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保:
我们附近的一家公司由于具有很强的生产季节性,为合理使用劳动力,减少用工成本,公司一直坚持就近招收季节工。三个月前,我们再次被公司招收为季节工后,由于订单倍增,而人手有限,公司出于完成生产任务的需求,遂经常要求我们加班加点,甚至周末、法定节假日也得照常上班,平均日上班时间为9至12小时。可针对我们要求发放加班工资的请求,公司却一再拒绝,理由是我们只是季节工,属临时工之列,自然不能享受正式工的待遇,更何况我们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加班意味着增加了产量,收入也已随之被提高,已经是多劳多得。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黄海珍等11人
黄海珍等: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照样应向你们发放加班工资。
一方面,季节工也有权索要加班工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鉴于这些规定针对的是全体劳动者,而季节工虽然具有季节性和临时性,但因属于劳动者群体之一,自然也不能例外。
另一方面,实行计件工资也有权享受待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也就是说,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能否获得加班工资,不在于是否属于计件,也不在于是否因为计件已经多得报酬,而在于是否完成计件定额,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而你们恰恰是在完成定额之后,仍被公司要求加班。再一方面,你们的加班工资应当分别计算。即在八小时以外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此外,《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针对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即公司的行为还存在违法之处,你们对此有权要求纠正或者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