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叙事交流看“快播案”的庭审微博直播

2016-03-14 22:44
海峡法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庭审叙述者法庭

张 黎

从叙事交流看“快播案”的庭审微博直播

张 黎

庭审微博直播是随着微博的兴起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庭审直播形式。从叙述学角度看,庭审微博直播也是一种超媒体叙事行为。庭审微博直播与传统庭审无论在外部环境还是活动方式上都有很大不同。2016年初的“快播案”作为庭审微博直播的典型样本案例,与传统庭审“有限叙述”、“单一叙受述者”的特点相比,出现了“叠套叙述”、“多元叙受述者”等新特点。由此我们需要反思庭审微博直播在司法公开和受众传播与反馈方面所产生的叙述影响。

“快播案”;庭审微博直播;叙事交流

被媒体称为“2016年互联网开年第一案”的“快播案”,几乎受到全国人民的关注,除了案情争议大之外,最吸引眼球的莫过于20多小时“一刀未剪”的微博视频直播,27条长微博全程庭审播报,以及4万人同时在线所创造的惊人数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海淀法院”)以官方微博”@北京海淀法院”的新媒体身份,使该案的关注度超过曾被业界称为“近年来我国庭审中使用新媒体的标志性事件”①赵秉志:《薄熙来案件审理具有多种法治意义》,http://www.legaldaily.com.cn/zfzz/content/2013-09/02/content_4809509.htm,下载日期:2013年9月2日。的“薄案”。

2003年5月14日,“中国法院网”首次网络直播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变更抚养关系案件;2013年12月,“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正式上线,这些司法改革举措不断地推进着我国司法体制与网络新媒体的整合。当新媒体技术走进庭审现场,庭审微博直播也就成为一个借助网络新媒体公开审判并进行实时图文信息共享的超媒体叙事行为,Marie-Laure Ryan认为“叙事是一种认知方式或思考模式”,“叙事无处不在,延伸至包括政治学、科学研究、法律、医学以及认知科学等学科领域。”②Ryan, Marie-Laure, Toward a definition of Narrative, The Cambridge to Narrative, David Herman(ed.), Cambridge Univers ity Press,2007,pp.22,27.微博作为一个高度互动的超媒体叙事行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电脑、手机以140个左右的文字、相关图片、音频和视频,即时更新发布、评论和转发信息,实现信息交流和分享,所以“微博叙事具有草根性、即时性和互文性的特征。”③杨毅:《微博叙事与舆论引导》,载《当代传播》2014年第3期,第72页。庭审微博直播也可以说是一个案件事实的构建叙述行为,因为“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的叙述、律师对证人的法庭询问中构成的叙述和法官判决中的叙述都是法庭事实构建中的叙事。”①余素青:《庭审叙事特征分析》,载《外国语文》2011年第2期,第61页。由于庭审微博直播与传统庭审无论在外部环境还是活动方式上都有很大不同,所以本文主要从叙述层次、叙述者和受述者等方面探讨二者在叙事交流中的差异,并思考它在司法公开和受众传播以及反馈方面所产生的叙述影响。

一、庭审微博直播的 “叠套叙述”与传统庭审的“有限叙述”

在庭审过程中,事实的认定目标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言语行为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也就是说“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是一种修辞过程中的叙事。”②王彬:《裁判事实的叙事建构》,载《海南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第88页。法庭中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的叙述、律师对证人的法庭询问构成的叙述和法官判决的叙述,都是对案情信息源的现场“庭内叙述”;法庭就“快播”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诉讼各方都进行了针对性的提问与回答。细读法庭对话,控辩双方的言论中都有不同的人称进行“叙述”,有大量的第一人称用于自我辩护,第二人称用于询问对方,第三人称用于他指。法庭调查和辩论对话,目的是发现客观的真相,但是客观的真相确实依靠各方言论和证据展示就能发现的吗?杜金榜认为,这些法庭对话是事实呈现和处理的主要手段,庭审中的法律事实由庭审各方共同建构,诉讼主体基于自己的掌握和认识,将事实有选择地呈现于法庭。③杜金榜:《法庭对话与法律事实建构研究》,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第84页。因此,传统庭审中的法庭叙述只是“庭内”的“有限叙述”。

