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收款被狗咬伤,个体老板也应给予工伤赔偿

2016-03-11 02:23
就业与保障 2015年12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李某

小 保

李某开了一家超市,我是其所雇用的员工之一。一个月前,李某指派我去催收一笔赊购货款时,途径郊区小道的我,突然被一条蹿出的流浪狗咬伤,并为此共花去包含注射狂犬疫苗在内的2400余元医疗费用。事后,鉴于李某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致使我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报销费用,我只好多次要求李某承担,可李某一再坚持其属于个体工商户,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且我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超市,不符合构成工伤的“工作场所”要件,加之我自己未尽注意义务,故只能自食其果。请问:李某的说法对吗?

赵燕红

赵燕红:

李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个体户也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每一个不同形式、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所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李某作为你的用工主体,同样不能例外。其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无疑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另一方面,你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中的“工作场所”,分为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不固定区域是指日常工作的不确定工作地点,包括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场或前往的一切地点。你受被李某指派离开超市,外出催收赊购货款,自然是“因工作需要”使工作地点发生暂时改变,而进入必须经过的“不固定区域”,即同样属于“工作场所”之列。再一方面,李某必须赔偿你的损失。《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正因为李某应当为你办理工伤保险而未办理,决定了其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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