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春梅
案例:王良凤的丈夫在一家公司工作,为了解决员工上下班乘车难问题,公司每天用班车接送员工。考虑到居住在公司及其附近的员工无须搭乘,于是公司按60元/月收取乘车员工的交通费。两个月前,王良凤的丈夫坐公司的车回家,经过一处停靠站时,突然窜上两名蒙面抢劫的歹徒,因王良凤的丈夫奋起反抗,歹徒朝他的心脏连刺三刀。虽然王良凤的丈夫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可最终还是抢救无效身亡。由于歹徒当时逃窜,至今没有被抓获,王良凤曾要求公司给予赔偿,但公司认为,歹徒上车抢劫是公司无法预知、难以防止的意外事件,其对王良凤丈夫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点评: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虽然公司用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具有福利性质,但由于实行收费制,也就意味着只有缴费的员工才能享受该待遇。只要员工已经缴费且公司没有异议,彼此之间便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公司为承运人,员工则属于乘客,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应当为《合同法》所适用。
这对于已经按规定缴费并正常搭乘的王良凤丈夫来说,无疑不应例外。而《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应当对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也就是说,将乘客运输到目的地、保证乘客人身安全、救助遇险旅客是承运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损害,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除非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确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所致,其他情况承运人不得推卸赔偿责任。
很明显,王良凤丈夫的伤害来自外界,与自身健康没有任何关系,且他在自身和同事及其他车上人员的人身、财产遭到威胁的情况下奋起反抗,当属正当防卫,对自己最终受到伤害既无重大过失更不存在故意。王良凤丈夫被害的结果也同样表明,公司未尽到安全运输的义务。在此情况下,公司自然不能拿对歹徒上车抢劫无法预知、难以防止,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等理由当“挡箭牌”,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应该在无条件先行赔偿损失之后,再向应当负直接责任的歹徒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