微博是由信息的发布、评论和转发链接而成的一个或多个“叙述”。当法院以博主的身份,发布案情进展、评论和转发并链接成了一个或多个的“庭外叙述”,也就是说庭审微博直播出现了“庭内叙述”和“庭外叙述”的叠套现象。此次北京海淀法院的“庭内”审理和其官方微博”@北京海淀法院”的“庭外”审理,不仅突破了传统法院的“庭内”“有限叙述”, 大大突破了既往某些“有限公开”的惯例,而且以直播的方式向民众传递信息,给公众一种身临其境、耳目一新的全新感受,充分体现了司法公开的法治理念。

二、庭审微博直播的“多元叙述者”与传统庭审的“单一叙述者”

两天的“快播案”,北京海淀法院在“庭内”对控辩双方进行了相关的辩论和质询,同时以新媒体身份“@北京海淀法院”的第三人称为视角,在“庭外”以微博直播方式发布了 27条长微博和 20多个小时的视频。④王巍:《百万人“围观”快播案庭审直播》,载《新京报》2016年1月10日,第A07版。

长微博有介绍庭审程序的“纯文字”、庭审进展相关图片以及庭审记录的文字内容,包括法庭讯问、控辩双方质证和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人称关系到叙事者身份的问题,叙事者即事件的讲述者。“叙事者的身份,这一身份在本文中的表现程度和方式,以及隐含的选择,赋予了本文以特征。”⑤[荷兰]米克·巴尔著:《叙事学:叙述理论导论》,谭君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著名刑诉法学者谢佑平因此评价:“通过微博,完全有自己置身法庭之中亲耳旁听之感。公诉人、被告人、证人、辩护人的声音和质证的具体过程,历历在目,清晰可见,精彩纷呈,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公开审判。”

作为“庭内叙述者”,与传统庭审一样,北京海淀法院是“快播案”庭审现场的主导者,维护着庭审的程序和步骤;作为“庭外叙述者”,“@北京海淀法院”以新媒体身份,通过图文加视频直播的方式在庭外公开了庭审过程,实时发布案件进展的相关信息,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且还引领了各方舆论,成为案件第一信息源。

“新媒体具有一个开放的空间,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界限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受众参与程度很高,互动性很强”。①毛瑞芳:《试论新媒体叙事模式与编辑媒介素养的提升——以“讹人大妈”与“辱华洋人”事件为例》,载《今传播》2014年第4期,第120页。“快播案”之所以爆发为舆论焦点,很大程度是因为受到众多网民密集“围观”,火爆的转发数、评论数和差点淹没视频的条条“弹幕”,让好奇心爆仓的民众无不关注这一案件庭审。所以众多网民也成为庭审直播的“庭外叙述者”之一,他们除了和“庭内”旁听人员共时共享案件信息的同时,在“庭外”对该案实时“评论”和“转发”,转发后所有关注自己的其他微博主均能看见该微博内容,也能再次转发并加入自己的评论,由此循环往复。有研究者认为,这一功能充分体现了微博发展的根本逻辑——“嵌套性”。②罗昶:《拼图结构、嵌套话语与扩散时间:叙事学视域中的微博传播特征分析》,载《现代传播》2011第 7期,第119页。围观该案的百万网民和另一个“庭外叙述者”——“@北京海淀法院”一起以不同的身份和角度在这个新媒体时代共同协手助力,将“快播案”迅速推向了舆论顶峰。

三、庭审微博直播的“多元受述者”与传统庭审的“单一受述者”

