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新的《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规程》提出,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规程》还明确,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再代收车船税,但应根据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消息来源:《北京晚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账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汽车召回”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