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旭,赵炎秋
(湖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安·兰德:客观主义还是存在主义
——安·兰德与萨特哲学思想比较研究*
孙 旭,赵炎秋
(湖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同为20世纪著名的哲学家、小说家和公共知识分子,安·兰德与萨特的哲学思想之间存在不可忽略的可比性。如两者都强调个人意志、生命意志以及自由意志等。但是从本质上而言,兰德强调“客观”的客观主义哲学与萨特强调“主观”的存在主义哲学在具体哲学观念上有很大的分歧。具体表现为,在本体论与认识论上,前者强调存在的实体性,意识(理性)反映存在的被动性,后者强调存在的自在性和自为性,以及意识作为自为存在的主动性;前者强调自由的理性本质、绝对性以及目的性,后者强调自由的非本质性、处境以及非目的性;前者强调自我与他人的无冲突论、人只对自己负责,后者强调人总是处于与他人的关系中,人不光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还要对他人的选择负责。
安·兰德;萨特;客观主义哲学;存在主义哲学
安·兰德曾经表示,之所以将自己的哲学称之为现在的“客观主义”,是因为她原本钟意的“存在主义”这一更能体现其哲学思想的名称已经被另一个宣扬“虚无”的哲学流派捷足先登。[1](P36)这句话中对萨特存在主义哲学“虚无”观不无揶揄的意味呼之欲出。这并不是兰德对萨特的唯一一次叫板,在《致新知识分子》一文中,兰德写道:“当今那些摆出一副知识分子架式的大多数人都是一些被吓坏了的傻瓜,他们在自己制造的真空里摆着架式,他们也承认,由于信奉存在主义和禅宗佛教这样一些学说,他们已退出了知识分子这一领域。”[2](P8)在兰德看来,相对于萨特存在主义哲学的悲观消极意味,她的哲学能更好的指导人们过一种积极向上的人生,所以她的哲学才是名副其实的“存在主义”哲学。
这并不是兰德对影响力空前的“存在主义”哲学的有意攀附,或是借打压对方抬高自己哲学思想的知名度。客观来讲,除了身份上同为哲学家、小说家和公共知识分子这样显见的相同点,兰德的客观主义哲学与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在一些基本观点上存在明显的契合。他们都是个人主义者,强调生命意志、自由意志以及责任承担等观念。就它们都宣称人本身便是目的和目标而言,两者都可以称之为人道主义。因此,有论者将兰德与萨特并称为“反叛者”。但是,求同思想并不能遮掩两人哲学思想真正的差异。兰德选取“客观主义哲学”这一名称就暗示了其与萨特讲究“主观”的存在主义哲学的区别。这种区别具化在本体论、认识论以及伦理观中,表现为在一些概念上,他们虽然用的是同一个词语,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指同一件事情,如存在、意识、自由、责任。具体对比分析以上四个概念在两者哲学体系中的不同内涵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可以对兰德的客观主义哲学与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的异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本体论是所有哲学家必须首先面对的问题。美国哲学家蒯因认为,哲学的本体论问题可以用三个字来表述:“有什么?(What is there)”对此萨特的回答是,存在着两类存在:自在的存在(物理对象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人类意识的存在)。而兰德的回答是,只有一种存在,存在是实体的、客观的。
兰德与萨特一样否定有上帝这样一个先验的存在。她强调存在的客观性和实体性,即“存在存在着”:存在着可以被人感知的事物和存在着有意识的人。但是无论是人还是物,他们都必须具有实体性,“存在必须是某物,它是由一个特定属性组成的具有一定特质的实体。”[3](P1238)而虚无(nothing)由于不具实体性,因而不是存在。在此基础上,兰德进一步强调,存在必须具有同一性——“存在即同一”。存在和同一性并不是存在物的属性,它们就是存在物本身。兰德认为,存在物的概念经历了三个阶段:实体——同一性——整体。作为整体的存在并不是说存在物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存在,存在只能是事物。而存在的概念与具体的存在物之间的关联和区别就在于:“‘存在’概念并不表明它归属的是什么存在物:它仅仅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它们存在着。‘同一性’概念也并不表明它归属的存在物的具体性质:它仅仅强调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它们是其所是。”[4](P43)