众所周知,传统“庭内”会受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能亲历诉讼过程的相关旁听人员或者新闻媒体的人数是一定的。这些“庭内”旁听的人员“耳闻目睹”了现场庭审中的法庭讯问、被告与证人的现场对质、公诉人与辩护人的法庭交锋等,可以说他们是传统庭审的“受述者”,但是他们对法院庭审的意见反馈不多,双方传受的互动也很少。所以在传统庭审中,旁听人员是“单一受述者”。

2016年1月7日至8日连续两天,北京海淀法院在官方微博主动公开庭审了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4万人同时在线,100多万人次观看视频,3600万人关注话题。③王巍:《百万人“围观”快播案庭审直播》,载《新京报》2016年1月10日,第A07版。显而易见,围观的网络公众和粉丝群就是该案在“庭外”的“受述者”。当微博庭审直播打破传统庭审模式,就实现了一对多的交互式传播。网民可以在第一时间跨越媒体,从重大案件第一信息源——法院官方微博中获取全面、权威且可靠的资讯,和法庭上旁听人员一样获取“庭内”的庭审信息,可以说无数网民也是庭审的“受叙者”,只不过他们是“庭外受叙者”。

从叙事学角度看,庭审微博直播中有着比较复杂而多元的“叙述层次”、“叙述者”和“受述者”关系,这主要在于能否厘清“故事”——“庭审”的内外。传统庭审中只有“庭内叙述者”——法院和“庭内受述者”——旁听人员,而在庭审微博直播中法院既是“庭内叙述者”也是“庭外叙述者”。网络上的公众角色最为复杂,他们既是“庭外叙述者”,也是“庭外受述者”。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共享庭审信息,引发全民舆论焦点,使该案一度成为热议的公共话题。正因为庭审微博直播具有如此复杂而多样的叙述交流特征,所以它比传统庭审更公开、也更为追求公平正义的大众所关注。

四、庭审微博直播的叙述影响

无庸置疑,“快播案”的微博直播是一场开创性的庭审。庭审微博直播的“叠套”叙述和“多元的叙述者和受述者”,大大改写了传统庭审严肃而神秘的面貌,以阳光沟通、全民关注的新方式重新书写了司法部门的窗口形象,但在互联网时代也面临着民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舆论监督和考验。

(一)弘扬现代法治精神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是党的十七大对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和新目标。张文显教授在对党的十七大报告进行法学解读时指出:“弘扬法治精神,实质上就是弘扬法治的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理性精神、和谐精神等。”树立现代法治精神,就要用法治精神推进社会治理创新。①王定华:《以现代法治精神统领义务教育治理》,载《教育研究》2015年第1期,第36页。这场“全透明”的庭审无疑是对现代法治精神全面彰显,互联网直播庭审,使庭审活动在新时代条件下进一步实现了“看得见的正义”,实现了司法正义与司法公开质的飞跃。

(二)转变法院职能角色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对于所有庭审案件的看法一般不直接表达。在常规庭审中,通过一定的审判组织进行审判程序的活动,如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后,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有罪、无罪等判决,用自己的审判活动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庭审微博直播中,法院作为“叙述者”担负了更多的角色职责,一是“庭内叙述者”,即庭审的组织者,二是“庭外叙述者”,案件信息的微博直接发布者。“快播案”中,“@北京海淀法院”在“庭外”提前发布庭审预告,并称将进行视频、图文、微博播报,上传了视频直播的网页链接;1月7日至8日北京海淀法院在“庭内”有序地组织审判程序活动,同时“@北京海淀法院”在“庭外”发布27条长微博对庭审全程进行播报。②王巍:《百万人“围观”快播案庭审直播》,载《新京报》2016年1月10日,第A07版。直播后,北京海淀法院和“@北京海淀法院”立刻在网上“爆红”。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发布的“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10日”这期“阳光法院新媒体榜”中,“@北京海淀法院”从“传播力”、“服务力”、“互动力”和“庭审透明力”四个维度赢得桂冠③新浪司法:《阳光法院新媒体榜:快播庭审全程公开 海淀法院备受肯定》,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2016-01-12/17 3416792.html,下载日期:2016年1月12日。。“快播案“庭审画面“一刀不剪”地呈现在公众面前,让控辩双方自由地表达观点,表现了对当事人话语权的尊重,也体现了“@北京海淀法院”对自身驾驭庭审和公正审判能力的自信。尽管庭审直播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和舆论压力,但“@北京海淀法院”勇于将争议性较大案件庭审过程完整呈现在大众面前,实在难得。法院在庭审直播中完成了从“庭内叙述者”“单一”角色向“庭外和庭内叙述者”“多元”角色华丽转变,值得称赞!

