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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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金融产品逐渐打破行业以及地域上的限制,衍生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融资理财”以及“P2P”等的金融产品,不仅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还能降低成本的消耗等问题。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入行准则相对较低,以及缺少统一性的监管力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更是频繁发生。因此关于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探究工作至关重要。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体系 探究 系统性风险
在金融行业不断创新、发展下,互联网金融逐渐开始出现许多系统性风险,而针对这些风险提出相关预防措施、解决方法变得至关重要。在此基础上,本文首先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具体阐述,其次,对于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对于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提出相关解决措施,意在降低风险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损失,促进互联网金融实现长运发展的目标。
根据相关数据调查结果的显示,截止2014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资金可达到10.8万亿,相比较于2013年,同比上涨50个百分点,其中,由第三方金融软件进行支付的资金为7.99万亿,较上一年上涨391个百分点。2014年,上市并投入使用的金融软件共有900余种,成交金额在2600亿元以上,相较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产品而言,虽然在数量上占据着绝对的优势,但是,在风险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严重的漏洞。
从整体上来讲,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猛,相关的金融机构与业务范围的发展空间较为可观,究其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点:首先,我国关于金融行业相关的法律政策还不够完善,极容易出现监管套利等现象;其次,传统的金融管理服务理念缺失,难以满足小型金融企业的发展趋势;再次,我国的征信系统还存在着某些方面的缺陷,经常会出现数据信息不对称或金融产品应用范围受到限制等情况;最后,随着互联网及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的普及,为金融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地生存空间。
(一)安全和科技二者之间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网络技术和金融相结合的产物,与传统的金融行业进行对比,可知,互联网金融具有独立性较强的特点,利用开放式的网络环境,对系统进行开发和利用,但是,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核心技术手段以引进西方国家为主,缺乏自主研发和加密等技术的发展,导致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协议安全性能较差,正是由于这种原因的产生,使相关的金融数据泄露和损坏现象尤为严重,易受黑客侵袭,从而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与财产造成不同程度的威胁。
(二)社会经验风险
从两方面进行思考,一方面,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度还处于萌芽时期,但是随着运营平台的数量及规模的逐渐扩大,使市场经济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出现数据信息重叠的现象。加之互联网金融机构属于新兴产业的一种,具有专业素质低下和信贷技术能力差、征信率低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差的缺点。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较为薄弱,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进行合理保护,一般情况下,在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过程中,利用密匙或数字等验证方式,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完成金融产品的交易过程,在此过程中,剔除正常的交易记录,金融产品交易双方人员未进行任何签名或盖章,从而便于不法分子对其进行高效利用,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和资金进行窃取,从而实现非法交易。
(三)法律和征信过程中的风险
由于我国缺少明确的金融管理行业规范,使得在实际的金融产品交易过程中,一旦发生法律纠纷,难以对交易双方的权益进行严格地控制,例如:在金融市场的准入资质和交易人员的基本信息、个人信息保护系统以及电子合同等方面,都未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在金融交易工程中,极容易发生恶意骗贷或虚假投资的现象,从而对国家的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造成一定的影响。
如今,我国在对金融进行管理过程中,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形成了监管体制,但是对监管标准还普遍存在难以统一的情况,各部门之间的职责相对比较模糊,更是在协调合作与信息交流等方面存在许多漏洞,导致监管经常出现差错,而相互争权、重复监管等现象更是经常出现,促使效率不能提高、监管总成本过高。面对这些问题,对其进行有效改善变的极其重要。而互联网金融具体需要实现以下几点措施。
第一,约束行业管理,降低金融系统风险。加强外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而行业自律更是同等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协会,能填补相关制度与法律上出现的空白,正确规划行业自律,能保证互联网金融具有较强的自觉性,改变政府所带来的强制性。在互联网金融的协会帮助下,将一些传统金融部门逐渐开始自主迈入互联网金融业,加强互联网金融自身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使金融行业可以在竞争环境下,还能树立正面形象,为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对于互联网金融相关制度进行不断优化。目前,我国在金融方面的法律多数是根据传统金融所建立的,所以,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相关法律相对较少,并且监管立法更是出现严滞后情况。只有针对网络安全和社会信用结构等方面,结合实际情况对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体系进行具体的完善,并对原有金融法律进行不断修订和补齐,确保法律是真实健全的;根据市场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体系,使互联网金融的有关结构可以正确运行,并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经营,使监管工作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对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第三,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使原有的金融监管模式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人们对银行业和证券业以及保险业的界定范围出现模糊,对此,金融监管机构,应以创新思维对自身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管理,并对原有的监理体系进行优化,设立“一行三会”的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准入工作的控制,同时,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金融产品进行合理划分和有针对性质的监管,避免出现洗钱和挪用资金等现象的出现。从本质上来讲,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业和互联网金融业都隶属于金融业的范畴,对此,应对其进行统一化的管理,语法部分灰色领域的套利状况的产生。
如今,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金融资源效率进行不断改善,替代传统金融交易、支付模式。使金融体系得到有效地创新。通过相比较发现,金融模式中监管体系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后,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体系进行具体完善。通过国家政策进行宏观调控,主要的政策有《指导意见》和《办法》两篇,通过这两篇政策可知,国家对于金融行业发生的危险已经愈加重视。第一,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明确定义以及相关工作上的监管。第二,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并对其进行准确定位。第三,加大国家政策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支持,提升风险控制力度。而在对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系统性风险进行预防发现,以上两份文件能清楚的将权责进行划分,可是,在创新监管、协同监管两个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想要对这些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体系进行有效的完善,确保互联网金融可以实现持续发展的目标。
通过上文的分析得出,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已经打破了空间、行业方面的限制,正在用跨界融合形式存在,同时逐渐开始迈向经济生活方面,随之出现了许多不可忽略的高风险。只有对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发展方向进行合理规划,才能在金融上得到明显的创新,预防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使金融体系存在一定稳定性,对消费者自身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由此得出,对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进行不断分析,并找出合适的预防措施、解决方法,从而保证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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