与兰德相反,萨特认为有两类基本的存在:自在的存在(物理对象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人类意识的存在)。萨特认为虚无(nothing)也是一种存在,相对于物的“自在”存在,它是意识的“自为”存在。自在的存在是其所是,体现出没有否定,没有矛盾,自身同一,自身充实的特征,即同一性。而自为的存在是其所非,非其所是,体现出透明、变化、空洞,拥有自身的可能性的特征。萨特强调,意识的自为存在与实体性的自在存在不是同一意义上的存在,它体现的是人的一种主观能动性,是对自在存在的否定,它是自在存在的“裂缝,是存在的缺乏,是从存在那里获取存在的,是‘借来的存在’”。[5](P41)物质的实体性让自在的存在具有同一性,而自为存在永远达不到与自身的同一。
由此可见,兰德所谓的存在相当于萨特哲学中的“自在的存在”,而将“自为的存在”划出了她的本体论范畴。除了以上对意识是否属于存在这一分歧,两者哲学在本体论与认识论上的分野进一步体现在存在与意识的关系上。
萨特认为,存在先于本质。尽管意识是对客观对象的认识,但是它具有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是一种自为的存在。与兰德强调的物的自在存在的绝对性不同,萨特认为自为的存在(意识)让自在的存在体现出意义,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意识主体的人发挥了其主体性和能动性。因此,在萨特的哲学观念里,自为的存在才是存在的真正意义所在。而自为存在虚无化的能力意味着人有超越自在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预示了自为存在的多种可能性。因此在萨特看来,存在是先于本质的。意识不是对客观存在的被动的客观反映,不是在认识的过程中实现与客体的简单同一。
而兰德却对此持完全相反的意见,她强调本质先于存在。意识是附属于物的,是人对于物的认识,它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兰德的存在观相信存在着客观的真理,而实体的事物是客观真理的外在显现。意识只能是对客观事物掩盖下真理的认识,不能参杂任何主观臆测和变化的可能性。兰德认为,存在物经历了从实体到同一性再到整体三个阶段,分别对应的是意识从感觉阶段、知觉阶段再到概念阶段的认识过程。她一再强调,感觉总是对某物的感觉,意识只能是对存在着的物体的直觉能力。尽管意识是一个主动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完全被动的状态,但是它不能脱离实体的存在而自我虚无化,或者让客观存在衍生出超出其基本属性的其他意义。
那么,意识究竟如何才能实现对客观存在准确无误的认识?兰德提出了“理性”这一与萨特的认识论背道而驰的观念。萨特一再强调,自为存在不可能实现与自在存在的同一,而且意识在虚无化自在存在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超出自己的主观性,不可能是纯粹理性的过程。而兰德强调,A就是A(A is A)。一个东西就只能是它本身,无论“是一样物体、一个属性还是一个行动,同一性法则不会改变。树叶不可能同时是石头,不能在全身红色的同时又是遍体绿色,不能同时结冰和燃烧。”[3] (P1238)借此,兰德首先确定了存在物及其属性的绝对性和确定性。接下来,兰德认为,意识需要做的就是借助感觉、知觉和概念三个阶段,对客观存在物进行绝对、准确的认识。在兰德看来,意识对存在物同一性的鉴别因借助理性这一认识论工具是不可能无法实现的。她认为“存在存在着”是一条公理,而通过理性能够准确认识客观存在也是一条公理。
为什么在兰德看来通过理性就一定能认识存在物的本质?她认为,一切都源于人的生命和对生存的渴望。人要生存,就必须活着。要活着,就必须选择理性,“人要生存,除了获取知识外,别无他法,而理性就是获取知识的唯一途径。”[3] (P1238)与动物不同,人不但要活着,而且要获得快乐。因此人的意识不能是像动物那样浅层次的意识,而必须是能够认知、辨别和综合人的感官感受一切的理性。在兰德看来,理性属于意识的高级阶段,是人特有的意识。兰德强调理性的逻辑性,而逻辑分析对象的客观存在物的绝对性和确定性让通过理性认识事物成为可能,因为“存在着存在着的公理”。[3] (P1238)为了让客观存在与理性之间的这种认识与被认识关系具备绝对性和确定性,兰德强调世界上根本没有矛盾的存在。矛盾是什么,矛盾就是对客观实在的错误认识,就是缺乏理性的结果,“一旦发现矛盾,就等于承认人在思考中出现了差错,坚持这种矛盾便是舍弃人的理性,是从现实中逃避。”[3] (P1238-1239)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在兰德的哲学观念里,“存在存在着”,但是本质先于存在。存在着一个公理或者真理,它的外在体现是实存的物质,它是绝对的,确定的,客观的。而人的意识不属于存在的一种,只是存在的附属,唯一的功用就是借助理性去认识客观存在。而萨特也强调“存在存在着”,但存在先于本质。意识是独立的自为的存在,人的意识有将自在的存在虚无化的能力。因此,除了自在的存在,人更是自为的存在。人作为一种存在,对于萨特而言,是“我思故我在”,而对兰德来说,则是“我在故我思”。这种完全不同的存在观和认识论,在两者关于自由的观点中得到了更加明确的体现。
