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上立案制度的运行检视与完善路径

2016-03-08 00:20:11秦红雪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7期
关键词:运行现状创新思路解决对策

秦红雪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65)



我国网上立案制度的运行检视与完善路径

秦红雪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65)

摘 要:互联网腾飞的时代,人们的生活与网络息息相关,如何有效的利用网络完成立案具有重要意义。细加分析,我国网上立案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网上立案范围或大或小、网上立案程序或严或松、便捷当事人效果甚微等问题。对此,应从立法方面和程序方面进行完善,解决现实问题,实现网上立案制度的价值功能。

关键词:网上立案制度;运行现状;创新思路;解决对策

立案是人们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是维权“门槛”,如何完善值得重视。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有利于缓解“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诸多问题。[1]然而,由于诉讼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与跨区域性等特点,网上立案制度应运而生。目前,我国上海、北京、河南、重庆、广州等地陆续开设了网上立案的试点程序,企图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发挥司法的应有功能。

一 国外网上立案制度预览

网上立案制度操作较为成熟的当属美国,采用的是案件管理/电子档案系统(Case Managent/Electronic Case Files,CM/ECF)。[2]CM/ECF系统是法院网上立案或为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文件的唯一渠道,其主要功能是为法官提供文档管理服务,如对案件的存档、分类、排期等,以及允许律师或自我代理案件的当事人通过网络进行起诉或提交诉讼文件,如动议、诉讼请求等。它不仅提高了当事人(及律师)提起诉讼、提交材料的效率,还极大的提高法院司法资源的利用率。若中国直接引进该项技术,庞大的技术使用费、维护费以及工作人员培训费等将增加财政负担;若重新开发新技术,各个环节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消耗以及漫长的研发过程也将使网上立案制度难以跟上时代潮流,难以发挥功效。因此,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网上立案制度在所难免。

韩国于2003年将司法与网络有机结合,舶来他国,很好的运用于本国。较之以前纸质版工作,通过互联网书写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答辩状以及上传相关原始证据的复印件,并运用电子送达技术代替传统的纸质告示,不仅减少了人们在立案庭的登记时间,更为偏远地区的人们节省了路途时间。总的说来,互联网的运用,使人们不用再排队立案,省时;不会产生更多的纸质文件,省地;不会有繁琐的手工作业,省人。

二 我国网上立案制度存在问题

纵观我国大部分地区,网上立案制度方便了群众起诉,在实践中发挥了其应有的制度功能。然而,由于制度设计等诸多原因,实际运行中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此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网上立案范围或大或小

据统计,重庆受案范围是一审民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一审民事、商事案件以及申请执行案件,而深圳法院受案范围是民、商事一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案件、申请执行案件以及申请再审案件等案件,等等,由于对受案范围缺乏统一的、明确的标准,导致同一类型案件在这个地方可以受理,在另一地方又被拒绝受理的情况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导致诉讼的不公正。

(二)网上立案程序或严或松

就准许网上立案的资格而言,有的法院规定只能有由资质的律师凭借执业证编号进行立案,原因是便于管理,防止滥诉与恶意诉讼的产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自主行使起诉权的权利,也对宪法保障的平等权利提出挑战,毕竟,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请得起律师。另外,就提交的起诉书、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而言,因各个法院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也难以公正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便捷当事人效果甚微

现有的网上立案实践大部分仍受立案审查制影响。预约立案虽然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多次往返法院的诉累,但当事人及其律师最终还是要去法院完成立案手续,无论是5个工作日或者一定时间后的通知,当事人不可避免的遭受诉累。另外,案件受理后,大部分法院仍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交纳诉讼费,并将银行回执单交给法院。较现场立案而言,网上立案并没有实质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三 我国网上立案现存问题的完善路径

目前,试行网上立案的法院,大都如同深圳、重庆、上海等地的法院一样,当事人网上提交材料,法院对主体、管辖权以及相关证据资料等进行实质审核后告知当事人案件是否受理。网上立案仅作为一个摆设性工具,无法保障程序公正,化解立案难题。为贯彻网上立案便捷当事人以及高效解决司法纠纷的宗旨,建立“一站式网上立案系统”势在必行。[3]

