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四荒”土地用途改变,发包方能否解除合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案例】陶某是某县沂江乡陶家巷村农民。2002年1月15日,陶某与陶家巷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每667平方米每年10元的价格承包本村7公顷荒地,承包期为20年,并一次性交清了承包费2.1万元。合同签订后,陶某除在其中的1.5公顷地上种了一些果树外,大部分土地一直没有利用。从2009年起,陶某开始在承包地上开采方块石,销往某建筑工地,有2公顷多荒地的土壤层受到严重破坏,有的地块甚至被挖到20多米深。2010年2月,在多次制止无效的情况下,陶家巷村委会将陶某起诉到县人民法院。2010年3月1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陶某立即停止破坏,恢复土地原状。拿到判决书后,陶某虽然停止了开采方块石,但并未采取措施对已破坏的土地进行修复,还于2010年6月与某采石场达成了初步协议,约定由该采石场到承包地直接开采方块石。为保护其他土地不受永久性损害,2010年7月,陶家巷村委会再次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与陶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2010年8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了陶家巷村委会与陶某的土地承包合同。
【评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农村“四荒”土地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为由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有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本案例中,陶某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不但未按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反而在承包地上开采方块石,对承包地表皮层甚至对深层土壤造成严重的破坏。陶某在承包地上开采方块石的行为不仅擅自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还给部分土地造成了永久性损害。陶某承包的虽然是“四荒”土地,但“四荒”土地也属于农用地,也不得擅自改变农业用途。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因此,陶家巷村委会以承包方陶某违约、给承包地造成了永久性损害、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承包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也得到了县人民法院的支持。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陶家巷村委会在请求解除承包合同时一并要求陶某赔偿破坏承包地造成的损失,也能得到县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