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沈丽(1992.01-),四川眉山,四川大学,民商法。
摘要: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国家大量征用农民土地,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国家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本文围绕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论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概念、建立的必要性、产生的问题、国内外的经验以及措施,旨在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国内外
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日益城市化和现代化,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越来越少,出现了一类特殊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土地是农民的生存基础和养老依靠,失地农民在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建立合理、有效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概念的界定
农民,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在失地农民的背景下,是指尚未改变从事农业生产的身份和地位的人。失地农民,是指由于社会发展而失去土地及其相关权利的农民。失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因新城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化发展而征地。第二,因建矿设厂而征地。第三,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征用土地。
养老保险是指关于人民养老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两部分。社会养老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保障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为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进行基本生活的劳动者的权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商业养老保险是为了获得养老金而设置的一种长期人身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为失地农民的养老而设置的社会保障制度。失地农民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产物,农民在此过程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国家需要出台相关政策,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民的权益。
二、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促进城镇化发展。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面临很多风险,失地农民在融入城镇的过程中面临着相当大的阻力。只有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抵御失地农民面临的风险,才能减轻城镇化面临的阻力,才能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城镇化的发展。
(二)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它保障了失地农民的生活,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减小城乡差距,为城市和农村的统一提供了基础,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给予失地农民以养老保险制度,为他们的后半生提供社会保障,有利于安抚农民失去唯一经济来源的恐慌感和焦虑感,可以树立失地农民对于生活的信心,防止了一部分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低的农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利于提升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有利于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产生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难以承担社保支出。土地是农民的生命,农民除了耕地,几乎不会什么生活技能。另外,城市的生活压力比农村大得多,农民很难在城市就业,收入颇微。依靠耕地为生的农民也没有多少积蓄,即便是在有一定的积蓄,如今市场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也所剩无几。社保支出也非一笔小数目,失地农民难以承受对于他们来说算高昂的社保费用。
(二)政府未能履行好职责。失地农民为了国家的现代化和工业化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唯一经济来源,农民失去了自己的生活来源和养老保障,成为了社会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政府的优待。然而,政府并未承担起自己应有的职责,失地农民并未享受到土地买卖所产生的丰厚利益,大部分的财富被地方政府或中间商中饱私囊。
(三)失地农民缺乏现代保障意识。失地农民虽然实现了农村户籍向城市户籍的转变,但是骨子里仍然流淌着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小农意识。失地农民的养老仍是以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为主的传统养老方式。他们缺乏现代保障意识,由于不信任“保险”,短时间内见不到效果就害怕付出的钱收不回等愿意,很多失地农民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
四、国内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模式与启示
(一)国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模式。第一,全面型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全面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是指依靠政府财政税收,所有公民在到达规定年龄后都可以获得养老保障的方式。英国、瑞典、加拿大等高福利的国家采取了此种方式。
第二,混合型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混合型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是指政府支付大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余下部分由个人根据收入水平以及缴纳的养老金年限缴纳,政府财政收入与个人积极参与相结合的模式。美国、日本等采用此类模式。
(二)国内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模式。2003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被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即所谓的“镇保”),确定了“24%+S”模式。“24%+S”模式是指政府或者征地单位从失地农民的补偿费用中支取缴纳24%的保险费用,其中17%为养老保险,5%为医疗保险,2%为失业保险,字母S是指失地农民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参与保险以及具体的保费金额,并就这部分补充保险费用建立个人账户。
青岛市则采取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户籍问题,向失地农民开放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保险项目,自愿加入,自主选择的模式。采用这样的模式不仅可以节约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合理融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现行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重庆市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第一个阶段是从出现失地农民到2008年采用储蓄式养老保险。储蓄式养老保险是指政府针对40岁以上女性和50岁以上男性,每年拿出5%的运作费给商业保险公司,农民自己决定是否将全部或部分的补偿金交给保险公司。第二个阶段是2008年以后的政策。政府提出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中。失地农民自主决定选择原有的养老保险或者加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两种保险不可都参加。
(三)国内外经验对于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经验启示。第一,保险经办机构牵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隐藏着无限的商机。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服务等优势,认真负责地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合同,经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为失地农民养老提供风险保障。第二,强化政府职能。我国政府要加大宣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作用,提高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各级政府要保障失地农民顺利拿到土地征收征用赔偿金,建立民主监督机制,保障农民的利益。政府还应制定各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第三,相关部门配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强度大、艰难程度高。相关部门不仅应各司其职,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还应相互配合,做好衔接工作。第四,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我们应借鉴国外专门法院审判的方式,建立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制定和完善涉及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保护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五、结语
失地农民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我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在实施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日本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我国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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