(一)立法方面

我国自2004年左右便陆续有法院推行网上立案的试点工作,但由于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标准不一,导致同样的案件一个法院立一个法院拒的情况时有发生。全国各级法院推广统一的网上立案系统,按照一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网上立案模板,包括起诉状的书写、如何提交等都做统一规定,便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重构起诉状。起诉状是“公民行使诉权的端点,是开启诉讼程序的钥匙”,担负着向法院及对方当事人提供诉讼信息的重任。法院根据起诉状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根据起诉状作出答辩,可以说起诉状是原告能否成功立案的关键。然我国目前实行的起诉状的记载内容和形式不能适应新时代网络诉讼的要求,亟需重构。[4](1)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相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了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其中任何一项不清楚都有可能被要求反复进行补正,严重者甚至会予以不予立案处理。如被告的住址信息、联系方式等,这样要求虽有利于诉讼文书的送达,但实践中知晓被告信息的当事人并不多,当事人不能因非过错性瑕疵而被剥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如合同般区分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十分必要。必要记载事项应包括原告的基本信息、诉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就诉求而言,对具体数额或具体要求事项需要写明,如赔偿5000元等,对是“精神损害赔偿金”还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专业术语的运用可适当放宽要求;任意记载事项应包括被告的信息,相关证据材料等。就被告的基本信息而言,在明确知道对方姓名的基础上,规定最低标准,要么给出身份证号,要么提供详细地址等,使法院送达文书时有迹可循。[5]当然,在必要记载内容没有写明时应明确告知一次补正,否则可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对任意记载内容则要分情况对待,当影响不大时可开庭时作出补充,必要时可要求限期补正。(2)诉状书写格式化。网上立案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是起诉状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为此,法院必须向全社会公开合法有效并能为法院立案的起诉状形式及起诉状内容,并明确相应标准。实践操作中,法院应加大宣传力度,可以统一印制起诉状的文本文件并无偿发放,也可以将起诉状的标准模板放置在法院网站的页面上,供当事人下载。

2.规范申请主体与案件受理范围。统一的申请主体与恰当的案件受理范围是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就申请主体而言,应包括诉讼当事人及执业律师,不能因为当事人法律素养不高而剥夺其诉讼权利,也不能为推行律师代理制度,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在案件受理范围方面,建议先民商(包括执行),后行政、刑事自诉。一是民商事案件及执行案件数量多;二是民商事案件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相关,需求更为紧迫;三是异地诉讼在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实行见效快。

3.制定惩罚机制。良法的实施需要强权的保障。立案后,若发现当事人提供了虚假证据材料或冒用他人信息进行抵赖,除承担败诉风险后,还将承担相应责任。若情节严重,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应建立诉讼诚信风险提示、黑名单制度,如现在实行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般,公开、透明。当然也要在与公民隐私权保护间寻求恰当的平衡点。若经审理案件发现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供虚假材料,将对其永久禁止网络立案功能。

(二)程序方面

“一站式网上立案系统”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立法上的保障,也需要程序方面上的规制。按照程序理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网上接收起诉状。当事人注册成功进入立案程序,须有通俗易懂的解释对相关术语予以释名,如什么是管辖法院以及相关法院的联系方式等,便于当事人能够了顺利立案。

2.法院网上审核资料与缴纳诉讼费用。立案登记制下仍需要对当事人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立案成功,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法院告知限期改正。[6]提交材料成功后 24小时内应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可以选择到指定法院交纳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诉讼费用。

3.网上申请司法救助。司法救助由两方面构成,一是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二是法律援助。在法院网络的页面上可专门开设一栏,即司法救助。给予有特殊需求的当事人救济的途径。通过上传残疾证、失业证、低保证明等的文件,来获取帮助。[7]法院在审核时知晓特殊事由,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网上立案救济程序。网上立案被拒,无需打印不予受理裁定书,而只需在同一网络环境下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救济便可,方便,快捷。另外,当事人也无需为举证担忧,网上立案系统将会自动保存登陆记录以及处理结果作为证据,便于明晰责任。

总之,网上立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亟待对此进行研究。通常认为,网上立案与传统的立案模式相伴进行,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不能强制推行网上立案而加重当事人的负担,网络立案的改革只能合理有序的推行。

参考文献:

[1]林至铭,罗沙,陈菲.立案登记,伸张公民诉权[J].浙江人大, 2015,(5).

[2]扬微波.论美国的网上立案及其启示.[J].网络法律评论, 2010,(8).

[3]吴俐.以网上立案化解立案难的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 2012,(8).

[4]许尚豪,瞿叶娟.立案登记制的本质及其构建.[J].理论探索, 2015,(2).

[5]邓志伟,秦飞雁.畅通诉求与机制改革——对民事立案工作机制的若干思考[J].人民司法,2009,(19).

[6]宋朝武.民事诉讼受理制度改造的理性视角[J].法学论坛, 2007,(3) .

[7]伍贤华.民事立案程序之立法重构[J].行政与法,2004,(10).

(责任编校:周欣)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6)07-0117-02

收稿日期:2016-03-12

作者简介:秦红雪(1989-),女,河南焦作人,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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