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阿尔及利亚175km铁路EPC项目合同管理的思考与体会

2016-03-12 00:52王超柱
工程建设与设计 2016年5期
关键词:催告皮书阿尔及利亚

王超柱

(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38)

对阿尔及利亚175km铁路EPC项目合同管理的思考与体会

王超柱

(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38)

阿尔及利亚175km铁路EPC项目是1个基于非标准合同条件下的EPC项目,其与标准合同条件下的EPC项目相比有很多不同点。由于诸多不同点的存在,引发了合同各参与方,尤其是业主、承包商以及工程师之间的很多重大分歧。论文从承包商的角度总结了对该项目合同管理的一些思考和体会。

阿尔及利亚;EPC项目;合同管理;体会

【DOI】10.13616/j.cnki.gcjsysj.2016.05.053

1 项目概况

阿尔及利亚175km铁路EPC项目是由阿尔及利亚政府在2006年12月启动招标的,该项目的标的是在在泰尼亚和布吉.布.阿雷里吉城市之间,建造1条新的电气化混合铁路,全长约175km,用来减少从阿尔及尔至君士坦丁的列车运行时间。该项目招标时没有任何设计图纸,只有功能性要求的描述。同时,又由于前述的历史原因,阿尔及利亚政府当时在本国基础设施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引入还没有跟上,因此,在招标文件中附上的合同模板仍然跟其他单价合同几乎相同。这些合同模板在谈判落实后将转为正式的合同条件。我国某公司参与了该项目投标工作并最终中标,中标合同额约为17.3亿欧元,总价固定,合同工期4a,项目分六期应用合同实施,其中框架合同与第一期应用合同(设计及临建)同时于2009年7月生效。

2 合同模式与条件的差异性分析

2.1EPC模式的适用性分析

FIDIC在1999版银皮书中明确指出了不适用银皮书的4种情形[4,5],即:如果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核查雇主要求,或进行他们的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尤其是投标人不能满足4.12款“不可预见的困难”以及5.1款“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时;如果建设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如果雇主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审查大部分设计图纸;如果每次期中付款都要经职员或其他中间人确定。因此,我们可以看到EPC实施模式以及银皮书在石油、化工、电力等行业可以得到广泛推广,这些行业的共同特点是地下工程量很少、工艺成熟。

2.2本案例与传统EPC项目的差异

本案例所引的阿尔及利亚175km铁路EPC项目在承包模式和合同条件采用方面与传统EPC项目以及其他铁路EPC项目相比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1)投标时间短、投标参考资料缺乏、招标时候没有任何设计图纸、无法计算出投标所需的各项工程数量;(2)本案例存在相当数量的地下风险,且存在投标人未能调查的区域;(3)合同条件约定雇主要过多干涉承包商的行为,业主引入了世界著名的两家咨询公司的联合体作为工程师,由工程师审批本项目所有设计文件;(4)期中付款的审核制度过于严格;(5)本项目为国际招标项目,采用欧洲标准并引入西方监理公司;且本项目相对较为复杂,并且地下工程数量比重大。

上述差异直接决定了本案例的复杂性、艰难性,项目实施的难度可想而知。

2.3合同条件差异性对比

以下依据FIDIC银皮书通用条款为基础,对本案例的合同条件与银皮书进行对比分析,主要差异如下:

(1)工程师:银皮书中没有工程师这一角色,而本案例中引入工程师,且明确工程师是为了业主利益的。(2)现场及现场进入权:银皮书中约定了现场的定义以及规定雇主应自开工日期起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本案例中承包商的现场进入权只能在完成全部设计之后。(3)设计:银皮书中承包商需制作最终设计文件,最终的设计文件只需要提交给业主代表审查(review)即可,而无需经过其批准(approval);本案例合同中,所有的设计都需要得到工程师的批准。(4)承包商的索赔以及工期延长:银皮书20.1款约定了承包商索赔的权利和工作程序;本案例则没有任何条款约定此类索赔程序,只约定在恶劣天气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况下承包商才有权利获得工期延长。(5)暂时停工:银皮书约定了暂时停工的情形、承包商可获得的索赔以及暂时停工期超过84d时承包商的权利,包括申请复工、删减受影响的项目以及终止合同;本案例中则没有相关的暂时停工条款。(6)价值工程:银皮书约定了价值工程的提出和变更程序,业主和承包商均有可能从中受益;本案例中则没有相关的条款。(7)因法律改变的调整:银皮书约定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发生改变导致费用增加的,承包商有权获得调整;本案例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款。(8)因成本改变的调整:银皮书允许因成本改变进行调整合同价格,本案例只约定隧道工程可以进行价格的更新与调整,而其他工程则不能进行价格的更新与调整。(9)保险:银皮书的保险条款是常规性的约定;本案例合同则要求承包商在合同通知下达后10日内投保第三方民事责任险以及工程一切险等。由于在设计完成之前无法合理投保,这一条款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并引发了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重大分歧。(10)不可抗力:与银皮书相比,本案例所列举的不可抗力情形明显偏少,没有包含"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也没有包括项目外其他人员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等。(11)争议解决:银皮书第20款约定了引入DAB并由DAB负责争议解决的途径,也对友好协商和仲裁做出了详细约定;本案例合同中则约定争议解决则是协商解决或通过当地法院判决。(12)合同固定总价:银皮书中没有具体的条款对项目的价格约定为固定不可调整的总价;本案例的合同谈判期间业主强加入一个条款“任何条件下,报价金额不得被超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对该条款的理解产生了巨大的分歧,成为该项目的核心争议,争议期超过了4a。

从以上12点可以看出,本EPC项目案例的合同条件与银皮书相比更加苛刻,在这么1个地下工程量大且工程量不确定的特殊的EPC项目中,其苛刻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因此,不可避免引发了在合同执行期间的诸多争议。

3 对合同管理的思考与体会

由于合同模式实用性的限制,以及本项目合同与传统标准条件下的EPC合同的诸多不同点,在项目实施中业主、工程师及承包商各方对合同均有不同的解读,导致了在合同总价确认、工程一切险投保、设计的审批程序等方面有很多重大分歧。在合同执行期内工程进展缓慢,各方长时间地进行了合同谈判或对抗,以下为笔者对于该项目抑或说是对于非标准条件下EPC项目合同管理的一些思考与体会。

3.1注重投标过程文件的作用

对于投标过程中的过程文件,我们一般会想起澄清与答疑文件,这些文件的内容会在合同谈判中纳入到合同条款中或作为附件清单列出来。但是,也有其他的一些文件应该引起注意,比如在本案例中,出现过3个版本的EP设计方案,分别是2007年4月投标时候的设计方案、2008年5月和7月在合同谈判期间的经过修改的EP方案,那么究竟哪个版本的EP方案是有效的EP方案呢?由于不同版本EP方案的工程量有很大的变化,因此哪个是合同中约定的EP方案对各方来说都是影响巨大的,业主与承包商就此进行了长期的争论。这些争议只能通过对合同定义的查阅确认,但是确实给各方提了个醒,需要特别留意投标过程文件的作用。

3.2注重合同语言的准确性与严谨性

举一个关于合同语言的准确性的例子。在本项目合同中,一些合同条款描述为“APS”,另外一些条款则描述成“详细的APS”。在阿尔及利亚的设计标准中,只有EP、APS、APD和EXE设计阶段,从未出现过“详细的APS”阶段。业主提议进行APD设计,但是当2号补充协议遭到了该国合同委员会的拒绝后,业主为了推卸责任,硬把承包商已经按照其书面指示完成的APD设计归纳为“详细的APS”的一部分。该争议充分说明了合同语言描述准确性的重要。

3.3善于事先对合同事件进行推演

这里再用一个案例说明实现对合同事件进行推演的重要性。根据本项目框架合同第26条的规定,承包商需要在合同通知下达10日内购买第三方民事责任险和工程一切险。业主理解这里的合同通知是指框架合同下达的开工令。在本项目中,框架合同是包括1-6期应用合同的,而2-6期的应用合同是要等施工设计获得业主批准之后才能缔结生效,因此,承包商认为在项目开始阶段只需要购买针对框架合同的第三者责任险以及针对一期应用合同内容的工程一切险。另外,通过咨询国际上有名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得知,要获得较为公平的费率,需要承包商提供大量的基础资料,比如详细的线路图、水文地质资料等,而项目开始之初,在设计没有达到一定的深度之前是无法提供这些资料的;同时,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内容应该为在“现场”或在“工地”上实施的活动,而在2-6期应用合同没有签署之前,这些施工活动是不存在的。能在签约谈判的时候,事前推演按照该合同条件购买保险这一合同事件,很容易判断这是不合理的。