萨特的哲学被誉为“自由的本体论”。而兰德在自己的哲学观念中也一直强调人的自由意志。但是,由于两者在关于人的本体论认识上的分歧,注定他们虽然都是以自由的名义,但是倡导的却是完全不同的观念。
首先是关于自由的本质。萨特强调,“自由没有本质。它不隶属于任何逻辑必然性”,[6](P532)因为在自由中,存在先于并支配本质。而人的存在先于人的本质,因此决定论是没有的,人天生就是自由的,选择成为一个自由的人这一说法根本就不成立,因为“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由”。[7] (P011)自由不是人追求的东西,它本身就是人的存在。而兰德认为,人的本质先于人的存在,而人的本质是客观的和理性的,自由是人在理性的指导下选择的存在方式。她强调,“人与其他生命物种的特殊区别就在于他在种种选择面前可以凭着意志做出决定。”[3] (P1234)兰德强调的这种“意志”,不是自由的意志,而是理性的意志。在她的哲学中,理性被上升到了生存手段和人的天性的地位,去选择就是去思考。选择的前提是理性,而理性的前提是人的天性,从这种包含关系可以推出人的天性决定了人必须选择。而人的天性在兰德看来就是活下去,是在面对生存还是毁灭这一难题时不得不选择活下去。所以,兰德的选择是一种被迫的选择,不是自由的选择。所以她说“人不得不成为人——这是她自己选择的;他不得不将自己的生命视为一种价值——这是他自己选择的;他必须选择学会爱护他;他不得不去发现生命需要的种种价值,实践美德。”[3] (P1235)而兰德哲学中的所有选择,看似是自由的,实际上是理性考量下的对能否有利于生存的利己主义选择。而非萨特哲学中强调的自由本身就是人的存在方式。
其次,萨特的自由观强调的是一种否定的自由,是通过行动去反抗既定的存在和规则。因为在他看来,自由就是否定和虚无化的能力,就是对既定的自在存在说不。而兰德的自由意志更加突出强调的是对具体结果的一种二选一的确定性和肯定性。在她的哲学中,存在着如下几个大的选择:生存还是死亡、理性还是非理性、意识还是虚无,A还是非A。两者必选其一,正确的选择必须是对理性的肯定,亦即对自在存在同一性的靠拢。她将自由意志仅仅定义为是选择思考与否的自由,“‘自由意志’是你们的头脑是否选择思考的自由,它是你们唯一的意志,唯一的自由,对于它的选择支配着你其他的一切选择,决定着你的生活和你的性格”。[3](P1239)因此,在萨特的自由观的指导下,人享有一种更大的自由,人可以对自己的过去说不,然后选择一个重新的开始。人可以从懦夫成为英雄,也可以从英雄变成懦夫。一切都在变化,一切皆有可能。以《恶心》中的洛丁根为例,他不时感受到的恶心表现了他对自己目前生活的思考和认识,他可以放弃这段生活,重新开始一段新的人生旅程。《苍蝇》里面的俄瑞斯特斯对朱庇特的威逼利诱可以勇敢的说不,因为他知道他是自由的,“我既不是主人,也不是奴隶,朱庇特。我就是我的自由,你一旦把我创造出来,我就不再属于你了。”[8](P87)而《自由之路》中的主人公也是通过具体的行为让自己成为英雄,而不是天生就是其所是,且永远是其所是。
而兰德小说中的主人公们的自由就是向理性靠拢,向理性背后的客观规律靠拢。他们都看似很自由,如《源泉》中的洛克自由追逐建筑师之梦,多米尼克自由选择自己的爱情;《阿特拉斯耸耸肩》中的高尔特自由领导罢工等等。但是他们的头顶时时处处都悬着理性这把客观主义的尚方宝剑,指导他们自由必须以实现活着或者快乐这一目标为最终目的。而且他们的本性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尽管兰德也强调行为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理性的先在规定性,她小说中的人物总是天生的英雄或者懦夫,没有发展和变化的可能性。以其小说中一系列“普罗米修斯”式的英雄为例,他们的英雄本性在兰德笔下早就注定了,同理,与他们相对的反面形象也是如此。洛克、里尔登是天生的英雄,吉丁、托黑以及小说中的其他反面人物是天生的二手货、伪善者等等。
