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旭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郑州 45500000088)
犬猫检疫监管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梁旭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郑州 45500000088)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有关犬猫的交易和运输逐渐频繁。国家层面自2011年起先后印发了犬、猫等动物的产地检疫规程,并在2013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各地严格按国家规定实施检疫,强化犬、猫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但是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1.1 关于商品犬、猫的检疫问题
农业部农医发〔2013〕16号通知要求的出证条件较为严格,规定调运犬猫必须“逐只出具检疫证明”,整车运输的查验“每只犬、猫附具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和其他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等”。一是检测费用问题,以营利为目的的犬、猫调运人,不愿也不会承担只只必检的检测费用,往往出现私自调运、逃避检疫的现象;二是时间成本问题,调运犬、猫前,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同时实验室检测至少需要3个工作日,时间成本较高;三是法律缺失问题,商品犬猫的调运多以屠宰为目的,但目前并没有“犬、猫屠宰检疫规程”,检疫人员在出证时用途栏中只能填写饲养,因此经常与动物保护组织出现矛盾。
1.2 宠物犬猫与商品犬猫“一刀切”
1.2.1 大型宠物交易市场
大型的犬猫宠物交易市场往往是长期形成的,有一定的历史和较大影响力,具有辐射面广、日交易量大的特点。这类市场多为即时交易即时调运,不能满足“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供“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等检疫出证条件,检疫人员如果出证则涉嫌违规,如果不出证则会引发当地商户的不满和投诉,为宠物市场的交易带来极大不便。如位于我省的某大型宠物交易市场,每次开市交易成交量近400多条,2013年新的通知出台后,该市场进行交易的犬猫因不符合出证条件,无法取得证明,当地养犬协会反映强烈,多次去当地政府和畜牧部门上访表达诉求。
1.2.2 个人携带宠物外出
个人携带犬猫乘车、登机等情形需要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而作为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前提的实验室检测报告取得需要一定时限,对需要携带宠物外出的人带来不便;同时作为宠物的犬、猫,通常日常免疫都较好,风险较小,实验室检测合格后一定时限内是否可免于再次检测需要明确。
1.3 畜牧部门如何履责
每一次动物保护组织拦车救狗事件都会引发媒体的高度关注,引发该不该将犬猫等动物作为食材的讨论,引发对监管部门的责难,动物保护组织过激的行动往往居于道德和舆论的制高点。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权利干涉合法的犬猫调运。悉数历次动物保护组织拦车救狗事件,较为理性的争论焦点在于“犬猫来源是否合法”,针对畜牧部门的指责和质疑也多在法律层面,即是否存在将来源非法的犬猫“合法化”。
农业部农医发〔2013〕16号通知出台后,犬猫的交易和调运因合法途径门槛和成本太高,多转入地下,进入监管盲区。看似风平浪静,实则会引发巨大的疫病传播风险及社会矛盾。提高出证门槛之后,虽然规避了动物保护协会以及媒体的诘问,但问题并没有解决,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养犬协会及商户因犬猫无法调用围攻当地政府的现象。
在目前并没有相关禁止性法律的前提下,畜牧部门提升犬猫调运的门槛值得商榷,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犬猫实施检疫,保护来源合法犬猫的调运及经营者的权益。同时与相关部门配合打击非法收购及调运行为,从源头上把好关口,杜绝为来源非法的犬猫披上合法外衣。
由于法规缺失,目前犬猫屠宰属于法律和监管双空白,而犬猫是许多人畜共患传染病(如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和寄生虫病(如弓形体、旋毛虫等)的宿主,易引发潜在的疫病传播风险,同时犬猫的屠宰极易引发动物保护组织的抗议。正视问题,探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将肉食犬猫的合法屠宰纳入监管是目前亟须解决的。
现行法律制度下,畜牧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现有法律平衡好天平两端的动物保护组织和犬猫调运人,做到疏堵结合,让犬猫的检疫回归理性,切实起到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