3.4善于利用合同背后的法律

在FIDIC的银皮书中,约定了承包商可以就因为法律的改变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成本的增加申请补偿。在实际的应用中,法律很多时候是隐藏在合同背后的,甚至有些法律与合同的约定并不完全一致。在本案例中,合同对于预付款保函以及履约保函的开具要求是“经过阿尔及利亚国立银行反担保的一家外国银行开具的”,而在该国《公共合同法》中规定,对于预付款和履约保函的开具要求是“经阿尔及利亚认可的一家国外一流的银行开具的”。本项目前期是按照合同的要求开具的,由中国某银行开出、并由阿尔及利亚BNA银行反担保,保函的年费率是0.8%;在与业主交涉并争取后,承包商改为由中国另一家银行的巴黎分行直开保函,年费率约为0.3%。对于本项目这种投资规模大、工期长的项目而言,保函费用的节约是惊人的。

3.5敢于对抗业主的重大不合理行为

任何重大工程的实施都是业主、承包商等合同相关各方以及其背后的力量长期博弈的过程,各方的力量在博弈中会出现此消彼长的情形。在某一时期力量的天平发生倾斜时,处于优势的一方往往会采取进攻性的态度,从而可能出现一些重大的不合理行为。这种不合理行为是真假难辨的。此时处于守势的一方能否抵挡住这种攻势,或者转守为攻,取决于管理者的智慧以及博弈各方真实实力及意志力的准确判断。

本项目实施期间由于业主与承包商双方长期谈判无法达成一致,业主在阿尔及利亚官方报纸上刊登了对承包商的催告函,指责承包商存在5方面的违约行为,并限期承包商在15d内改正。根据阿尔及利亚法律规定,刊登催告函后如果被催告方无法在催告期限内要求完成催告事项,则业主可以单方面取消合同。

承包商综合多方面信息判断,本次催告函是业主的恐吓行为,是重大的不合理行为,目的是迫使承包商在一些核心问题上做出让步。考虑到业主一些人长期的不作为以及不友好态度,并且业主在催告函中存在大量的漏洞,承包商决定抓住机会,以攻为守,在催告期内由合同顾问、法律专家一起完成了对该催告函的回复并在同一家报刊上全篇刊登承包商对于催告函的回复。该回复占据了两大版本,译文近万字,引用了30多份书面文件。

回复刊登后,在阿尔及利亚政府部门及民众间产生了较大的震撼,因为这是该国历史上第一次有承包商采用这种方式对待业主的催告函,同时该回复有理有据,读者可以从中明显判断造成项目现状的主要责任人并不是承包商。业主很快陷入被动局面,并对其草率刊登该催告函懊恼不已,催告函也只能不了了之。该催告函的回复也成为阿尔及利亚业界称颂的对象,成为各公司日后应对催告函的经典模板,也提醒各界的业主不能滥用催告函。至此,承包商在这次对抗业主的重大不合理行为中转守为功,占据了上风。

【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2】何伯森.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0.

【3】张水波,陈永强.国际工程总承包EPC交钥匙合同与管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9.

【4】王超柱.国际EPC项目合同管理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 2011.

【5】张水波,何伯森.FIDIC新版合同条件导读与解析[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Some Thoughts and Experiences on Dontract Management of 175 km Railway EPC Project in Algeria

WANG Chao-zhu
(China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Beijing 100038,China)

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175 km railway EPC project in Algeria which based on non-standard contract and the other EPC projects,and some significant disagreements were cause among the contract participants,especially among the employer, contractor and engineer,due to the exist differences.The author summarizes some thoughts and experiences on contract management of the project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contractor.

Algeria;EPC project;contract management;thoughts and experiences

TU712

A

1007-9467(2016)05-0174-03

王超柱(1982~),男,北京人,工程师,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研究,(电子信箱)li-li-min@126.com。

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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