再次,萨特强调,人的自由总是处于一定处境中的自由,但是兰德却突出自由的绝对性。萨特认为,人总是处在一定的处境中,因此没有绝对的自由。处境也规定了每个人自由的区别。但是处境并不能限制人的自由,相反,人在一定的处境中才会感受到自由。处境可以束缚人的身体,但是不能阻止人的自由选择。萨特认为,尽管人与人之间不具普遍存在的本质,但是人却有共同的处境,即一切早先就规定了的“人在宇宙中基本处境的一切限制。”但是这种处境既是客观的,也是主观的,也就是说人不得不在这种处境下生活,但同时人也可以选择对这种处境说不。人在处境中的选择和行动,体现了人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和自由的相对性。人生活在枷锁里,但是人可以选择对待枷锁的态度。
萨特批评纪德,认为纪德不懂得什么叫处境,他的行为纯粹是出于随心所欲。这一批评对兰德而言同样适用且再贴切不过。兰德的自由观很矛盾,如果说她的自由观是绝对的自由,但是她又强调自由的理性前提。如果说她的自由是相对的,她又在小说中让她的主人公们一个个变成了自由的暴君和疯子。她小说中的人物总是在理性的光环下陷入绝对自由的怪圈。以洛克为例,为了证明他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绝对的自由和拥有权,他不惜像一个暴徒一样炸掉没有按他的设计图建造的大厦。对于兰德的自由观而言,一个最具悖论的问题可能在于如何实现理性与自由,绝对自由与相对自由之间的融合。洛克是一个理性主义者还是自由主义者,他拥有的是绝对自由还是相对自由?而在兰德的小说中,她之所以将洛克塑造成为一个抱着炸药包的理性、自由主义者,就在于兰德总是将她的人物隔离在一定的处境之外,让他们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挥霍自由,最终体现的却是兰德自由观的悖论性。
最后,萨特的自由观强调追求自由不一定要获得他所希望的或者成功,因为“是自由的”并不意味着获得一个人所希望的,而是独自决定他所希望的,换言之,成功对自由来说是不重要的。动机与目的“这些在存在的重压下要扼杀自由的失败企图——它们在焦虑面对自由突然出现时崩溃了。”[6] (P536)最重要的,是人要去行动。最可贵的,是明知迎接自己的是失败,但仍然要坚持自己的选择继续行动,以证明自己的存在。这也是存在主义文学中西西弗斯式英雄的意义所在。在萨特看来,在自由这个问题上,目的、动机、成功与否都是次要的,重要的是选择和行动。越是行动,人就越自由。天才就应该是在绝望的情况下仍有所创造。如萨特《自由之路》中的主人公以及《苍蝇》中的俄瑞斯特斯。对俄瑞斯特斯而言,姐姐对他的不解以及普通民众对他的痛恨都无所谓,他的目的不是成为精神上或者现实中的统治者,他真正的自由在于他做出了选择并在行动上完成了它。
而兰德的自由观却与此正好相反。从一开始,兰德无论是对自由还是对理性的强调,总要强调“活着”这一前提。她的自由观不是没有目的或者动机,成功与否对她来说至关重要。生命或者活下去是兰德所有价值、美德以及选择的前提。“人的生命是道德的标准,但你自己的生命就是真目的。加入你们的目的是在地球上生存,为了能保存、实现和享受你们这个无可取代的生命的价值,你们就必须以适合人的标准去选择自己的行为和价值观。”[3] (P1235)而成功在兰德的哲学里是题中应有之义,成功不但可以带来自尊、荣耀等外在的东西,更为重要的是能带来生命的快乐,因为人生存的要求不应该仅仅是活着这样低层次的追求。她认为生命不应该是对死亡的躲避,不应该是萨特的《禁闭》中描写的在对生命消逝一切已经无从改变的压迫感下生发出的恐惧感,而应该是享受生命,主动寻找生命的乐趣。不应该是用消极的虚无对抗生命,而应该是用积极的存在享受生命及其带来的成功。她写道:“你们想的是摆脱痛苦,我们是在追求者幸福。你们的存在只是想要免受惩罚,而我们是为了求得回报。威胁对我们不起任何作用,激动我们的绝非恐惧。我们并不是逃避死亡,而是享受我们的生命。”[3](P1247)“求得回报”与“不求回报”是兰德与萨特自由选择的不同目的,从中体现了他们自由观念的根本不同。
综合而言,兰德的自由观充满了悖论。它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要求在自由的名义下进行的一切选择必须有理性的指导,必须在决定论的范围内行动,不能越雷池一步。但是它又是绝对的,不考虑人所处的客观处境,盲目强调人可以达成所有他想做的事情。其实,像她的其他思想一样,兰德的自由观在其客观主义哲学理性与利己两大旗帜的指导下,无论是对自由相对性的强调还是对绝对性的拔高,都体现了其哲学利己主义的特征。理性是一种手段,利己也是一种手段,都是为了让存在存在下去、让生命活下去的最基本的生存欲求。
关于兰德与萨特的哲学,好似一切都以相同点开始,但是又不约而同以具体观念上的分歧而结尾。这一特点在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上体现的尤为明显。
