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全解析
为了更好地保护水资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财税〔2016〕55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8月1日迎来首个征期。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那么,什么是自然资源,我国目前把哪些资源纳入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
现行税法定义,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可见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包括了部分矿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各省相继开征了水资源费,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证了水环境的有效保护。但受传统资源管理体制的束缚,水资源费在实际征管和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征收标准偏低、征收率低、未能专款专用等,这些都是“费”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参考2014年的煤炭资源税改革,为使资源税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国家已着手清理涉煤收费基金,这已足以证明“税”优于“费”。所以,如果水资源税代替水资源费,定能成为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更为有效的经济手段。
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用水浪费现象极为常见,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损害严重,这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河北省人均水资源量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量和超采面积均占全国1/3,是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从而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力度。
2014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河北省开展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采取了调整种植结构,加强水利建设,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等多项措施。在河北省先行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可以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并与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形成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社会环境。
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抑制不合理需求,对特种行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北省取水许水可制度管理办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伊实际取用水量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伊(1-合理损耗率)
合理损耗率标准:设区的市(含辛集、定州市)17%,县城及以下15%。
水力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水资源税应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伊实际发电量
水资源税分别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定税额标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特种行业取用水的,适用较高的税额标准,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回用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
取用水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 《河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执行。
取用水行业可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其他。
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 (排)用水的。
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计算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的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
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没有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
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用水。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纳税人水资源申报情况。纳税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特殊用水纳税人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二倍征收。
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二点五倍征收。
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三倍征收。□
2016-09-01
注:源自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TEwMTM2Mw==&mid=2649904621&idx=1&sn=e8dc85ec97601e0599c1b6f531ca2e83&scene=23&s cid=0804ErRcJWLkENHgrrcrRhi7#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