(三)拨开庭审的神秘面纱

近年来,随着司法案件激增、利益诉求人交织、社会人口数量翻倍等大众社会的来临,法庭现场庭审在时间、场所、人数等客观条件的种种限制,显然已经满足不了社会对司法公开的诉求;同样,传统庭审的“有限叙述”, 也已经满足不了社会民众对司法信息的获取。

“快播案”的直播庭审,使案情信息的传播交流从“有限叙述”升级为“叠套叙述”。少数旁听者可以列席法院了解案情的审判,而大多数网民可以在线上自由选择不同社交平台观看由法院在第一时间推送的案件审判具体过程。“@北京海淀法院”在“快播案”中以庭审视频直播方式与开庭、休庭同步进行,完整呈现了共五个阶段的庭审原貌,总时长达到20多个小时。直播期间累计有100余万人观看视频,最高时有4万人同时在线。④王巍:《百万人“围观”快播案庭审直播》,载《新京报》2016年1月10日,第A07版。这意味着整个庭审的环节,控辩双方的表现“一刀未剪”地推送给公众,原汁原味的庭审,主审法官看得到,网友也同步看到,被媒体誉为“全程直播的中国‘律政剧’”。⑤任重远:《全程直播的中国“律政剧”<快播>第一季》,载《南方周末》2016年1月14日,第A07版。应当说该案的微博庭审视频直播是一次非常大胆的司法尝试,直播将庭审放置于公众的显微镜下,以先进的传播手段,让公众见证了法庭辩论的魅力,消除司法神秘性,也体现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步。庭审直播 “叠套叙述”方式使司法活动不仅仅是“单向”的普法,更是一个公众与司法“双向”互动的交流过程。

(四)公众参与司法活动

司法活动是一种公共服务,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当然应当让公众检验其成果,分享其价值。传统的庭审一般只有庭审笔录,一般普通民众根本无从了解案件的详细内容;对少数进入法庭旁听的人员也有不少禁忌:如不准录音、录像;不准提问、发言等。在传统庭审程序中,辩护人一般很少在法庭调查阶段积极发问,甚至在法庭辩论阶段,大部分辩护人也只是照本宣科,庭审中控辩对抗较弱,缺乏实质交锋。

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传统庭审的信息沟通方式,突破了信息传播的时空限制,打破了司法机关和媒体对案情信息的垄断。通过“快播案”,自由旁听的公众切身感受到了法庭辩论的魅力,原被告的充分解释及其辩护人戏剧般的精彩辩词,同时也看见了法庭的程序正义。在“互联网+”时代,作为“庭外受述者”的公众可以在第一时间跨越媒体就获取了法院直播所带来的第一手案情资讯,作为“庭外叙述者”,公众还有表达意见、进行反馈的权利和途径。两天的“快播案”,4万人同时在线,100多万人次观看视频,3600万人关注话题,这与“默默无闻”的传统庭审只受少数人的个别关注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只有公众真正参与并共享司法服务活动,才能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正如俞可平指出“善治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生活的共同管理,是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好合作,是两者关系的最佳状态。”①俞可平:《善治与幸福》,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第2期,第1 页。随着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热情逐渐高涨,因此司法公正更需要通过人民群众参与来实现和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则进一步强调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因此,增加合法的参与渠道,真正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庭审直播切实采取措施拓宽了民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把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原则落到实处。