萨特的哲学强调行动和责任。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是人从被投入到这个世界上的那一刻起,人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上帝不存在,什么事情都是容许的,没有既定的价值或者命令需要遵守,这时人就更加需要为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作为无神论的存在主义者,萨特认为没有任何天降的标志指导人们什么该做而什么不该做,人可以自己选择成为一个懦夫或者英雄,但是相应的也要承担英雄或者懦夫的责任。萨特认为存在主义者“在为一个懦夫画像时,他写的这人是对自己的懦夫行为负责任的。”[7] (P019)萨特一再强调,自由与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在《苍蝇》中,俄瑞斯特斯与厄勒克特拉的不同就在于对承担的责任的不同态度。前者认为,复仇是他的选择,他也完成了这一行动,随之而来的是他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一行动就像背人过河的驮夫一样,我要把它背在肩上。我要将它背到河的那边,我才感觉到份量。背的越沉,我就越高兴,因为我的自由,就是它。”[8] (P72)而后者尽管曾经报仇心切,恨不得手刃仇人,但是在最终大仇得报时却陷入懊悔中不能自拔,不能承担做出选择、付诸行动后必须承担的责任。
兰德在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这一点上与萨特的观点相同。她认为,人一旦作为选择,就不能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他能够改变他的选择,他可以自由的改变他的人生方向,在很多情况下,他甚至可以自由地对过去造成的后果加以弥补;但是,他却不能自由的逃避后果,也不能像动物、花花公子或恶棍一样,只顾眼前的生活而不受惩罚。”[9](P14)这一点在兰德小说中“普罗米修斯”式的人物形象上体现的尤为明显。以洛克为例,他选择成为一名建筑师,在受主流社会排挤时他坚持自己的选择也勇于承担这一选择的后果与责任,过穷苦的生活,为别人打工,去采石场做苦工。再以《阿特拉斯耸耸肩》中的弗兰西斯科为例,他选择了追随高尔特发起大罢工的革命,后果就是放弃自己的万贯家财、背上花花公子的恶名。在面对自己的选择所造成的后果上,兰德笔下的“普罗米修斯”英雄们体现出一种大无畏的态度,当然前提是他们认为所有的选择是“理性”且“利己”的。如高尔特舍命救下情人达格尼,他认为自己的选择是理性的也是利己的,所以他不惧承担赔上自己性命的风险。
那么,如果是非理性的或者利他的选择,兰德认为有承担责任的必要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一点在兰德看来已无需再论。而且,兰德进一步强调,只要是不能选择的事情,也就不属于道德的范畴,因此人也就没有承担任何责任的必要:“假如人天生就是邪恶的,他也就没有意愿,也不可能改变自己;假如他没有意愿,就既不是善,也不是恶;机器人谈不上什么道德”。[3] (P1248)可是,问题的关键有两点,有没有天生邪恶的人?有没有不能选择的事?从兰德的本质决定存在的观点出发,天生邪恶的人是存在的。她小说中的人物塑造也说明了她这一思想,如《源泉》中的托黑在兰德笔下从小时候起就是伪善先生。可是她自己也强调了人是可以变的,“是可以对过去造成的后果加以弥补的”,虽然出现在不同的文章里,但是这两种明显不同的说法是否体现了兰德在这一观点上的悖论?其次,人真的没有选择吗?萨特说:“在某种意义上,选择是可能的,但是不选择却是不可能的,我总是能够选择的,但是我必须懂得如果我不选择,那也仍旧是一种选择。”[7](P024)所以,兰德认为的只要是出于不是主观意愿的选择就可以不承担责任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此外,在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萨特还强调,承担责任并不是只承担与自己相关的部分,而是同时承担与其他人相关的责任。这首先体现在,人总是处于与他人的关系之中。人总是参照别人进行选择,“在参照别人时,人就选择了自己。”[7] (P027)而且,人追求自由,总是离不开别人的自由。人与人之间难免有冲突,萨特的名言是“他人就是地狱”。以《禁闭》这部剧作为例,人总是生活在他人的眼光和判断之中,关键是你如何正确对待这种眼光和判断,如何认识你自己。其次,人追求自己的自由,只要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要把别人的自由当作自己的自由追求不可。当我们说为自己负责时,就不仅仅是对自己的个性负责,而是对所有人负责。人在作出某种选择的同时,实际上是向全人类传递了一个信息,因此“在模铸自己时,我模铸了人。”[7] (P008)因而,人的责任是对整个人类的责任。
