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跃春
(广州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
出口合同中FOB条款下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曹跃春
(广州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
在国际上的进出口贸易之中,对于合同内容的签订通常会牵涉到买卖双方之间各自的利益与义务。严谨、合理,同时与双方所要求的条款内容相一致是开展贸易活动的重要基础与前提。当前,在我国的出口合同之中大多选用FOB条款进行签约的比例较大。但是采取这一条款往往要面临着极大的风险成本。因此本文主要就FOB条款在实际应用过程当中所存在的风险性展开具体的分析,同时提出以相对应的策略,旨在促使将卖方的交易风险降至最低。
出口合同;FOB条款;风险;对策
伴随着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相关的企业与个人也更多的参与到了国际贸易的行列当中,此时签订以相应的出口合同便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贸易内容。而在国际通行的贸易准则当中,通常以FOB条款应用范围最广,且接受度最高,因此要想促使我国的对外出口贸易取得更为良好的发展,就此条款内容展开相关的研究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据此下文之中将针对FOB条款的基础概念予以简要的阐述,而后重点就相关的风险因素展开具体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风险规避策略。
1.1 FOB的定义
FOB(Free On Board)是一项国际贸易术语,具体是只在开展国际贸易活动过程当中所采取的一类报价形式,通常被人们形象的称之为“离岸价格”。其意为在货物相应的装运港口装卸完成后越过船舷,卖方也就完成了交货任务。此即表明在货物离岸之后货物所发生的一切损失风险均由买房承担。此术语及需要卖方办理相关的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且仅使用在海运及内河运输过程中。
1.2 买卖双方的义务
在国际贸易当中,经常会交易双方对彼此国家贸易习惯不熟悉的情况,并由此造成了许多的误解、争议以及法律诉讼,对贸易活动的开展产生了严重的限制性,对此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当中就针对国际贸易双方的义务、风险、费用等内容予以了明确的划定,有效的规避了贸易风险情况的出现。
1.2.1 卖方义务
①提供以符合项目合同所规定出的货物以及单据证明等内容;②对出口证件、出口关税以及相关的货物出口手续等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③依据所事先约定好的时间、地点以及港口例行管理将货物装到买房所指定的船舶;④承担货物在超过船舷之前的所有风险及费用。
1.2.2 买方义务
①支付给卖方相应的货款以及接收相关的交货凭证及单证;②对进口证件、关税以及相关的货物进口手续自行办理,同时承担相关的费用支出;③自行租船并将船名、地点、时间等信息告知卖方;④承担货物在超过船舷之后所产生的所有风险及费用。
2.1 交货风险
尽管在FOB条款当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的货物装卸时间,然而因为买实际负责租船订舱等事宜,因此实质上装运的时间主动权是掌握在买房手中。但是卖方的义务确实在将货物装到买方的船舶上方算完成,因此,货物的装船时间一旦发生延误,卖方交货时间被拖延,相应的交货风险也就会加大。具体来说,若货物的市场价格在此期间出现了下降,买房极有可能会以船舶延迟到港等接口拖延交货日期。此外还存在一类情况即为买房由于自身原因希望拖晚交货日期,但是又畏惧承担高额的处罚金,因此通常便会利用未租到适宜的船只等理由延缓交货日期。
2.2 结汇风险
在货物交付于买房所要求的港口货运代理后,由FOB条款规则来说货物在超过船舷后卖方便可提取正本提单从而尽快完成货款结算。然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通常会致使正本提单延缓情况的出现,并且还会出现信用证下货款无法完成结算的状况。
具体而言即:买房所要求的港口货运代理再接收到货物安排装船信息后,便应当依据货物的实际数据以及托运者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缮制提单,然而在提单签发前首先需明确两项问题:①与卖方确认信用证正确与否;②与买房确认对于到港报关等情况是否满足要求。因为此过程需要经由多家公司予以确认,因此一般会超过2个工作日以上才能够完成。其中有一部分公司对于提单的确认还要信用证、法律、物流等相关部门依次确认,相应的确认时间也就更长,尤其是在贸易合同以及信用证之中针对提单内容所规定不够细致的状况下,较易双方较易针对提单的具体内容发生意见分歧。
例如:在我国与俄罗斯所开展的贸易活动当中,俄方的进口报关状况极其混乱繁杂,买房对于单据的要求不但十分严苛并且没有规律性,使得这一过程难度异常升高,也对后期结汇产生了极大的困扰。
3.1 采用海运单或电子提单
海运单一般是对国际海上货物贸易运输合同,与货物承运者将货物交付单证所注明收货者并对其予以证明的一类不可流通单证。此单证是发货者与承运者两者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凭证,仅是一项流通性单据内容,而并非货物转交凭证,因此不可转让。正是基于这一特性,即便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海运单,也无法提取出货物。在应用海运单的合同条款当中,承运者仅需将货物交付海运单当中所注明的收货人,亦或是其代理者,便可理解为对合同的履行。海运单不但能够通过书面形式呈现,同样也可采用电子信件交换形式呈现。由此也就有了电子提单。
电子提单是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之下,开展货物运输之时,将原本提单当中的内容转变为电子数据并传输至系统中心予以登记,提单流转的每一步过程均需要传至登记处。电子提单是将海运单通过电子化的形式呈现出来,具备有高校、准确、保密等显著特性,可有效减少FOB合同所面临的风险性。
3.2 应用出口信用保险
进行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购买,并由保险公司对买家以及结汇银行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增强对于收取账款内容的有效管理,避免一切可能发生情况。在结汇无法正常进行之时,利用“代位求偿权”,先确保卖方公司利益,而后再通过保险公司予以追索。尽管采用此种方式增加一定的成本支出,但是却能够极大的降低风险性,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保险购买。
3.3 增加CIF条款比例
CIF(Insurance and Freight),是与FOB相对应的另一种报价方式,因此也就被人们称之为“到岸价格”,与“离岸价格”相较而言,其增加了保险费用与运输费用两项内容。此种报价方式即为在装运港口货物超过船舷后,买卖双方即完成交货任务。相应的买房则应当支付以货物运输的费用成本,而在交互完成后所发生的各类货物损毁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其中应当注意的是,在这一种报价方式当中,买房必须为买房办理货物在运输途径的损失保险。在此条款情况下,因为卖方控制着承运人员及整个运输过程,因此能够有效的规避风险。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进出口贸易当中对于FOB条款的应用较多,对于卖方而言,应当尽可能的灵活应用,积极应对FOB术语之下可能会发生的各类问题状况,尽可能避免风险情况的发生。并且作为卖方,应当尽可能的综合考量FOB条款之中所有涉及到的细节内容,才能够在进出口贸易当中更为良好的应用此项条款,并确保企业与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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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40.4
A
1004-7344(2016)16-0007-02
2016-5-5
曹跃春(1985-),男,助理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合同管理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