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该怎样理解?

2016-03-11 08:55薛万博李冬梅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1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中央纪委执纪

薛万博 李冬梅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系列微型党课之八

本课对象:广大党员干部

本课目的:通过对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关于执纪监督 “四种形态”论述的解读,提醒党员干部把纪律和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2015年12月21日,中央纪委通报的七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如同巨石投湖,在舆论场中激起千层浪。“榜单”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三名省部级干部是上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周波,湖南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张剑飞,中国民用航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健。

仔细研读这次通报可以发现,在曝光七起问题之后,“强调”部分出现这么一段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继续紧盯年节假期,对苗头性问题决不放过,对那些视纪律如无物、不收手不知止的从严查处,越往后执纪越严、处理越重,并且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如此看来,近几个月来中央纪委多次强调的“四种形态”已成为监督执纪的“规定动作”。那么,“四种形态”具体有什么样的含义?

2015年9月下旬,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指出: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对这“四种形态”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2015年11月11日,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反腐三人谈》栏目时表示,提出“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回归——回归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回归纪委的本职,回归我们党一贯的基本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现象的出现。

也就是说,“四种形态”,更多的是强调抓早抓小“治未病”。道理很简单,如果同样能治好病,“前期吃对药”显然比“后期再动刀”代价要小、效果要好。

“四种形态”的提出后,网上曾出现一些困惑的声音: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纪委就不怎么查大案了?

对于这样的疑虑,熊惊峰表示,这是误读。他认为,“四种形态”掷地有声地指明了今后反腐败工作的方向,既不是现在就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节奏,更非一些人所担心的“将来只怕要成为一些问题官员被轻处理的借口”,而是把“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切实突出出来,“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不能例外。

不难看出,如果说“四种形态”在惩处违纪行为上与以前比有什么变化,那就是变得更严格、更坚决、更彻底。以前不管的小节现在要管,以前不处理的小问题现在要处理,绝不会把“老虎”当“苍蝇”打,决不会把违法行为按违纪行为处理。

那么,当前移治病防线的执纪方式成为常态后,广大党员干部该如何适应?

从这个监督执纪理念提出以来,各地已有不少处理不同程度违纪党员的案例。可以想见,如果党员干部把“四种形态”误解为反腐转向放缓,必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所以,随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实施,每名党员干部都要自觉增强纪律意识,别拿纪律不当回事儿。

在2016年1月12日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要认真纠正和查处,维护群众利益,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

有专家指出,这必将推动“四种形态”进一步常态化。

对于纪在法前的重要性,中央党校辛鸣教授有一句话说得好:“纪检部门的同志找你谈话,这是关心你、爱护你。严就是爱,给你挑小毛病、摘小刺儿,就是让你将来别变成大毛病、大刺儿,看起来是严,其实背后是种深层的爱。”

很多违法的党员干部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常说这样一句话:“如果当初纪委早点找我谈话就好了,不至于走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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