对于萨特的这种责任观,兰德的观点与其完全相反。兰德认为,首先,人是跟人处在一定的关系之中,但是,只要是理性的崇拜者,他们之间就没有利益冲突。“正如我的欲望中没有冲突一样——在理性的人们之间,没有人受到伤害,不存在利益冲突,他们从不想去白拿白占,不会萌生吃掉对方的贪念,他们既不会牺牲自己,也不会牺牲别人。”[3](P1244-1245)至于那些志不同道不合者,兰德认为根本就没有跟他们交往的必要,“只有他们有头脑,认识到我和他们的利益相吻合的时候,我才会去和他们交往,否则就不会发生任何关系。”[3](P1245)因此,他人与自我的关系在兰德的哲学里存在着清晰明朗的交往界限,如果说萨特需要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来认识真正的自我,则兰德在和他人的关系中寻找的是自我的趋同。
至于是否为他人负有责任这一点,兰德明确的表示,“你们想知道我对我的同胞们是否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吗?一点没有——我只对我自己、对客观存在的一切——也就是理性,负有责任。”[3] (P1245)这与萨特将人类的责任一肩挑的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但是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兰德的《阿特拉斯耸耸肩》却是以阿特拉斯这个将地球的重量挑在自己肩上的神话人物为其整本书的象征意义。然而兰德借阿特拉斯强调的是建立放任资本主义、以自己的哲学重构整个世界的雄心,而非萨特强调的承担整个人类责任的壮志。对萨特来而言,他的英雄是西西弗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对兰德来说,她的英雄是普罗米修斯,是盗天火的进取者。
无论是兰德还是萨特,两者的哲学都以人自身为根本和目的。兰德的客观主义哲学强调其思想的人本主义特征,认为人的存在是崇高和伟大的。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强调自己是“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强调人的超越性和主观性。
萨特的人道主义强调,除了人自己,并无其他立法者。他必须自己做出决定,但是不能总是返求诸己,而是要在自身之外寻求人之所以为人的目标。人是不完美的,变化着的,人可以成为懦夫,也可以成为英雄,懦夫可以变成英雄,英雄可以变成懦夫。且人与人总是处于一定的关系中,都处于一定的情境中。而兰德的人本主义强调人虽然是自身的目的,是独一无二的,但是他的本质是确定的,一切都在理性光环的照耀之下没有任何阴影可供人去发现或者躲藏。人的完美与否完全由他们理性程度的高低而决定,且一以恒之,没有变动的可能性。至于与其他人的关系,在兰德看来他人都是目的和手段。
如果说,萨特的绝对意识是“自由”,则兰德的绝对意识是“理性”。尽管兰德的客观主义哲学一直强调,个人自由是其整个哲学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但从实际的效果来看,包围在“理性”光芒中的“自由”是最不货真价实的自由。巴恩斯对此曾经有一个精准的描述,兰德的至善是“自由的干事业,而不是自由的选择价值。”[10](P152)
兰德与萨特都经历过战争的洗礼,因此对于人的生命以及人应该怎样生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关涉到人这一话题,如果说在萨特的哲学中,上帝被置换成“人”,则在兰德的哲学中,上帝被置换成“人的理性”。萨特的哲学先有人,人在行动中形成理性等一系列其他品质,最终决定了他是怎样一个人的形象。而在兰德的哲学中理性是第一位的,人必须在理性的指导下行动,人一开始就己经被划分为“有理性”和“非理性”两大类,他们的品质已经形成,接下来的行动只是理性的试验场。在萨特那里,理性附属于人,在兰德这里,理性凌驾于人。所以可以说萨特的哲学是“人的哲学”,而兰德的哲学是“人的理性的哲学”。
关注人的生存是兰德与萨特两者哲学的共同点,也是共同招致诟病的方面。海德格尔曾经与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划清界限,因为在他看来,有一个更根本的命题就是存在先于生存。如果没有存在这样一个广大的场域,生存是不可能的。在这一点上,兰德的存在观要比萨特更接近海德格尔的思想,她强调了存在的先在性。而且,兰德也承认真理的绝对性和客观性,而对真理这一观点的探讨在萨特的哲学中非常欠缺。有论者认为,在《存在与虚无》这部巨著中没有彻底的以存在主义的方式讨论真理这一问题,而这是“几乎所有存在主义者一向最热心讨论的首要问题”,[11](P331-332)这对存在主义哲学来说是一个绝妙的讽刺。当然,对于萨特存在主义哲学的批评远远不止于此,关于他哲学中人的无根性、自由的无根性、对无意识的忽略等等都在此列。
