育工具主义”等种种不合理因素的束缚和压抑,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当一个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能够感受到自己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时,才会像主人一样去工作;能够感受到自己拥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利时,才会像工程师、艺术家那样去教学。只有尊重教师的教育民主和自由权利,每个教师的工作潜能和创造活力才会释放出来。
4.尊重教师的生命财产安全。尊重教师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指全社会应当尊重并保护教师作为一个公民的个人生命安全、私人财产安全。像社会的其他成员一样,教师个人的生命和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尊重并保护教师的生命财产安全,既是文明社会的基本法律要求,也是教育伦理的基本道德要求。前面提到的“开水门”、“少爷门”事件,仅是当前伤害教师的媒体曝光案例。令人惊讶的是,各种网络和微信平台就这些事件表达的所谓“公众舆论”,在基本的道德是非面前,竟然有许多人以各种奇谈怪论为学生和家长的不道德的、违法的行为辩护和张目。正如一篇敢于申张正义的微信评论所说的“羞辱教师不是时代的光荣”!尊重和保护教师个人的一切合法权益,是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尺度。
(二)“尊重教师”的实践保障机制
在当前我国的教育伦理道德建设中,理直气壮地把“尊重教师”作为一项重要的伦理原则提出来,是教育事业现代发展的历史需要,也是社会道德文明进步的需要。目前,倡导和践行“尊重教师”的教育伦理原则,需要创设实践保障机制。
1.创设践行“尊重教师”教育伦理原则的精神文化机制。要贯彻“尊重教师”伦理原则,首先要营造新的历史条件和文化环境下的尊师重教氛围,让社会公众明辨对待教师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认识尊重教师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特别是在网络新媒体日益兴盛,以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崛起的情势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广大民众要自觉把尊重教师作为一项基本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在大力倡导教师要“尊重学生”、“尊重家长”、“尊重领导”的同时,也要大力倡导学生、家长和各级领导干部“尊重每个教师”。毫无疑问,社会公众对个别教师违背师德的现象进行揭露、抨击,是维护教育正义和教师道德的合理行为,应予重视和肯定。但是,对于少数人出于狭隘的私利而表现出来的严重损害教师权益的偏激言行,应予以澄清和匡正。
2.创设践行“尊重教师”教育伦理原则的公共政策和教育管理机制。教育公共政策和管理制度、管理规范等,是教育伦理价值取向的固化表达,对人们的教育伦理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起基本的导向作用。美国著名行政学家戴维.K.哈特认为:“公共行政并非一项专业技能,而是一种社会实践道德的形式。”在我国当前的教育伦理道德建设中,应当把“尊重教师”这一教育伦理原则及上述的合理具体要求,融入社会教育政策、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的设计之中。中华民族教育事业的伟大历史复兴,依赖于尊师重教的道德优良传统的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