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菲 山东师范大学
浅析我国环境纠纷中的行政调解制度
葛菲 山东师范大学
多样的环境纠纷要求我们有多种解决环境纠纷的方案,而行政调解制度在环境纠纷案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当前还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足和缺点,所以,如何健全和完善环境纠纷行政调解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纠纷 行政调解
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儒家思想的“礼之用,和为贵”以及道家思想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都在赞颂和谐的美好。孔子曰: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诉讼会使人们把矛盾公开于众这是与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的“以和为贵,和谐社会”相悖的。诉讼被公认为是一种不光彩的事情,会受到来自于社会上各种精神压力;而通过调解则被理解为受教育的过程,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相处。所以“厌讼”的态度是显而易见的,只有当调解仍然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人们才会选择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环境纠纷是指因环境问题而引起的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以及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被誉为“东方一枝花”的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而行政调解制度成为解决环境纠纷不可或缺的途径。环境行政调解是以法律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并消除纠纷的诉讼之外的调解活动。总之,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弥补了法律诉讼程序举证难周期长的缺陷,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对环境纠纷的解决起到了定纷止息促进和谐的积极作用。
由于环境纠纷是指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而发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环境纠纷中的行政调解主要是针对环境纠纷中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所以用行政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环境纠纷是恰如其分的。
首先,从目前我国的国情上来看,往往发生环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势力不均衡,污染者一方多数是企业、单位而受害方基本是普通的民众百姓。所以受害方收集证据比较困难并且通过诉讼需要较长的时间。通过行政调解来解决,可以克服环境纠纷中的举证困难、鉴定难和诉讼周期长等缺点,并且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及时帮助受害者解决纠纷,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其次,环境侵权往往具有连续性,如果不及时制止,会迅速危及更多人的健康。行政调解相比诉讼程序上来看,程序上简便灵活,能有效防止危险的蔓延和扩大。并且调解所表现的低成本,高效率,以及专业性强等特点,更受到当事人的信赖。最后,中国人受传统“厌讼”思想的影响,不想将矛盾通过诉讼来解决,通过行政调解不仅能够解决纠纷,还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
(一)健全环境纠纷行政调解法律法规。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有关环境纠纷行政调解的法律法规,只是在《环境保护法》和一些单行法中有简明扼要的提及,纵观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发达的国家,往往都有环境纠纷行政调解方面的专门立法。日本的《公害纠纷行政处理法》、美国的《行政纠纷处理法》都是以立法形式规定了调解的具体要求。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规定环境纠纷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执行力等问题。
(二)明确环境纠纷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环境纠纷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导致很多案件受案范围模糊不清,由于环境纠纷行政调解会涉及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配置问题,所以明确受案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环境纠纷行政调解程序。行政机关为了完成所谓的调解成功率而忽视了程序上的公平公正,所以应当完善环境纠纷行政调解的程序性问题。严格按照调解程序来进行调解,通过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受理纠纷、调查取证然后制定调解方案等流程来,不能只顾效率而忽视公平。
(四)扩大环境纠纷行政调解主体,注重专业性调解人员的培养。尽管政府在环境纠纷行政调解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其中一些问题仍无法运作到末梢,如果把NGO纳入环境纠纷行政调解中,就可以弥补政府机构的一些缺陷。另外,由于环境纠纷的特殊性,需要的不仅仅是只懂法律的调解人员,更需要懂一些生物、化学方面知识的调解人员。同时要注重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经费,为环境纠纷行政调解提供一批高质量的调解人员,不断完善行政调解的配套设施。
(五)赋予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一定的强制力。对于内容合法、程序公正并且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赋予其一定的强制力。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又反悔走诉讼程序解决环境纠纷问题,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可以赋予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一应的强制力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六)确定公众参与机制,加大宣传环保意识。环境污染侵权的客体是公众的环境权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把公众参与纳入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毕竟环境纠纷与公民利益密不可分,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不仅能够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还增加了环境纠纷的群众基础,为环境纠纷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环境纠纷成为我国不可忽视的问题,尤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完善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当然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和不断完善,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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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菲(1992-),女,山东龙口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