当然,如果一一对应来分析,兰德的哲学在如上问题上也并未跨出多远。如,兰德客观主义哲学承认存在先于生存,但又以生存为最终目的;虽处处提及真理,但并没有详细论及真理是什么,只是简单的认为理性能够认识真理;至于人和自由的根性问题,兰德虽然为他们找到了理性和实存之根,但是偏狭和绝对性让其丧失了合理性;至于无意识在倡导理性的兰德这里就更不在其讨论之列。当然,有人还批评萨特没有诗意,那么与萨特相比,兰德的哲学更加笼罩在实用主义的雾霭里。一切都是为了生存,而不能从更高的精神层面思考存在的理由和意义。
客观而言,兰德的客观主义哲学与萨特的存在主义无论在体系化的程度还是影响力上都不能相提并论。与萨特科班出身,对胡塞尔、海德格尔以及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有所继承,且有《存在与虚无》这样大部头的著作系统论述其哲学思想不同,主修历史、兼修哲学的兰德唯一承认的哲学导师是亚里士多德,当然尽管她自己否认,她的作品仍旧明显体现出尼采对其思想的影响。她也没有专门的著作从理论的高度完整论述其哲学思想,除了见诸于《致新知识分子》和《客观主义认识论导论》中的若干章节外,大部分散见于她的小说。与萨特哲学思想从现象学的方法入手,实际上是从本体论到伦理学的顺延相反,兰德哲学思想的关键是伦理思想,为了论证其伦理思想的合理性,兰德反溯回去建立了客观主义哲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基础。但是,兰德在美国的影响并不比萨特在法国的影响小;而且她的很多观点也很有启发性和见地,诚如诺齐克所言,兰德在很多问题上的观点很具见地,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有效的论证这些观点,而兰德的哲学刚好在这一点上是有缺憾的。
兰德最早被介绍到中国的作品是《自私的德性》一书,1993年由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出版,中文译名为《新个体主义伦理观》。随着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兰德在世界范围内影响力的提高,她的几部主要作品,包括两部小说《源泉》和《阿特拉斯耸耸肩》,戏剧集《一月十六日夜》,以及非虚构类作品如《客观主义认识论导论》、《理性的声音——客观主义思想文集》、《通往明天的唯一道路——安?兰德思想集粹》等都已有中文版本。
兰德在世界范围内(尤其美国)的接受现状明显呈现出大众追捧和传统学术界摒弃的两极性,*目前的兰德研究现状呈现为影响范围的有限性,接受的两极性,研究内容的多样性等特征。具体参见孙旭《美国安?兰德研究述评》一文,载于《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在这一点上我国也不例外。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论述兰德哲学思想的专著,单篇论文的数量也很少,基本上都以对其思想的简要概述为主。因此,对于我国学界而言,系统的介绍兰德的哲学思想是一项亟需进行且有意义的工作。而且,由于兰德的哲学体系并没有建基在体系化的论述之上,因此将其哲学思想与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进行对比,将客观主义哲学置入大的哲学背景中去分析,才能对其哲学观点有一个深入和系统的认识。基于以上我国对兰德客观主义哲学的接受和研究现状,将兰德的客观主义与萨特存在主义进行对比研究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而其现实意义在于将形而上的哲学理论与形而下的生活实践相结合,探讨兰德客观主义哲学理论上的合理性及其现实土壤中人们的普遍心理诉求。所有理论不可能脱离实践证明其合理性,理论不应该是“人们一直以来试图不考虑实践从外部把握实践的各种努力的总称”。[12](P11)兰德及其客观主义哲学在我国的传播和接受现状,从影响者的角度出发,说明了其思想理论合理性的一面,具有在现实生活中生根发芽的可能性;从接收者的角度出发,反映了在目前现实社会发展趋势下我国读者的理论和心理需求,即寻找一种可以为个人主义、自我主义以及利己主义发声的哲学阵地。
最后回到本文文章标题中提出的问题,兰德究竟是一位存在主义者还是客观主义者?在她自己看来,她的哲学是比存在主义更适合指导人生存的哲学,既具备客观性又具备现实的指导性。但是,正是这种现实性和客观性将兰德的思想从哲学的形而上层面降低到了形而下的实用手段。综合而论,兰德既缺乏她倡导的客观性,也缺少对广义存在的真正思考和关注。最适合她的称呼,应该是理性、利己的生存主义者。
[1] Peikoff,Leonard. Objectivism: The Philosophy of Ayn Rand [M]. New York: Meridian, 1993.
[2] Rand,Ayn. For The New Intellectual [M]. New York: Signet,RE. 1961.
