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天 冯吉祥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吉林省农村金融发展与创新研究
赵天 冯吉祥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摘要:影响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农村经济发展步入攻坚阶段。而建设经济,金融先行,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村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带动和引导作用。吉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的现状亟待改善。
关键词:吉林省;农村金融;“三农”;产权制度
只有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更好衔接,才能发挥农村金融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金融水平成为吉林省经济发展的“瓶颈”。深入调查剖析农村金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破解金融制度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才能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吉林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一)农村金融的恢复与建设(1979--2002)。
改革开放之后,农村土地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金融制度也逐步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在1979年恢复,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其正式脱钩,成为中国人民银行下设机构。初步建立以农业发展银行为指导,农业银行起辅助作用,农村信用社为基础的正规金融和以民间借贷为代表的非正规金融互为补充的二元多层次金融体系。
这一时期吉林省资金严重匮乏,正规金融没有真正服务好“三农”,截至2004年末,吉林省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仅没向农业投放贷款,还在县以下区域吸收大量存款,这些存款没有转化为信贷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而是流向了城市。
可以说最应该发挥金融作用的正规金融体系全面连年缺位,不仅没有扶助农村发展还进一步吸收占用农村闲置资金,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使改革之初起示范作用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刺激农业迸发出短暂活力之后便因金融制度的不“合体”而沉寂。
(二)农村金融的发展与深化改革(2003--2015)。
2003年国务院开启新一轮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序幕,在吉林、浙江等八个省市进行试点。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积极改革,取得显著成果。截至2008年建设服务网点1742个,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县域,辐射广大农村地区的服务网络。当年各项存款余额达987亿元,贷款余额达693亿元,均居全国金融机构前列。
2006年放宽农村金融性银行准入条件,改变了政府主导且封闭的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地区性农村金融银行建设。2008年,东北第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成立,标志着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其后,长春农商银行等农村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形成群雄逐鹿的局面。然而各家银行为了迅速扩展业务忽视了普及农村金融知识,没有有效帮助农民反而将之视作吸收存款的“鱼肉”,错过了金融知识普及的良好机遇,打消了农民对依靠金融借贷促进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对农村金融发展产生了一些负面作用。
2008年,国务院进一步出台意见,指导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的开办,引导市场资金进入农村发展领域。2014年4月12日,国务院强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业务的主体地位,建设成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业政策性银行。4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一)国有金融机构改革造成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减少。
自1996年起,我国开始对中国农业银行进行改革重组,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银行脱离了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中国农业银行开始朝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方向转变。然而两者的这种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并没有带来实质上的真正改变。县级及以下的金融机构被中国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金融组织撤销、合并,造成吉林省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减少,致使一些基层地区的农村金融市场呈现出金融空白的现象。
(二)国有金融机构业务对象由农村向城市偏移。
出于自身财务及盈利状况的考虑,中国农业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的业务对象随之发生了转移,个体农户或者乡镇企业之类的客户不再作为其主营业务项目对象,而是将城市中信用度较高并且收入高的大客户作为自己的主要业务对象,致使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农村企业或者个体农户得不到或很难得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这不仅造成了农村资金的外流,还反映了服务性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基层乡镇的作用呈现不断减弱的趋势。
(三)农村金融市场的不规范行为阻碍农村经济发展。
长期以来,吉林省对乡镇中的民间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当地政府及国有金融组织不够重视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所以基层乡镇地区的部分贫困农户和中小型企业自己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所需的资金只能通过民间借贷、私人钱庄等方式来补充。而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和不规范性容易造成很多的社会问题。
(一)加快城市金融发展带动农村发展。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城市金融的发展。吉林省应当加快城市金融建设的步伐,加快发展城市金融行业,发挥城市金融对农村金融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同时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农村金融市场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带动,在发展早期应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上级金融组织应对基层金融组织进行指导。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除了在横向上形成较为完备的金融组织系统之外,还应在纵向上形成上下级金融机构之间的指导和协作关系,即中国人民银行应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进行指导与协调。中国人民银行为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指导建议,从而促进该组织与其他金融机构间的相互发展,进而达到惠民的目的。
(三)吉林省应抓住中央惠农的有利政策,发展农村金融。
吉林省要紧紧抓住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政策利好,掌握农村金融发展的脉搏,为加快发展农村金融保驾护航。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在坚守土地公有制不变前提下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的金融借贷抵押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吉林省应该抓住有利条件,建设农村金融改革示范点,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参考文献:
[1]王雪磊,郭兴平,张亮.建国以来农村金融的发展历程及其评述[J].农村金融研究.2012-07.
[2]马宁,王鹏.吉林省农村金融发展问题探析[J].东北亚论坛.2010-03.
[3]徐沈.中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研究 [D] .2012-04-01.
冯吉祥(1993-),男,汉族,黑龙江牡丹江人,现为吉林大学农林经济管理2013级本科生。
赵天(1995-),男,汉族,河北衡水人,现为吉林大学农林经济管理2013级本科生。
作者简介: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