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

2016-03-11 14:01:57余科莹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消费导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责任制审判法官

余科莹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略谈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

余科莹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司法责任制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在司法属性的基础上而产生的一种法律责任体系,主要由法官的责任追究和担当,法官享有的独立裁判权共同组成。但是由于司法作为一种重要的责任体系,要想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需要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文件相融合。确保裁判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充分发挥司法责任制的法官独立行使职权,防止在司法裁判时产生错误。需要结合司法活动自身的性质和特有规律,确保司法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期望,促进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司法责任 独立司法权 问责与惩戒

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了法律的重要性,加强了对法律的关注,近年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为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前提,奠定了司法责任制指导性文件的重要地位。要想充分发挥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作用,需要结合以上文件的精神和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责任制,促进司法责任制的改革。

一、司法责任制概述

由于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存在诸多不完善,导致司法责任制的理念颇受争议。在过去司法责任制主要是指需要做好分内的事情,尽好自己的责任;否则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过失,追求相关责任,并承担惩罚后果。随着社会的发展,促进了司法改革的大力开展,人们强化了对司法责任制的认识程度,强调司法责任制不仅需要对自身的行为负责,还需要增加与责任相统一的司法权力分配因素,强调了责任担当意识的重要性。需要建立挖山的主审法官责任制,将法官办案作为主体地位,明确相关的责任和权力,确保责任追求和办事效率的提高,促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有序开展。在我国,法官在进行审判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将由国家进行赔付,法官享有豁免权。例如,在对法律法规认识不明确所造成的审判错误,审判人员将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法官为了自身的利益,实施违法违纪行为,需要按照司法责任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1]。

二、将独立行使司法权作为司法责任的基础

在司法责任制的总体框架中,需要将法官依法独立行使权作为前提和基础,需要确立司法权的独立性,赋予每一位法官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利,防止受到外界压力的影响和干涉。需要将法官受理案件作为司法权独立原则,充分发挥自由审判的重要作用。需要确立独立审判权的重要作用,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促进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司法权作为当前系统人权活动的主体,能够为社会提供强大的支撑系统,需要遵循自身的发展规律,确立司法机关的重要地位。我国强调法院整体独立性,需要重视审判委员会的存在,而忽略了法官个体的独立审判,导致法律审判以各种形式出现,呈现出不正常现象。因此,需要加强形式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观念,促进独立行使权的确立和加强。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借口审判监督而侵犯独立审判的责任追究,需要制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对各项案件进行合理的记录,追究相关的责任。需要对违反相关法定职责和司法公正的案件进行严格的审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事情严重者,追究夏不安的刑事责任[2]。

三、加强对问责与惩戒司法责任的有效落实

司法问责与惩戒是司法责任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在审判活动中出现违反职责和义务的事件,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导致司法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程序规定不透明、司法问责泛化和难以被问责并存等问题,影响着司法问责与惩戒司法责任的有效实施,给司法工作的顺利实施造成较大影响。主要表现为,首先,司法裁判来自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适用,以案件事实认定为例,受时间和空间影响,对人类认识能力造成较大的局限性,无法达到客观真实。其次,将“唯一正确结果”作为追究的标准,导致独立审判权受到侵犯,两审终身制度容易被架空,造成改判风险提高。再次,将错误标准作为实体结果,导致司法权威受到损害,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和先关政法委部门的信访,向法院施加了压力,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最后,错误的审判行为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提前设定内部条例的形式,法官在独立审判过程中会受到审判程序和法官行为的影响,违反了法官道德规范的规定[3]。

四、将培养有职业操守的精英法官作为司法责任的价值目标

司法活动自身存在特殊的性质和规律,拥有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要求司法人员必须要具备较强的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需要将法官的职业素养作为独立公正审判的主体,明确职业伦理、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等因素,将司法办案作为中心指导思想,突出法官和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制,提升司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需要确保法官和普通公务员职业保障的同等对待,确保法官的终身任职能力,将司法作为吸纳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通过提高法官和检察官待遇的形式,确保司法活动的有效落实。在赋予法官审理裁判权和巨大责任权的同时,需要给予法官身份上的保障,给予法官相关的尊荣,建立合理公正的司法规范体系,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渐进式改革,提升法官的身份地位,建立法官终身、高薪等保障机制,确保新的司法职业保障机制顺利实施[4]。

结论:培养司法责任制,需要以培养高素养的法官为基础,建立完善的司法责任体系,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需要将法官形成真正的职业共同体,充分发挥法官的独立行使权,防止外界因素对法官裁决造成的影响。需要突出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工作中的主体地位,需要加强对检察官单独职务的序列管理,将检察官和法官作为分类管理体系的主体,优化司法主体人员结构,使司法官向着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反向发展。

[1]冯之东.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司法责任制为切入点[J].时代法学,2016,01:81-89.

[2]王震.“由裁判者负责”:法官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的重构——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背景[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05:1-7.

[3]陈岩.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官责任制[J].人民法治,2016,06:7-9.

[4]郑青.论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指令的法治化[J].法商研究,2015,04: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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