[3] 安·兰德:阿特拉斯耸耸肩[M].杨格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12.
[4] 安·兰德:客观主义认识论导论[M].蒋怡,李广良,侯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5] 杜小真:由虚无到希望:谈萨特的存在与虚无[J].读书,1987(8):40-46.
[6] 萨特:存在与虚无[M].陈宣良等译.第三版.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7] 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M].周煦良,汤永宽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8] 萨特:萨特文集(卷7)[M].沈志明,艾珉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
[9] 安·兰德:自私的德性[M].焦晓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4.
[10] 黑泽尔·E·巴恩斯.冷却的太阳:一种存在主义伦理学[M].万俊人,苏贤贵,朱国钧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11] 巴雷特(Barrett, W.).非理性的人[M].段德智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12] 斯蒂芬·克纳普,沃特·本·麦克斯:反对理论[J]孙旭译.中国文学研究,2014(1):5-11.
Ayn Rand: Objectivism or Existentialism——A Comparison of Philosophy Thoughts between Ayn Rand and Sartre
SUN Xu,ZHAO Yan-qiu
(Liberal Arts College,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 China)
Both as famous philosophers, writers and public intellectuals, Ayn Rand and Sartre share much in common, for instance, both of them emphasize on individualism, life consciousness, freedom consciousness, and so on. But basically, Ayn Rand's philosophy emphasizes objectivity, and Sartre's philosophy stresses subjectivity. Therefore, in specific philosophy ideas, their thoughts are undoubtedly different. For example, the former insists that existence is entity, and consciousness depends on existence. While the latter thinks that existence is composed by two parts: being itself and in itself. The former thinks that freedom owns great essence, absoluteness and purpose, but the latter just holds opposite ideas. The former thinks that there is no conflict among people and one has no responsibility for other's lives except himself, and the latter thinks exactly as the opposite way.
Ayn Rand; Sartre; Objectivism; Existentialism
2015-05-20
2014年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X2014B176)
孙 旭(1983—),女,甘肃天水人,湖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比较文学、欧美文学.
I0-02
A
1008—1763(2016)02—0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