同时,我们也看到“快播案”庭审直播引爆了网上如火如荼的热议,但随之而来的舆论场出现了“一边倒”偏向,部分网友对该案的反应很是激烈,支持“快播无罪”的网民一度占据多数,不少网友甚至喊出“今夜我们都是快播人”的口号,“庭外”似乎变成了“网络的狂欢”。庭审直播的确让公众有了近距离接触司法活动的途径,但由于在身份、学历教育、生活经历、道德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众多网民面对严肃的庭审在网络空间里却呈现出了泛娱乐化的倾向,大多数网民普遍缺乏了解案件事实的条件和正确运用法律的能力,有的甚至凭个人好恶来对案件作简单判断,对案件本身的法律认知显得任性而盲从。因此,作为“庭外叙述者”,也是“庭外受述者”的网民,既然围观了司法活动,就应该去检视司法程序的履行过程是否合乎规范、最终的审判结果又是否依循法律逻辑,而不是以个人好恶情绪化、娱乐化地嘲笑或指责司法活动,否则庭审直播就背离了基本的法治精神。

(五) 凸显司法人员职业素质

“快播案”直播让百万公众亲眼目睹了所有“庭内叙述者”的所有行为和对话,包括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证人等参与法庭调查和辩护的相关人员。纵观整个庭审过程,“庭外受述者”(民众)感叹“庭内叙述者”(法院、法官和公诉人)的语言技巧运用不够出彩,控辩双方的交锋依然有限,如在庭审开始的讯问环节设计得不好,庭审效果上没有体现出来,而对被告方辨词的单方面认可和称赞,被告人快播CEO王欣及高管在庭审中屡出“金句”,使公诉方陷入了舆论上的劣势。也有人批评公诉人在互联网等技术方面是外行,举证质证过程不够专业,多个证据在法庭上没有展现出来等等。但无论是被告及其辩护人的“精彩”辩护,还是公诉人庭审表现不佳,此案庭审直播对于推进司法公开的积极意义却是不言而喻的。有评论认为,法庭辩论不是辩论大赛,成败胜负当然也不取决于论辩双方的伶牙俐齿、声音高低和现场气势。判决主要取决于被审讯者有无犯罪事实,事实与危害之间是否有必然的逻辑联系,以及有没有恰当适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①光明网评论员:《关于快播案,那些该形成的共识》,http://guancha.gmw.cn/2016-01/12/content_18461944.htm,下载日期:2016年1月12日。。所以,庭审直播后的民众舆论不应是“舆论审判”,但我们应该看到它对参与庭审的司法人员造成的压力也不容忽视。2016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公开开庭的庭审活动原则上均通过互联网直播,这无疑对司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职业要求,但可以肯定的是,越来越多的庭审直播会让司法人员要比非直播状态下的庭审更加注意自己的形象与语言,更加维护司法的威严,促进司法改革的进程。

以“快播案”为代表庭审微博直播还有许多遗憾或者争议,但可喜的是,司法机关不仅延续着在“庭内”通过叙事的方式呈现法律意义和事实意义的职责,还在“庭外”主动扮演了公开案情、呈现民意的传播角色;社会公众也不再是“庭内”沉默的旁听者,在“庭外”以自媒体方式全面发声,充分而自由地表达了对案情的认识和理解。从叙事学角度来看,庭审微博直播以“叠套叙述”突破了传统庭审“有限叙述”交流,记录了我国司法从封闭逐渐走向公开的不易进程。新媒体时代,庭审直播比传统庭审信息传播速度更快、受众面更广、受关注度更高,它对司法透明的促进作用毋庸置疑,但同时也面临着更多机遇和挑战。

(责任编辑:苏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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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8557(2016)04-0078-06

2016-06-11

本文系2015年度甘肃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新媒体环境下法治新闻的传播与话语叙事研究》(项目编号:GS[2015]GHB088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张黎(1977-),女,甘肃兰州人,甘肃政法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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