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杜红全 陈亮
论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杜红全陈亮
51岁的杨明扶着83岁的母亲周德英,双膝跪地磕了三个响头。这是服刑整整20年的杨明,走出贵州省铜仁监狱后做的第一件事情。2015年8月11日贵州高级法院再审后宣判,杨明无罪。案件还要回到20年前的1995年2月18日,贵州天柱县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同年8月28日杨明被逮捕。次年12 月26日,“罪犯”杨明被当地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明一案能有这样的结果,贵州省检察院的一份司法建议书起到了关键作用。(8月12日《北京青年报》)
又一起冤案的沉冤昭雪,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治的进步。冤案虽然昭雪,但为什么冤假错案还会经常出现?这其中既有执法理念的改变,也有制度设计的深层次原因。长期以来公检法办案机关重口供等言词证据、直接证据,而轻物证、书证等间接证据。而当前刑事法庭庭审上大多也是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卷进行形式审查,即便是法庭上的质证也基本上是对口供等言词证据的确认。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侦查机关在搜集证据过程中重口供、轻物证的办案思路。很多侦查人员为了取得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会想尽办法,诱供、骗供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为了获取有罪供述,铤而走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在当前依法治国大形势下,刑讯逼供从初期的殴打、体罚逐渐向轮翻审讯、不让睡觉、精神恐吓等更为隐性的方式转变。一旦嫌疑人因刑讯而做出有罪供述,办案人员就会松一口气,案件侦破就变得“轻而易举”。虽然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殊不知口供等言词证据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具有极度易变性,不可靠性的特征。这种在隐性刑讯过程中获取的“有罪供述”,因大多没有其他证据支撑,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往往最终成为孤证。这种证据不足的案件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环节,一旦被侦查机关立案,就成为了冤案的雏形。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办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实际上检、法两院往往同公安机关碍于面子、人情等因素重相互配合,轻相互制约。某些办案人员讲情、讲理,不讲法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将这种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证据不足的案件移送至法院审判,最后因证据不足被判处无罪的也是少之又少。这是因为长期以来“疑罪从无原则”一直没有在司法机关生根发芽。很多案件,法官即使发现了证据不足,但考虑到和公、检两机关的关系,考虑到被害人闹访、缠访,考虑到所谓的年终无罪判决率等诸多案外因素也很难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而“疑罪从缓、疑罪从轻”的原则就会大行其道,这是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分析完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我们再来看看“杨明案”中涉及的另一个法律问题——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吗?杨明虽最终被法院宣告无罪,但经历了漫长的二十年,试问人的一生有多少个二十年。所谓“花有重开日,人无再少年”。20年来,杨明的家人和律师不停申诉,向当地政法委、人大等各级部门写了上千封信,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这其中的苦痛可能只有当事人能够深深体会。
人们一直以为非正义主要是指实体裁判上的不公正。对无罪者判决有罪,对罪轻者判处了过于苛厉的刑罚。但程序上的不公正往往为人们所忽视,杨明案件本应在二十年前就应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但这个正义的无罪判决却被拖延了整整二十年。这种过于迟缓、“不及时的正义”实际上是非正义。英国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因为由于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而造成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这种迟到的正义所损害的是司法裁判的及时性。这种迟缓的判决导致结案周期的延长,而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能大量流失,了解案情的证人可能因记忆模糊或丧失、甚至死亡。即使是当年直接负责办理案件的公检法人员,也会因时过境迁而无力提供案件的一些必要线索。这些都会最终导致案件的真相随着时间的流逝变得更加难以查明,判决结果出现错误的机率也因此增加。退一步讲,即使裁决的结果仍然是正义的,但被告人因这种结论的迟到而受到直接的伤害,案件的久拖不决会使他长时间处于未决羁押状态,人身自由受到长时间的限制,其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等实体权利都处于一种待定的状态,法律身份和地位也一直处于一种不确定的局面。而对于被害人而言,真正的凶手不能被绳之以法,其随犯罪的发生而来的报复欲望得不到及时的实现,其权益也得不到及时的恢复和补偿。这种非正义感也会使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的人,产生一种被歧视、被抛弃的感觉,他们会据此认为,司法裁判机构并没有将他们当回事,他们只不过是国家用来维护治安的手段和工具而已。这种感觉经常会促使受伤害者奋起抗争,去“讨个说法”,甚至直接导致冲突的升级。这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是“第二次伤害”。
每一起冤案的背后一定有造成冤案的原因。找到原因,才能更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是从一件冤案应该吸取的“经验”和“教训”。而随着我国法制的进步,逐步让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深入人心,避免或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立法者、执法者、法学家等法律人士来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